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之六

鳳山縣志 作者:清·陳文達


賦役志

戶口土田田賦鹽餉陸?zhàn)A水餉雜稅存留經(jīng)費(附)

國家用度既已取諸民間,而百凡臼興作又復(fù)藉夫人力,賦役之際,亦在位者之所宜深念也。雖山林川澤為天地自然之利,而定其經(jīng)制、輕其差徭,使戶口蕃息、家多蓋藏,人事節(jié)宣之功居多焉。善乎!孟子之論富民也:「易薄以先之、時禮以繼之」,斯真千古為治之龜鑒也。志賦役。

賦役考

「禹貢」三壤有則,「周官」少司寇掌登民數(shù),蓋因地定賦,義取均其事役,原不忍盡民之力、盡民之財也。漢制:民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賦錢;固戶口之賦之所由始。唐立租、庸、調(diào)之法(丁男田百畝,歲納粟二石謂租。每丁隨鄉(xiāng)土所出,歲輸絹及綾□各二丈、棉三兩,不蠶之土輸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謂調(diào)。每丁歲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謂庸),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diào)、有身則有庸;其法,以丁身為主。迨德宗朝,楊炎變?yōu)閮啥惒⒆?、庸、調(diào)而一之: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戶以見居為簿、人以貧富為差。其法,以資產(chǎn)為主。以丁身為主者弊至于田亡而賦存、戶亡而籍存;以資產(chǎn)為主者,弊至于庸錢既納,而差役如故:其累均也。然自兩稅之行,相沿至今不廢者,時為之也。明初,以黃冊定天下戶口、土田之賦;后流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驛傳機兵)。萬歷中,變而為「一條鞭」;括一縣丁糧、徭役,備載每名一歲應(yīng)納之?dāng)?shù),下帖民間使納銀而官辦其差徭。乃行之既久,遂以差徭合征之賦為正賦。

至國朝定鼎,又有輪值之大當(dāng)(九甲一切夫役、雜費,俱就現(xiàn)年征比)。是明初黃冊已不免于兩稅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條鞭法行,則又折差徭為額征,而力役之征終不能免;大當(dāng)繼之,在當(dāng)日特以濟一時之急,不意久而不革,遂相習(xí)為固然也。及甲寅三藩之變,兵餉米運色目益繁。康熙十九年,總督姚啟圣慨然請除大當(dāng)。其時臺雖未附,然自二十二年至今,民得含哺鼓腹,不知有額外之征、無名之賦者,皆姚公之力、圣天子之賜也。前鄭氏不分主客,計口算?。唤駝t三縣以有室家者均編客戶,單丁不與焉??滴跷迨辏t曰:『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繁,地畝并未加廣,宜施寬大之恩,共享恬熙之樂。嗣后直隸各省地方遇編審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將實數(shù)另造清冊奏聞;其征收錢糧,但據(jù)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xù)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不許有司于造冊之時藉端需索,用副朕休養(yǎng)生息之意』。于是部議:俟后編審,另造新增人丁為盛世滋生戶口冊。大哉皇仁,與天無極;自茲以往,永無加賦之累矣。然戶口常額恩詔已定,而土田利弊百出難窮。蓋昔鄭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園,以十分為一甲,有官佃、文武官佃之分;而征輸之額,其則例亦遂以別。內(nèi)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園通勻,無異舊時課額各為豁減,聽民自征,無參差畸零之費;而所耕田園,有子孫世業(yè)之安。故合一縣之地而計之,其則有三;合田園之主而名之,其目有四。一曰官莊,是郡屬各官招墾以遞授于后官者也;一曰業(yè)戶,是紳衿、士民請墾納賦或自承買而賦于官者也;一曰管事,是鄉(xiāng)眾共推一人理其鄉(xiāng)之賦稅差役,公計田園以酬其勞而賦稅不與之者也;一曰番社,則番自為耕,無租課而有丁米而且賦及番婦者也。至于田園三壤,則肥磽之不一。其……(原刊本缺兩頁)。

戶口

土田

田賦

鹽餉

陸?zhàn)A

水餉

雜稅

存留經(jīng)費(附)

〔戶口〕

……丁五百八十二,合計通縣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戶、四千零七十八口,共征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奉文永不加賦。

外八社土番,并歸本縣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內(nèi)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外,實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nèi)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土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土田

臺之田園,各有上、中、下則之殊??傄允譃橐患祝考讝|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不等,則計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歸版圖,清查本縣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絲六忽。內(nèi)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絲一忽(內(nèi)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絲一忽、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園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絲五忽(內(nèi)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絲四忽、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絲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絲八忽。內(nèi)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絲八忽(內(nèi)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則九十二甲零七厘六絲八忽),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絲(內(nèi)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絲)。

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絲八忽。內(nèi)田三十九甲六分(內(nèi)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絲八忽(內(nèi)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絲八忽)。

二十七年,新懇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絲八忽。內(nèi)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內(nèi)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絲(內(nèi)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絲)。

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內(nèi)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內(nèi)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甲八分七厘二毫)。

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內(nèi)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內(nèi)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內(nèi)下則田八甲,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厘。

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內(nèi)下則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

三十二年,奉文令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兩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絲?!矁?nèi)〕二十九年新墾下則田一十五甲三分、下則園一十一甲,三十年新墾下則田四十七甲四分三厘八毫四絲、下則園一百七十六甲五分九厘四毫。

