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年陰歷八月九日太宗即位時,中國已經(jīng)統(tǒng)一,新王朝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也已經(jīng)確立和付諸實施。這位年輕皇帝的任務是鞏固和發(fā)展他父親的成就。在太宗在位的23年中,他對所繼承的行政和立法結(jié)構(gòu)進行了檢驗、改進和使之合理化,同時制定了一些新政策以應付疆土日益擴大的帝國的急需。
行政的改革
到太宗即位時,國家的行政組織已失去平衡。高祖曾經(jīng)大封皇室的大多數(shù)成員和許多外戚以及那些曾支持他獲得政權(quán)的人們。他還新設許多州縣,讓那些曾幫助創(chuàng)建唐王朝的人們治理,作為犒賞。到626年他遜位時為止,貴族數(shù)目激增,州縣數(shù)已是隋朝的兩倍多。
太宗有條不紊地力圖限制這個官僚機器急速膨脹的形勢。627年,他命房玄齡裁減京師的文、武官員,因為“官在得人,不在員多”。[1] 在地方上,太宗在位的頭幾年,以大規(guī)模合并州縣的方法大力裁減行政分支機構(gòu)。
通過高級的都督府(設立于624年以取代總管府)管理地方行政,至少理論上仍在繼續(xù)。在639年,都督府的總數(shù)是43個,它們管理邊疆地區(qū)和國內(nèi)的戰(zhàn)略要地??偟恼f來,這些都督府管理全國358個州中的大約272個州;這一體制的主要職能是協(xié)調(diào)軍事任務,它所轄范圍不包括京畿地區(qū)、黃河和淮河之間的區(qū)域、河北中部、河東西南部(今山西)、長江三角洲及四川東部。但都督府對所轄諸州的全面管理基本上是有名無實的。經(jīng)過幾十年的和平之后,它們的權(quán)力變成了具文,僅相當于州一級而稍為重要而已。[2]
太宗重新把全國劃分為十個稱為“道”的行政區(qū)域,即西北的關內(nèi)和隴右;北部的河東和東北的河北;華中的河南、淮南、山南和劍南;南方的地廣人稀的江南和嶺南。沒有常設行政機構(gòu)和常任官員管理這些區(qū)域。它們不是新的行政單位,只是便于皇帝派出的觀察使不定期地視察道內(nèi)各州地方行政工作的巡行區(qū)。[3]
地方官僚機構(gòu)的改革
唐以前的一個長時期,對于同一級官職來說,京畿的遠比地方的受尊重,到唐高祖時期還是如此。武官常被任命為刺史或縣令;地方的屬吏當資歷已夠“入流”時常被任命在地方任職,而京畿的官如犯了錯誤,常被貶謫到外地以示懲罰。地方官即使位高任重,也常被看作流放,因此志大心高的人總把當?shù)胤焦倏醋髯约菏送旧系拇煺邸?br />
太宗試圖改變這種情況,提高地方官的地位和改善地方行政管理。他親自考察每個地方官的經(jīng)歷,把他們的姓名貼在自己寢室的屏風上,名下注明功過事跡,據(jù)此進行黜陟。637年,太宗接到一份關于地方行政積弊的奏疏,開始親自選擇刺史的候選人,并命中央官員都可推薦新人擔任縣令。[4] 634年[5] 和646年,他兩次派遣專使到全國巡視考察地方行政,并責成對地方官提出黜陟意見。在646年的考察中,幾千名地方官因政績不好而受處分,其中有七人因犯罪而被處死。[6]
貪污行為不僅限于地方政府。在高祖時期,朝廷大臣受賄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弊病。太宗對此很為懊惱,曾用暗中派人行賄的辦法考驗他的廷臣是否廉潔。這種辦法當然引起軒然大波。太宗于是當眾賞賜那些受賄的人,使貪官們蒙垢含羞。在太宗在位期間,通過這種辦法,受賄——甚至接受習慣上的酬謝——有所收斂。
修訂法典
