本章論述漢代中國(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社會經濟狀況,這時,短祚的秦帝國所建立的統(tǒng)一集權國家得到鞏固并進入了一個長久的形態(tài),這個形態(tài)持續(xù)了大約四個世紀,只有短暫時間為王莽的新朝所中斷。過去一般的看法是,秦漢兩代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經歷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戰(zhàn)國(公元前403—前221年)時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變,才進入穩(wěn)定不變的形態(tài),這個形態(tài)持續(xù)了其后的兩千年,直到近代時期的開始。毫無疑問,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特征是給秦漢集權國家作好準備的社會經濟的變革。但據(jù)近期的研究證明,中國社會結構的漸變和經濟的逐漸但卻顯著的發(fā)展則一直沒有停止。在漢代,不僅始于早期的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得以繼續(xù)下去并達成其最后的形態(tài),而且還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開始的全新趨勢和發(fā)展。唐代以來表明晚期中華帝國社會經濟特色的許多因素,這時還沒有最輕微的跡象。作為以下論述的基本目標是,以可能最精確的說法來論定漢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為一個停滯不變的社會,而應把它理解為中國社會經濟機制的有生氣的和連續(xù)的發(fā)展進程。
給漢代社會經濟結構奠基的春秋戰(zhàn)國時代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發(fā)生在當時只是地區(qū)規(guī)模的各個獨立國家里,如齊、晉(公元前403年后分為韓、[2] 魏、趙三國)、燕、秦、楚等。但這些變革的性質促進了一個集權帝國的統(tǒng)一和發(fā)展。這里,我簡要地說一說那些在了解漢代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上具有首要意義的趨勢。
最可注意的變革是兩個革命性的農業(yè)技術革新,一是鐵器的引進和用畜力與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規(guī)模發(fā)展。這些新的進步始于公元前6、7世紀,到了戰(zhàn)國時代就廣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時代以前,大多數(shù)農具是石制或木制的,雖然用畜牛為運輸和祭祀之用,但還沒有用以耕地。結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勞動的土地上進行。耕作更受到各類地區(qū)自然環(huán)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區(qū)進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沒有洪水之險的臺地和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黃土高原和經常有淹沒危險的黃河泛濫的平原,就不能耕種。由于可耕地區(qū)受到這些嚴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會和實際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個體農戶沒有獨立地位。
引進鐵犁和牛耕可在較短時間內耕種較大的土地面積,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無人煙的黃土高原,現(xiàn)在也可進行某種規(guī)模的耕種。黃河流域的統(tǒng)治者們建設控制洪水的堤壩,[3] 使廣大的洪水沖積平原逐漸得以耕種,他們建設的水利設施很快地遍及華北的大部分,使整個地區(qū)能變?yōu)榭筛亍?br />
耕作地區(qū)的迅速而廣泛的擴大的結果,以前為氏族和村社嚴格控制的耕作過程開始破壞。個體農戶很快地變?yōu)樾聣ǖ貐^(qū)的正式農業(yè)生產單位。這些由父母兒女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組成,由父親進行嚴格的家長控制。它們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戶家庭組成,稱為“里”,或組成超過一個“里”的更大的村社。
變化也發(fā)生在封建領主氏族和他們的下屬即以前統(tǒng)治農民的卿、大夫之間。[4] 他們作為個體人的活動,以前受到緊密地聯(lián)在一起的氏族活動的嚴密制約,以致一個氏族的名義上的首長不一定很有權力,他們的活動自由受到這個氏族的其他成員的制約。但自公元前6、7世紀以后,氏族的不斷分裂和內部斗爭使很多較弱的領主和他們的下級貴族陷于崩漬。非獨立的氏族成員現(xiàn)在喪失了他們領主的保護和他們的世襲地位,而尋求現(xiàn)存的更有權力的地方統(tǒng)治者及其下級貴族的庇蔭。這些人給他們以地位、生活資料,并與他們建立起個人之間的主仆關系。領主們通過新依附他們的臣屬所獲得的更多的權力,和他們自己的氏族相比,他們的力量大大加強了,其結果是統(tǒng)治階級中的氏族組織變弱,而被一個更有力的父系家長制所代替。
