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山脈的山脊把天山兩邊隔成兩個不同的地區(qū)。天山南部的東突厥斯坦是農業(yè)區(qū),天山北部的準噶爾是草原世界。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乾隆帝的軍隊征服了天山南北,占據了這塊當時在亞洲腹地要算人種最復雜的領土。他們稱準噶爾為天山北路,稱東突厥斯坦為天山南路。清軍把這兩個地區(qū)當作清帝國的屬地予以管轄,統(tǒng)稱之為新疆,意為甘肅的“新疆域”。這里盛產玉、金、銅和棉花,富于耕地和牧草。政治動亂也發(fā)生頻繁。
同以前的準噶爾人一樣,滿人也把他們的行政中心設在伊犁。他們將以前的準噶爾部首府——哈薩克人和其他穆斯林稱為固勒扎——改稱為寧遠,并且在其以西另建一座新城,即惠遠。哈薩克人稱此新城為新固勒扎或小固勒扎,1762年清朝即置將軍于此。寧遠被稱為老固勒扎,繼續(xù)作為源源前來伊犁的穆斯林移民的經濟文化中心。在十八世紀,清政府還在伊犁地區(qū)建立了另外七座城市。但不出所料,發(fā)展最快的是將軍衙門所在的新固勒扎。
新疆的全部行政機構實質上是一支由將軍統(tǒng)率的巨大戍軍部隊。從理論上講,他還對洛罕、塔什干、布哈拉、博洛爾、巴達赫尚、阿富汗和乾竺特等外部地區(qū)實行“羈縻”政策。他對準噶爾的厄魯特(加爾梅克人)各旗,對柯勒克孜和哈薩克各部、對平民移民地、對哈密和吐魯番王公領地、以及對所有六城等,都有行政管轄權。但是,清政府的政策是盡量不插手當地民族的內部事務。在新疆的官員“既不尊重也不熟悉治下諸民族的語言和習慣”。[1]
清政府還在烏魯木齊(迪化)設置都統(tǒng)協助伊犁將軍,前者負責管理天山北部和維吾爾斯坦(哈密和吐魯番)的官員。新疆駐軍還分別在伊犁的新固勒扎和新疆西北部的塔爾巴哈臺(楚呼楚)設參贊大臣;在喀什噶爾也設參贊大臣,東突厥斯坦人稱之為“汗昂邦”,他負責管理六城的官員(從字面上講,“六城”即除哈密和吐魯番在外的東突厥斯坦)。將軍一職和各地高級官員均由旗人擔任。駐軍總數在一萬到兩萬三千人之間,主要是來自熱河和中國本土的旗人,但也有游牧民(內蒙察哈爾人和降清的厄魯特殘部,有些是熱河牧民,以及從伏爾加河歸來的沙比)、滿洲諸部(來自奉天省的錫伯人、來自黑龍江省的索倫和達斡爾人),以及甘肅和陜西的綠營漢軍。他們作為無限期的占領軍攜家?guī)Э诙鴣?,實際上乃是永遠留駐新疆的移民。
這些軍隊分駐南、北、東三區(qū)戍守。北區(qū)由伊犁將軍直接管轄,兵員一萬三千多人,是最大的一個區(qū)。到十九世紀之初,北區(qū)達九萬八千余人,包括附屬人員在內。北區(qū)駐軍主干(實際上也是全疆駐軍主干)是駐在新固勒扎的主力旗兵;還有一支龐大的旗兵歸惠寧領隊大臣統(tǒng)轄,附近則是錫伯、索倫、察哈爾和厄魯特四營,各有其領隊大臣;此外還有沙比營、達斡爾營和從綠營來的漢族軍事移民。察哈爾營和厄魯特營主要從事放牧,向駐軍供應馬匹以及其他作戰(zhàn)、運輸和食用牲畜。
東區(qū)由駐烏魯木齊的都統(tǒng)管轄,有兵員五千到六千,絕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駐奇臺(古城)一千、駐巴里坤(鎮(zhèn)西)一千,此外還有數量不斷增加的綠營兵。
南區(qū)不同于東區(qū)和北區(qū),沒有常駐軍,大部分駐軍是來自其他兩區(qū)的換防兵。他們五年(最初為三年)一換,不得攜眷前往。旗人和綠營兵駐守喀什噶爾、葉爾羌、英吉沙爾和烏什吐魯番。來自天山北部的綠營兵則駐守焉耆、庫車、賽里木、阿克蘇、和闐等地。陜甘總督派來新疆的其他綠營兵則駐守哈密和巴里坤。總計在南部的清駐防軍約在六千人左右。此外,喀什噶爾還有一支由五百名東突厥斯坦士兵組成的小部隊,他們由本族一名總管和六名屬官率領。當地居民也執(zhí)行站崗放哨等半軍事性勤務。
在剛進入十九世紀時,即當浩罕崛起為地區(qū)性強國和英俄勢力滲入清代中亞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爾作為屏障的東突厥斯坦視為政治和軍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衛(wèi)和開發(fā)天山北路,把六城視為維持軍隊的大稅源。
在新疆駐軍乃是耗資巨大之舉,僅士兵每年薪餉一項就要耗費白銀約三百萬兩,而當地每年稅收遠不及此數。向六城居民每年征收的稅銀和生銅僅達一千三百五十萬蒲爾(指六城銅幣),但此數不包括外貿關稅和其他雜稅在內。根據1801年的銅銀兌換比價(220個蒲爾等于一兩白銀),這筆收入還不到六萬二千兩。[2] 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總計達六十四萬九千擔,主要來自準噶爾地區(qū)。即使算上一切貨幣和實物的附加稅收,包括政府經營的銅礦和牧場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難支的。到1800年,駐軍的官倉是滿的(伊犁糧倉儲備有五十多萬擔小麥,這是政府的唯一儲備糧[3] ),但是每年為維持新疆的耗費得從中國本土提解白銀一百二十萬兩。
新疆貨幣有兩個分割的流通區(qū)。第一個流通區(qū)是在準噶爾和維吾爾斯坦,遠至西部的喀喇沙爾(焉耆),貨幣用白銀,按重量計值,一如這些銀兩的來源地中國本土那樣。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開始努力減少向新疆輸出白銀。伊犁也鑄造中國的標準合金銅幣(制錢)。第二個流通區(qū)是在六城,它的貨幣制度為銅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銅幣,因為整個新疆鑄造銅幣沒有標準化。六城貨幣的基本單位是蒲爾,這是一種純紅銅錢幣,漢語稱之為“紅錢”。幣面象中國本土的錢幣,鑄幣地則鑄以阿拉伯文和滿文,五十蒲爾合一個坦伽。在1800年,六城僅有一家造幣廠在阿克蘇,六城以外地區(qū)則不流通蒲爾。六城以內沒有金幣或銀幣。不過,半錠和四分之一錠的銀元寶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銀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計值。
阿克蘇造幣廠年產兩萬六千吊(每吊一千蒲爾)。伊犁造幣廠平均年產量為一千七百二十二吊(每吊一千文)。兩家造幣廠每年各鑄幣兩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蘇蒲爾錢和伊犁制錢重量一樣,均為一錢二分,但是蒲爾錢為純銅,一蒲爾錢值伊犁錢五文。大部分生銅,尤其是阿克蘇造幣廠用銅,都是來自渾巴什的官辦銅礦,那里由清軍工兵開采,年產銅兩萬一千英磅(16,200斤)以上。由于當地產銅,而白銀必須從外地輸入,銅的價值與白銀相比就日益低落。
準喀爾
從文化和歷史方面來說,天山北路的牧區(qū)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統(tǒng)治游牧民的世襲扎薩克處于伊犁、庫爾喀喇烏蘇(烏蘇)、塔爾巴哈臺和焉耆的清軍官員的嚴密監(jiān)視之下。來自伏爾加河的加爾梅克人的兩個盟也在準噶爾放牧。烏納恩素珠克圖盟由舊土爾扈特十旗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爾巴哈臺,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東二旗在庫爾喀喇烏蘇,南四旗在喀喇沙爾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區(qū)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啟勒圖盟由和碩特四旗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區(qū)的南路舊土爾扈特附近。土爾扈特和和碩特部除免交牲畜稅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進貢納稅和社會組織等都與內、外蒙古各盟相同。伏爾加河來的加爾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樣,信仰西藏黃教,因此黃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清廷作為黃教的保護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黃教寺院一樣,向準噶爾的黃教寺廟作布施。
在邊卡以西的各部地區(qū)和清帝國邊境以外的草原地區(qū),操突厥語的穆斯林游牧民(哈薩克人)可以隨意放牧,事實上不受當局干涉。他們被視為外國納貢者,每三年可到北京進貢一次,擁有同清政府進行雙向貿易的壟斷權:按官方規(guī)定,當局壟斷著對哈薩克人的貿易,在理論上講,準噶爾官員不許其他外國人在北疆經商。清廷與哈薩克之間這種以物易物的官方貿易,僅限于伊犁和塔爾巴哈臺。哈薩克按規(guī)定價格用牲畜(主要是馬)交換衣物(主要是絲綢),因為察哈爾部和厄魯特部的養(yǎng)馬不能滿足軍隊的需要。然而哈薩克人還利用其進貢權另外私自進行交易。當局雖然向東突厥斯坦駐軍供應哈薩克馬,卻不允許哈薩克人到東突厥斯坦出賣牲畜,東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薩克牧地購買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薩克人前往喀什噶爾出賣牲畜,當地官員便狠狠殺價,使哈薩克人只好帶著牲口失望而返。在準噶爾和蒙古,政府當局限制稍寬。有時哈薩克商隊以各種借口繞過政府限制,不時前往烏魯木齊、科布多、烏里雅蘇臺、烏梁海地區(qū)和喀什噶爾。但是,清政府嚴禁向哈薩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亞商人出賣金屬制品。
哈薩克人作為進貢者,是允許在清帝國邊境之內放牧的。如遇暴風雪,清政府甚至讓他們進入邊卡區(qū)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馬匹作為報償。新疆當局每年都派員前往草原向他們征稅。由于哈薩克是外國人,清政府就沒有在他們中間任命扎薩克,也不打算把他們劃分為旗。在清帝國境內放牧的哈薩克人可以隨意來,雖然哈薩克的首領們享有作為清朝進貢者的好處,但他們大多數人同時也承認自己是俄國的依附者。
對哈薩克的內部組織,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這是因為在十八世紀,中帳首領阿布賚既是中帳的汗,也統(tǒng)治大帳。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清朝當局大概是按照準噶爾或哈薩克當時的分法把哈薩克人劃分為兩部:由阿布賚領導的極東部中帳和大帳稱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賚·穆罕默德領導的西部中帳哈薩克人稱為右部。[4] 后來發(fā)現極西部還有小帳,他們又劃出第三類而稱之為西部。這種劃分反映了十八世紀后期哈薩克草原的實際政治現實,不過,清政府雖然知道哈薩克有三帳,卻有張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確地把左部同阿布賚和中帳聯系在一起,右部卻被編者誤認為小帳和大帳,還說中帳首領阿布賚·法伊德(阿布賚·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賚的對手)是大帳的汗。[5] 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識略》,部分地更正了這些錯誤。[6] 但是,史學家和政論家魏源遲至1842年仍把小帳和大帳視為右部。[7] 顯然,十九世紀之初清政府對哈薩克人的“羈縻”政策是極為松散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邊境說突厥語的穆斯林游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料稱他們?yōu)椴剪斕兀吕湛俗稳瞬⒉皇褂眠@個名稱),俄國人則稱他們?yōu)槭揭叭恕⑹嚼锶嘶蚴饺耍ㄓ捎谒麄兪亲≡陔y以攀登的山區(qū)里),或稱喀喇(黑)柯勒克孜人(因為與哈薩克人不同,他們的統(tǒng)治者不是王族,即非成吉思汗的子孫)。十九世紀的俄國需要使用這些稱呼來區(qū)別柯勒克孜人和哈薩克人:俄國人稱兩者為柯勒克孜-哈薩克人、柯勒克孜-凱薩 克人、凱薩克人或逕稱柯勒克孜人,以區(qū)別于俄國本土的哥薩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為兩部:東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爾。但這種劃分對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沒有什么關系。[8] 事實上,他們分成許多單個的小部從事游牧,沒有什么政治總體,在情況需要時,他們隨遇而安,可以自稱是浩罕,或巴達赫尚,或喀爾提錦(希薩爾的東布哈拉?。?,或清帝國的臣民。在清廷看來,他們是貢民,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帝國的臣民。他們被要求每年進貢馬匹,獲準在新疆(遠至東部阿克蘇之地)放牧;還可以在喀什噶爾進行貿易,即在這里購買棉布和其他產品,而以出賣牲畜為主。他們支付的牲畜稅是每三十納一。至于其他貨物,標準的稅率是貨價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實際上,這些人幾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約束,清政府也不曾打算限制他們的進出國境。
準噶爾除了牧場以外,還有適于農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將大量東突厥斯坦人的家庭遷至舊固勒扎地區(qū)(被稱為回屯)生產糧食以充軍政之需。這些人被稱為塔蘭奇人,到1800年之際已達三萬四千人之多。清朝還派遣漢族綠營兵、錫伯、索倫和察哈爾兵攜眷屯居于天山北部而組成非旗人的永久性兵屯,他們每年向新疆駐軍交納一定數額的收成。不過在十八世紀之末,這些兵屯的生產力顯然不高;因此當局在1802年又在伊犁河北岸新固勒扎以東開鑿了一條大型灌溉渠,創(chuàng)建了旗屯。盡管清政府對需要使用這些旗人農民干什么還拿不定主意,最終還是寧愿把他們訓練為士兵,而允許他們將土地租給佃農,通常是租給塔蘭奇人。政府當局曾不斷完善灌溉系統(tǒng),因此伊犁的農業(yè)地區(qū)得到不斷發(fā)展。
從長遠意義說,更重要的是政府決定從中國本土將普通漢人和中國穆斯林舉家移居到北疆,這一政策是清廷在滿洲北部未曾采取,而在蒙古地區(qū)當局也只是后來才被迫予以默認的。征服新疆以后不久,清政府就鼓勵從中國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場變?yōu)閼敉?。到十九世紀之初,定居北疆的中國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漢民即達數十萬人,他們主要是在巴里坤、吐魯番和烏魯木齊等地。象在滿洲一樣,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準噶爾來耕種流犯墾地(即犯屯,或遣屯)。到1777年,天山北部約有一萬另七百五十戶綠營兵和將近五百戶流犯和配軍,他們耕種著總面積約二十二萬七千三百畝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魯番,也有一些屯墾地,但其總面積不到上述數目的三分之一。
在十八世紀的最后幾年,屯田的綠營兵并沒有大增,流犯的人數也從未超過二千,這是因為政府在1804年開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于被政府給每戶提供三十畝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戶屯的人數則大大增加。在1775年,戶屯數目不足一萬七千二百戶,約七萬二千人,主要是在烏魯木齊一帶,開墾的土地總面積將近280,253畝。到1800年,操漢語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幾番,因為在1808年,烏魯木齊各縣的民戶農田數量已是1775年的十倍。[9] 伊犁的墾地和客戶也增多了,到十九世紀新來的移民已有在庫爾喀喇烏蘇和精河定居者。他們取得了土地,象在中國本土一樣納稅服役。清政府也允許工匠和商人攜家從中國本土移居北疆,準許他們在北疆和哈密地區(qū)做買賣。
準噶爾地區(qū)最寶貴的資源就是這里的地下礦藏。在1801年,清帝由于擔心淘金熱會從中國本土引來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煩,降旨禁止在準噶爾開采貴金屬,但是,黃金和煉礦卻由政府管制,交私商開采。計有金礦十四座,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黃金三分。這樣,政府每月的黃金收入就有36.69兩。鐵礦和錫礦(主要用于造子彈)也曾開采;在十九世紀頭十年,準噶爾的銅礦也開始被采掘,主要是供伊犁鑄幣廠使用。
伊犁的農業(yè)人口在行政上由駐新疆的將軍管轄,但是駐烏魯木齊都統(tǒng)管轄的東部地區(qū)的漢族農民、工匠、商人和礦工,歸甘肅省政府節(jié)制。治理他們的是駐在烏魯木齊的鎮(zhèn)西(巴里坤)和迪化(烏魯木齊)道臺,他負責三個行政分轄區(qū)的軍政事務:鎮(zhèn)西府、迪化獨立州和吐魯番廳。
來自陜西、甘肅和四川的中國穆斯林被東突厥斯坦人稱為東干人,他們占操漢語的移民之絕大部分,僅在新固勒扎一地就有一千五百戶。東干人是遜尼派(正統(tǒng)的穆斯林),他們有些法官是屬于哈乃菲法學派,有些是屬于沙菲伊法學派。蘇菲教團(神秘兄弟會)也在他們的宗教生活中起重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納赫什班迪派的“老教”或“舊教”(庫菲亞,即“靜默”兄弟會),他們同十八世紀早期的傳道者馬來遲有關系;還有馬明心(1781年去世)的新教,這是納赫什班迪派的另一支,人稱札里亞派,即“口傳”兄弟會。東干人讀阿拉伯文禱告書,用漢語傳教和解說。他們過著嚴格的生活:剃須、戒煙酒、不食豬肉。他們逐漸離開鎮(zhèn)西、迪化和吐魯番屯區(qū),不久就在伊犁和塔爾巴哈臺成為主要的居民。盡管清政府禁止向東突厥斯坦移民,他們還是有許多人來到天山南部的綠洲,在那里開飯館和販茶葉為生。