太宗一直關心刑法的執(zhí)行,當他即位的頭幾年尤其如此。據(jù)說,他即位不久就覺得他父親制定的法律中有很多條文過苛,因此下令減輕對某些罪行所定的嚴刑。朝廷經(jīng)常就法和倫理問題、刑罰的哲學問題、嚴法和寬法孰優(yōu)孰劣等問題開展討論??雌饋恚诖篌w上贊同寬厚政策,廢除了一些苛酷刑罰。630年,對肉刑作了嚴格規(guī)定,拷問已被限制;[7] 632年,自古以來的刖刑被廢除而代之以流刑。[8] 次年,為了停止匆促處死和錯判,太宗命令,死囚需經(jīng)三次復奏才能執(zhí)行。⑥
法典的修訂也繼續(xù)進行。早在627年,裴弘獻就建議太宗修改 624年高祖的律令中的大部分條文。[9] 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和各類司法官員修訂法典。過了十年,以房玄齡為首的一個組織才完成了這個任務。637年初,將這部名為《貞觀律》的法典送呈太宗,它大量減少了判處死刑或流刑的罪行,減輕了許多輕罪的刑罰。同時,令中的行政法也被修改擴充成 30卷 1590條,作為補充條例的式也增加了內(nèi)容。最后,第一套格也完成了。這些法典化的法律起初是以詔令和個別法令的形式頒布的。經(jīng)過整理、修改和歸納,總計為18卷700條,它們體現(xiàn)了618年以來頒布的大約 3000個詔令中的法律和程序的實質(zhì)性變化。[10] 太守對法律的興趣經(jīng)久不衰,他臨終的遺囑還吩咐他的繼承者再次修訂法典。[11]
兵制的改革
高祖時期兵制的進展已如上述。這里再說太宗進一步改進現(xiàn)行軍事組織的問題。636年,太宗將現(xiàn)行的民兵組織改稱“折沖府”,其兵員就是所謂“府兵”。折沖府總數(shù)大約為633個,大抵集中在京畿地區(qū)。僅關中一帶就有261個;其余的幾乎都分布在河東和河南西部的洛陽附近。在這些地區(qū),府兵一定包括很大比率的男丁。河北和河南這些人口稠密的大平原折沖府很少,華南和華中就更少了。
每個折沖府由800人到1000人或1200人組成,配備有軍官和行政官員。每個折沖府的指揮官都是高品級官員。其結(jié)構(gòu)是10人一伙,50人一隊,200人一團。這些府兵包括騎兵、騎射兵和步兵;他們還有自己的馱騎。武器、裝備和口糧自備,甲胄和復雜的武器則由折沖府的武庫供給。
靠近京師的折沖府分屬于12衛(wèi),它們組成中央政府的主要兵力,府兵分期輪番服役,保衛(wèi)京師。
除了服役保衛(wèi)京師外,府兵在農(nóng)閑時期還要受軍訓,每年冬末以大狩獵的形式舉行正式軍事演習。士兵的服役年齡從20歲到60歲。在服役期間免除賦稅和勞役。
也有少數(shù)折沖府設置在邊境,但在唐初,顯然有專職的長期戍兵駐守邊境。這些戍兵,特別是騎兵,有很多是在630年東突厥戰(zhàn)敗后參加唐軍的突厥人,以及隨后定居在北方邊境的歸順的突厥人。
可是,在進行重大的征討時這些兵力是不夠的,這時政府不僅要動員府兵和匆忙組成“行軍”,而且還要從一般平民中征兵。[12]
一般認為,府兵是由舊貴族門第出身的人統(tǒng)率的。雖然勇武的西北貴族集團在高級文官中明顯地失去了優(yōu)勢,但大部分的折沖府(至少占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分布在關隴、代北貴族集團以前占支配地位的今陜西、甘肅和山西中北部,這里也是他們的老家。府兵和為出征所征集的士兵都應該從富裕之家挑選,由于享受免稅免役的恩惠,所以服役與其說是強制征集,倒不如說是一種特權(quán)。
經(jīng)濟政策
太宗行政上的一大失敗是在全國推行的財政制度。609年的隋代戶數(shù)差不多是900萬,到了高祖時代下降到不足200萬,到了太宗末期,仍在300萬以下,不到隋代戶數(shù)的三分之一。這個差別并不表示實際人口災難性的下降,而是說明作為課稅根據(jù)的人口登記的松懈和低效率。漏籍最厲害的地方是全國最富、人口最多的河北和河南兩道,那里的登記數(shù)分別只為隋代人口的17%和10%。幸虧太宗施政相對節(jié)儉,因為全國約有三分之二的應納稅的人逃避了課稅而未受到懲罰。[13]