這些家長式的君主和來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級貴族之間的主仆關系的經濟基礎,與更獨立的耕種新開墾土地的個體農戶的出現(xiàn)緊密相連。這類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澤地帶,大貴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現(xiàn)在被家長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術開發(fā)了,并提供農具,使農民以“里”的組織在那里定居。這就是這些君主這時取得力量的經濟基礎。
隨著這些經濟上的變革,政權機構的性質也發(fā)生了相應的變化。家長式的君主通過他們的臣屬代理人直接統(tǒng)治農民,這些臣屬代理人起著農民的監(jiān)督者和收稅者的作用,是后來中國政府官吏的前身。對農民的控制從家庭單位擴大到個人,這表現(xiàn)在征兵、勞役和人頭稅方面。
這樣廣泛的社會經濟變革繼續(xù)進行到春秋戰(zhàn)國時代末期,那時很多領主們或由于內部斗爭,有時或由于權臣篡奪而滅亡,只剩下最強大的幸存者。集權的官僚統(tǒng)治制度的雛型在戰(zhàn)國時代的所有王國內形成,而最顯著的是秦國;秦國在商鞅的指導下,設立郡、縣為基本行政區(qū)劃,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權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經過改進的組織,秦國才能消滅其它國家而完成統(tǒng)一。[5]
春秋戰(zhàn)國時代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變革是工商業(yè)的發(fā)展。在春秋時代以前,這些行業(yè)掌握在某些低級氏族手里,它們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襲為基礎。發(fā)生在公元前6世紀中葉以后的這種制度變革,十分自然地是與氏族制的解體和官僚制的發(fā)展一起發(fā)生的。其結果是國家官吏控制了這些行業(yè),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為中國經濟某些部分的一個特色。專業(yè)工人、罪犯、俘虜、民工等在官吏的監(jiān)督之下在官辦工廠里進行生產,而且產品完全歸宮廷或國家消費。由于這種生產方式不可能在商業(yè)的基礎上得到促進,所以從事農業(yè)和從事手工業(yè)的人之間沒有明顯的社會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業(yè)都由國家經營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新興的鹽鐵產業(yè)方面。這類產業(yè)受到生產原料地區(qū)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業(yè)發(fā)了大財。有點例外的是,據(jù)一個不能得到可靠證據(jù)證實的傳說,在公元前7世紀時位于山東半島的齊國,齊桓公和他的有遠見的宰相管仲實行了鹽由國家專營。
在主要作為行政中心而顯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對商品和服務行業(yè)的日益增長的需求,是商業(yè)活動的一個有力促進因素。城市內部和城市之間的貿易,由于不同國家的不同類型的青銅貨幣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僅如此,商人們還掌握了由少數(shù)獨占的生產者(有些獨占生產者本人就是商人)生產的鹽鐵,直接把產品供給消費者,這個事實也對商業(yè)活動提供了一種新的動力。
在這時期,力圖壓低新興商人階級的社會地位的行動,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個傳統(tǒng),從事商業(yè)的氏族沒有資格或不必參加軍事服役。這也是出于保護國家農業(yè)基礎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農民變成完全不事生產的商人這一愿望。這種抑商思想,為后來列入儒、法兩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這些社會經濟變革,因統(tǒng)一的秦帝國的建立而圓滿完成,秦帝國的統(tǒng)治特色是以皇帝為首的集權的官僚體制,對個體農民的統(tǒng)治是通過郡、縣行政機構來進行。
這個新的國家的抑商政策的觀念,可舉其對鹽商的課以重稅和征服東方之后把東方的冶鐵業(yè)者強迫遷到四川的例子為證,它還以兵役和勞役的形式加給農民以沉重的負擔,后者的顯著例子是長城、宮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發(fā)生了廣泛的農民反抗,使秦帝國在建國以后僅16年就滅亡了。
繼之而起的漢帝國,承襲了發(fā)生在前幾個世紀的社會、經濟、行政等變革的成果。它從秦的統(tǒng)治中汲取教訓,獲得了一個它的前輩求之而不得的穩(wěn)定局面。這樣,它就建立了一個其間只有一次嚴重的中斷的持續(xù)大約400年的國家,它更進而形成一個其后兩千年的中國歷代社會經濟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漢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會經濟成分,也證明了違背和破壞了既存的秩序,終于導致了漢朝的滅亡。本文以下各節(jié)將試圖通過對漢代農業(yè)、商業(yè)、產業(yè)、財政以及它們之間相互關系的敘述來探討這個過程。