不過,東干人的穿著同漢人一樣,很不容易同東突厥斯坦人和其他中亞穆斯林相混淆,因為后者都把東干人看成異己和入侵者,容易把東干人看成一般漢人。然而,不論東干人走到哪里,他們的經商才能及其處于漢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之間的中介地位,使得他們在商業(yè)方面發(fā)揮著重大作用。所有非穆斯林的漢人實際上都是陜西人或甘肅人,大多數屬于綠營兵。其他漢人則是書吏、商人、工匠,當然還有農民。因為東干人操漢語,所以他們能與那些人打交道,這就使他們得以接近政府的低級官員,并能加強他們自己同熟練的漢族工匠和中國本土商號的聯系。東干族男子通常也娶漢族婦女。因此,通過婚姻紐帶進一步擴大了商業(yè)聯系,并且通過用伊斯蘭宗教灌輸子女而擴大了穆斯林團體。又因為許多東干人會講一點韃靼語,所以他們也能在伊犁和塔爾巴哈臺同哈薩克人作買賣中沾光。當地戍軍看中東干人不貪污受賄,便寧愿使用東干人而不用其他少數民族成員充任警察。隨著時間的推移,東干人的人口、經濟勢力以及政治和文化的影響也不斷地增長。[10]
東突厥斯坦
東突厥斯坦,即小布哈拉,位于天山之南,由東北區(qū)和西南區(qū)兩部分組成。東北區(qū)舊稱維吾爾斯坦,西南區(qū)即塔里木盆地,比東北區(qū)大得多,稱為六城或喀什噶里亞;有時六城或喀什噶里亞之稱也表示整個東突厥斯坦。在維吾爾斯坦和六城兩地區(qū),居民幾乎全部操突厥語。只有少數人還懂得塔吉克語這種中亞形式的新波斯語,而到十九世紀,懂塔吉克語的人就更少了。[11] 在宗教方面,東突厥斯坦人是遜尼派穆斯林,奉哈乃菲派法律。他們雖然不無自己的文化特點,但仍是中亞突厥-伊朗文化的一部 分。如果不算外國人和外國人娶當地婦女所生的子女,這里土生土長的人口大概不到三十萬,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住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即喀什噶爾地區(qū),東部的維吾爾斯坦人口僅約占此數的十分之一。[12] 從1759年到1820年代清朝進行征服期間,東突厥斯坦的人口和耕地似已增加一倍。
作為一個整體,東突厥斯坦人除了耶里克(意即“本地的”)以外沒有一個共同的族稱。他們分別用所在綠洲的名稱來稱呼。在喀什噶爾的本地人自稱喀什噶爾人,在吐魯番者自稱吐魯番人,余類推。甚至外國穆斯林也不把東突厥斯坦人視為單獨的人種集團,例如十九世紀頭二十五年內曾在新疆經商的西伯利亞韃靼商人穆爾塔德·法伊德·阿丁·瑪爾真就曾混淆東突厥斯坦人和西突厥斯坦人,而統(tǒng)稱之為“烏茲別克人”。[13]
但是,也有幾個人種集團不同于綠洲操突厥語的一般居民,例如焉耆、庫車、阿克蘇、烏什吐魯番和葉爾羌等地區(qū)的刀朗(多蘭)人。他們講突厥語帶有自己的口音,他們的婦女則象柯勒克孜人用白巾裹頭。在阿克蘇和烏什吐魯番地區(qū),他們飼養(yǎng)那種厄魯特人普遍飼養(yǎng)的羊,還為新疆駐軍管理驛站。烏什吐魯番地區(qū)還有一種牛蓋特人,顯然是柯勒克孜人血統(tǒng)。他們夏居氈帳,冬返定居點,依靠飼養(yǎng)牲畜為生,專司為清政府掃除木扎提山口的冰雪。英吉沙爾和葉爾羌兩地之間的居民中,也有這種夏居帳篷冬返村居的人群。[14] 羅布泊地區(qū)的定居者多少不同于其他東突厥斯坦人,他們可能并不都是穆斯林。[15] 在1800年,除了少數例外,烏什吐魯番的居民似乎不是當地土著,他們的父祖是大約三十年前被清政府從塔里木盆地各地遷來這里的。遠至東部的甘肅肅州還通行突厥語;過了肅州,中亞商人就需要會講漢語的譯人了。[16]
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主要是在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一帶,有一大批外國商人,其中包括一些與外商有聯系的工匠和越來越多的混血兒。清政府曾于1795年禁止外國人娶當地婦女為妻,但這禁令難以貫徹,天長日久,外國穆斯林(主要是浩罕屬民)與喀什噶爾婦女成婚者越來越多。他們的子女被稱為察爾虎特,盡管其語言、住地和文化不同,但仍隨他們父親的國籍。這種混血兒所生子女同樣被認為是察爾虎特,不算清朝屬民。旗人也有娶當地婦女為妻者,不過法律是禁止清朝官吏娶東突厥斯坦婦女的。這類婚生子女則被認為是當地人。
在喀什噶爾地區(qū)的塔什密里克居住著柯勒克孜的土拉吉爾欽察部,該部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約有五百戶。這是清政府唯一允許住在東突厥斯坦而與綠洲定居居民同等看待的柯勒克孜人。在葉爾羌地區(qū)的有些村落中,還有一些從奇特拉爾和瓦罕釋放出來的奴隸前來定居,他們就是所謂的什葉派(拉菲迪)。在許多山區(qū)則有塔吉克人、哈爾查斯人(山地塔吉克人)和瓦罕人,他們都講伊朗語,在清國領土上過著半游牧生活。雖然他們現在是穆斯林,卻還保留著伊斯蘭時期以前的伊朗拜火教殘余。[17] 甚至在塔里木盆地綠洲的東突厥斯坦人當中,也還有著前伊斯蘭文化層的遺跡,尤其在社會底層人民當中是這樣。例如祈雨巫師還有其市場,他們將巫石涂上動物之血,或將它放置在“甜水”中,就可以作法降雨降雪。還有薩滿教徒也仍然行他們的舊法。[18]
六城和維吾爾斯坦兩地的經濟都依靠綠洲農業(yè)以及手工業(yè)和貿易;除少數人外,東突厥斯坦人幾乎或者從事耕種,或者在城市經商為生。綠洲的兩大生活區(qū)一方面是天山、帕米爾和昆侖山,另一方面是塔克拉瑪干和羅布泊沙漠。山脈是河流的發(fā)源地,最終提供了地下水,沙漠則吸收水,并形成了一個逾此界限即不能定居的區(qū)域。在靠山一側,這個區(qū)域與牧場混然一體。在沙漠一側,它的寬度僅達人力灌溉所及之處。這里的雨量少得“幾乎滿足不了放牧所需之水”,即使下雨也不一定是好事,因為春天下雨能把陽光擋住,而雨量卻不足以“彌補太陽不能融雪為水的損失”。[19] 據一個旅行家說,葉爾羌這地方是煙塵迷漫,難見新月,降雨如降泥水。[20]
除缺水和偶爾發(fā)生地震外,東突厥斯坦的環(huán)境是合乎衛(wèi)生的。與相鄰的甘肅相反,這里夏季氣候干熱少雨,冬季嚴寒,流行病不易發(fā)生。性病在城市和牧民中倒是常見,但流行性傷寒卻很少,流行性霍亂則更為罕見。[21] 偶爾也有結核病,但是沒有瘧疾。[22]
灌溉方法最初是從西部傳入東突厥斯坦的,它廣泛利用水溝、水管和地下水渠——坎兒井,以適應透水性強的黃土和沙礫地區(qū),因為這里地面水會很快被吸干。某些作物收獲量是很高的。特別出名的是維吾爾斯坦的葡萄和瓜,最好的是吐魯番葡萄和哈密瓜。吐魯番出產的無核葡萄干譽滿中亞,遠銷印度和中國本土。農業(yè)技術和銷售方法雖然實用,但比較原始,總的說來,糧食產量可能遠較中國本土為低。農民種植苜蓿以肥田,不采用輪耕法。儲糧的普通方式是建倉庫,但因氣候干燥、冬天寒冷,糧食也可以儲藏在地下,所以貧苦農民一般都采用地窖,特別在不太平年月居民普遍采用此法。
葉爾羌與和闐地區(qū)盛產長毛羊的披巾羊毛,“這種羊幾乎每個地主都有一大群”。[23] 六城西部多種桑樹,這里產絲,主要靠婦女勞動。不過大宗經濟作物仍是短纖維棉花,農民用棉花交稅,或把原棉賣給政府和新興的紡織工廠。大麻也是有價值的農作物,和闐就有規(guī)模相當的制繩廠,并且也有地毯織造業(yè)。大麻還用以提取麻醉品和其樹脂汁(charas)。[24] 罌粟殼之汁液(kōknār)也頗受人歡迎。大概在十九世紀之初也已開始種植煙草,而且漢人隨著清軍的征服而流入北疆,也帶來了酒類,可能還擴大了鴉片的使用。但是對天山以南這些工業(yè)在1800年之際的發(fā)展情況,則不甚了解。在十八世紀早期東突厥斯坦就已開始釀酒,但對十九世紀早期的制酒情況還一無所知。
政府在阿克蘇地區(qū)的渾巴什開辦了一個重要的煉銅廠,在烏什吐魯番設立了一家硝石公司。塔里木盆地的西南端出產玉石,是由政府壟斷的。和闐地區(qū)的河流出產白玉,美玉的價值同銀相等。葉爾羌地區(qū)出產綠玉,這里也開采金礦,同樣由政府壟斷??死镅庞幸粋€產量很高的金礦。和闐諸礦經常雇用的工人約二、三百人。在冬季,和闐“全體居民”都得前往路程有四十天之遠的地方為政府采金。在克里雅金礦附近的河砂中,也發(fā)現有黃金。[25] 還在焉耆、庫車和烏什吐魯番等地開采硝石。在阿克蘇和庫車開采琉璜。阿克蘇、庫車和賽里木的居民則開采附近的銅礦。
綠洲之間也有一些貿易往來。例如和闐就有販賣瑪什魯(mashrū‘,一種絲、棉混紡布)、綢緞、紙張、金砂(盡管有政府壟斷)、絲、葡萄、葡萄干和其他商品的商隊前往葉爾羌,葉爾羌也向和闐輸出銅壺、皮革和靴子。和闐的收入超過葉爾羌。
在清朝統(tǒng)治之下,東突厥斯坦社會僅有三個官方承認的階級:土官(伯克)、宗教上層人士(阿訇)和普通屬民(阿勒班克什,意即納稅人)。對伯克和阿訇是免稅的,法律對一般宗教人士來說,解釋是很寬大的;賽伊德、毛拉、派爾札德和法基爾等人都免交人頭稅(阿勒班)。普通屬民則要向政府交納人頭稅和服役。城市的普通屬民用貨幣納稅,農民則交納谷物。[26] 居住在六城地區(qū)的外國人,即使同妻子老小一起定居在這里,也依然 被視為過客,免交人頭稅。[27]
普通屬民當中人數最多的是:(1)自由農民(rā‘āyā’,拉阿雅),他們自有土地;(2)官地或官田(khāniyya,卡尼雅)上的佃農;(3)私有土地者的佃農。少數有地的農民——主要在哈密和吐魯番——擁有免稅的財產。其他從清代以前繼承所有的土地擁有者,則應繳納什一稅,即向清政府交納其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自由農民還要為政府舉辦的公共事業(yè)服役。政府的佃農可以得到種籽、耕畜和農具,但要向政府交納一半的收成。私有土地者的佃農則要定期重新商訂租約,條件當然前后不會一樣;但是也要向政府交納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給地主者大概至少要占十分之二。清政府盡管確實采取了某些專門措施,但在1800年之際,東突厥斯坦的土地租佃、納稅和服役方式基本上是一仍舊貫,同中亞其他穆斯林地區(qū)的方式非常相似。[28] 還有一種農民叫“煙齊”(ynchi,即家奴),他們不以自己的名義納稅,所以不在普通屬民之列。家奴最初是犯人,為伯克干活。后來因為伯克強迫農民當“煙齊”,而有些農民為了逃稅和避債也自愿當“煙齊”,所以家奴的數目增長了。
宗教組織由三種人組成。在清政府看來,第一種是阿訇。他們憑借其能力和教養(yǎng)行使宗教職能,是唯一擁有官方地位的宗教階層。他們當中有法官、法學顧問(穆夫提,舊譯木甫提)、清真寺神職人員和經文學校(madrasa)教師。政府從所收人頭稅中撥出一小部分給經文學校學員、毛拉、法基爾和游方教士。第二種是圣族(賽伊德與和卓),他們在東突厥斯坦的居民中最受尊敬,其中最重要的是瑪赫杜姆家族,他們是十六世紀著名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教長(謝赫),即瑪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后代。另一個是庫車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和卓們的圣族,他們是十五世紀阿勒沙德·阿丁教長的后裔,使莫臥兒人皈依伊斯蘭教的就是這位教長。第三種是出身比較卑微的謝赫和蘇菲兄弟會的成員,尤其是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幾個分支,也包括烏瓦依什亞、庫布拉維亞、哈迪里亞教團等等。蘇菲兄弟會在東突厥斯坦也同在準噶爾的東干人當中一樣,具有很深的影響。
在清朝征服以后,也許除了哈密和吐魯番當地的統(tǒng)治者有權視需要任命毛拉擔任政府職務外,東突厥斯坦的阿訇已經沒有其他中亞地區(qū)的毛拉所享有的那種政治權力了。這樣便沒有人溝通土官與被統(tǒng)治的民眾之間的鴻溝了。只有阿訇在經文學校學習阿拉伯文、波斯文、可蘭經及其各種注釋;因此,宗教教育在東突厥斯坦的影響便不如在土耳其-伊朗世界那樣大,雖然單是在葉爾羌一地就有十所用捐款建立起來的宗教學校。
清政府似乎承認大部分瓦庫夫(waqf,宗教捐贈)的土地、墓地建筑和其他圣地有免稅特權,免稅甚至包括距離喀什噶爾舊城東北十里左右的牙忽都地方的阿法其墓在內。清政府在牙忽都還派兵保護和卓的陵墓,這可能是別有動機的,因為牙忽都乃是新疆的阿法其·瑪赫杜姆家族最神圣的中心,也是此派同情者的集會場所。既然有私人提供新的宗教捐贈,政府顯然就毋需資助了。[29] 如果阿奇木伯克,即當地統(tǒng)治者,把政府官地作宗教捐獻,那些土地也免稅。[30] 瓦庫夫財產為照看墓地和寺院的謝赫提供了經濟基礎,甚至 使他們生財有道。其中許多謝赫是蘇菲,都出身于圣族。
在東突厥斯坦的兩大地區(qū)中,維吾爾斯坦(主要是哈密和吐魯番)與中國交往的歷史較長,清朝對那里的控制也有很深的根基。象蒙古的旗王公一樣,哈密王和吐魯番王也屬于清皇家貴族之列,是世襲統(tǒng)治者(扎薩克),而不單純是清廷官員或代表。因此,哈密和吐魯番的地位與蒙古諸旗相等,駐烏魯木齊的都統(tǒng)僅對他們的事務實行單純的監(jiān)督作用。清政府直接控制的只有將近兩千四百名綠營兵和約二百名漢民流犯(流犯都在哈密境內),他們耕種著總數約四萬五千二百畝土地。[31] 受清政府直接控制的還有漢族移民和來自中國本土的漢商。不過對于維吾爾斯坦當地定居民的治理,哈密和吐魯番的扎薩克享有完全的自治權。他們自己向清廷進貢,但只有他們才有權向所轄屬民征稅。不全適合這條規(guī)矩的唯一例外就是:耕種清政府官地的當地人(主要是在辟展),每年得向清政府交納土地使用稅(其總數約為糧食三千五百擔)。
東突厥斯坦的另一主要地區(qū)——六城,在政治設置方面大大有別于維吾爾斯坦,因為塔里木盆地的整個官僚機構是直接受清廷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統(tǒng)轄,參贊大臣則歸伊犁將軍節(jié)制。來自伊犁的旗兵和來自甘肅、陜西、烏魯木齊的綠營兵組成的主要戍軍,指揮部設在烏什吐魯番,該地是通向連接六城與伊犁的木扎提山口的要沖。在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葉爾羌,有一支較小的戍軍是八旗兵和綠營兵;焉耆、庫車、賽里木和阿克蘇等地也有綠營兵駐守。主要的軍事墾區(qū)在焉耆和烏什吐魯番。和闐也有綠營兵。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烏什吐魯番以西之地不駐漢軍,以免引起六城居民——最集中的地方是在塔里木盆地的兩端——的反感。
清政府擔心漢族商人會控制六城的經濟(就象漢人商號和錢莊在滿洲和蒙古所作所為那樣),從而激起東突厥斯坦人的憤怒和反叛,因此采取一種嚴禁六城與漢人接觸的政策。派到六城的清軍也采取換防制,以防他們久留當地;清政府還盡量少用綠營兵,而把六城官地租給當地農民生產糧食以供軍政之需。清政府不在六城設立流放地,也不許平民移民和商人進至哈密以西各地。沒有恰當的理由和合法的護照,清朝當局不許可漢族平民前往東突厥斯坦的任何地區(qū)。
清朝政府還竭力把其官吏同六城土著隔開。在塔里木盆地的每一主要城市,清朝都建造了有圍墻的要塞,作為衙門所在而與當地土著居民分開,這是滿人或漢人的縣治,稱為焉吉沙爾(新城),或哈拉伊沙爾(城堡),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則稱為古勒巴格(意為“玫瑰園”):清守軍、官署和非本地官員即居住于此。這些滿人城堡位于舊城之外。在某些小居民點,它們僅是一些位于舊城鎮(zhèn)旁其圍墻僅及肩高的土圍子。到十九世紀中期,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在庫車就已經混雜而居。新城與舊城之間的交通限制是嚴格的。只有在白天清朝人員才可與當地人接觸。入夜則將城堡大門上鎖。未經邀請和批準,東突厥斯坦的男女人等不許進入滿人城堡。同樣,清朝官員也不能隨意前往土著村鎮(zhèn)。唯一的例外是得到當局許可(但卻未必合法)的少數清朝官員在那里開設酒店、客棧和酒廠。政府是限制放債、雇傭當地勞力和訂立其他商業(yè)合同的。
清政府對于伊斯蘭和當地習慣持不干涉政策:允許東突厥斯坦人使用回歷,穿著傳統(tǒng)服裝,除伯克外可不留辮子。不過,比這些象征性姿態(tài)更重要的是,清朝盡量保持了許多是在莫臥兒人、準噶爾人和瑪赫杜姆家系和卓們統(tǒng)治之下就已存在的當地的統(tǒng)治形式。盡管清王朝象先前加封哈密和吐魯番的統(tǒng)治者為貴族那樣,也把庫車、拜城、阿克蘇、烏什吐魯番與和闐的幾位東突厥斯坦支持者封為貴族,但在六城卻沒有設立有統(tǒng)治權的扎薩克,而是建立了一個東突厥斯坦人的官僚階層。由伯克和阿訇組成的這個官僚階層住在土著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直接治理當地居民,并按照流行的哈乃菲學派的法律成例審理案件。使外國人印象很深的事實是:穆斯林與“中國人”(指滿人、綠營兵和六城地區(qū)其他非土著屬民)之間的糾紛也用穆斯林法律解決。一位旅行家就曾經指出:“法律執(zhí)行得很嚴,即使對貴族也一樣;如果某王公殺死一個窮人,兇手也沒有指望可免死刑”。不過,在司法方面,清政府至少從中國本土帶來了一個新花樣:外國的穆斯林曾因看到罪犯戴枷而表示吃驚。[32]
在清朝統(tǒng)治下,土著官吏一經任命便都擁有伯克頭銜,即使那些官職是非世襲的也如此;即使任職的官員也不必選自清代以前就有世襲伯克頭銜的貴族之家。換句話說,“伯克”過去是貴族的稱號,這時已經變成“官員”的同義詞。雖然有些伯克因世代為伯克而出于禮貌之故被繼續(xù)稱為伯克,但是清朝采用這一頭銜的實際作用在于侵奪塔里木盆地土著傳統(tǒng)貴族的領導,并使?jié)M人的王朝成為一切世俗權威的來源。
最高級的伯克(清制三、四品)要著漢裝和蓄辮。政府對于他們的任命遵循“回避法”,就東突厥斯坦的情況來說,這意味著土著不得擔任當地的主要伯克。在理論上,回避法旨在防止貪贓枉法,但是清政府在六城推行回避法的主要理由,還在于它在政治上駕馭哈密和吐魯番的統(tǒng)治者家族以及庫車和拜城的新貴族(因為他們的地位完全是受清朝之賜)比駕馭東突厥斯坦其他地方的上層貴族更有把握。這類伯克的官職不是世襲的,但是除非瀆職,都能繼續(xù)留任,不象清朝駐軍員司那樣定期更換。換句話說,六城的最高級伯克們都是行政首腦和官員,而且一般都是貴族,但他們與哈密和吐魯番的統(tǒng)治者不同之處是不能世襲。他們最后要受理藩院管轄。最高層伯克享有每年進京朝貢皇帝的特權,從而使他們得到相當可觀的回賞和許多好處;直到1859年,這種作法才被廢除。