但到太宗時,伴隨著隋末內(nèi)亂和唐初統(tǒng)一戰(zhàn)爭而來的經(jīng)濟凋敝開始有了好轉(zhuǎn)。唐王朝建立后的頭幾年,物價高漲,糧食缺乏(因而禁止釀酒)。即使在太宗即位之后,糧價依然很高而且糧食供應不足,以至在京師以外工作的高級官員奉命只好把他們俸祿中的糧食部分運送回家。保守的官員如魏徵,幾年來一直以隋末戰(zhàn)亂帶來的經(jīng)濟惡果還沒有消除為論點,勸阻皇帝不要推行好大喜功的政策,如不要舉行勞民傷財?shù)姆舛U大典和進行大規(guī)模的軍事擴張。
但到了630年前后,由于多年來的國內(nèi)和平、農(nóng)業(yè)豐收和施政正確,局勢有了明顯好轉(zhuǎn)。一個使人民取得一定抗災能力的新的重要措施是628年在各州建立義倉,積谷以備荒年。[14] 639年,在一些主要大城市建立了常平義倉以調(diào)節(jié)糧價,避免暴漲。[15]
由于經(jīng)濟的普遍穩(wěn)定和改善,國家逐漸繁榮,開始積存大量儲備。在新的繁榮基礎之上,太宗有能力實行更積極的、干涉別國的對外政策,進行多次橫掃中亞大部分地區(qū)和進兵朝鮮的戰(zhàn)爭。
雖然經(jīng)過這些戰(zhàn)爭,但經(jīng)濟依然繁榮,直到太宗的繼承者高宗時期,物價保持低而穩(wěn)定。政府比較節(jié)約,軍事建置實際上也是通過府兵制而自給自足,這便把處于相對貧乏和無生產(chǎn)力地區(qū)的京師的影響減到最低點。太宗以后諸朝,長安的供應成為主要的后勤問題,而太宗時則大不相同,每年只需較少量的糧食(約20萬石),主要從河南大平原漕運到長安。太宗以后十分重要的南方的稅糧,在太宗時并不運到首都,而是折成布匹或貨幣以減少運費。
[1] 《資治通鑒》卷192第6043頁所說官員數(shù)目為643人;《新唐書》卷46第1181頁所列為730人,包括中央和地方;參考戴何都:《百官志、兵志譯注》(萊登, 1947年),第2頁注1。
?。?] 嚴耕望:《唐史研究叢稿》(香港,1969年),第237—284頁;此書也列了一幅639年都督府的分布圖。
?。?] 戴何都:《中國唐代諸道的長官》,載《通報》,25(1927年),第222頁。
?。?] 《唐會要》,卷68第1197頁。
?。?] 《唐會要》,卷77第1411—1412頁。
?。?] 《資治通鑒》,卷198第6234頁;《唐會要》,卷77第1412頁。
[7] 《舊唐書》,卷50第2139頁;《新唐書》,卷56第1411頁。
[8] 自627年以來,關于斷肢之刑的爭論持續(xù)好幾年,見《唐會要》,卷39第707—708頁;《舊唐書》卷50第2135—2136頁。
?。?] 《舊唐書》,卷50第2135—2136頁;《唐會要》,卷39第707頁。
[10] 《唐會要》,卷39第707頁;關于式和格的頒行,見《舊唐書》,卷50第2136—2138頁。
?。?1] 《唐大詔令集》,卷11第 67頁。
[12] 浦立本:《安祿山之亂的背景》,第61—63頁及第140—141頁的注;戴何都:《〈新唐書〉百官志、兵志譯注》,第30—65、761—773頁及它處;賓口重國:《從府兵制到新兵制》,初發(fā)表于《史學雜志》41(1930年),又收于作者的論文集《隋唐史研究》(東京,1967年),卷1第3—83頁。
?。?3] 浦立本:《隋唐時期之戶口登記》,載《東方經(jīng)濟和社會史雜志》,4.3(1962年),第290及以后諸頁;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財政》,載《大亞細亞》,(新版),11.2(1965年),第211—232頁,特別是213頁。
