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各階級概況 一、地主與商人 蒙古貴族地主 成吉思汗建立奴隸主的國家以后,蒙古貴族以占有奴隸作為主要的剝削手段。奴隸為主人所私有,不得轉移。術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說:“任何人不得離開他們所屬的千戶、百戶或十戶而另投別的地方。違犯這條法令的人在軍前處死,接納他的人也要嚴加懲罰。”太宗窩闊臺、憲宗蒙哥在對外作戰(zhàn)中,也是依軍功的大小,把不同數(shù)量的人戶賞賜給各級貴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行“漢法”維護金朝統(tǒng)治區(qū)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貴族在各投下,實行五戶絲制,同時開始了對土地的侵占。元朝滅宋時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貴族仍然擄掠大批人戶作為私有的奴隸,甚至迫令降戶為奴。但他們也乘勢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別是原屬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滅宋后,占有田地的蒙古貴族,逐漸轉化為剝削農民的封建地主。
元朝的蒙古貴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權,日益擴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徑。
賜田——蒙古初期只賞賜奴隸人戶,忽必烈滅宋,把南宋官田賜給蒙、漢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斷有占地賜田的記載。賜田多者,如世祖賜撒吉思益都田千頃,武宗賜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頃,文宗賜燕帖木兒平江官地五百頃,順帝兩次賜伯顏田共達萬頃。蒙古貴族在受賜占有的田地上,委派莊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們又依仗權勢,折辱州縣官員,不向官府交納租賦,致使“官司交忿,農民窘竄”。
強占——蒙古貴族恃勢強占民田或官田,據(jù)為己有。世祖忽必烈時,宗王札忽兒強占文安縣地。伯顏、阿朮、阿里海牙等南下滅宋,侵占江南官田。貴族官員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戶,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詔“軍民官勿得占據(jù)民產”。說明元朝初年,強占民田已難于遏止。
延祐七年(一三二○年)買地文書投獻——蒙古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勢力。各州縣官員、地主將官私田地人戶投獻,即可規(guī)避賦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詔書說:“諸人亦不得將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yè),于諸投下處呈獻。”(《通制條格》卷二、《投下收戶》)這從反面說明:投獻的發(fā)展已經與官府的利益發(fā)生了沖突。成宗時,繼續(xù)頒發(fā)禁令,禁止諸王、公主、駙馬接受呈獻的公私田地。但投獻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劉亦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稱官府括地,把黃河退灘地上有主之田,強作荒地投獻給皇子和世■(音剌)。這實際上是強占后再投獻以求庇護。各地“有力富強之家”,也往往投充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職田——元朝初年,規(guī)定各路府州縣官員的職田。上路達魯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職田十六頃,是最高的規(guī)定數(shù)額。但實際上,官員以職田為名,可以多方擴占。官員將職田出租,剝削佃戶。三品官即可有佃戶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也有佃戶三、五十戶。官員對租種職田的佃戶,恃勢任意增租。每畝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達畝征三石。此外,還有其他無名勒索。
蒙古貴族地主除通過多種途徑,占有大量土地,從事封建性的剝削外,他們還因為貴族的特殊地位,每年從皇室頒受大批的金銀幣帛等賞賜,并且占據(jù)山林、房宅、礦冶、海舶等為私產。一些貴族地主還發(fā)放高利貸或占據(jù)行市經商謀利。自蒙古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襲貴族之家,在政治權勢和經濟財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漢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漢族,分稱為漢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會歷史條件的不同,北方的漢人(包括漢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與江南的南人地主,社會經濟狀況也有明顯的差異。
北方漢人地主——“北方”即原屬金朝統(tǒng)治的區(qū)域,在女真的奴隸制轉化到封建制后,女真族和漢族地主的勢力,都在不斷發(fā)展。從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時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統(tǒng)治了北方,中間經過了近半個世紀之久。在這一戰(zhàn)亂頻仍的時期,北方地主階級的狀況,又有了很大的變動。
漢人軍閥地主是僅次于蒙古貴族地主的特權階層。金元之際,各地地主豪強,組織武裝,據(jù)地自保。漢人地主勢力因而迅速發(fā)展。蒙古滅金后,他們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軍閥。在各自統(tǒng)領的地區(qū),掠取財貨,兼并土地。他們不僅擁有軍事、政治的權勢,而且占據(jù)大量的田地,成為漢人地主階級中最富有的階層。