統(tǒng)率土著官員的是幾位阿奇木伯克,即幾位地方的總管,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八大城行政的阿奇木伯克:這八大城即焉耆、庫車、阿克蘇和烏什吐魯番組成的所謂“東四城”,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額里齊(即古和闐,和闐之名此時已用于總稱全區(qū))組成的所謂“西四城”。這些城市各有屬區(qū),由許多小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組成??κ哺翣柡陀⒓碃柕陌⑵婺静擞袡嘀苯酉虮本┑幕实凵献啵渌胤娇偣芡醒胝蚪坏绖t要通過新疆駐軍當局,如果必須同北京聯系,可以通過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在阿奇木伯克之下,則是一大批專司其事的小伯克。
伯克沒有直接薪俸,他們的收入來自賞賜的官地(多寡視品級而定),享有官地的全部收成;還有賞賜的奴隸為他們耕種和承擔其他勞役。按照清朝慣例,國家還給予他們少量養(yǎng)廉銀,在調動工作時由政府出盤費。作為一種權力象征,伯克堅持要下屬叩頭,且蓄發(fā)留辮。浩罕和布哈拉的官員往往不通文墨,六城的伯克則不同,他們既通漢文和滿文,也懂得一點宗教和歷史。伯克們可能遇到的一項令人頭痛的禮儀就是每月月初清晨都要到孔廟祭孔,不過他們似乎已將這種國家大典同自己的宗教調和起來了,伯克們在這里要向皇帝畫像跪拜。他們也模仿清朝旗人,又喝酒,又吸鴉片。[33]
官方所承認的一部分宗教集團不受當地官吏的管轄,但是按照慣例,必須在公共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受他們的司法官員的監(jiān)督。同土著民政官員擁有伯克頭銜一樣,那些教團的成員也都有阿訇的頭銜。阿訇,實即東突厥斯坦的官員烏列瑪,他們執(zhí)行地方司法職能,組織和領導居民的宗教和文化生活。各地教團的主要人物是大法官(阿拉姆阿訇),其下屬有法官(哈孜阿訇)和顧問(穆夫提阿訇)。大清真寺的掌教、捐施收集人、教區(qū)清真寺主事以及在經文學校傳經授課的阿訇,都對當地的大法官負責。阿訇們的生活來源還不清楚,不過他們似乎是依靠捐贈和不動產收入。許多阿訇,特別是最富有的阿訇,都從宗教布施中獲得收入。
六城地區(qū)土著的內部事務雖然掌握在當地的伯克和阿訇手中,但是東突厥斯坦人還是要直接向清政府納稅服役。上面提到的六城年產銅價值一千三百五十萬蒲爾,其中價值一百六十萬蒲爾的生銅系產自渾巴什,其余全是當地的稅收,絕大部分是向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與和闐居民征收的。六城居民每年要納糧六萬六千余擔,繳棉布十四萬三千余匹,其中大部分也同原棉一樣是來自塔里木盆地西端。
這些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是用銅或糧食的形式收繳的人頭稅(相當于“每人每月一盧比加上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34] 政府也允許用鉛、棉花、布匹或琉璜、硝石(火藥原料)代繳。此外,個人的商業(yè)交易、店鋪、市場、菜園、果園、煤礦及其他建筑物等等,也都要交稅。在另一方面,政府把黃金和玉石視為貢品,要求直接送往北京,新疆駐軍不得征稅。參加守望哨所的東突厥斯坦戶和五百名喀什噶爾兵則免人頭稅。還有一種特別稅用于維持木扎提山口通道(這門差事主要是由牛蓋特人擔當)的開支。關于地方官員的開銷,由阿奇木伯克在六城對每戶征收一種半官方的四十取一稅(qrqlq),如有不足,阿奇木伯克還可征收附加稅。每遇清軍駐軍官員巡視六城哨所,阿奇木伯克還要加征稅項以充迎送費用。伯克有時還向普通屬民無償征收衣食和其他用品;若有清朝旗人征用財產,伯克便加征特別稅以補償財產主的損失。除了這些捐稅以外,還有一種中亞傳統(tǒng)的驛馬稅(ulagh),那是向有馬之家征收的。城市官員要定期向戶部報告稅務;盡管稅額固定,貪污現象顯然是很普遍的。
當地的伯克及其上司清朝官吏還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各級政府之間都是賄賂公行。阿奇木伯克并利用職權在市場按固定價格收購貨物,到收獲季節(jié)以高價賣出。伯克們還非法買賣官地以謀利。他們操縱著農民灌溉用水,而不公平合理地分配。他們開墾荒地而不上報。他們向小農放款,使他們債臺高筑而淪為“煙齊”(家奴),伯克則占有其財產和勞力。貨幣作為納稅和市場支付的規(guī)定手段用得越來越多,這便加強了伯克上下其手的能力。農民實際上只得出賣自己的作物去“買”錢,然后用錢去買生活必需品和交納政府的需索,特別是那些非正式的需索。
六城的對外貿易
貨幣的使用便利了對外貿易,對外貿易也促進了貨幣的使用。十九世紀前二十五年的材料表明,這里貿易是自由的:就賣給東突厥斯坦人的貨物而言,并無走私貨。[35] 進口貨主要是牲畜、水果、披巾羊毛、毛皮、鴉片、吸煙用印度大麻、歐洲制品(多數是俄國貨)以及奴隸——男女孩童(他們的價格從二百到五百盧比不等)和成年奴隸。這些奴隸是由巴達赫尚、瓦罕和什克南的商人從乾竺特、吉爾吉特和奇特拉爾販到葉爾羌來出賣的。[36] 合法的出口貨主要是珍珠、寶石、生絲(此項貨物也進口)、綢緞、羽紗、棉布、棉紗、瓷器、基連(kiriana,即香料和藥材,尤其是大黃,后者是向中亞西部出口用作藥材和染料的大宗貨物)、大麻汁和茶葉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茶葉,那是從華南用馬隊馱運到和闐轉口的。茶葉分箱裝散茶和茶磚(每馱載三十到四十塊)兩種;茶磚質量低下,只有窮苦人家使用。非法的輸出品以金銀錠(金錠、銀幣和銀元寶)為主,其中許多是來自中國本土,特別是茶葉、金銀、寶石、絲綢和香料藥材(基連)等,主要是山西、陜西、江蘇、浙江一帶的商人運來的;商人們又從這里購買當地出產的絲綢、牲畜和其他貨物運回中國。
關于中國本土與新疆之間的商業(yè)往來還有待研究,不過很清楚的是,清朝的歧視性稅制偏向漢族商人。輸入中國本土的貨物只有玉石在嘉峪關納稅。中國本土與六城之間的貿易在烏什吐魯番是合法的,東突厥斯坦人把絲綢、粗白布、毛革和其他商品賣給來自中國本土的商人,要照價納稅十分之一,而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出賣,只要納此數之半。在烏什吐魯番,安集延人和其他外商出賣貨品僅納稅百分之五,漢商把除茶以外的貨物賣給六城商人,所納之稅甚至更低,只交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
從甘肅運到新疆供本地消費的茶磚是由特許商和政府經營的。根據1760年的法令,政府也允許非特許的山西私商經由蒙古向準噶爾販運少量布匹和未分類的茶葉,主要供輸出到中亞去。四川商人則在古城出賣大米和白面。江浙商人經常設法到葉爾羌經商,但是在政策上漢商是不準進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許甘肅茶磚特許商前往六城,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未經特許的山西商出賣的茶葉和其他商品在六城市場上日見增多。就往來新疆的漢族茶商而言,非特許的山西未分類的茶葉貿易(當局是不大容易控制的)比特許的甘肅茶磚貿易獲利更多。但是從政府的觀點來看,得自甘肅特許商的收入要比山西商人交納的稅為多。[37]
除了烏什吐魯番之外,六城、準噶爾與中國本土貿易的主要集散地是焉耆,這是六城地區(qū)唯一允許蒲爾和伊犁銅幣同時自由流通的城市。焉耆的人口大部分為厄魯特人(加爾梅克人),它的周圍地帶又是六城唯一允許漢移民定居和擁有私人土地的地區(qū)。因此,根據清朝的隔離政策,和闐、葉爾羌、喀什噶爾的居民和外國商人都不許進入焉耆城內。其他地方的居民雖可進入該城,但是不準定居于此。[38]
盡管六城的貿易興旺,東突厥斯坦的商人卻沒有發(fā)財,這是因為有權勢的官僚對私商橫加干涉,敲榨勒索。這里官吏的貪婪和儒家的一向輕商這兩者互為影響。這樣的商人不論如何富有,都沒有社會地位;一度起過相當作用的貿易公會,在清朝征服之后也失去影響,不再成為溝通官商的橋梁。甚至就教育程度而言,當地商人也比中亞西部的商人為差,因為在中亞西部,商人一般都在宗教學校受過教育,學識僅次于毛拉。
喀什噶爾商人到國外經商,是在1794年開始受到限制的。他們只能獲得通行證,成群結隊越過邊境哨卡到最靠近的柯勒克孜人 當中進行交易,僅此而已。他們受到官方稅收的歧視,進口稅負擔沉重,官吏又勒索敲榨。他們甚至必須用錢購買經商權利。
一般說來,清朝推行的政策在效果上是有利于外國商人、而不利于六城商人的,因此當地商人在某種程度上只得依附于外商。發(fā)了財的六城商人要留居塔里木盆地就得隱瞞資財,假裝貧窮。否則,如果買賣做得相當大,他們就得前往伊犁或烏魯木齊去住,那里的官府壓力要輕一些。對于作為清朝貢民的哈薩克人和柯勒克孜人所進口的牲畜,政府照價征收關稅5%,而對于外國人所輸入的牲畜,政府只征稅3(1/3)%??κ哺翣柹倘溯斎氲慕z綢制品和毛皮要納稅10%,外國人輸入的同樣貨物僅納此稅之半數。就大多數商品說來,當地的進口商要交稅5%,外國商人只交納3 (1/3)%,但若系“克什米爾人”(包括巴爾提人和帕米爾諸國的商人)則只交2.5%。從巴達赫尚進口寶石,稅率是每斤五百蒲爾。[39] 這項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白銀外流,清政府曾經試圖制止而未能奏效。
大多數外商都是來自浩罕、布哈拉、巴爾提斯坦、巴達赫尚、乾竺特、克什米爾或哈薩克草原,但也有伊朗人、希爾凡人、俄國韃靼人(或諾蓋人)、印度人、中亞猶太人(他們聚居于浩罕者人數很多)和亞美尼亞人。帕米爾的柯勒克孜人大概總是冒充當地屬民前來的。清朝當局弄不清這形形色色的外國人,便統(tǒng)統(tǒng)把他們看作“安集延人”(安集延是浩罕控制下的費爾干納一個城市和地區(qū))或“克什米爾人”,[40] 所以政府甚至許可非進貢國的商人前來新疆做私人買賣。其實所謂“安集延人”就是在喀什噶爾經商者,所謂“克什米爾人”就是在葉爾羌經商者。但是,作為貢使似乎更有利可圖,外國使節(jié)往往向駐新疆的將軍和其他高級官員贈送馬匹,得到的回贈總是比原來禮物的價值更高。[41]
浩罕的屬民和來自布哈拉及中亞西部其他地方的商人,都在喀什噶爾(它在十九世紀頭二十五年比布哈拉更大)進行大宗的對外交易。[42] 因為清帝國的官方態(tài)度是把貿易看作一種給予外國人的特許(認為是他們需要富饒的中國的物產),以換取安定和對清廷的忠順姿態(tài),所以外國商人就取得可以討價還價的地位和一定程度的自治,這兩者都是本地商人所沒有的。浩罕的屬民,即真正的安集延人,地位尤其出眾(因為“他們的舉止和習慣很象”喀什噶爾人),[43] 是喀什噶爾的外商當中人數最多的集團,因此,在當地的外商界占支配地位。為了替這些商人說話和監(jiān)督日常的市場活動,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與外國商界共同指定一位高級外商作監(jiān)理(滿語hda-i da,即商目)[44] :他也象中國沿海商埠的大班那樣并不是清朝的官員。但監(jiān)理又不同于大班,他(至少在起初)對一切外商進行監(jiān)督,而不是一個監(jiān)理單獨監(jiān)督與新疆通商的某一國屬民;外國商界有此監(jiān)理,便享有高度自治權,擺脫了清朝統(tǒng)治的干涉。
這種外商監(jiān)理通常是用浩罕人,后來這一職位逐漸變成浩罕政府試圖控制喀什噶爾對外貿易的工具??κ哺翣柕膶ν赓Q易大部分取道浩罕,這一事實就進一步促使浩罕政府插手于喀什噶爾,而喀什噶爾的貿易又反過來促進了浩罕經濟,對十八世紀之末浩罕國的迅速發(fā)展大有裨益。起初,清政府對此采取妥協態(tài)度。1809年清朝通知浩罕統(tǒng)治者阿里汗說,鑒于他們的行為恭順,著令該國當年輸入新疆的商品免繳關稅。清朝又說,以后浩罕輸入商品的關稅將減半征收。
同印度、西藏、拉達克、巴爾提斯坦、阿富汗和帕米爾諸國的貿易則集中在葉爾羌(此地人口甚至比喀什噶爾更多)和色勒庫爾地區(qū),這些地方也是印度與俄國通商的會合點。在這里和在和闐,安集延人在外商中所占的比重都小得多,更多的是巴達赫尚人、克什米爾人、阿富汗人、巴爾提人、西藏人和印度人,但是沒有猶太人或俄國韃靼人。[45] 這使外國人的成份比在喀什噶爾更復雜。是否也有象喀什噶爾“商目”那樣的單一的外商監(jiān)理,目前還不得而知。
準噶爾與六城之間的貿易集中在阿克蘇,這是因為此城靠近經由木扎提山口越過天山的通道。在阿克蘇的市場上,東突厥斯坦人同哈薩克人和天山柯勒克孜人的貿易占重要地位,至少早在十八世紀七十年代,每逢集市就已經是“街市紛紜,摩肩雨汗,貨如霧擁?!保?6] 到八十年代末,大量俄國商品開始涌入阿克蘇,清朝不能制止,其部分原因是恰克圖的中俄貿易已經終止,清朝商人便從阿克蘇把這些商品轉運到清帝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外國商人在阿克蘇定居下來,到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中期,阿克蘇的人口包括本地人和外國人,合計似已超過一萬戶。其中約有八千四百戶登記為清朝屬民。[47]
入境外商到達清帝國境內的第一道關卡是要出示護照,獲得許可以后方能通行,這需要得到一名新疆保商——類似中國沿海商埠的“行”商(見第四章)——提供的書面保證,其中言明:“被保人向無債務,其出境后如有涉訟事項,均由保人負責承擔”。外商將此文書提交當地伯克,伯克轉呈清朝駐軍當局。后者留下原件,將漢文譯件交給外商。[48] 來自中亞的外商用這種方式取得合法護照后即可前往六城西部和準噶爾經商,但是不準去庫車、焉耆、吐魯番、哈密和中國本土。有些外國人,其中多是浩罕人,但也有布哈拉人、巴達赫尚人和克什米爾人,甚至設法(常是借助于伯克)把商業(yè)利潤投資于六城土地。外商在清帝國境內購買土地是非法的,然而安集延人顯然用銀子購買了土地。甚至也有官地流入外商之手。外人擁有的土地主要集中于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阿克蘇地區(qū),它們被租給當地農民。
六城大概沒有類似廣州公行那樣的官商幫,主要的往來似在外商與六城伯克之間。這種往來基本上是融洽的,偶爾也有過沖突。例如在1808年,清朝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斌靜污辱了一位“商目”的女兒。其父為浩罕商人,怒而殺女,持頭揮舞闖進斌靜衙門:他這種公開抗議行動,毫無疑問表明他根本無懼于清朝官府。[49] 塔里木盆地的官員得到外商賄賂,給予外商以特別照顧而減收關稅。邊境官員有時只檢查外商的部分行李。象硝石這樣的軍用物資是不許賣給外國人的,但也有竟然得以出口的事情(即使這項禁令有重要意義,其有效程度也大有可疑,因為十九世紀中葉的旅行家曾親見硫磺在浩罕公開出賣,并且看到過“當地制硝”的情況)。[50] 浩罕人前往麥加朝圣時佩帶的那種“中國短劍”[51] 是否也在禁止出口之列,現在還不清楚,不過,走私是十分普遍的,當局一般也不予聞問。
瑪赫杜姆家族
安集延人在六城西部占有的特權地位對清朝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因為外商使六城居民與其先前的統(tǒng)治者(即納赫什班迪兄弟會的阿法其和卓,當時住在中亞西部)保持著聯系。納赫什班迪家族在布哈拉的發(fā)跡已有幾個世紀之久,它在中亞的蘇菲派各團體當中是最有影響的,因此六城的很多外商都是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徒眾。
瑪赫杜姆家族是瑪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子孫,他們在清代以前就在東突厥斯坦的納赫什班迪教團中占有統(tǒng)治地位?,敽斩拍泛妥考业膬纱笈杉春谏脚珊桶咨脚?,在那時就已在爭奪教團的領導權。白山派聯合準噶爾人而在1755年基本上消滅了他的對手黑山派以后,又促成了滿人對六城的征服。納赫什班迪教團的某些支派沒有抵抗清軍,清朝便加封幾位不屬阿法其派(白山派)的瑪赫杜姆和卓為貴族,要他們遷居北京。庫車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和卓——即阿勒沙德·阿?。ㄈr期約在1450年)之后代,他們和印度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穆扎德之后裔)同清朝顯然沒有沖突。但是在1759年,兩位主要的白山派和卓曾被迫逃往巴達赫尚,并且死在那里。六城人跟隨他們外逃者有幾千戶,其中大多數后來都定居于浩罕。
這些外逃的喀什噶爾人,以及被逐的黑山派和白山派宗教領袖,通過在新疆經商的商人與其六城同胞保持著接觸。黑山派在葉爾羌的勢力尤其強大,早年黑山派的和卓們便葬在葉爾羌的莫臥兒汗的古黃金墓地。在喀什噶爾西南部、英吉沙爾與和闐的居民中,黑山派也占優(yōu)勢。他們指望浩罕境內馬兒亦囊地方的和卓能成為宗教領袖,每年都向他們奉獻。白山派的主力是在喀什噶爾及其東北城鎮(zhèn),還在阿克蘇和庫車。1800年時他們期待被清朝趕到巴達赫尚的不兒罕·阿丁和卓的子嗣能進行宗教領導。不兒罕·阿丁之子穆罕默德·阿明便是眾所周知的薩木薩克:此人曾遍游中亞西部,晚年定居于浩罕境內,死于1798年或稍晚的時候。[52] 清政府為爭取浩罕協助保持邊境安寧,每年都向浩罕統(tǒng)治者饋銀一萬到五萬兩,[53] 還贈送大量茶葉,以酬答浩罕對薩木薩克的控制。但是許多來往的商人和柯勒克孜人都是白山派的追隨者,他們使薩木薩克同他的六城人民保持著聯系。
薩木薩克遺有三子:穆罕默德(馬哈木)·玉素普、張格爾和巴布頂。玉素普居長,1797年似曾率領一支柯勒克孜軍襲擊新疆邊境而被清軍擊走。在薩木薩克死后,約在十九世紀之初, 有個玉素普和卓(可能就是這個穆罕默德·玉素普)曾訪問埃及、沙里佐爾和巴格達;他在巴格達,曾被當局逮捕,后未經解釋原因便交給了英國領事,由英領事把玉素普和卓作為犯人押送印度。這位和卓在孟買脫身后逃往巴士拉,后往色拉子,以后又到德里蘭。他在德里蘭設法得到哈札兒政府的恩遇。但是,“他一直念念不忘,只要有可能就要當國王?!?br />