?。?4] 《舊唐書》,卷49第2122—2123頁;《唐會要》,卷88第1611—1612頁。
[15] 《唐會要》,卷88第1612頁。
行政的改革
到太宗即位時,國家的行政組織已失去平衡。高祖曾經(jīng)大封皇室的大多數(shù)成員和許多外戚以及那些曾支持他獲得政權(quán)的人們。他還新設許多州縣,讓那些曾幫助創(chuàng)建唐王朝的人們治理,作為犒賞。到626年他遜位時為止,貴族數(shù)目激增,州縣數(shù)已是隋朝的兩倍多。
太宗有條不紊地力圖限制這個官僚機器急速膨脹的形勢。627年,他命房玄齡裁減京師的文、武官員,因為“官在得人,不在員多”。[1] 在地方上,太宗在位的頭幾年,以大規(guī)模合并州縣的方法大力裁減行政分支機構(gòu)。
通過高級的都督府(設立于624年以取代總管府)管理地方行政,至少理論上仍在繼續(xù)。在639年,都督府的總數(shù)是43個,它們管理邊疆地區(qū)和國內(nèi)的戰(zhàn)略要地??偟恼f來,這些都督府管理全國358個州中的大約272個州;這一體制的主要職能是協(xié)調(diào)軍事任務,它所轄范圍不包括京畿地區(qū)、黃河和淮河之間的區(qū)域、河北中部、河東西南部(今山西)、長江三角洲及四川東部。但都督府對所轄諸州的全面管理基本上是有名無實的。經(jīng)過幾十年的和平之后,它們的權(quán)力變成了具文,僅相當于州一級而稍為重要而已。[2]
太宗重新把全國劃分為十個稱為“道”的行政區(qū)域,即西北的關內(nèi)和隴右;北部的河東和東北的河北;華中的河南、淮南、山南和劍南;南方的地廣人稀的江南和嶺南。沒有常設行政機構(gòu)和常任官員管理這些區(qū)域。它們不是新的行政單位,只是便于皇帝派出的觀察使不定期地視察道內(nèi)各州地方行政工作的巡行區(qū)。[3]
地方官僚機構(gòu)的改革
唐以前的一個長時期,對于同一級官職來說,京畿的遠比地方的受尊重,到唐高祖時期還是如此。武官常被任命為刺史或縣令;地方的屬吏當資歷已夠“入流”時常被任命在地方任職,而京畿的官如犯了錯誤,常被貶謫到外地以示懲罰。地方官即使位高任重,也常被看作流放,因此志大心高的人總把當?shù)胤焦倏醋髯约菏送旧系拇煺邸?br />
太宗試圖改變這種情況,提高地方官的地位和改善地方行政管理。他親自考察每個地方官的經(jīng)歷,把他們的姓名貼在自己寢室的屏風上,名下注明功過事跡,據(jù)此進行黜陟。637年,太宗接到一份關于地方行政積弊的奏疏,開始親自選擇刺史的候選人,并命中央官員都可推薦新人擔任縣令。[4] 634年[5] 和646年,他兩次派遣專使到全國巡視考察地方行政,并責成對地方官提出黜陟意見。在646年的考察中,幾千名地方官因政績不好而受處分,其中有七人因犯罪而被處死。[6]
貪污行為不僅限于地方政府。在高祖時期,朝廷大臣受賄已成為眾所周知的弊病。太宗對此很為懊惱,曾用暗中派人行賄的辦法考驗他的廷臣是否廉潔。這種辦法當然引起軒然大波。太宗于是當眾賞賜那些受賄的人,使貪官們蒙垢含羞。在太宗在位期間,通過這種辦法,受賄——甚至接受習慣上的酬謝——有所收斂。
修訂法典
太宗一直關心刑法的執(zhí)行,當他即位的頭幾年尤其如此。據(jù)說,他即位不久就覺得他父親制定的法律中有很多條文過苛,因此下令減輕對某些罪行所定的嚴刑。朝廷經(jīng)常就法和倫理問題、刑罰的哲學問題、嚴法和寬法孰優(yōu)孰劣等問題開展討論??雌饋恚诖篌w上贊同寬厚政策,廢除了一些苛酷刑罰。630年,對肉刑作了嚴格規(guī)定,拷問已被限制;[7] 632年,自古以來的刖刑被廢除而代之以流刑。[8] 次年,為了停止匆促處死和錯判,太宗命令,死囚需經(jīng)三次復奏才能執(zhí)行。⑥