蒙古滅金時期,依據(jù)蒙古奴隸制的傳統(tǒng),簽發(fā)漢人富戶為軍戶。軍戶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頃以內免納稅糧。這些軍戶地主,參加蒙古軍作戰(zhàn),也依慣例可以獲得俘虜以充奴隸。一家占有的驅奴多達數(shù)百,他們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獻于蒙古貴族投下的漢人地主,依靠蒙古貴族的勢力得到保護。
依靠漢人軍閥的漢人官員,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權力。
北方地區(qū)的總的情況是:(一)蒙古貴族地主與漢人軍閥、軍戶、投獻戶、官員地主,占據(jù)絕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權。一般漢人平民地主無法與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諸王投下至漢人軍戶,都還役使相當數(shù)量的驅奴,保留著奴隸制的殘余。因此,北方在戰(zhàn)亂后雖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驅奴不斷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區(qū),在南宋統(tǒng)治時期,漢人地主勢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發(fā)展。隨著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確立,地主自由購置田地出租,涌現(xiàn)出眾多的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元朝滅宋時,忽必烈已逐漸建立起封建的統(tǒng)治秩序。元軍南下作戰(zhàn),也不再單純以擄掠奴隸為目標,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財富。因而,南宋滅亡后,南方的剝削制度和漢人地主的勢力,基本上依然繼續(xù)下來。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員去進行統(tǒng)治。但這些官員只知貪求財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縱?!对湔隆ば滩渴拧肥蛰d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說:“把持官府之人,處處有之,其把持者,杭州為最。每遇官員到任,百計鉆刺,或求其親識引薦,或賂其左右吹噓,既得進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遺,繼以追賀饋送。窺其所好,漸以苞苴。愛聲色者獻之美婦,貪財利者賂之王帛,好奇異者與之玩器。日漸一口,交結已深,不問其賢不肖,序齒為兄弟?!澒傥劾?,吞其釣餌,唯命是聽,欲行則行,欲止則止,”另一件公文說,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專,豪強難制,侮弄省官,有同兒戲。”蒙古色目官員辦理公務,自征榷海運至錢谷簿書,都必須依靠漢人司吏。而這些司吏又多與當?shù)氐刂飨嘟唤Y,或者即是土豪之家,買囑承充。上下交通,表里為奸。路府州縣各級官府大都為當?shù)氐牡刂鞲缓浪殉帧?br/>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縱官府,便可肆無忌憚地擴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萬石,佃戶至二、三千戶。松江大地主曹夢炎,單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數(shù)萬畝,積粟百萬。蒙古人稱他為“富蠻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發(fā),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達萬頃,人稱“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絕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數(shù)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縣所屬五十都的田地,共稅糧六千石,其中五千石來自五十家大地主。這就是說,六分之五的田地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額田租,可繼續(xù)購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權勢的地主乘機據(jù)為己有。大地主豪據(jù)一方,確是“無爵邑而有封君之貴,無印節(jié)而有官府之權”(趙天鱗:《太平金鏡策》)。
南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續(xù),它的種種弊端也都在繼續(xù)發(fā)展。大地主或仗勢侵占民田水利,或隱匿田畝冒名析戶,或逃避賦役,轉嫁給佃戶和貧民,或借糧放債,加倍取息。南宋時期早已存在而無法消除的這些現(xiàn)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侶地主 金、宋統(tǒng)治地區(qū),原來都有大批的僧侶地主。僧道的上層,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級僧道耕作。元朝統(tǒng)治時期,僧侶地主又有進一步的發(fā)展。