玉素普和卓同約穆特和戈克蘭的土庫曼人結盟,在1813年進攻哈札兒。第一次失敗之后,他又重新組織了二萬約穆特和戈克蘭兵把哈札兒人擊潰,但是按照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的說法,“一個熟悉喀什噶爾和卓的土庫曼人認出了他,便立刻行動,向他開槍。玉素普和卓被擊中,落馬而死。先是巴達赫尚國王欲為其父蘇勒丹沙報仇(據說蘇勒丹沙是因為報復白山派和卓們的謀害而被殺的),發(fā)誓以金銀重賞購買玉素普和卓的首級。當時土庫曼人之間為爭奪玉素普和卓的尸首曾有一場惡戰(zhàn),死亡甚多。最后是土庫曼人奪到了他的首級,伊朗人用戰(zhàn)馬踩爛了他的尸體,并摘下他的圖章、戒指和腰佩匕首,一并獻給了哈札兒王。”[54] 然而,玉素普和卓在1813年可能根本沒有被殺,因為有一位“來自印度或中國邊境”并曾經率領土庫曼人襲擊伊朗邊境的神秘的“蘇勒丹汗”,據說于1819—1820年曾住在基發(fā),[55] 而穆罕默德·玉素普確無疑問地又在1830年露面,領導了一次對六城的入侵。
薩木薩克的次子張格爾似是繼承了宗教事業(yè),在十九世紀之初可能住在布哈拉;幼子巴布頂則顯然住在浩罕。這兩位白山派和卓與其六城追隨者的聯系基本上保持未斷,六城有些伯克還同浩罕政府保持接觸,以圖進行政治投機。特別是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玉努斯還與浩罕的穆罕默德(馬哈木)·烏瑪爾汗有通信關系。1813年俄國的譯人納札洛夫就曾在浩罕遇見一位中國“使者”,似為玉努斯商隊的頭目。[56]
六城伯克和浩罕政府在阻止白山派和卓入侵六城方面,利害關系彼此一致,因為入侵對浩罕與喀什噶爾的貿易不利。玉努斯顯然曾鼓動穆罕默德·烏瑪爾汗請求清朝當局允許浩罕政府在喀什噶爾派駐一位官方政治代表,以取代半官方的胡岱達。浩罕政府約在1813年年底提出過這一請求,請準許授予浩罕王委任的官員以哈孜《法官》伯克的頭銜,并接替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的監(jiān)督商務和對浩罕商人征稅的職責;換句話說,浩罕要求得到治外法權,要求得到在清帝國境內征稅的權力。伊犁將軍松筠拒絕了這一要求,并且懲罰了玉努斯,禁絕六城伯克與浩罕進行一切聯系。
1814年烏瑪爾汗以威脅相報。他說他一直約束薩木薩克之子不入侵六城,因此要求減少浩罕商人的關稅作為報答。松筠再次拒絕,并且根據前一年所作的調查,表示懷疑薩木薩克是否真有兒子。滿人照舊向浩罕汗賞賜銀兩和茶葉,但是清帝授權松筠警告烏瑪爾,他若重提要求就要中斷貿易。
到了1814年,清朝當局已經牢牢控制了東突厥斯坦。然而,遭受苛捐雜稅折磨的農民和工匠、境況不佳的商人、后悔其收入落入滿人手中的伯克等等,都相信這種愚昧的統(tǒng)治是根本不合法的,也不會長久。盡管領導反滿圣戰(zhàn)最可能的領袖是薩木薩克的兒子,可是浩罕人貪圖與中國貿易之利,不讓他們越山進入新疆。在黑山派看來,利用這一時機的時候似乎已經到來。
早在1814年,塔什密里克有一位黑山派蘇菲名叫仔牙墩,開始與其宗教信徒和一些柯勒克孜人密謀推翻清朝統(tǒng)治。塔什密里克的阿奇木伯克是柯勒克孜人,這里住有數百戶士拉吉爾欽察人。1814年秋,柯勒克孜的首領圖爾弟邁莫特比根據可蘭經發(fā)誓要支持仔牙墩起事。[57] 許多柯勒克孜人加入陰謀者隊伍。叛亂者于次年夏季動手,向清軍馬廄縱火,攻擊駐軍并號召居民起事。但居民沒有響應。清軍展開反擊并調集柯勒克孜人馳援,柯勒克孜人見事不成,便協助捉獲仔牙墩而恢復了秩序。只有少數人越過邊界逃到浩罕境內。
清政府處決了起事者,并追查所有叛亂的參加者。最困難的是分清柯勒克孜人的好壞,因為許多人同雙方都合作,例如被判死刑的圖爾弟邁莫特比便是這樣。這次起事是局部的、短暫的,但它預示著更大的麻煩還在后面。十九世紀的新疆就要成為清帝國最動亂的地區(qū)了。
?。?] 羅薩比:《1368年迄今的中國和亞洲腹地》,第171頁。
[2] 中文版編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頁上者漏印,我們僅就其第61頁上者翻譯如下?!啊⒓碃枴⑷~爾羌與和闐(7,669,000蒲爾——見曾問吾前引書第286—287頁),外加渾巴什的生銅(值1,600,000蒲爾以上——見曾書第290頁),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銅(11,053斤,等于1,092,000蒲爾以上——見曾書第290頁)。關于銀兩兌換率,見曾書第289頁。這個問題需要仔細研究。也見納羅契尼茨基前引書,第110—111頁?!?
[3] 參見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道森英譯),載《英國皇家亞洲學會雜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頁。
?。?] 佐口透在《十八和十九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中的說法與此相反,見第272—279頁。
?。?] 見傅恒等編:《欽定皇輿西域圖志》,卷2第17頁;卷44第23等頁。
?。?] 綿忻等編:《欽定新疆識略》,卷12第3—4頁。
?。?] 魏源:《圣武記》,卷4第32—33頁。
[8] 瓦里哈諾夫:《全集》,卷1第301—302頁。
[9] 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5—278、282頁;但第280頁又說近十四倍,此數同第278—280頁附表的數字不符。
?。?0]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0—341頁,尤其是注3;又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載于1855年《俄國皇家地理學會論叢》,卷10(1855年),第341—342、347頁;又見貝柳:《喀什噶爾史》,載于福賽思:《1873年出使葉爾羌報告》,第201頁(其中的“沙菲派”,即指沙菲伊法學派)。
[11]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4第48號(1835年12月),第662頁。
?。?2] 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197—198頁;又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2頁。
?。?3] 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5、347頁;赫爾麥森編:《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載《俄國與亞洲鄰國知識》,第1及第2輯(1839年),第95—97頁;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62頁。赫爾麥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記作薩伊夫·阿丁和“塞伊夫林”,見上引《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報告》,第89頁。
?。?4] 米爾·伊扎特·阿拉:《1812—1813年中亞游記》,亨德森英譯,第30頁。
?。?5]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39頁。二十世紀以后中國西北的突厥族中還有人信佛教。
?。?6] 見米爾·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38頁。
?。?7]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339、341—342、389、419、643及657諸頁。又見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種:綠洲經濟和游牧》,第25—26頁。
[18] 賈林:《記東突厥斯坦的薩滿教》,載于《人種學》,1961年第1—2期第1—4頁;米爾·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28頁;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7頁。
?。?9] 張志義:《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載《地理評論》,第39期(1949年),第58、66頁。
?。?0] 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旅行記》,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頁。
?。?1] 戴布斯:《中國突厥斯坦的發(fā)現和探察史》(本書有中譯本,題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館?!g者)第75頁提到1886年喀什噶爾曾發(fā)生流行性霍亂,但哥隆布在其《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頁上則稱并無此事。關于霍亂和地震的情況還可參閱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9頁。
[22] 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10頁(根據二十世紀的情況)。
?。?3]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5頁。
[24] 關于它的敘述,見德雷克:《大麻種植者手冊》,第6頁。
[25] 阿赫麥德·沙:《旅行記》;又見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7頁。
?。?6] 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3頁;但應參照阿赫麥德·沙的《旅行記》(第384頁)他指出只有農民才要交納人頭稅。
?。?7] 見米爾·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27頁。
?。?8] 參見杜曼:《清帝國對準噶爾和東突厥斯坦的征服》,載于齊赫文斯基所編《滿人在中國的統(tǒng)治》,第285—287頁。作者給人以錯誤的印象,使人們覺得這種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創(chuàng)。
[29] 波羅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爾所出1812年的瓦庫夫文書》(載于季赫米洛夫所編《考古地理學1959年年鑒》,第344—349頁)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庫夫條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關于十九世紀新疆的宗教捐贈的文書,現保存在哈佛大學霍頓圖書館(尚未編目),其中兩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1867年的文書寫在羊皮紙上。其他三件是抄本。
?。?0] 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
?。?1] 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6頁(據載,1777年有耕地45,186畝,綠營兵為2,380人,流犯為180人)。
?。?2] 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3頁。
?。?3] 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9頁。
?。?4]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61頁。
?。?5] 赫爾麥森:《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81頁。
?。?6] 穆爾克羅夫特和特雷貝克:《1819—1824年(本書參考書目為1825年。——譯者)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2第479頁;又見戴維斯編:《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57頁。
?。?7] 見庫茲涅佐夫:《十九世紀上半葉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6—19、92—96、115頁;又見作者的同名文章載《哈薩克科學院院報:歷史、考古、人種學專集》,3(17)(1961年),第84頁。
?。?8] 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25—26頁,又見312、335頁。參見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6頁,作者說庫車人口主要是加爾梅克人。他說:“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內,窮人則住在郊野的帳篷里?!蔽稚牟牧鲜?830年代的,他顯然把庫車與焉耆混為一談了。
?。?9]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2,第680頁(書中將shelkovymi誤作melkovymi);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24頁;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2頁(書中“百分之四十”應系“四十分之一”之誤);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7—348頁;庫茲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9頁。
?。?0] 見穆爾克羅夫特和特雷貝克:《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1第452頁。
?。?1] 《大清宣宗實錄》,卷262第24頁(1835年2月16日),26頁(1835年2月19日)。
?。?2] 見赫爾麥森:《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96頁。
?。?3] 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1頁。
[44] 感謝岡田英弘在1971年把這一滿語詞匯的含義告訴我,據告那是由漢字“胡岱達”音譯而成。參見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380—383頁;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第24期(1965年),第86—89頁。
[45]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4頁。
?。?6] 椿園七十一:《西域聞見錄·新疆紀略下》,卷2“阿克蘇”條。參見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第68頁。
[47] 曹振鏞等編:《欽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頁(1826年2月14日);《欽定大清會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頁。
?。?8] 見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45—46頁。
?。?9] 參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40頁上記述了浩罕人綁架一名清朝邊境官員的材料,可作旁證。
?。?0] 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2頁。
[51] 沃森:《烏茲別克地區(qū)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頁。
?。?2] 季姆科夫斯基:《經蒙古至中國的旅行記》,卷2第77頁,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殺,兩人被清俘獲,僅薩木薩克一人得脫);甘科夫斯基:《杜蘭尼人的帝國》,第31—32頁。哈特曼:《察哈臺汗的終結與和卓在喀什噶爾的統(tǒng)治》,載作者所著《伊斯蘭東方》,第314頁。
?。?3] 其數目自二百到一千元寶不等。見庫茲涅佐夫:《論張格爾運動的反動實質》,第77頁。佐口透:《十八和十九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410頁;佐口透:《1760—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復興》,載于《亞洲學報:日本東洋文化研究所通報》,14(1968年),第15頁;阿布杜·卡里姆·布哈里:《1740—1818年中亞史》,謝弗法譯本,第217—218頁;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172、317頁;納里夫金:《浩罕王國史》,A.多藏法譯本,第132頁。
?。?4] 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薩拉丁·哈札兒傳記》,穆罕默德·巴齊兒·比布迪編,第一部分第229、231頁。