法典的修訂也繼續(xù)進行。早在627年,裴弘獻就建議太宗修改 624年高祖的律令中的大部分條文。[9] 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和各類司法官員修訂法典。過了十年,以房玄齡為首的一個組織才完成了這個任務。637年初,將這部名為《貞觀律》的法典送呈太宗,它大量減少了判處死刑或流刑的罪行,減輕了許多輕罪的刑罰。同時,令中的行政法也被修改擴充成 30卷 1590條,作為補充條例的式也增加了內(nèi)容。最后,第一套格也完成了。這些法典化的法律起初是以詔令和個別法令的形式頒布的。經(jīng)過整理、修改和歸納,總計為18卷700條,它們體現(xiàn)了618年以來頒布的大約 3000個詔令中的法律和程序的實質(zhì)性變化。[10] 太守對法律的興趣經(jīng)久不衰,他臨終的遺囑還吩咐他的繼承者再次修訂法典。[11]
兵制的改革
高祖時期兵制的進展已如上述。這里再說太宗進一步改進現(xiàn)行軍事組織的問題。636年,太宗將現(xiàn)行的民兵組織改稱“折沖府”,其兵員就是所謂“府兵”。折沖府總數(shù)大約為633個,大抵集中在京畿地區(qū)。僅關中一帶就有261個;其余的幾乎都分布在河東和河南西部的洛陽附近。在這些地區(qū),府兵一定包括很大比率的男丁。河北和河南這些人口稠密的大平原折沖府很少,華南和華中就更少了。
每個折沖府由800人到1000人或1200人組成,配備有軍官和行政官員。每個折沖府的指揮官都是高品級官員。其結(jié)構(gòu)是10人一伙,50人一隊,200人一團。這些府兵包括騎兵、騎射兵和步兵;他們還有自己的馱騎。武器、裝備和口糧自備,甲胄和復雜的武器則由折沖府的武庫供給。
靠近京師的折沖府分屬于12衛(wèi),它們組成中央政府的主要兵力,府兵分期輪番服役,保衛(wèi)京師。
除了服役保衛(wèi)京師外,府兵在農(nóng)閑時期還要受軍訓,每年冬末以大狩獵的形式舉行正式軍事演習。士兵的服役年齡從20歲到60歲。在服役期間免除賦稅和勞役。
也有少數(shù)折沖府設置在邊境,但在唐初,顯然有專職的長期戍兵駐守邊境。這些戍兵,特別是騎兵,有很多是在630年東突厥戰(zhàn)敗后參加唐軍的突厥人,以及隨后定居在北方邊境的歸順的突厥人。
可是,在進行重大的征討時這些兵力是不夠的,這時政府不僅要動員府兵和匆忙組成“行軍”,而且還要從一般平民中征兵。[12]
一般認為,府兵是由舊貴族門第出身的人統(tǒng)率的。雖然勇武的西北貴族集團在高級文官中明顯地失去了優(yōu)勢,但大部分的折沖府(至少占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分布在關隴、代北貴族集團以前占支配地位的今陜西、甘肅和山西中北部,這里也是他們的老家。府兵和為出征所征集的士兵都應該從富裕之家挑選,由于享受免稅免役的恩惠,所以服役與其說是強制征集,倒不如說是一種特權(quán)。
經(jīng)濟政策
太宗行政上的一大失敗是在全國推行的財政制度。609年的隋代戶數(shù)差不多是900萬,到了高祖時代下降到不足200萬,到了太宗末期,仍在300萬以下,不到隋代戶數(shù)的三分之一。這個差別并不表示實際人口災難性的下降,而是說明作為課稅根據(jù)的人口登記的松懈和低效率。漏籍最厲害的地方是全國最富、人口最多的河北和河南兩道,那里的登記數(shù)分別只為隋代人口的17%和10%。幸虧太宗施政相對節(jié)儉,因為全國約有三分之二的應納稅的人逃避了課稅而未受到懲罰。[13]
