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衰落的跡象

劍橋中國遼西夏金元史 作者:


  按照《元史》的說法,忽必烈朝加上鐵穆耳朝是元代的巔峰期。[1] 但是已經有跡象表明鐵穆耳朝標志著元廷衰落的開始。鐵穆耳汗本人沒有他祖父的心智和身體活力,而這些對繼續(xù)領導帝國是需要的。他的大臣完澤亦不是足以替代前期領導的強有力人物。在兩個人過度寬容和拖拉的管理下,政府似乎失去了行政活力和財政平衡。官員隊伍急劇膨脹。雖然朝廷和京城官員合計定額是2600人,[2] 御史臺于1294年上報官員在京城食祿者超過1萬人,在各行省則更多。[3] 實際形勢變得如此嚴重,以至在1303年下令中書省淘汰所有冗員。[4] 官府冗員的大量增加,并沒有促進行政效率的改變。鄭介夫在1303年上書朝廷的《太平策》中指出:忽必烈在1291年頒布的《至元新格》中要求官員限期5天處理一般公務,限期7天處理中等公務,限期10天處理重大公務,但是官員常用半年才能處理一件不重要的事務,要用整整一年處理一件重要公務。[5] 鐵穆耳汗亦對普遍存在的官府延誤政務問題深惡痛絕,他在1294年曾為此嚴厲申斥中書省臣,甚至表現(xiàn)出對臭名昭著的桑哥時期行政效率的懷念。[6]

  政府受到愈演愈烈的貪污腐敗之風的影響,鐵穆耳汗朝發(fā)生了一系列腐敗丑聞。政府高層的最大丑聞發(fā)生在1303年。在前一年,朱清(1237—1303年)和張瑄(死于1303年)被控有罪。[7] 他們曾是海盜和販私鹽的鹽徒,在宋亡時率領大量船只叛宋降元。他們利用為元廷海運糧食和私自從事海外貿易積聚了大量財富。審判的結果是他們的全部家人都被囚禁并沒收全部財產。

  對此案的調查發(fā)現(xiàn)朱、張二家曾向朝中的幾個高官行賄。中書平章伯顏、梁德珪、段貞、阿里渾薩里和另外四名中書省官員因為受賄在同一天被撤職。[8] 甚至完澤亦因接受朱、張賄賂而受到彈劾。[9] 為清除腐敗,盛怒的大汗詔定贓罪為12章,并在1303年春季派遣官員調查國內7個地區(qū)的案情。_0573_5[10] 他們調查出貪官污吏人,獲贓錠。這顯然是一個壓低了的上報數(shù)字。[11] 但是,大汗沒有堅持消除腐敗的努力。不僅完澤在這起賄賂丑聞中全然無損,大多數(shù)因受賄而被撤職的中書省臣也在后來的兩年中又被起用。[12]

  官府冗員和官僚腐敗只是造成貫穿元朝中后期政府日益嚴重的財政困難的部分原因。造成財政困難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常年對貴族尤其是皇室成員的慷慨賞賜。[13] 忽必烈慎于賞賜,對他的家族成員尤為“吝賜”。但是從鐵穆耳開始,元廷的大汗在忽必烈確定的歲賜額之外,還給皇室成員和勛臣大量的慷慨賞賜。如此慷慨賞賜是政治的需要,由于帝位之爭愈演愈烈,既要酬勞皇室成員和勛臣,也要繼續(xù)保證他們的支持。在1294年鐵穆耳即位時,皇室成員得到的賞賜比在忽必烈時期得到的歲賜額金多4倍,銀多2倍。[14] 此外,鐵穆耳還為不同原因給予一些皇親巨額特殊賞賜,如1294年給三個駙馬賜銀的總數(shù)就超過了12萬兩。[15]

  巨額賞賜很快造成國庫枯竭。[16] 1294年鐵穆耳即位后兩個月,中書省報告:“朝會賜與之外,余鈔止有27萬錠?!保?7] 第二年年初,中書省又報告忽必烈時期的儲蓄幾乎全被用來支付皇室成員和勛臣的賞賜。[18] 簡而言之,由于后忽必烈時期蒙古政治特殊性質的影響,以宮廷賞賜形式出現(xiàn)的政治賄賂已成為元廷財政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

  因為鐵穆耳的政府反對增加稅額,除借用鈔本銀之外無法解決財政赤字問題。元廷乃于1294年下令諸路平準庫作為鈔本貯藏的銀兩,除留兩作鈔母外,全部運往京城,顯然是支付日常開支。四年之后,又借用了20萬錠鈔本。到1299年,元廷的財政形勢更為惡化,花費的一半借自鈔本。[19] 借用鈔本又轉而極大地削弱紙鈔制度的信譽,并引發(fā)了惡性通貨膨脹,其程度遠比13世紀80年代發(fā)生的通貨膨脹劇烈得多。[20]

  [1] [653]《元史》,卷93,第2352頁。

 ?。?] [628]《元典章》,卷7,26a。

 ?。?] [653]《元史》,卷18,第383頁。

 ?。?] [653]《元史》,卷21,第447頁。

 ?。?] 鄭介夫的上書,見[664]邵遠平《元史類編》,卷25,11a—22a。關于1291年法典的有關條文,見[63]陳恒昭:《蒙古統(tǒng)治下的中國法律傳統(tǒng):1291年法典復原》,第108—109頁。

  [6] [653]《元史》,卷18,第388頁。

 ?。?] 關于朱清、張瑄案,見[514]植松正:《關于元代江南的豪民朱清張瑄》;田汝康:《蒙古統(tǒng)治者與中國海盜》。

 ?。?] [653]《元史》卷21,第449頁。拉施特說有11個相臣被捕,但是被國師膽巴(1230—1303年)所救。他所述被捕的原因是因為這些人接受了向宮廷出售珍寶的商人的賄賂。見[407]波義耳:《成吉思汗的繼承者》,第330頁。關于膽巴的調解,見[142]傅海波:《膽巴:汗廷中的吐蕃喇嘛》。

 ?。?] [653]《元史》,卷21,第448頁。

 ?。?0] [653]《元史》,卷21,第449頁。贓罪12章的條文,見[628]《元典章》,卷46,1b—2a。

 ?。?1] [653]《元史》,卷21,第449、456頁。劉敏中奉使宣撫所奏呈的報告,詳見[612]《中庵集》,卷7, 11b—21b。

  [12] [653]《元史》,卷21,第460—465頁。

 ?。?3] 關于不同形式的賞賜,見[715]史衛(wèi)民:《元歲賜考實》;[220]巖村忍:《蒙古社會經濟史研究》,第421—432頁。

 ?。?4] [653]《元史》,卷18,第382頁。

  [15] [653]《元史》,卷18,第382頁。

 ?。?6] 元廷1298年的收入是金1.9萬兩,銀6萬兩,鈔360萬錠。見[653]《元史》,卷19,第417頁。關于賞賜與政府收入的關系,見[494]田山茂:《元代財政史的有關資料:以收支額為中心》。

 ?。?7] [653]《元史》,卷18,第384頁。

 ?。?8] [653]《元史》,卷19,第402頁。

  [19] [653]《元史》,卷18,第387頁;卷19,第417頁;卷20,第426頁。

  [20] [864]彭信威:《中國貨幣史》,第409—410頁;[296]前田直典:《元代紙幣的價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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