?。?5] 參看格里戈里耶夫:《東突厥斯坦或中國突厥斯坦》,此處材料不同,載作者自編:《利特爾地理志:與俄國接壤的亞洲國家地理》,見《俄國地理學會論叢》,第2分冊第1章,第441—442頁。
?。?6] 參見納札洛夫:《中亞民族和地區(qū)概述》,第42頁;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1317頁。
?。?7] 參見《大清仁宗實錄》,卷312第30頁。(1815年12月27日)
同以前的準噶爾人一樣,滿人也把他們的行政中心設在伊犁。他們將以前的準噶爾部首府——哈薩克人和其他穆斯林稱為固勒扎——改稱為寧遠,并且在其以西另建一座新城,即惠遠。哈薩克人稱此新城為新固勒扎或小固勒扎,1762年清朝即置將軍于此。寧遠被稱為老固勒扎,繼續(xù)作為源源前來伊犁的穆斯林移民的經濟文化中心。在十八世紀,清政府還在伊犁地區(qū)建立了另外七座城市。但不出所料,發(fā)展最快的是將軍衙門所在的新固勒扎。
新疆的全部行政機構實質上是一支由將軍統(tǒng)率的巨大戍軍部隊。從理論上講,他還對洛罕、塔什干、布哈拉、博洛爾、巴達赫尚、阿富汗和乾竺特等外部地區(qū)實行“羈縻”政策。他對準噶爾的厄魯特(加爾梅克人)各旗,對柯勒克孜和哈薩克各部、對平民移民地、對哈密和吐魯番王公領地、以及對所有六城等,都有行政管轄權。但是,清政府的政策是盡量不插手當地民族的內部事務。在新疆的官員“既不尊重也不熟悉治下諸民族的語言和習慣”。[1]
清政府還在烏魯木齊(迪化)設置都統(tǒng)協助伊犁將軍,前者負責管理天山北部和維吾爾斯坦(哈密和吐魯番)的官員。新疆駐軍還分別在伊犁的新固勒扎和新疆西北部的塔爾巴哈臺(楚呼楚)設參贊大臣;在喀什噶爾也設參贊大臣,東突厥斯坦人稱之為“汗昂邦”,他負責管理六城的官員(從字面上講,“六城”即除哈密和吐魯番在外的東突厥斯坦)。將軍一職和各地高級官員均由旗人擔任。駐軍總數在一萬到兩萬三千人之間,主要是來自熱河和中國本土的旗人,但也有游牧民(內蒙察哈爾人和降清的厄魯特殘部,有些是熱河牧民,以及從伏爾加河歸來的沙比)、滿洲諸部(來自奉天省的錫伯人、來自黑龍江省的索倫和達斡爾人),以及甘肅和陜西的綠營漢軍。他們作為無限期的占領軍攜家?guī)Э诙鴣?,實際上乃是永遠留駐新疆的移民。
這些軍隊分駐南、北、東三區(qū)戍守。北區(qū)由伊犁將軍直接管轄,兵員一萬三千多人,是最大的一個區(qū)。到十九世紀之初,北區(qū)達九萬八千余人,包括附屬人員在內。北區(qū)駐軍主干(實際上也是全疆駐軍主干)是駐在新固勒扎的主力旗兵;還有一支龐大的旗兵歸惠寧領隊大臣統(tǒng)轄,附近則是錫伯、索倫、察哈爾和厄魯特四營,各有其領隊大臣;此外還有沙比營、達斡爾營和從綠營來的漢族軍事移民。察哈爾營和厄魯特營主要從事放牧,向駐軍供應馬匹以及其他作戰(zhàn)、運輸和食用牲畜。
東區(qū)由駐烏魯木齊的都統(tǒng)管轄,有兵員五千到六千,絕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駐奇臺(古城)一千、駐巴里坤(鎮(zhèn)西)一千,此外還有數量不斷增加的綠營兵。
南區(qū)不同于東區(qū)和北區(qū),沒有常駐軍,大部分駐軍是來自其他兩區(qū)的換防兵。他們五年(最初為三年)一換,不得攜眷前往。旗人和綠營兵駐守喀什噶爾、葉爾羌、英吉沙爾和烏什吐魯番。來自天山北部的綠營兵則駐守焉耆、庫車、賽里木、阿克蘇、和闐等地。陜甘總督派來新疆的其他綠營兵則駐守哈密和巴里坤。總計在南部的清駐防軍約在六千人左右。此外,喀什噶爾還有一支由五百名東突厥斯坦士兵組成的小部隊,他們由本族一名總管和六名屬官率領。當地居民也執(zhí)行站崗放哨等半軍事性勤務。
在剛進入十九世紀時,即當浩罕崛起為地區(qū)性強國和英俄勢力滲入清代中亞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爾作為屏障的東突厥斯坦視為政治和軍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衛(wèi)和開發(fā)天山北路,把六城視為維持軍隊的大稅源。
在新疆駐軍乃是耗資巨大之舉,僅士兵每年薪餉一項就要耗費白銀約三百萬兩,而當地每年稅收遠不及此數。向六城居民每年征收的稅銀和生銅僅達一千三百五十萬蒲爾(指六城銅幣),但此數不包括外貿關稅和其他雜稅在內。根據1801年的銅銀兌換比價(220個蒲爾等于一兩白銀),這筆收入還不到六萬二千兩。[2] 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總計達六十四萬九千擔,主要來自準噶爾地區(qū)。即使算上一切貨幣和實物的附加稅收,包括政府經營的銅礦和牧場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難支的。到1800年,駐軍的官倉是滿的(伊犁糧倉儲備有五十多萬擔小麥,這是政府的唯一儲備糧[3] ),但是每年為維持新疆的耗費得從中國本土提解白銀一百二十萬兩。
新疆貨幣有兩個分割的流通區(qū)。第一個流通區(qū)是在準噶爾和維吾爾斯坦,遠至西部的喀喇沙爾(焉耆),貨幣用白銀,按重量計值,一如這些銀兩的來源地中國本土那樣。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開始努力減少向新疆輸出白銀。伊犁也鑄造中國的標準合金銅幣(制錢)。第二個流通區(qū)是在六城,它的貨幣制度為銅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銅幣,因為整個新疆鑄造銅幣沒有標準化。六城貨幣的基本單位是蒲爾,這是一種純紅銅錢幣,漢語稱之為“紅錢”。幣面象中國本土的錢幣,鑄幣地則鑄以阿拉伯文和滿文,五十蒲爾合一個坦伽。在1800年,六城僅有一家造幣廠在阿克蘇,六城以外地區(qū)則不流通蒲爾。六城以內沒有金幣或銀幣。不過,半錠和四分之一錠的銀元寶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銀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計值。
阿克蘇造幣廠年產兩萬六千吊(每吊一千蒲爾)。伊犁造幣廠平均年產量為一千七百二十二吊(每吊一千文)。兩家造幣廠每年各鑄幣兩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蘇蒲爾錢和伊犁制錢重量一樣,均為一錢二分,但是蒲爾錢為純銅,一蒲爾錢值伊犁錢五文。大部分生銅,尤其是阿克蘇造幣廠用銅,都是來自渾巴什的官辦銅礦,那里由清軍工兵開采,年產銅兩萬一千英磅(16,200斤)以上。由于當地產銅,而白銀必須從外地輸入,銅的價值與白銀相比就日益低落。
準喀爾
從文化和歷史方面來說,天山北路的牧區(qū)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統(tǒng)治游牧民的世襲扎薩克處于伊犁、庫爾喀喇烏蘇(烏蘇)、塔爾巴哈臺和焉耆的清軍官員的嚴密監(jiān)視之下。來自伏爾加河的加爾梅克人的兩個盟也在準噶爾放牧。烏納恩素珠克圖盟由舊土爾扈特十旗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爾巴哈臺,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東二旗在庫爾喀喇烏蘇,南四旗在喀喇沙爾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區(qū)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啟勒圖盟由和碩特四旗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區(qū)的南路舊土爾扈特附近。土爾扈特和和碩特部除免交牲畜稅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進貢納稅和社會組織等都與內、外蒙古各盟相同。伏爾加河來的加爾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樣,信仰西藏黃教,因此黃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清廷作為黃教的保護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黃教寺院一樣,向準噶爾的黃教寺廟作布施。
在邊卡以西的各部地區(qū)和清帝國邊境以外的草原地區(qū),操突厥語的穆斯林游牧民(哈薩克人)可以隨意放牧,事實上不受當局干涉。他們被視為外國納貢者,每三年可到北京進貢一次,擁有同清政府進行雙向貿易的壟斷權:按官方規(guī)定,當局壟斷著對哈薩克人的貿易,在理論上講,準噶爾官員不許其他外國人在北疆經商。清廷與哈薩克之間這種以物易物的官方貿易,僅限于伊犁和塔爾巴哈臺。哈薩克按規(guī)定價格用牲畜(主要是馬)交換衣物(主要是絲綢),因為察哈爾部和厄魯特部的養(yǎng)馬不能滿足軍隊的需要。然而哈薩克人還利用其進貢權另外私自進行交易。當局雖然向東突厥斯坦駐軍供應哈薩克馬,卻不允許哈薩克人到東突厥斯坦出賣牲畜,東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薩克牧地購買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薩克人前往喀什噶爾出賣牲畜,當地官員便狠狠殺價,使哈薩克人只好帶著牲口失望而返。在準噶爾和蒙古,政府當局限制稍寬。有時哈薩克商隊以各種借口繞過政府限制,不時前往烏魯木齊、科布多、烏里雅蘇臺、烏梁海地區(qū)和喀什噶爾。但是,清政府嚴禁向哈薩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亞商人出賣金屬制品。
哈薩克人作為進貢者,是允許在清帝國邊境之內放牧的。如遇暴風雪,清政府甚至讓他們進入邊卡區(qū)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馬匹作為報償。新疆當局每年都派員前往草原向他們征稅。由于哈薩克是外國人,清政府就沒有在他們中間任命扎薩克,也不打算把他們劃分為旗。在清帝國境內放牧的哈薩克人可以隨意來,雖然哈薩克的首領們享有作為清朝進貢者的好處,但他們大多數人同時也承認自己是俄國的依附者。
對哈薩克的內部組織,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這是因為在十八世紀,中帳首領阿布賚既是中帳的汗,也統(tǒng)治大帳。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清朝當局大概是按照準噶爾或哈薩克當時的分法把哈薩克人劃分為兩部:由阿布賚領導的極東部中帳和大帳稱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賚·穆罕默德領導的西部中帳哈薩克人稱為右部。[4] 后來發(fā)現極西部還有小帳,他們又劃出第三類而稱之為西部。這種劃分反映了十八世紀后期哈薩克草原的實際政治現實,不過,清政府雖然知道哈薩克有三帳,卻有張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確地把左部同阿布賚和中帳聯系在一起,右部卻被編者誤認為小帳和大帳,還說中帳首領阿布賚·法伊德(阿布賚·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賚的對手)是大帳的汗。[5] 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識略》,部分地更正了這些錯誤。[6] 但是,史學家和政論家魏源遲至1842年仍把小帳和大帳視為右部。[7] 顯然,十九世紀之初清政府對哈薩克人的“羈縻”政策是極為松散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邊境說突厥語的穆斯林游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料稱他們?yōu)椴剪斕兀吕湛俗稳瞬⒉皇褂眠@個名稱),俄國人則稱他們?yōu)槭揭叭恕⑹嚼锶嘶蚴饺耍ㄓ捎谒麄兪亲≡陔y以攀登的山區(qū)里),或稱喀喇(黑)柯勒克孜人(因為與哈薩克人不同,他們的統(tǒng)治者不是王族,即非成吉思汗的子孫)。十九世紀的俄國需要使用這些稱呼來區(qū)別柯勒克孜人和哈薩克人:俄國人稱兩者為柯勒克孜-哈薩克人、柯勒克孜-凱薩 克人、凱薩克人或逕稱柯勒克孜人,以區(qū)別于俄國本土的哥薩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為兩部:東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爾。但這種劃分對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沒有什么關系。[8] 事實上,他們分成許多單個的小部從事游牧,沒有什么政治總體,在情況需要時,他們隨遇而安,可以自稱是浩罕,或巴達赫尚,或喀爾提錦(希薩爾的東布哈拉?。?,或清帝國的臣民。在清廷看來,他們是貢民,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帝國的臣民。他們被要求每年進貢馬匹,獲準在新疆(遠至東部阿克蘇之地)放牧;還可以在喀什噶爾進行貿易,即在這里購買棉布和其他產品,而以出賣牲畜為主。他們支付的牲畜稅是每三十納一。至于其他貨物,標準的稅率是貨價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實際上,這些人幾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約束,清政府也不曾打算限制他們的進出國境。
準噶爾除了牧場以外,還有適于農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將大量東突厥斯坦人的家庭遷至舊固勒扎地區(qū)(被稱為回屯)生產糧食以充軍政之需。這些人被稱為塔蘭奇人,到1800年之際已達三萬四千人之多。清朝還派遣漢族綠營兵、錫伯、索倫和察哈爾兵攜眷屯居于天山北部而組成非旗人的永久性兵屯,他們每年向新疆駐軍交納一定數額的收成。不過在十八世紀之末,這些兵屯的生產力顯然不高;因此當局在1802年又在伊犁河北岸新固勒扎以東開鑿了一條大型灌溉渠,創(chuàng)建了旗屯。盡管清政府對需要使用這些旗人農民干什么還拿不定主意,最終還是寧愿把他們訓練為士兵,而允許他們將土地租給佃農,通常是租給塔蘭奇人。政府當局曾不斷完善灌溉系統(tǒng),因此伊犁的農業(yè)地區(qū)得到不斷發(fā)展。
從長遠意義說,更重要的是政府決定從中國本土將普通漢人和中國穆斯林舉家移居到北疆,這一政策是清廷在滿洲北部未曾采取,而在蒙古地區(qū)當局也只是后來才被迫予以默認的。征服新疆以后不久,清政府就鼓勵從中國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場變?yōu)閼敉?。到十九世紀之初,定居北疆的中國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漢民即達數十萬人,他們主要是在巴里坤、吐魯番和烏魯木齊等地。象在滿洲一樣,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準噶爾來耕種流犯墾地(即犯屯,或遣屯)。到1777年,天山北部約有一萬另七百五十戶綠營兵和將近五百戶流犯和配軍,他們耕種著總面積約二十二萬七千三百畝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魯番,也有一些屯墾地,但其總面積不到上述數目的三分之一。
在十八世紀的最后幾年,屯田的綠營兵并沒有大增,流犯的人數也從未超過二千,這是因為政府在1804年開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于被政府給每戶提供三十畝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戶屯的人數則大大增加。在1775年,戶屯數目不足一萬七千二百戶,約七萬二千人,主要是在烏魯木齊一帶,開墾的土地總面積將近280,253畝。到1800年,操漢語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幾番,因為在1808年,烏魯木齊各縣的民戶農田數量已是1775年的十倍。[9] 伊犁的墾地和客戶也增多了,到十九世紀新來的移民已有在庫爾喀喇烏蘇和精河定居者。他們取得了土地,象在中國本土一樣納稅服役。清政府也允許工匠和商人攜家從中國本土移居北疆,準許他們在北疆和哈密地區(qū)做買賣。
準噶爾地區(qū)最寶貴的資源就是這里的地下礦藏。在1801年,清帝由于擔心淘金熱會從中國本土引來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煩,降旨禁止在準噶爾開采貴金屬,但是,黃金和煉礦卻由政府管制,交私商開采。計有金礦十四座,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黃金三分。這樣,政府每月的黃金收入就有36.69兩。鐵礦和錫礦(主要用于造子彈)也曾開采;在十九世紀頭十年,準噶爾的銅礦也開始被采掘,主要是供伊犁鑄幣廠使用。
伊犁的農業(yè)人口在行政上由駐新疆的將軍管轄,但是駐烏魯木齊都統(tǒng)管轄的東部地區(qū)的漢族農民、工匠、商人和礦工,歸甘肅省政府節(jié)制。治理他們的是駐在烏魯木齊的鎮(zhèn)西(巴里坤)和迪化(烏魯木齊)道臺,他負責三個行政分轄區(qū)的軍政事務:鎮(zhèn)西府、迪化獨立州和吐魯番廳。
來自陜西、甘肅和四川的中國穆斯林被東突厥斯坦人稱為東干人,他們占操漢語的移民之絕大部分,僅在新固勒扎一地就有一千五百戶。東干人是遜尼派(正統(tǒng)的穆斯林),他們有些法官是屬于哈乃菲法學派,有些是屬于沙菲伊法學派。蘇菲教團(神秘兄弟會)也在他們的宗教生活中起重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納赫什班迪派的“老教”或“舊教”(庫菲亞,即“靜默”兄弟會),他們同十八世紀早期的傳道者馬來遲有關系;還有馬明心(1781年去世)的新教,這是納赫什班迪派的另一支,人稱札里亞派,即“口傳”兄弟會。東干人讀阿拉伯文禱告書,用漢語傳教和解說。他們過著嚴格的生活:剃須、戒煙酒、不食豬肉。他們逐漸離開鎮(zhèn)西、迪化和吐魯番屯區(qū),不久就在伊犁和塔爾巴哈臺成為主要的居民。盡管清政府禁止向東突厥斯坦移民,他們還是有許多人來到天山南部的綠洲,在那里開飯館和販茶葉為生。