在進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說一說有關漢代社會經濟狀況的史料。主要的史料當然是那個時代的正史即《史記》、《漢書》、《后漢書》中的財政方面的專篇,如《史記》卷三○的《平準書》、《漢書》卷二四的《食貨志》,[6] 這幾篇對前漢的經濟和財政狀況有詳細的論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時桓寬編的《鹽鐵論》,[7] 非常詳細地記錄了關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的新財政政策尤其是對鹽鐵專賣政策,是否應在他的繼任者那一朝繼續(xù)執(zhí)行的爭論,此外,此書還揭示了那一時期的總的問題。還有兩部論述漢代農業(yè)技術的著作,即氾勝之(活躍于成帝時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勝之書》和后漢崔寔的《四民月令》。這兩部書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們可以從現(xiàn)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測其內容。[8]
其它的有用資料還見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戲文《僮約》;[9] 作于公元1世紀的王充(約公元27—100年)的《論衡》[10] 中的某些篇;王符(約公元90—165年)的《潛夫論》中的某些篇;仲長統(tǒng)(約公元180—220年)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論》;[11] 應劭(約死于204年)的《風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悅(公元148—209年)的《漢紀》;這些都寫于后漢末期。還有反映經濟活動的資料,見于公元前1世紀初編集的數(shù)學教材《九章算術》提出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中。漢代的金石銘文收于宋代洪適編集的《隸釋》一書中。
1930年發(fā)現(xiàn)于居延的一萬件左右的漢簡和隨后發(fā)現(xiàn)的很多與之類似的文書,也含有大量有關資料。其它的考古發(fā)現(xiàn),如表現(xiàn)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鐵具、錢幣、陶器、圖案刺繡(發(fā)現(xiàn)于蒙古和中亞)等,也同樣相當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會經濟狀況。
所有這些資料僅提供了一部分情況,把不同類型的證據(jù)互相聯(lián)系起來以便作一個更綜合的研究方面,還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問題尚待解決。特別是在《史記》、《漢書》中可得到豐富的前漢資料,而后漢資料則相對貧乏,這種不平衡是由于《后漢書》中沒有談論財政經濟的專篇。[12] 結果是,我們關于后漢時期的資料是零碎的,而且資料的很大部分來自2世紀作者的論戰(zhàn)著作。
?。?] 本章為西嵨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動,但編者增加了一些參考資料,給讀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獻,尤其是以西方文字發(fā)表的。關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國古代的社會和經濟》(東京,1981年)。下面的著作,發(fā)表在本書付印期間,也應參考,李約瑟:《中國科技史》第6卷,《生物學與生物學的技術》,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農業(yè)》(劍橋,1984年)。
[2] 這個國家的名字,應正確地拼寫為英文Hn,雖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個不同的漢字表示。見上面第1章注37。
?。?] 即諸侯,他們實際上作為大片土地世襲占有者和統(tǒng)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決定權。諸侯的權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錫命,他們公開宣稱是周王的臣屬,從而人們把他們稱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區(qū)別他們的高貴的程度,而從很早時期就有一個或更多的諸侯擅自稱王。到公元前4世紀為止,中國的大部分領土為這類王國所統(tǒng)治;秦帝國成立于221年,這時,諸侯之一的秦國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對手(其過程,見上面第1章《最后的征服與勝利》)。
?。?] 由于這些頭銜標志著社會的等級和地位,所以應把它們和帝國時代用作部分國家官吏頭銜的相同的名稱區(qū)別開來。
[5] 見上面第1章《實行變法》。
[6] 斯旺譯:《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年)。
?。?] 一部分的譯文有:埃森·蓋爾:《〈鹽鐵論〉卷一至卷十九譯注及介紹》(萊頓,1931年);埃森·蓋爾、彼得·布德伯格、T.C.林:《〈鹽鐵論〉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譯注》,《皇家亞洲學會華北分會雜志》,65(1934),第73—110頁。重要部分的選譯有喬治·瓦爾特:《鹽鐵論》(巴黎,1978)。關于爭論的提要,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沖突》第3章(倫敦,1974)。
?。?] 這些文獻的全譯收于許焯云的《漢代農業(yè):早期中國(公元靚206—公元220年)農田經濟的形成》,杰克·達爾編(西雅圖、倫敦,1980),第280—294、215—218頁。亦見下面的注28和32。