但到太宗時,伴隨著隋末內(nèi)亂和唐初統(tǒng)一戰(zhàn)爭而來的經(jīng)濟凋敝開始有了好轉(zhuǎn)。唐王朝建立后的頭幾年,物價高漲,糧食缺乏(因而禁止釀酒)。即使在太宗即位之后,糧價依然很高而且糧食供應不足,以至在京師以外工作的高級官員奉命只好把他們俸祿中的糧食部分運送回家。保守的官員如魏徵,幾年來一直以隋末戰(zhàn)亂帶來的經(jīng)濟惡果還沒有消除為論點,勸阻皇帝不要推行好大喜功的政策,如不要舉行勞民傷財?shù)姆舛U大典和進行大規(guī)模的軍事擴張。
但到了630年前后,由于多年來的國內(nèi)和平、農(nóng)業(yè)豐收和施政正確,局勢有了明顯好轉(zhuǎn)。一個使人民取得一定抗災能力的新的重要措施是628年在各州建立義倉,積谷以備荒年。[14] 639年,在一些主要大城市建立了常平義倉以調(diào)節(jié)糧價,避免暴漲。[15]
由于經(jīng)濟的普遍穩(wěn)定和改善,國家逐漸繁榮,開始積存大量儲備。在新的繁榮基礎之上,太宗有能力實行更積極的、干涉別國的對外政策,進行多次橫掃中亞大部分地區(qū)和進兵朝鮮的戰(zhàn)爭。
雖然經(jīng)過這些戰(zhàn)爭,但經(jīng)濟依然繁榮,直到太宗的繼承者高宗時期,物價保持低而穩(wěn)定。政府比較節(jié)約,軍事建置實際上也是通過府兵制而自給自足,這便把處于相對貧乏和無生產(chǎn)力地區(qū)的京師的影響減到最低點。太宗以后諸朝,長安的供應成為主要的后勤問題,而太宗時則大不相同,每年只需較少量的糧食(約20萬石),主要從河南大平原漕運到長安。太宗以后十分重要的南方的稅糧,在太宗時并不運到首都,而是折成布匹或貨幣以減少運費。
[1] 《資治通鑒》卷192第6043頁所說官員數(shù)目為643人;《新唐書》卷46第1181頁所列為730人,包括中央和地方;參考戴何都:《百官志、兵志譯注》(萊登, 1947年),第2頁注1。
?。?] 嚴耕望:《唐史研究叢稿》(香港,1969年),第237—284頁;此書也列了一幅639年都督府的分布圖。
?。?] 戴何都:《中國唐代諸道的長官》,載《通報》,25(1927年),第222頁。
?。?] 《唐會要》,卷68第1197頁。
?。?] 《唐會要》,卷77第1411—1412頁。
?。?] 《資治通鑒》,卷198第6234頁;《唐會要》,卷77第1412頁。
[7] 《舊唐書》,卷50第2139頁;《新唐書》,卷56第1411頁。
[8] 自627年以來,關于斷肢之刑的爭論持續(xù)好幾年,見《唐會要》,卷39第707—708頁;《舊唐書》卷50第2135—2136頁。
?。?] 《舊唐書》,卷50第2135—2136頁;《唐會要》,卷39第707頁。
[10] 《唐會要》,卷39第707頁;關于式和格的頒行,見《舊唐書》,卷50第2136—2138頁。
?。?1] 《唐大詔令集》,卷11第 67頁。
[12] 浦立本:《安祿山之亂的背景》,第61—63頁及第140—141頁的注;戴何都:《〈新唐書〉百官志、兵志譯注》,第30—65、761—773頁及它處;賓口重國:《從府兵制到新兵制》,初發(fā)表于《史學雜志》41(1930年),又收于作者的論文集《隋唐史研究》(東京,1967年),卷1第3—83頁。
?。?3] 浦立本:《隋唐時期之戶口登記》,載《東方經(jīng)濟和社會史雜志》,4.3(1962年),第290及以后諸頁;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財政》,載《大亞細亞》,(新版),11.2(1965年),第211—232頁,特別是213頁。
?。?4] 《舊唐書》,卷49第2122—2123頁;《唐會要》,卷88第1611—1612頁。
[15] 《唐會要》,卷88第16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