不過,東干人的穿著同漢人一樣,很不容易同東突厥斯坦人和其他中亞穆斯林相混淆,因為后者都把東干人看成異己和入侵者,容易把東干人看成一般漢人。然而,不論東干人走到哪里,他們的經商才能及其處于漢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之間的中介地位,使得他們在商業(yè)方面發(fā)揮著重大作用。所有非穆斯林的漢人實際上都是陜西人或甘肅人,大多數屬于綠營兵。其他漢人則是書吏、商人、工匠,當然還有農民。因為東干人操漢語,所以他們能與那些人打交道,這就使他們得以接近政府的低級官員,并能加強他們自己同熟練的漢族工匠和中國本土商號的聯系。東干族男子通常也娶漢族婦女。因此,通過婚姻紐帶進一步擴大了商業(yè)聯系,并且通過用伊斯蘭宗教灌輸子女而擴大了穆斯林團體。又因為許多東干人會講一點韃靼語,所以他們也能在伊犁和塔爾巴哈臺同哈薩克人作買賣中沾光。當地戍軍看中東干人不貪污受賄,便寧愿使用東干人而不用其他少數民族成員充任警察。隨著時間的推移,東干人的人口、經濟勢力以及政治和文化的影響也不斷地增長。[10]
東突厥斯坦
東突厥斯坦,即小布哈拉,位于天山之南,由東北區(qū)和西南區(qū)兩部分組成。東北區(qū)舊稱維吾爾斯坦,西南區(qū)即塔里木盆地,比東北區(qū)大得多,稱為六城或喀什噶里亞;有時六城或喀什噶里亞之稱也表示整個東突厥斯坦。在維吾爾斯坦和六城兩地區(qū),居民幾乎全部操突厥語。只有少數人還懂得塔吉克語這種中亞形式的新波斯語,而到十九世紀,懂塔吉克語的人就更少了。[11] 在宗教方面,東突厥斯坦人是遜尼派穆斯林,奉哈乃菲派法律。他們雖然不無自己的文化特點,但仍是中亞突厥-伊朗文化的一部 分。如果不算外國人和外國人娶當地婦女所生的子女,這里土生土長的人口大概不到三十萬,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住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即喀什噶爾地區(qū),東部的維吾爾斯坦人口僅約占此數的十分之一。[12] 從1759年到1820年代清朝進行征服期間,東突厥斯坦的人口和耕地似已增加一倍。
作為一個整體,東突厥斯坦人除了耶里克(意即“本地的”)以外沒有一個共同的族稱。他們分別用所在綠洲的名稱來稱呼。在喀什噶爾的本地人自稱喀什噶爾人,在吐魯番者自稱吐魯番人,余類推。甚至外國穆斯林也不把東突厥斯坦人視為單獨的人種集團,例如十九世紀頭二十五年內曾在新疆經商的西伯利亞韃靼商人穆爾塔德·法伊德·阿丁·瑪爾真就曾混淆東突厥斯坦人和西突厥斯坦人,而統(tǒng)稱之為“烏茲別克人”。[13]
但是,也有幾個人種集團不同于綠洲操突厥語的一般居民,例如焉耆、庫車、阿克蘇、烏什吐魯番和葉爾羌等地區(qū)的刀朗(多蘭)人。他們講突厥語帶有自己的口音,他們的婦女則象柯勒克孜人用白巾裹頭。在阿克蘇和烏什吐魯番地區(qū),他們飼養(yǎng)那種厄魯特人普遍飼養(yǎng)的羊,還為新疆駐軍管理驛站。烏什吐魯番地區(qū)還有一種牛蓋特人,顯然是柯勒克孜人血統(tǒng)。他們夏居氈帳,冬返定居點,依靠飼養(yǎng)牲畜為生,專司為清政府掃除木扎提山口的冰雪。英吉沙爾和葉爾羌兩地之間的居民中,也有這種夏居帳篷冬返村居的人群。[14] 羅布泊地區(qū)的定居者多少不同于其他東突厥斯坦人,他們可能并不都是穆斯林。[15] 在1800年,除了少數例外,烏什吐魯番的居民似乎不是當地土著,他們的父祖是大約三十年前被清政府從塔里木盆地各地遷來這里的。遠至東部的甘肅肅州還通行突厥語;過了肅州,中亞商人就需要會講漢語的譯人了。[16]
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主要是在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一帶,有一大批外國商人,其中包括一些與外商有聯系的工匠和越來越多的混血兒。清政府曾于1795年禁止外國人娶當地婦女為妻,但這禁令難以貫徹,天長日久,外國穆斯林(主要是浩罕屬民)與喀什噶爾婦女成婚者越來越多。他們的子女被稱為察爾虎特,盡管其語言、住地和文化不同,但仍隨他們父親的國籍。這種混血兒所生子女同樣被認為是察爾虎特,不算清朝屬民。旗人也有娶當地婦女為妻者,不過法律是禁止清朝官吏娶東突厥斯坦婦女的。這類婚生子女則被認為是當地人。
在喀什噶爾地區(qū)的塔什密里克居住著柯勒克孜的土拉吉爾欽察部,該部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約有五百戶。這是清政府唯一允許住在東突厥斯坦而與綠洲定居居民同等看待的柯勒克孜人。在葉爾羌地區(qū)的有些村落中,還有一些從奇特拉爾和瓦罕釋放出來的奴隸前來定居,他們就是所謂的什葉派(拉菲迪)。在許多山區(qū)則有塔吉克人、哈爾查斯人(山地塔吉克人)和瓦罕人,他們都講伊朗語,在清國領土上過著半游牧生活。雖然他們現在是穆斯林,卻還保留著伊斯蘭時期以前的伊朗拜火教殘余。[17] 甚至在塔里木盆地綠洲的東突厥斯坦人當中,也還有著前伊斯蘭文化層的遺跡,尤其在社會底層人民當中是這樣。例如祈雨巫師還有其市場,他們將巫石涂上動物之血,或將它放置在“甜水”中,就可以作法降雨降雪。還有薩滿教徒也仍然行他們的舊法。[18]
六城和維吾爾斯坦兩地的經濟都依靠綠洲農業(yè)以及手工業(yè)和貿易;除少數人外,東突厥斯坦人幾乎或者從事耕種,或者在城市經商為生。綠洲的兩大生活區(qū)一方面是天山、帕米爾和昆侖山,另一方面是塔克拉瑪干和羅布泊沙漠。山脈是河流的發(fā)源地,最終提供了地下水,沙漠則吸收水,并形成了一個逾此界限即不能定居的區(qū)域。在靠山一側,這個區(qū)域與牧場混然一體。在沙漠一側,它的寬度僅達人力灌溉所及之處。這里的雨量少得“幾乎滿足不了放牧所需之水”,即使下雨也不一定是好事,因為春天下雨能把陽光擋住,而雨量卻不足以“彌補太陽不能融雪為水的損失”。[19] 據一個旅行家說,葉爾羌這地方是煙塵迷漫,難見新月,降雨如降泥水。[20]
除缺水和偶爾發(fā)生地震外,東突厥斯坦的環(huán)境是合乎衛(wèi)生的。與相鄰的甘肅相反,這里夏季氣候干熱少雨,冬季嚴寒,流行病不易發(fā)生。性病在城市和牧民中倒是常見,但流行性傷寒卻很少,流行性霍亂則更為罕見。[21] 偶爾也有結核病,但是沒有瘧疾。[22]
灌溉方法最初是從西部傳入東突厥斯坦的,它廣泛利用水溝、水管和地下水渠——坎兒井,以適應透水性強的黃土和沙礫地區(qū),因為這里地面水會很快被吸干。某些作物收獲量是很高的。特別出名的是維吾爾斯坦的葡萄和瓜,最好的是吐魯番葡萄和哈密瓜。吐魯番出產的無核葡萄干譽滿中亞,遠銷印度和中國本土。農業(yè)技術和銷售方法雖然實用,但比較原始,總的說來,糧食產量可能遠較中國本土為低。農民種植苜蓿以肥田,不采用輪耕法。儲糧的普通方式是建倉庫,但因氣候干燥、冬天寒冷,糧食也可以儲藏在地下,所以貧苦農民一般都采用地窖,特別在不太平年月居民普遍采用此法。
葉爾羌與和闐地區(qū)盛產長毛羊的披巾羊毛,“這種羊幾乎每個地主都有一大群”。[23] 六城西部多種桑樹,這里產絲,主要靠婦女勞動。不過大宗經濟作物仍是短纖維棉花,農民用棉花交稅,或把原棉賣給政府和新興的紡織工廠。大麻也是有價值的農作物,和闐就有規(guī)模相當的制繩廠,并且也有地毯織造業(yè)。大麻還用以提取麻醉品和其樹脂汁(charas)。[24] 罌粟殼之汁液(kōknār)也頗受人歡迎。大概在十九世紀之初也已開始種植煙草,而且漢人隨著清軍的征服而流入北疆,也帶來了酒類,可能還擴大了鴉片的使用。但是對天山以南這些工業(yè)在1800年之際的發(fā)展情況,則不甚了解。在十八世紀早期東突厥斯坦就已開始釀酒,但對十九世紀早期的制酒情況還一無所知。
政府在阿克蘇地區(qū)的渾巴什開辦了一個重要的煉銅廠,在烏什吐魯番設立了一家硝石公司。塔里木盆地的西南端出產玉石,是由政府壟斷的。和闐地區(qū)的河流出產白玉,美玉的價值同銀相等。葉爾羌地區(qū)出產綠玉,這里也開采金礦,同樣由政府壟斷??死镅庞幸粋€產量很高的金礦。和闐諸礦經常雇用的工人約二、三百人。在冬季,和闐“全體居民”都得前往路程有四十天之遠的地方為政府采金。在克里雅金礦附近的河砂中,也發(fā)現有黃金。[25] 還在焉耆、庫車和烏什吐魯番等地開采硝石。在阿克蘇和庫車開采琉璜。阿克蘇、庫車和賽里木的居民則開采附近的銅礦。
綠洲之間也有一些貿易往來。例如和闐就有販賣瑪什魯(mashrū‘,一種絲、棉混紡布)、綢緞、紙張、金砂(盡管有政府壟斷)、絲、葡萄、葡萄干和其他商品的商隊前往葉爾羌,葉爾羌也向和闐輸出銅壺、皮革和靴子。和闐的收入超過葉爾羌。
在清朝統(tǒng)治之下,東突厥斯坦社會僅有三個官方承認的階級:土官(伯克)、宗教上層人士(阿訇)和普通屬民(阿勒班克什,意即納稅人)。對伯克和阿訇是免稅的,法律對一般宗教人士來說,解釋是很寬大的;賽伊德、毛拉、派爾札德和法基爾等人都免交人頭稅(阿勒班)。普通屬民則要向政府交納人頭稅和服役。城市的普通屬民用貨幣納稅,農民則交納谷物。[26] 居住在六城地區(qū)的外國人,即使同妻子老小一起定居在這里,也依然 被視為過客,免交人頭稅。[27]
普通屬民當中人數最多的是:(1)自由農民(rā‘āyā’,拉阿雅),他們自有土地;(2)官地或官田(khāniyya,卡尼雅)上的佃農;(3)私有土地者的佃農。少數有地的農民——主要在哈密和吐魯番——擁有免稅的財產。其他從清代以前繼承所有的土地擁有者,則應繳納什一稅,即向清政府交納其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自由農民還要為政府舉辦的公共事業(yè)服役。政府的佃農可以得到種籽、耕畜和農具,但要向政府交納一半的收成。私有土地者的佃農則要定期重新商訂租約,條件當然前后不會一樣;但是也要向政府交納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給地主者大概至少要占十分之二。清政府盡管確實采取了某些專門措施,但在1800年之際,東突厥斯坦的土地租佃、納稅和服役方式基本上是一仍舊貫,同中亞其他穆斯林地區(qū)的方式非常相似。[28] 還有一種農民叫“煙齊”(ynchi,即家奴),他們不以自己的名義納稅,所以不在普通屬民之列。家奴最初是犯人,為伯克干活。后來因為伯克強迫農民當“煙齊”,而有些農民為了逃稅和避債也自愿當“煙齊”,所以家奴的數目增長了。
宗教組織由三種人組成。在清政府看來,第一種是阿訇。他們憑借其能力和教養(yǎng)行使宗教職能,是唯一擁有官方地位的宗教階層。他們當中有法官、法學顧問(穆夫提,舊譯木甫提)、清真寺神職人員和經文學校(madrasa)教師。政府從所收人頭稅中撥出一小部分給經文學校學員、毛拉、法基爾和游方教士。第二種是圣族(賽伊德與和卓),他們在東突厥斯坦的居民中最受尊敬,其中最重要的是瑪赫杜姆家族,他們是十六世紀著名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教長(謝赫),即瑪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后代。另一個是庫車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和卓們的圣族,他們是十五世紀阿勒沙德·阿丁教長的后裔,使莫臥兒人皈依伊斯蘭教的就是這位教長。第三種是出身比較卑微的謝赫和蘇菲兄弟會的成員,尤其是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幾個分支,也包括烏瓦依什亞、庫布拉維亞、哈迪里亞教團等等。蘇菲兄弟會在東突厥斯坦也同在準噶爾的東干人當中一樣,具有很深的影響。
在清朝征服以后,也許除了哈密和吐魯番當地的統(tǒng)治者有權視需要任命毛拉擔任政府職務外,東突厥斯坦的阿訇已經沒有其他中亞地區(qū)的毛拉所享有的那種政治權力了。這樣便沒有人溝通土官與被統(tǒng)治的民眾之間的鴻溝了。只有阿訇在經文學校學習阿拉伯文、波斯文、可蘭經及其各種注釋;因此,宗教教育在東突厥斯坦的影響便不如在土耳其-伊朗世界那樣大,雖然單是在葉爾羌一地就有十所用捐款建立起來的宗教學校。
清政府似乎承認大部分瓦庫夫(waqf,宗教捐贈)的土地、墓地建筑和其他圣地有免稅特權,免稅甚至包括距離喀什噶爾舊城東北十里左右的牙忽都地方的阿法其墓在內。清政府在牙忽都還派兵保護和卓的陵墓,這可能是別有動機的,因為牙忽都乃是新疆的阿法其·瑪赫杜姆家族最神圣的中心,也是此派同情者的集會場所。既然有私人提供新的宗教捐贈,政府顯然就毋需資助了。[29] 如果阿奇木伯克,即當地統(tǒng)治者,把政府官地作宗教捐獻,那些土地也免稅。[30] 瓦庫夫財產為照看墓地和寺院的謝赫提供了經濟基礎,甚至 使他們生財有道。其中許多謝赫是蘇菲,都出身于圣族。
在東突厥斯坦的兩大地區(qū)中,維吾爾斯坦(主要是哈密和吐魯番)與中國交往的歷史較長,清朝對那里的控制也有很深的根基。象蒙古的旗王公一樣,哈密王和吐魯番王也屬于清皇家貴族之列,是世襲統(tǒng)治者(扎薩克),而不單純是清廷官員或代表。因此,哈密和吐魯番的地位與蒙古諸旗相等,駐烏魯木齊的都統(tǒng)僅對他們的事務實行單純的監(jiān)督作用。清政府直接控制的只有將近兩千四百名綠營兵和約二百名漢民流犯(流犯都在哈密境內),他們耕種著總數約四萬五千二百畝土地。[31] 受清政府直接控制的還有漢族移民和來自中國本土的漢商。不過對于維吾爾斯坦當地定居民的治理,哈密和吐魯番的扎薩克享有完全的自治權。他們自己向清廷進貢,但只有他們才有權向所轄屬民征稅。不全適合這條規(guī)矩的唯一例外就是:耕種清政府官地的當地人(主要是在辟展),每年得向清政府交納土地使用稅(其總數約為糧食三千五百擔)。
東突厥斯坦的另一主要地區(qū)——六城,在政治設置方面大大有別于維吾爾斯坦,因為塔里木盆地的整個官僚機構是直接受清廷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統(tǒng)轄,參贊大臣則歸伊犁將軍節(jié)制。來自伊犁的旗兵和來自甘肅、陜西、烏魯木齊的綠營兵組成的主要戍軍,指揮部設在烏什吐魯番,該地是通向連接六城與伊犁的木扎提山口的要沖。在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葉爾羌,有一支較小的戍軍是八旗兵和綠營兵;焉耆、庫車、賽里木和阿克蘇等地也有綠營兵駐守。主要的軍事墾區(qū)在焉耆和烏什吐魯番。和闐也有綠營兵。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烏什吐魯番以西之地不駐漢軍,以免引起六城居民——最集中的地方是在塔里木盆地的兩端——的反感。
清政府擔心漢族商人會控制六城的經濟(就象漢人商號和錢莊在滿洲和蒙古所作所為那樣),從而激起東突厥斯坦人的憤怒和反叛,因此采取一種嚴禁六城與漢人接觸的政策。派到六城的清軍也采取換防制,以防他們久留當地;清政府還盡量少用綠營兵,而把六城官地租給當地農民生產糧食以供軍政之需。清政府不在六城設立流放地,也不許平民移民和商人進至哈密以西各地。沒有恰當的理由和合法的護照,清朝當局不許可漢族平民前往東突厥斯坦的任何地區(qū)。
清朝政府還竭力把其官吏同六城土著隔開。在塔里木盆地的每一主要城市,清朝都建造了有圍墻的要塞,作為衙門所在而與當地土著居民分開,這是滿人或漢人的縣治,稱為焉吉沙爾(新城),或哈拉伊沙爾(城堡),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則稱為古勒巴格(意為“玫瑰園”):清守軍、官署和非本地官員即居住于此。這些滿人城堡位于舊城之外。在某些小居民點,它們僅是一些位于舊城鎮(zhèn)旁其圍墻僅及肩高的土圍子。到十九世紀中期,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在庫車就已經混雜而居。新城與舊城之間的交通限制是嚴格的。只有在白天清朝人員才可與當地人接觸。入夜則將城堡大門上鎖。未經邀請和批準,東突厥斯坦的男女人等不許進入滿人城堡。同樣,清朝官員也不能隨意前往土著村鎮(zhèn)。唯一的例外是得到當局許可(但卻未必合法)的少數清朝官員在那里開設酒店、客棧和酒廠。政府是限制放債、雇傭當地勞力和訂立其他商業(yè)合同的。
清政府對于伊斯蘭和當地習慣持不干涉政策:允許東突厥斯坦人使用回歷,穿著傳統(tǒng)服裝,除伯克外可不留辮子。不過,比這些象征性姿態(tài)更重要的是,清朝盡量保持了許多是在莫臥兒人、準噶爾人和瑪赫杜姆家系和卓們統(tǒng)治之下就已存在的當地的統(tǒng)治形式。盡管清王朝象先前加封哈密和吐魯番的統(tǒng)治者為貴族那樣,也把庫車、拜城、阿克蘇、烏什吐魯番與和闐的幾位東突厥斯坦支持者封為貴族,但在六城卻沒有設立有統(tǒng)治權的扎薩克,而是建立了一個東突厥斯坦人的官僚階層。由伯克和阿訇組成的這個官僚階層住在土著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直接治理當地居民,并按照流行的哈乃菲學派的法律成例審理案件。使外國人印象很深的事實是:穆斯林與“中國人”(指滿人、綠營兵和六城地區(qū)其他非土著屬民)之間的糾紛也用穆斯林法律解決。一位旅行家就曾經指出:“法律執(zhí)行得很嚴,即使對貴族也一樣;如果某王公殺死一個窮人,兇手也沒有指望可免死刑”。不過,在司法方面,清政府至少從中國本土帶來了一個新花樣:外國的穆斯林曾因看到罪犯戴枷而表示吃驚。[32]
在清朝統(tǒng)治下,土著官吏一經任命便都擁有伯克頭銜,即使那些官職是非世襲的也如此;即使任職的官員也不必選自清代以前就有世襲伯克頭銜的貴族之家。換句話說,“伯克”過去是貴族的稱號,這時已經變成“官員”的同義詞。雖然有些伯克因世代為伯克而出于禮貌之故被繼續(xù)稱為伯克,但是清朝采用這一頭銜的實際作用在于侵奪塔里木盆地土著傳統(tǒng)貴族的領導,并使?jié)M人的王朝成為一切世俗權威的來源。
最高級的伯克(清制三、四品)要著漢裝和蓄辮。政府對于他們的任命遵循“回避法”,就東突厥斯坦的情況來說,這意味著土著不得擔任當地的主要伯克。在理論上,回避法旨在防止貪贓枉法,但是清政府在六城推行回避法的主要理由,還在于它在政治上駕馭哈密和吐魯番的統(tǒng)治者家族以及庫車和拜城的新貴族(因為他們的地位完全是受清朝之賜)比駕馭東突厥斯坦其他地方的上層貴族更有把握。這類伯克的官職不是世襲的,但是除非瀆職,都能繼續(xù)留任,不象清朝駐軍員司那樣定期更換。換句話說,六城的最高級伯克們都是行政首腦和官員,而且一般都是貴族,但他們與哈密和吐魯番的統(tǒng)治者不同之處是不能世襲。他們最后要受理藩院管轄。最高層伯克享有每年進京朝貢皇帝的特權,從而使他們得到相當可觀的回賞和許多好處;直到1859年,這種作法才被廢除。