?。?] 關于《僮約》這篇難懂文章的詳細討論,可看宇都宮清吉:《僮約研究》一文,收于他的《漢代社會經濟研究》(東京,1955),第256—374頁。英譯文見韋慕庭:《西漢時代的奴隸制度》(芝加哥,1943),第383—388頁和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231—234頁。
?。?0] 譯文見福克:《論衡》第1部分《王充的哲學論文》和第2部分《王充的雜文》(上海、倫敦,1907、1911;再版,紐約,1962)。
?。?1] 《昌言》的部分遺文見《后漢書》卷四九,第1646頁以下,《政論》見《后漢書》卷五二,第1725頁以下。兩種文獻的譯解見白樂日:《漢末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一文,收于他的《中國的文明和官僚》,第218頁以下、207頁以下(紐黑文、倫敦,1964)。
?。?2] 關于匯集所有這些資料為這類專篇的嘗試,有蘇誠鑒:《后漢食貨志長編》(上海,1947)。
給漢代社會經濟結構奠基的春秋戰(zhàn)國時代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發(fā)生在當時只是地區(qū)規(guī)模的各個獨立國家里,如齊、晉(公元前403年后分為韓、[2] 魏、趙三國)、燕、秦、楚等。但這些變革的性質促進了一個集權帝國的統(tǒng)一和發(fā)展。這里,我簡要地說一說那些在了解漢代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上具有首要意義的趨勢。
最可注意的變革是兩個革命性的農業(yè)技術革新,一是鐵器的引進和用畜力與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規(guī)模發(fā)展。這些新的進步始于公元前6、7世紀,到了戰(zhàn)國時代就廣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時代以前,大多數(shù)農具是石制或木制的,雖然用畜牛為運輸和祭祀之用,但還沒有用以耕地。結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勞動的土地上進行。耕作更受到各類地區(qū)自然環(huán)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區(qū)進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沒有洪水之險的臺地和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黃土高原和經常有淹沒危險的黃河泛濫的平原,就不能耕種。由于可耕地區(qū)受到這些嚴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會和實際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個體農戶沒有獨立地位。
引進鐵犁和牛耕可在較短時間內耕種較大的土地面積,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無人煙的黃土高原,現(xiàn)在也可進行某種規(guī)模的耕種。黃河流域的統(tǒng)治者們建設控制洪水的堤壩,[3] 使廣大的洪水沖積平原逐漸得以耕種,他們建設的水利設施很快地遍及華北的大部分,使整個地區(qū)能變?yōu)榭筛亍?br />
耕作地區(qū)的迅速而廣泛的擴大的結果,以前為氏族和村社嚴格控制的耕作過程開始破壞。個體農戶很快地變?yōu)樾聣ǖ貐^(qū)的正式農業(yè)生產單位。這些由父母兒女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組成,由父親進行嚴格的家長控制。它們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戶家庭組成,稱為“里”,或組成超過一個“里”的更大的村社。
變化也發(fā)生在封建領主氏族和他們的下屬即以前統(tǒng)治農民的卿、大夫之間。[4] 他們作為個體人的活動,以前受到緊密地聯(lián)在一起的氏族活動的嚴密制約,以致一個氏族的名義上的首長不一定很有權力,他們的活動自由受到這個氏族的其他成員的制約。但自公元前6、7世紀以后,氏族的不斷分裂和內部斗爭使很多較弱的領主和他們的下級貴族陷于崩漬。非獨立的氏族成員現(xiàn)在喪失了他們領主的保護和他們的世襲地位,而尋求現(xiàn)存的更有權力的地方統(tǒng)治者及其下級貴族的庇蔭。這些人給他們以地位、生活資料,并與他們建立起個人之間的主仆關系。領主們通過新依附他們的臣屬所獲得的更多的權力,和他們自己的氏族相比,他們的力量大大加強了,其結果是統(tǒng)治階級中的氏族組織變弱,而被一個更有力的父系家長制所代替。
這些家長式的君主和來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級貴族之間的主仆關系的經濟基礎,與更獨立的耕種新開墾土地的個體農戶的出現(xiàn)緊密相連。這類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澤地帶,大貴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現(xiàn)在被家長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術開發(fā)了,并提供農具,使農民以“里”的組織在那里定居。這就是這些君主這時取得力量的經濟基礎。
隨著這些經濟上的變革,政權機構的性質也發(fā)生了相應的變化。家長式的君主通過他們的臣屬代理人直接統(tǒng)治農民,這些臣屬代理人起著農民的監(jiān)督者和收稅者的作用,是后來中國政府官吏的前身。對農民的控制從家庭單位擴大到個人,這表現(xiàn)在征兵、勞役和人頭稅方面。