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內(nèi)下則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厘。

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內(nèi)下則田七甲四分二厘,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

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絲二忽。內(nèi)下則田五甲二分,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絲二忽。

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絲七忽。內(nèi)下則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絲七忽。

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內(nèi)下則田七十九甲二分,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

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內(nèi)下則田七分三厘,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

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絲八忽。內(nèi)下則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絲,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絲八忽。

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絲四忽。內(nèi)下則田二甲六分四厘,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絲四忽。

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絲七忽。內(nèi)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絲四忽(內(nèi)上則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則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則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絲六忽),園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絲一忽(內(nèi)上則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絲一忽)。

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絲三忽。內(nèi)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絲五忽(內(nèi)上則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絲一忽、下則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絲),園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絲六忽(內(nèi)上則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絲四忽、下則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絲七忽)。

田賦

國朝議定賦役規(guī)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征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征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舊額田園,實征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兩年開墾,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報墾,應(yīng)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三十三年報墾,應(yīng)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三十四年報墾,應(yīng)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報墾,應(yīng)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報墾,應(yīng)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四十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yīng)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二十四年起、至四十三年止新墾田園,共征粟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

合新舊田園征粟,共四萬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另征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計通縣新舊田園并番男婦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萬零七百五十四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鹽餉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陸?zhàn)A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內(nèi)加六堂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嫏嬌社征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銀九兩八錢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覓社征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厘)。

生番歸化山豬毛社(大澤機后山頂)、八絲力社(巴六溪山頂)、加蚌社(與加無朗社相連)、加無郎社(下淡水山頂)、礁朥其難社(與加無郎社相連)、加少山社(在阿猴山頂)、北葉安社(與施汝臘社相連)、山里留社(與施汝臘社相連)、施汝臘社、錫干社(與施汝臘社相連):共十社,年輸鹿皮五十張折銀一十二兩。

按下淡水,在偽時只有八社納粟之番。自入聲教,又有四社內(nèi)附,年增餉銀百有余兩。已足征帝德遠被,土地不辟而日擴矣。乃五十四年山豬毛等十社亦聞風(fēng)來效貢職,不敢或后。信乎梯航日出之鄉(xiāng),凡有血氣者之莫不尊親也。封疆末吏,何幸而躬逢其盛哉!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間(每間年征稅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三十兩零六錢八分三厘八毫。

草厝一百零二間(每間年征稅銀二錢一分七厘),共征銀二十二兩一錢三分四厘。

安平鎮(zhèn)瓦厝三十間(每間年征稅銀三錢零三厘八毫),共征銀九兩一錢一分四厘。

水餉

安平鎮(zhèn)渡船三十四只,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dān)(每擔(dān)征銀七分七厘),共征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計載梁頭五千零□十八擔(dān),共征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厘。

港潭六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五所,共征銀二百一十八兩零三分零四毫。

雜稅

罟、罾、■〈罒上令下〉、縺、蠔、■〈纟袞〉、泊三十五張條,共征銀二百六十七兩一錢二分。內(nèi)罟一十一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征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罾二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共征銀八兩四錢;■〈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縺一十一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蠔八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泊二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采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銀一兩零五分),共征銀九十八兩七錢。

蔗車九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共征銀五十兩零四錢??滴跞晷律彳嚩畯?,共征銀一百一十二兩。

存留經(jīng)費(附)

各項正雜餉稅,額銀四千八百五十一兩七錢四分七厘六毫。除解兌兵餉銀二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四分九厘五毫五絲一忽九微,實存支應(yīng)銀一千九百一十兩零五錢九分八厘零四絲八忽一微。內(nèi)支給款目:

分巡臺廈道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征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快手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帶征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聽事吏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知府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零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帶征銀三兩三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征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帶征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帶征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帶征銀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征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帶征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帶征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臺灣府學(xué)齋夫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縣儒學(xué)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本縣學(xué)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征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三厘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帶征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下淡水巡檢司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帶征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圣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圣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鄉(xiāng)飲二次,銀六兩。

習(xí)儀、拜賀、救護,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本縣學(xué)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本縣學(xué)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

存恤孤貧夏冬衣布銀(本縣屬孤貧六十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實給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厘。孤貧月糧(每口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六十六兩二錢六分八厘一毫零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下淡水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帶征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下淡水、楠仔坑、中沖崎、鯽魚潭、岡山、臺灣府等七鋪,每鋪司兵四名共二十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一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十五兩九錢六分,年帶征銀六兩三錢八分四厘),實給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零四厘。

論曰:內(nèi)地郡縣賦役折色者多,臺以新辟海邦,獨就田征榖、計口輸銀者,因地制宜;在圣天子勞來德意,原無內(nèi)外之殊也。至如八社番未種地,土番識番字者每名歲征一石,壯番一石七斗,少壯番一石三斗,番婦亦每口一石。嗟此番黎,蠢愚無知,竭終歲之勤動,以餬其口猶且不足,復(fù)加以丁口之米;至其婦女,亦歲令納米焉。當(dāng)日以初平定,章程草創(chuàng),或未及詳。要之,朝廷蠲租賜復(fù)、澤及萬匯,豈惜此數(shù)千稻谷以重困無知之民哉!倘得男番之米勻減一石、番婦之米盡行豁免,則少一分、民受一分之惠矣?!钢T羅志」所引宋永清賦役之論,蓋有慨乎其言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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