統(tǒng)率土著官員的是幾位阿奇木伯克,即幾位地方的總管,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八大城行政的阿奇木伯克:這八大城即焉耆、庫車、阿克蘇和烏什吐魯番組成的所謂“東四城”,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額里齊(即古和闐,和闐之名此時已用于總稱全區(qū))組成的所謂“西四城”。這些城市各有屬區(qū),由許多小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組成??κ哺翣柡陀⒓碃柕陌⑵婺静擞袡嘀苯酉虮本┑幕实凵献啵渌胤娇偣芡醒胝蚪坏绖t要通過新疆駐軍當局,如果必須同北京聯系,可以通過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在阿奇木伯克之下,則是一大批專司其事的小伯克。
伯克沒有直接薪俸,他們的收入來自賞賜的官地(多寡視品級而定),享有官地的全部收成;還有賞賜的奴隸為他們耕種和承擔其他勞役。按照清朝慣例,國家還給予他們少量養(yǎng)廉銀,在調動工作時由政府出盤費。作為一種權力象征,伯克堅持要下屬叩頭,且蓄發(fā)留辮。浩罕和布哈拉的官員往往不通文墨,六城的伯克則不同,他們既通漢文和滿文,也懂得一點宗教和歷史。伯克們可能遇到的一項令人頭痛的禮儀就是每月月初清晨都要到孔廟祭孔,不過他們似乎已將這種國家大典同自己的宗教調和起來了,伯克們在這里要向皇帝畫像跪拜。他們也模仿清朝旗人,又喝酒,又吸鴉片。[33]
官方所承認的一部分宗教集團不受當地官吏的管轄,但是按照慣例,必須在公共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受他們的司法官員的監(jiān)督。同土著民政官員擁有伯克頭銜一樣,那些教團的成員也都有阿訇的頭銜。阿訇,實即東突厥斯坦的官員烏列瑪,他們執(zhí)行地方司法職能,組織和領導居民的宗教和文化生活。各地教團的主要人物是大法官(阿拉姆阿訇),其下屬有法官(哈孜阿訇)和顧問(穆夫提阿訇)。大清真寺的掌教、捐施收集人、教區(qū)清真寺主事以及在經文學校傳經授課的阿訇,都對當地的大法官負責。阿訇們的生活來源還不清楚,不過他們似乎是依靠捐贈和不動產收入。許多阿訇,特別是最富有的阿訇,都從宗教布施中獲得收入。
六城地區(qū)土著的內部事務雖然掌握在當地的伯克和阿訇手中,但是東突厥斯坦人還是要直接向清政府納稅服役。上面提到的六城年產銅價值一千三百五十萬蒲爾,其中價值一百六十萬蒲爾的生銅系產自渾巴什,其余全是當地的稅收,絕大部分是向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與和闐居民征收的。六城居民每年要納糧六萬六千余擔,繳棉布十四萬三千余匹,其中大部分也同原棉一樣是來自塔里木盆地西端。
這些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是用銅或糧食的形式收繳的人頭稅(相當于“每人每月一盧比加上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34] 政府也允許用鉛、棉花、布匹或琉璜、硝石(火藥原料)代繳。此外,個人的商業(yè)交易、店鋪、市場、菜園、果園、煤礦及其他建筑物等等,也都要交稅。在另一方面,政府把黃金和玉石視為貢品,要求直接送往北京,新疆駐軍不得征稅。參加守望哨所的東突厥斯坦戶和五百名喀什噶爾兵則免人頭稅。還有一種特別稅用于維持木扎提山口通道(這門差事主要是由牛蓋特人擔當)的開支。關于地方官員的開銷,由阿奇木伯克在六城對每戶征收一種半官方的四十取一稅(qrqlq),如有不足,阿奇木伯克還可征收附加稅。每遇清軍駐軍官員巡視六城哨所,阿奇木伯克還要加征稅項以充迎送費用。伯克有時還向普通屬民無償征收衣食和其他用品;若有清朝旗人征用財產,伯克便加征特別稅以補償財產主的損失。除了這些捐稅以外,還有一種中亞傳統(tǒng)的驛馬稅(ulagh),那是向有馬之家征收的。城市官員要定期向戶部報告稅務;盡管稅額固定,貪污現象顯然是很普遍的。
當地的伯克及其上司清朝官吏還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各級政府之間都是賄賂公行。阿奇木伯克并利用職權在市場按固定價格收購貨物,到收獲季節(jié)以高價賣出。伯克們還非法買賣官地以謀利。他們操縱著農民灌溉用水,而不公平合理地分配。他們開墾荒地而不上報。他們向小農放款,使他們債臺高筑而淪為“煙齊”(家奴),伯克則占有其財產和勞力。貨幣作為納稅和市場支付的規(guī)定手段用得越來越多,這便加強了伯克上下其手的能力。農民實際上只得出賣自己的作物去“買”錢,然后用錢去買生活必需品和交納政府的需索,特別是那些非正式的需索。
六城的對外貿易
貨幣的使用便利了對外貿易,對外貿易也促進了貨幣的使用。十九世紀前二十五年的材料表明,這里貿易是自由的:就賣給東突厥斯坦人的貨物而言,并無走私貨。[35] 進口貨主要是牲畜、水果、披巾羊毛、毛皮、鴉片、吸煙用印度大麻、歐洲制品(多數是俄國貨)以及奴隸——男女孩童(他們的價格從二百到五百盧比不等)和成年奴隸。這些奴隸是由巴達赫尚、瓦罕和什克南的商人從乾竺特、吉爾吉特和奇特拉爾販到葉爾羌來出賣的。[36] 合法的出口貨主要是珍珠、寶石、生絲(此項貨物也進口)、綢緞、羽紗、棉布、棉紗、瓷器、基連(kiriana,即香料和藥材,尤其是大黃,后者是向中亞西部出口用作藥材和染料的大宗貨物)、大麻汁和茶葉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茶葉,那是從華南用馬隊馱運到和闐轉口的。茶葉分箱裝散茶和茶磚(每馱載三十到四十塊)兩種;茶磚質量低下,只有窮苦人家使用。非法的輸出品以金銀錠(金錠、銀幣和銀元寶)為主,其中許多是來自中國本土,特別是茶葉、金銀、寶石、絲綢和香料藥材(基連)等,主要是山西、陜西、江蘇、浙江一帶的商人運來的;商人們又從這里購買當地出產的絲綢、牲畜和其他貨物運回中國。
關于中國本土與新疆之間的商業(yè)往來還有待研究,不過很清楚的是,清朝的歧視性稅制偏向漢族商人。輸入中國本土的貨物只有玉石在嘉峪關納稅。中國本土與六城之間的貿易在烏什吐魯番是合法的,東突厥斯坦人把絲綢、粗白布、毛革和其他商品賣給來自中國本土的商人,要照價納稅十分之一,而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出賣,只要納此數之半。在烏什吐魯番,安集延人和其他外商出賣貨品僅納稅百分之五,漢商把除茶以外的貨物賣給六城商人,所納之稅甚至更低,只交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
從甘肅運到新疆供本地消費的茶磚是由特許商和政府經營的。根據1760年的法令,政府也允許非特許的山西私商經由蒙古向準噶爾販運少量布匹和未分類的茶葉,主要供輸出到中亞去。四川商人則在古城出賣大米和白面。江浙商人經常設法到葉爾羌經商,但是在政策上漢商是不準進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許甘肅茶磚特許商前往六城,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未經特許的山西商出賣的茶葉和其他商品在六城市場上日見增多。就往來新疆的漢族茶商而言,非特許的山西未分類的茶葉貿易(當局是不大容易控制的)比特許的甘肅茶磚貿易獲利更多。但是從政府的觀點來看,得自甘肅特許商的收入要比山西商人交納的稅為多。[37]
除了烏什吐魯番之外,六城、準噶爾與中國本土貿易的主要集散地是焉耆,這是六城地區(qū)唯一允許蒲爾和伊犁銅幣同時自由流通的城市。焉耆的人口大部分為厄魯特人(加爾梅克人),它的周圍地帶又是六城唯一允許漢移民定居和擁有私人土地的地區(qū)。因此,根據清朝的隔離政策,和闐、葉爾羌、喀什噶爾的居民和外國商人都不許進入焉耆城內。其他地方的居民雖可進入該城,但是不準定居于此。[38]
盡管六城的貿易興旺,東突厥斯坦的商人卻沒有發(fā)財,這是因為有權勢的官僚對私商橫加干涉,敲榨勒索。這里官吏的貪婪和儒家的一向輕商這兩者互為影響。這樣的商人不論如何富有,都沒有社會地位;一度起過相當作用的貿易公會,在清朝征服之后也失去影響,不再成為溝通官商的橋梁。甚至就教育程度而言,當地商人也比中亞西部的商人為差,因為在中亞西部,商人一般都在宗教學校受過教育,學識僅次于毛拉。
喀什噶爾商人到國外經商,是在1794年開始受到限制的。他們只能獲得通行證,成群結隊越過邊境哨卡到最靠近的柯勒克孜人 當中進行交易,僅此而已。他們受到官方稅收的歧視,進口稅負擔沉重,官吏又勒索敲榨。他們甚至必須用錢購買經商權利。
一般說來,清朝推行的政策在效果上是有利于外國商人、而不利于六城商人的,因此當地商人在某種程度上只得依附于外商。發(fā)了財的六城商人要留居塔里木盆地就得隱瞞資財,假裝貧窮。否則,如果買賣做得相當大,他們就得前往伊犁或烏魯木齊去住,那里的官府壓力要輕一些。對于作為清朝貢民的哈薩克人和柯勒克孜人所進口的牲畜,政府照價征收關稅5%,而對于外國人所輸入的牲畜,政府只征稅3(1/3)%??κ哺翣柹倘溯斎氲慕z綢制品和毛皮要納稅10%,外國人輸入的同樣貨物僅納此稅之半數。就大多數商品說來,當地的進口商要交稅5%,外國商人只交納3 (1/3)%,但若系“克什米爾人”(包括巴爾提人和帕米爾諸國的商人)則只交2.5%。從巴達赫尚進口寶石,稅率是每斤五百蒲爾。[39] 這項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白銀外流,清政府曾經試圖制止而未能奏效。
大多數外商都是來自浩罕、布哈拉、巴爾提斯坦、巴達赫尚、乾竺特、克什米爾或哈薩克草原,但也有伊朗人、希爾凡人、俄國韃靼人(或諾蓋人)、印度人、中亞猶太人(他們聚居于浩罕者人數很多)和亞美尼亞人。帕米爾的柯勒克孜人大概總是冒充當地屬民前來的。清朝當局弄不清這形形色色的外國人,便統(tǒng)統(tǒng)把他們看作“安集延人”(安集延是浩罕控制下的費爾干納一個城市和地區(qū))或“克什米爾人”,[40] 所以政府甚至許可非進貢國的商人前來新疆做私人買賣。其實所謂“安集延人”就是在喀什噶爾經商者,所謂“克什米爾人”就是在葉爾羌經商者。但是,作為貢使似乎更有利可圖,外國使節(jié)往往向駐新疆的將軍和其他高級官員贈送馬匹,得到的回贈總是比原來禮物的價值更高。[41]
浩罕的屬民和來自布哈拉及中亞西部其他地方的商人,都在喀什噶爾(它在十九世紀頭二十五年比布哈拉更大)進行大宗的對外交易。[42] 因為清帝國的官方態(tài)度是把貿易看作一種給予外國人的特許(認為是他們需要富饒的中國的物產),以換取安定和對清廷的忠順姿態(tài),所以外國商人就取得可以討價還價的地位和一定程度的自治,這兩者都是本地商人所沒有的。浩罕的屬民,即真正的安集延人,地位尤其出眾(因為“他們的舉止和習慣很象”喀什噶爾人),[43] 是喀什噶爾的外商當中人數最多的集團,因此,在當地的外商界占支配地位。為了替這些商人說話和監(jiān)督日常的市場活動,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與外國商界共同指定一位高級外商作監(jiān)理(滿語hda-i da,即商目)[44] :他也象中國沿海商埠的大班那樣并不是清朝的官員。但監(jiān)理又不同于大班,他(至少在起初)對一切外商進行監(jiān)督,而不是一個監(jiān)理單獨監(jiān)督與新疆通商的某一國屬民;外國商界有此監(jiān)理,便享有高度自治權,擺脫了清朝統(tǒng)治的干涉。
這種外商監(jiān)理通常是用浩罕人,后來這一職位逐漸變成浩罕政府試圖控制喀什噶爾對外貿易的工具??κ哺翣柕膶ν赓Q易大部分取道浩罕,這一事實就進一步促使浩罕政府插手于喀什噶爾,而喀什噶爾的貿易又反過來促進了浩罕經濟,對十八世紀之末浩罕國的迅速發(fā)展大有裨益。起初,清政府對此采取妥協態(tài)度。1809年清朝通知浩罕統(tǒng)治者阿里汗說,鑒于他們的行為恭順,著令該國當年輸入新疆的商品免繳關稅。清朝又說,以后浩罕輸入商品的關稅將減半征收。
同印度、西藏、拉達克、巴爾提斯坦、阿富汗和帕米爾諸國的貿易則集中在葉爾羌(此地人口甚至比喀什噶爾更多)和色勒庫爾地區(qū),這些地方也是印度與俄國通商的會合點。在這里和在和闐,安集延人在外商中所占的比重都小得多,更多的是巴達赫尚人、克什米爾人、阿富汗人、巴爾提人、西藏人和印度人,但是沒有猶太人或俄國韃靼人。[45] 這使外國人的成份比在喀什噶爾更復雜。是否也有象喀什噶爾“商目”那樣的單一的外商監(jiān)理,目前還不得而知。
準噶爾與六城之間的貿易集中在阿克蘇,這是因為此城靠近經由木扎提山口越過天山的通道。在阿克蘇的市場上,東突厥斯坦人同哈薩克人和天山柯勒克孜人的貿易占重要地位,至少早在十八世紀七十年代,每逢集市就已經是“街市紛紜,摩肩雨汗,貨如霧擁?!保?6] 到八十年代末,大量俄國商品開始涌入阿克蘇,清朝不能制止,其部分原因是恰克圖的中俄貿易已經終止,清朝商人便從阿克蘇把這些商品轉運到清帝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外國商人在阿克蘇定居下來,到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中期,阿克蘇的人口包括本地人和外國人,合計似已超過一萬戶。其中約有八千四百戶登記為清朝屬民。[47]
入境外商到達清帝國境內的第一道關卡是要出示護照,獲得許可以后方能通行,這需要得到一名新疆保商——類似中國沿海商埠的“行”商(見第四章)——提供的書面保證,其中言明:“被保人向無債務,其出境后如有涉訟事項,均由保人負責承擔”。外商將此文書提交當地伯克,伯克轉呈清朝駐軍當局。后者留下原件,將漢文譯件交給外商。[48] 來自中亞的外商用這種方式取得合法護照后即可前往六城西部和準噶爾經商,但是不準去庫車、焉耆、吐魯番、哈密和中國本土。有些外國人,其中多是浩罕人,但也有布哈拉人、巴達赫尚人和克什米爾人,甚至設法(常是借助于伯克)把商業(yè)利潤投資于六城土地。外商在清帝國境內購買土地是非法的,然而安集延人顯然用銀子購買了土地。甚至也有官地流入外商之手。外人擁有的土地主要集中于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阿克蘇地區(qū),它們被租給當地農民。
六城大概沒有類似廣州公行那樣的官商幫,主要的往來似在外商與六城伯克之間。這種往來基本上是融洽的,偶爾也有過沖突。例如在1808年,清朝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斌靜污辱了一位“商目”的女兒。其父為浩罕商人,怒而殺女,持頭揮舞闖進斌靜衙門:他這種公開抗議行動,毫無疑問表明他根本無懼于清朝官府。[49] 塔里木盆地的官員得到外商賄賂,給予外商以特別照顧而減收關稅。邊境官員有時只檢查外商的部分行李。象硝石這樣的軍用物資是不許賣給外國人的,但也有竟然得以出口的事情(即使這項禁令有重要意義,其有效程度也大有可疑,因為十九世紀中葉的旅行家曾親見硫磺在浩罕公開出賣,并且看到過“當地制硝”的情況)。[50] 浩罕人前往麥加朝圣時佩帶的那種“中國短劍”[51] 是否也在禁止出口之列,現在還不清楚,不過,走私是十分普遍的,當局一般也不予聞問。
瑪赫杜姆家族
安集延人在六城西部占有的特權地位對清朝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因為外商使六城居民與其先前的統(tǒng)治者(即納赫什班迪兄弟會的阿法其和卓,當時住在中亞西部)保持著聯系。納赫什班迪家族在布哈拉的發(fā)跡已有幾個世紀之久,它在中亞的蘇菲派各團體當中是最有影響的,因此六城的很多外商都是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徒眾。
瑪赫杜姆家族是瑪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子孫,他們在清代以前就在東突厥斯坦的納赫什班迪教團中占有統(tǒng)治地位?,敽斩拍泛妥考业膬纱笈杉春谏脚珊桶咨脚?,在那時就已在爭奪教團的領導權。白山派聯合準噶爾人而在1755年基本上消滅了他的對手黑山派以后,又促成了滿人對六城的征服。納赫什班迪教團的某些支派沒有抵抗清軍,清朝便加封幾位不屬阿法其派(白山派)的瑪赫杜姆和卓為貴族,要他們遷居北京。庫車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和卓——即阿勒沙德·阿?。ㄈr期約在1450年)之后代,他們和印度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穆扎德之后裔)同清朝顯然沒有沖突。但是在1759年,兩位主要的白山派和卓曾被迫逃往巴達赫尚,并且死在那里。六城人跟隨他們外逃者有幾千戶,其中大多數后來都定居于浩罕。
這些外逃的喀什噶爾人,以及被逐的黑山派和白山派宗教領袖,通過在新疆經商的商人與其六城同胞保持著接觸。黑山派在葉爾羌的勢力尤其強大,早年黑山派的和卓們便葬在葉爾羌的莫臥兒汗的古黃金墓地。在喀什噶爾西南部、英吉沙爾與和闐的居民中,黑山派也占優(yōu)勢。他們指望浩罕境內馬兒亦囊地方的和卓能成為宗教領袖,每年都向他們奉獻。白山派的主力是在喀什噶爾及其東北城鎮(zhèn),還在阿克蘇和庫車。1800年時他們期待被清朝趕到巴達赫尚的不兒罕·阿丁和卓的子嗣能進行宗教領導。不兒罕·阿丁之子穆罕默德·阿明便是眾所周知的薩木薩克:此人曾遍游中亞西部,晚年定居于浩罕境內,死于1798年或稍晚的時候。[52] 清政府為爭取浩罕協助保持邊境安寧,每年都向浩罕統(tǒng)治者饋銀一萬到五萬兩,[53] 還贈送大量茶葉,以酬答浩罕對薩木薩克的控制。但是許多來往的商人和柯勒克孜人都是白山派的追隨者,他們使薩木薩克同他的六城人民保持著聯系。
薩木薩克遺有三子:穆罕默德(馬哈木)·玉素普、張格爾和巴布頂。玉素普居長,1797年似曾率領一支柯勒克孜軍襲擊新疆邊境而被清軍擊走。在薩木薩克死后,約在十九世紀之初, 有個玉素普和卓(可能就是這個穆罕默德·玉素普)曾訪問埃及、沙里佐爾和巴格達;他在巴格達,曾被當局逮捕,后未經解釋原因便交給了英國領事,由英領事把玉素普和卓作為犯人押送印度。這位和卓在孟買脫身后逃往巴士拉,后往色拉子,以后又到德里蘭。他在德里蘭設法得到哈札兒政府的恩遇。但是,“他一直念念不忘,只要有可能就要當國王?!?br />