這樣廣泛的社會經濟變革繼續(xù)進行到春秋戰(zhàn)國時代末期,那時很多領主們或由于內部斗爭,有時或由于權臣篡奪而滅亡,只剩下最強大的幸存者。集權的官僚統(tǒng)治制度的雛型在戰(zhàn)國時代的所有王國內形成,而最顯著的是秦國;秦國在商鞅的指導下,設立郡、縣為基本行政區(qū)劃,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權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經過改進的組織,秦國才能消滅其它國家而完成統(tǒng)一。[5]
春秋戰(zhàn)國時代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變革是工商業(yè)的發(fā)展。在春秋時代以前,這些行業(yè)掌握在某些低級氏族手里,它們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襲為基礎。發(fā)生在公元前6世紀中葉以后的這種制度變革,十分自然地是與氏族制的解體和官僚制的發(fā)展一起發(fā)生的。其結果是國家官吏控制了這些行業(yè),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為中國經濟某些部分的一個特色。專業(yè)工人、罪犯、俘虜、民工等在官吏的監(jiān)督之下在官辦工廠里進行生產,而且產品完全歸宮廷或國家消費。由于這種生產方式不可能在商業(yè)的基礎上得到促進,所以從事農業(yè)和從事手工業(yè)的人之間沒有明顯的社會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業(yè)都由國家經營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新興的鹽鐵產業(yè)方面。這類產業(yè)受到生產原料地區(qū)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業(yè)發(fā)了大財。有點例外的是,據(jù)一個不能得到可靠證據(jù)證實的傳說,在公元前7世紀時位于山東半島的齊國,齊桓公和他的有遠見的宰相管仲實行了鹽由國家專營。
在主要作為行政中心而顯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對商品和服務行業(yè)的日益增長的需求,是商業(yè)活動的一個有力促進因素。城市內部和城市之間的貿易,由于不同國家的不同類型的青銅貨幣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僅如此,商人們還掌握了由少數(shù)獨占的生產者(有些獨占生產者本人就是商人)生產的鹽鐵,直接把產品供給消費者,這個事實也對商業(yè)活動提供了一種新的動力。
在這時期,力圖壓低新興商人階級的社會地位的行動,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個傳統(tǒng),從事商業(yè)的氏族沒有資格或不必參加軍事服役。這也是出于保護國家農業(yè)基礎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農民變成完全不事生產的商人這一愿望。這種抑商思想,為后來列入儒、法兩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這些社會經濟變革,因統(tǒng)一的秦帝國的建立而圓滿完成,秦帝國的統(tǒng)治特色是以皇帝為首的集權的官僚體制,對個體農民的統(tǒng)治是通過郡、縣行政機構來進行。
這個新的國家的抑商政策的觀念,可舉其對鹽商的課以重稅和征服東方之后把東方的冶鐵業(yè)者強迫遷到四川的例子為證,它還以兵役和勞役的形式加給農民以沉重的負擔,后者的顯著例子是長城、宮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發(fā)生了廣泛的農民反抗,使秦帝國在建國以后僅16年就滅亡了。
繼之而起的漢帝國,承襲了發(fā)生在前幾個世紀的社會、經濟、行政等變革的成果。它從秦的統(tǒng)治中汲取教訓,獲得了一個它的前輩求之而不得的穩(wěn)定局面。這樣,它就建立了一個其間只有一次嚴重的中斷的持續(xù)大約400年的國家,它更進而形成一個其后兩千年的中國歷代社會經濟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漢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會經濟成分,也證明了違背和破壞了既存的秩序,終于導致了漢朝的滅亡。本文以下各節(jié)將試圖通過對漢代農業(yè)、商業(yè)、產業(yè)、財政以及它們之間相互關系的敘述來探討這個過程。
在進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說一說有關漢代社會經濟狀況的史料。主要的史料當然是那個時代的正史即《史記》、《漢書》、《后漢書》中的財政方面的專篇,如《史記》卷三○的《平準書》、《漢書》卷二四的《食貨志》,[6] 這幾篇對前漢的經濟和財政狀況有詳細的論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時桓寬編的《鹽鐵論》,[7] 非常詳細地記錄了關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的新財政政策尤其是對鹽鐵專賣政策,是否應在他的繼任者那一朝繼續(xù)執(zhí)行的爭論,此外,此書還揭示了那一時期的總的問題。還有兩部論述漢代農業(yè)技術的著作,即氾勝之(活躍于成帝時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勝之書》和后漢崔寔的《四民月令》。這兩部書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們可以從現(xiàn)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測其內容。[8]