元朝以吐著薩迦派的佛教領袖世代為帝師,總領全國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謂“番僧”因而獲有種種特權。江南地區(qū),南宋時禪宗的臨濟宗在江浙一帶盛行。元朝滅宋后,一二八○年,余杭徑山臨濟宗禪師云峰妙高曾來大都,為禪宗爭得繼續(xù)傳教的權利。天臺、華嚴、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還有流傳。忽必烈以僧人楊璉真伽(一說吐著人,一說西夏人)為江南釋教總統(tǒng)。楊璉真伽占有田地二萬三千畝,私庇平民二萬三千戶,仗勢勒索金銀珠寶。各級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產,隱庇平民,不輸租賦。一些僧官甚至凌駕官府,受理民訟,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勢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產。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護國仁王寺,在大都等處直接占有的水陸地和分布在河間、襄陽、江淮等處的田產,共達十萬頃以上,此外,還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護圣寺,在文宗時一次賜田即達十六萬頃。順帝時又賜十六萬頃。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數(shù)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國州圖志》記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余頃,其中一千余頃為佛寺道觀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數(shù)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戶即有五十萬余戶。各地寺院還占據(jù)山林為寺產。許有壬《乾明寺記》說:“海內名山,寺?lián)呤司?,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雖然屬于寺戶,不為私人所有,但實際上為各級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著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產,除來自皇室賞賜和擴占民田外,也還來自漢人地主的托名詭寄或帶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觀可免除差發(fā)賦稅,因而漢人地主將私產托名寺院,規(guī)避差稅。有的富戶使子弟一人出家為僧,便可將全家田產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納稅。有的地主將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這樣,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稅和不再負擔差役。也還有一些地主,名義上布施家產入寺為僧,但仍與妻妾同處,占田出租,與不出家沒有什么區(qū)別,但因此便可逃脫賦役和官府的一切煩擾。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報全國僧尼多至二十一萬三千多人。實際上還要超過此數(shù)。仁宗時,浙西土豪沈明仁,創(chuàng)立白云宗,托名佛教,強占民田二萬頃,糾集徒眾十萬人,蓄發(fā)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個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團。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勢力,據(jù)說男女道徒有三十萬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漢人。江南道教以龍虎山張?zhí)鞄煘槭?,世代相承。?jù)說張?zhí)鞄煛翱v情姬妾,廣置田莊,招攬權勢,凌轢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鄭介夫奏議,《歷代名臣奏議》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諸教派,而以全真為最盛。全真道創(chuàng)始于金代,原來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現(xiàn)實的漢人地主的結集。由于丘處機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請,全真道最先獲得特有的優(yōu)遇,一度大有發(fā)展。元初全真道雖然受到佛教的排擠打擊,但元成宗時又給予優(yōu)容。道士(先生)得與佛徒一樣可免除賦稅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發(fā)營田,與妻子同居,縱情享樂。元初名儒,如王鶚、姚樞、王磐、竇默等也都與道徒往還。道土地主成為漢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階層。
元代社會中的景教徒(也里可溫)和伊斯蘭教士(答失蠻),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樣地受到免除賦役的優(yōu)遇。元初曾有過也里可溫、答失蠻,僧、道“種田入租,貿易輸稅”的詔敕。(《元史·世祖紀》)可見景教、伊斯蘭教也有人占田業(yè)農,但他們大多數(shù)人還是以經商作為主要職業(yè)。一些貴族教徒入仕元朝,成為各級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業(yè),隨著土地租佃制的確立而得到迅速的發(fā)展。以經商為業(yè)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財富,形成富有的階級。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侶也都兼營商業(yè)。
這種狀況,在元代也基本上繼續(xù)下來。
元代社會中的色目人,多數(shù)是商人。他們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僅次于蒙古人的優(yōu)越待遇。這是元代社會特有的現(xiàn)象。但色目商人的狀況,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窩闊臺統(tǒng)治時代,俘虜?shù)氖止I(yè)工匠是作為奴隸而役使于生產,商業(yè)也只是為了滿足奴隸主對奢侈品的需求。蒙古軍隊侵入中亞和波斯后,降服的商人不只為蒙古貴族提供各種珍寶,而且?guī)椭晒沤y(tǒng)治者去進行對人民的剝削。奧都剌合蠻和阿合馬便是他們的政治代表。他們隨從蒙古皇帝來到中原地區(qū),并且成為高級官員,倡導以“撲買課程”“羊羔兒息”等剝削方法,為蒙古統(tǒng)治者掠奪人民的財富,為色目商人提供謀利的通途。蒙古貴族對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獲有一定的特權。