玉素普和卓同約穆特和戈克蘭的土庫曼人結盟,在1813年進攻哈札兒。第一次失敗之后,他又重新組織了二萬約穆特和戈克蘭兵把哈札兒人擊潰,但是按照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的說法,“一個熟悉喀什噶爾和卓的土庫曼人認出了他,便立刻行動,向他開槍。玉素普和卓被擊中,落馬而死。先是巴達赫尚國王欲為其父蘇勒丹沙報仇(據說蘇勒丹沙是因為報復白山派和卓們的謀害而被殺的),發(fā)誓以金銀重賞購買玉素普和卓的首級。當時土庫曼人之間為爭奪玉素普和卓的尸首曾有一場惡戰(zhàn),死亡甚多。最后是土庫曼人奪到了他的首級,伊朗人用戰(zhàn)馬踩爛了他的尸體,并摘下他的圖章、戒指和腰佩匕首,一并獻給了哈札兒王。”[54] 然而,玉素普和卓在1813年可能根本沒有被殺,因為有一位“來自印度或中國邊境”并曾經率領土庫曼人襲擊伊朗邊境的神秘的“蘇勒丹汗”,據說于1819—1820年曾住在基發(fā),[55] 而穆罕默德·玉素普確無疑問地又在1830年露面,領導了一次對六城的入侵。
薩木薩克的次子張格爾似是繼承了宗教事業(yè),在十九世紀之初可能住在布哈拉;幼子巴布頂則顯然住在浩罕。這兩位白山派和卓與其六城追隨者的聯系基本上保持未斷,六城有些伯克還同浩罕政府保持接觸,以圖進行政治投機。特別是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玉努斯還與浩罕的穆罕默德(馬哈木)·烏瑪爾汗有通信關系。1813年俄國的譯人納札洛夫就曾在浩罕遇見一位中國“使者”,似為玉努斯商隊的頭目。[56]
六城伯克和浩罕政府在阻止白山派和卓入侵六城方面,利害關系彼此一致,因為入侵對浩罕與喀什噶爾的貿易不利。玉努斯顯然曾鼓動穆罕默德·烏瑪爾汗請求清朝當局允許浩罕政府在喀什噶爾派駐一位官方政治代表,以取代半官方的胡岱達。浩罕政府約在1813年年底提出過這一請求,請準許授予浩罕王委任的官員以哈孜《法官》伯克的頭銜,并接替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的監(jiān)督商務和對浩罕商人征稅的職責;換句話說,浩罕要求得到治外法權,要求得到在清帝國境內征稅的權力。伊犁將軍松筠拒絕了這一要求,并且懲罰了玉努斯,禁絕六城伯克與浩罕進行一切聯系。
1814年烏瑪爾汗以威脅相報。他說他一直約束薩木薩克之子不入侵六城,因此要求減少浩罕商人的關稅作為報答。松筠再次拒絕,并且根據前一年所作的調查,表示懷疑薩木薩克是否真有兒子。滿人照舊向浩罕汗賞賜銀兩和茶葉,但是清帝授權松筠警告烏瑪爾,他若重提要求就要中斷貿易。
到了1814年,清朝當局已經牢牢控制了東突厥斯坦。然而,遭受苛捐雜稅折磨的農民和工匠、境況不佳的商人、后悔其收入落入滿人手中的伯克等等,都相信這種愚昧的統(tǒng)治是根本不合法的,也不會長久。盡管領導反滿圣戰(zhàn)最可能的領袖是薩木薩克的兒子,可是浩罕人貪圖與中國貿易之利,不讓他們越山進入新疆。在黑山派看來,利用這一時機的時候似乎已經到來。
早在1814年,塔什密里克有一位黑山派蘇菲名叫仔牙墩,開始與其宗教信徒和一些柯勒克孜人密謀推翻清朝統(tǒng)治。塔什密里克的阿奇木伯克是柯勒克孜人,這里住有數百戶士拉吉爾欽察人。1814年秋,柯勒克孜的首領圖爾弟邁莫特比根據可蘭經發(fā)誓要支持仔牙墩起事。[57] 許多柯勒克孜人加入陰謀者隊伍。叛亂者于次年夏季動手,向清軍馬廄縱火,攻擊駐軍并號召居民起事。但居民沒有響應。清軍展開反擊并調集柯勒克孜人馳援,柯勒克孜人見事不成,便協助捉獲仔牙墩而恢復了秩序。只有少數人越過邊界逃到浩罕境內。
清政府處決了起事者,并追查所有叛亂的參加者。最困難的是分清柯勒克孜人的好壞,因為許多人同雙方都合作,例如被判死刑的圖爾弟邁莫特比便是這樣。這次起事是局部的、短暫的,但它預示著更大的麻煩還在后面。十九世紀的新疆就要成為清帝國最動亂的地區(qū)了。
?。?] 羅薩比:《1368年迄今的中國和亞洲腹地》,第171頁。
[2] 中文版編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頁上者漏印,我們僅就其第61頁上者翻譯如下?!啊⒓碃枴⑷~爾羌與和闐(7,669,000蒲爾——見曾問吾前引書第286—287頁),外加渾巴什的生銅(值1,600,000蒲爾以上——見曾書第290頁),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銅(11,053斤,等于1,092,000蒲爾以上——見曾書第290頁)。關于銀兩兌換率,見曾書第289頁。這個問題需要仔細研究。也見納羅契尼茨基前引書,第110—111頁?!?
[3] 參見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道森英譯),載《英國皇家亞洲學會雜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頁。
?。?] 佐口透在《十八和十九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中的說法與此相反,見第272—279頁。
?。?] 見傅恒等編:《欽定皇輿西域圖志》,卷2第17頁;卷44第23等頁。
?。?] 綿忻等編:《欽定新疆識略》,卷12第3—4頁。
?。?] 魏源:《圣武記》,卷4第32—33頁。
[8] 瓦里哈諾夫:《全集》,卷1第301—302頁。
[9] 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5—278、282頁;但第280頁又說近十四倍,此數同第278—280頁附表的數字不符。
?。?0]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0—341頁,尤其是注3;又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載于1855年《俄國皇家地理學會論叢》,卷10(1855年),第341—342、347頁;又見貝柳:《喀什噶爾史》,載于福賽思:《1873年出使葉爾羌報告》,第201頁(其中的“沙菲派”,即指沙菲伊法學派)。
[11]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4第48號(1835年12月),第662頁。
?。?2] 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197—198頁;又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2頁。
?。?3] 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5、347頁;赫爾麥森編:《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載《俄國與亞洲鄰國知識》,第1及第2輯(1839年),第95—97頁;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62頁。赫爾麥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記作薩伊夫·阿丁和“塞伊夫林”,見上引《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報告》,第89頁。
?。?4] 米爾·伊扎特·阿拉:《1812—1813年中亞游記》,亨德森英譯,第30頁。
?。?5]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39頁。二十世紀以后中國西北的突厥族中還有人信佛教。
?。?6] 見米爾·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38頁。
?。?7]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339、341—342、389、419、643及657諸頁。又見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種:綠洲經濟和游牧》,第25—26頁。
[18] 賈林:《記東突厥斯坦的薩滿教》,載于《人種學》,1961年第1—2期第1—4頁;米爾·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28頁;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7頁。
?。?9] 張志義:《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載《地理評論》,第39期(1949年),第58、66頁。
?。?0] 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旅行記》,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頁。
?。?1] 戴布斯:《中國突厥斯坦的發(fā)現和探察史》(本書有中譯本,題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館?!g者)第75頁提到1886年喀什噶爾曾發(fā)生流行性霍亂,但哥隆布在其《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頁上則稱并無此事。關于霍亂和地震的情況還可參閱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9頁。
[22] 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10頁(根據二十世紀的情況)。
?。?3]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5頁。
[24] 關于它的敘述,見德雷克:《大麻種植者手冊》,第6頁。
[25] 阿赫麥德·沙:《旅行記》;又見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7頁。
?。?6] 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3頁;但應參照阿赫麥德·沙的《旅行記》(第384頁)他指出只有農民才要交納人頭稅。
?。?7] 見米爾·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27頁。
?。?8] 參見杜曼:《清帝國對準噶爾和東突厥斯坦的征服》,載于齊赫文斯基所編《滿人在中國的統(tǒng)治》,第285—287頁。作者給人以錯誤的印象,使人們覺得這種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創(chuàng)。
[29] 波羅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爾所出1812年的瓦庫夫文書》(載于季赫米洛夫所編《考古地理學1959年年鑒》,第344—349頁)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庫夫條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關于十九世紀新疆的宗教捐贈的文書,現保存在哈佛大學霍頓圖書館(尚未編目),其中兩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1867年的文書寫在羊皮紙上。其他三件是抄本。
?。?0] 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
?。?1] 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6頁(據載,1777年有耕地45,186畝,綠營兵為2,380人,流犯為180人)。
?。?2] 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3頁。
?。?3] 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349頁。
?。?4]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61頁。
?。?5] 赫爾麥森:《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81頁。
?。?6] 穆爾克羅夫特和特雷貝克:《1819—1824年(本書參考書目為1825年。——譯者)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2第479頁;又見戴維斯編:《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57頁。
?。?7] 見庫茲涅佐夫:《十九世紀上半葉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6—19、92—96、115頁;又見作者的同名文章載《哈薩克科學院院報:歷史、考古、人種學專集》,3(17)(1961年),第84頁。
?。?8] 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25—26頁,又見312、335頁。參見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6頁,作者說庫車人口主要是加爾梅克人。他說:“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內,窮人則住在郊野的帳篷里?!蔽稚牟牧鲜?830年代的,他顯然把庫車與焉耆混為一談了。
?。?9] 見瓦里哈諾夫:《全集》,2,第680頁(書中將shelkovymi誤作melkovymi);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24頁;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2頁(書中“百分之四十”應系“四十分之一”之誤);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7—348頁;庫茲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9頁。
?。?0] 見穆爾克羅夫特和特雷貝克:《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1第452頁。
?。?1] 《大清宣宗實錄》,卷262第24頁(1835年2月16日),26頁(1835年2月19日)。
?。?2] 見赫爾麥森:《關于基發(fā)、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96頁。
?。?3] 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1頁。
[44] 感謝岡田英弘在1971年把這一滿語詞匯的含義告訴我,據告那是由漢字“胡岱達”音譯而成。參見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380—383頁;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第24期(1965年),第86—89頁。
[45] 沃森:《中國韃靼里亞與和闐紀要》,第654頁。
?。?6] 椿園七十一:《西域聞見錄·新疆紀略下》,卷2“阿克蘇”條。參見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第68頁。
[47] 曹振鏞等編:《欽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頁(1826年2月14日);《欽定大清會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頁。
?。?8] 見伊扎特·阿拉:《中亞游記》,第45—46頁。
?。?9] 參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40頁上記述了浩罕人綁架一名清朝邊境官員的材料,可作旁證。
?。?0] 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2頁。
[51] 沃森:《烏茲別克地區(qū)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頁。
?。?2] 季姆科夫斯基:《經蒙古至中國的旅行記》,卷2第77頁,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殺,兩人被清俘獲,僅薩木薩克一人得脫);甘科夫斯基:《杜蘭尼人的帝國》,第31—32頁。哈特曼:《察哈臺汗的終結與和卓在喀什噶爾的統(tǒng)治》,載作者所著《伊斯蘭東方》,第314頁。
?。?3] 其數目自二百到一千元寶不等。見庫茲涅佐夫:《論張格爾運動的反動實質》,第77頁。佐口透:《十八和十九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410頁;佐口透:《1760—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復興》,載于《亞洲學報:日本東洋文化研究所通報》,14(1968年),第15頁;阿布杜·卡里姆·布哈里:《1740—1818年中亞史》,謝弗法譯本,第217—218頁;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172、317頁;納里夫金:《浩罕王國史》,A.多藏法譯本,第132頁。
?。?4] 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薩拉丁·哈札兒傳記》,穆罕默德·巴齊兒·比布迪編,第一部分第229、231頁。
?。?5] 參看格里戈里耶夫:《東突厥斯坦或中國突厥斯坦》,此處材料不同,載作者自編:《利特爾地理志:與俄國接壤的亞洲國家地理》,見《俄國地理學會論叢》,第2分冊第1章,第441—442頁。
?。?6] 參見納札洛夫:《中亞民族和地區(qū)概述》,第42頁;瓦里哈諾夫:《全集》,卷2第1317頁。
?。?7] 參見《大清仁宗實錄》,卷312第30頁。(181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