其它的有用資料還見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戲文《僮約》;[9] 作于公元1世紀的王充(約公元27—100年)的《論衡》[10] 中的某些篇;王符(約公元90—165年)的《潛夫論》中的某些篇;仲長統(tǒng)(約公元180—220年)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論》;[11] 應劭(約死于204年)的《風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悅(公元148—209年)的《漢紀》;這些都寫于后漢末期。還有反映經濟活動的資料,見于公元前1世紀初編集的數(shù)學教材《九章算術》提出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中。漢代的金石銘文收于宋代洪適編集的《隸釋》一書中。
1930年發(fā)現(xiàn)于居延的一萬件左右的漢簡和隨后發(fā)現(xiàn)的很多與之類似的文書,也含有大量有關資料。其它的考古發(fā)現(xiàn),如表現(xiàn)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鐵具、錢幣、陶器、圖案刺繡(發(fā)現(xiàn)于蒙古和中亞)等,也同樣相當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會經濟狀況。
所有這些資料僅提供了一部分情況,把不同類型的證據(jù)互相聯(lián)系起來以便作一個更綜合的研究方面,還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問題尚待解決。特別是在《史記》、《漢書》中可得到豐富的前漢資料,而后漢資料則相對貧乏,這種不平衡是由于《后漢書》中沒有談論財政經濟的專篇。[12] 結果是,我們關于后漢時期的資料是零碎的,而且資料的很大部分來自2世紀作者的論戰(zhàn)著作。
?。?] 本章為西嵨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動,但編者增加了一些參考資料,給讀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獻,尤其是以西方文字發(fā)表的。關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國古代的社會和經濟》(東京,1981年)。下面的著作,發(fā)表在本書付印期間,也應參考,李約瑟:《中國科技史》第6卷,《生物學與生物學的技術》,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農業(yè)》(劍橋,1984年)。
[2] 這個國家的名字,應正確地拼寫為英文Hn,雖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個不同的漢字表示。見上面第1章注37。
?。?] 即諸侯,他們實際上作為大片土地世襲占有者和統(tǒng)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決定權。諸侯的權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錫命,他們公開宣稱是周王的臣屬,從而人們把他們稱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區(qū)別他們的高貴的程度,而從很早時期就有一個或更多的諸侯擅自稱王。到公元前4世紀為止,中國的大部分領土為這類王國所統(tǒng)治;秦帝國成立于221年,這時,諸侯之一的秦國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對手(其過程,見上面第1章《最后的征服與勝利》)。
?。?] 由于這些頭銜標志著社會的等級和地位,所以應把它們和帝國時代用作部分國家官吏頭銜的相同的名稱區(qū)別開來。
[5] 見上面第1章《實行變法》。
[6] 斯旺譯:《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普林斯頓,1950年)。
?。?] 一部分的譯文有:埃森·蓋爾:《〈鹽鐵論〉卷一至卷十九譯注及介紹》(萊頓,1931年);埃森·蓋爾、彼得·布德伯格、T.C.林:《〈鹽鐵論〉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譯注》,《皇家亞洲學會華北分會雜志》,65(1934),第73—110頁。重要部分的選譯有喬治·瓦爾特:《鹽鐵論》(巴黎,1978)。關于爭論的提要,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沖突》第3章(倫敦,1974)。
?。?] 這些文獻的全譯收于許焯云的《漢代農業(yè):早期中國(公元靚206—公元220年)農田經濟的形成》,杰克·達爾編(西雅圖、倫敦,1980),第280—294、215—218頁。亦見下面的注28和32。
?。?] 關于《僮約》這篇難懂文章的詳細討論,可看宇都宮清吉:《僮約研究》一文,收于他的《漢代社會經濟研究》(東京,1955),第256—374頁。英譯文見韋慕庭:《西漢時代的奴隸制度》(芝加哥,1943),第383—388頁和許焯云:《漢代農業(yè)》,第231—234頁。
?。?0] 譯文見福克:《論衡》第1部分《王充的哲學論文》和第2部分《王充的雜文》(上海、倫敦,1907、1911;再版,紐約,1962)。
?。?1] 《昌言》的部分遺文見《后漢書》卷四九,第1646頁以下,《政論》見《后漢書》卷五二,第1725頁以下。兩種文獻的譯解見白樂日:《漢末的政治哲學和社會危機》一文,收于他的《中國的文明和官僚》,第218頁以下、207頁以下(紐黑文、倫敦,1964)。
?。?2] 關于匯集所有這些資料為這類專篇的嘗試,有蘇誠鑒:《后漢食貨志長編》(上海,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