他們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諸玉的近侍,并成為蒙古貴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時,沿海港岸本來居住著大批的“蕃商”。他們在元代也被稱為“色目人”。但他們不同于阿合馬一類的官員,而是專以經商為主,往來貿易。元朝統(tǒng)一全國后,與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從西域轉到南海,“色目”商人從海道而來的人數(shù)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壽庚。蒲氏原為阿刺伯商人,南宋時在廣州經商,成為當?shù)氐母缓?,后來遷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壽庚和兄蒲壽■助南宋平定海盜,被任為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壽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為閩廣大部督兵馬招討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書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諸國,招徠外商貿易。蒲壽庚在元朝作官,只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貿易,與阿合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蓮,有海船八十艘從事貿易,死后家藏珍珠多達一百三十石。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護,進行非法的海外貿易,從中獲取暴利。
漢族商人也擁有巨大的財富。揚州富商曹氏死后,因爭奪家產發(fā)生訴訟。曹氏奴劉信甫賄賂官府等費,數(shù)至巨萬,全由自己償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鉅夫《雪樓集》記載一個棄官經商的姚姓,在大部經商十年,累資巨萬。鹽商自宋代以來即稱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時,因國庫空虛,得鹽商輸入銀兩,才得舉行朝會,頒發(fā)賞賜。楊維幀《鹽商行》詩:“人生不愿萬戶侯,但愿鹽利淮西頭”?!胞}商本是賤家子,獨與王家埒富豪。”說明鹽商的豪富已足以與王侯相比。
漢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權勢之家,有些則交結權貴,壟斷貿易。還有一種是由官府備資,并且提供特權條件,交由商人代營的商業(yè)。這種組織名叫斡脫。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詔書說:“數(shù)年以來,所在商賈多為有勢之家,占據(jù)行市,豪奪民利,以致商賈不敢往來,物價因而涌貴”。色目豪商還勾結蒙漢臣僚,以向皇帝呈獻寶貨為名,邀取十數(shù)倍的回賜,稱為“中賣寶物”。泰定帝時,應償付“中賣寶物”商人的寶價,多達四十萬錠,約等于全國一年包銀差發(fā)十一萬錠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寶商,獲利最大,遠超過其他商人。
二、驅奴與農民 驅奴 蒙古奴隸主在建國初期的對外作戰(zhàn)中,俘擄到大量的奴隸。成吉思汗“札撤”規(guī)定:軍將在陣前俘獲人口,即為私有奴隸。元朝建立后,蒙古軍將俘掠奴隸的慣例,并未能改易。阿里海牙在對宋作戰(zhàn)中,即在湖廣俘降民三千八百戶為奴。
新疆吐魯番發(fā)現(xiàn)元代善斌賣身契蒙古貴族占有大量的奴隸,分布在北方的廣大地區(qū),稱為“驅奴”。這些俘掠的驅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內的北方漢人和一部分西征時遷來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隸制的發(fā)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債、犯罪或被販賣而淪為奴隸。武宗至大時,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貧民南逃,把子女出賣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隸甚至被販運到西域或海南。奴隸制度推行于漢人地區(qū)后,北方破產的農民,往往因償債典身或賣身為奴。江南地區(qū)也因而出現(xiàn)了變相的奴婢買賣。蒙古奴隸制的滲入,嚴重地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
元朝法令明確規(guī)定了驅奴與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隸和錢物一樣屬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隸有罪,主人可以專殺。以后,雖然規(guī)定要把有罪奴隸交由官府處治。但如果奴隸打罵主人,主人打死奴隸,無罪。主人故殺無罪奴婢,也只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殺奴隸,還要再減罪一等。元律規(guī)定,私宰牛馬,杖一百。奴隸的法律地位,還不如牛馬。主人甚至對奴隸私置枷鎖禁鋼,刺面割鼻。奴隸遭受主人壓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處死。奴隸可以被當作牲畜一樣地買賣。元初,大都有馬市、牛市、羊市,也有人市,買賣奴婢。奴隸在法律上低于一般良民的地位。良民打死別人的奴隸,只杖一百七,罰燒埋銀五十兩。奴隸不能與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為奴,仍屬主人所私有,稱為“怯憐口”(家生子)。奴隸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稱為闌遺(不蘭奚)奴婢。如主人認領,仍交歸原主。驅奴既為主人的私產,完全聽從主人的驅使,用以擔負家內勞役,也用來從事農牧生產或軍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諸王役屬的工匠,也多是奴隸。(見后)
蒙古奴隸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漢族地區(qū)得到更大的發(fā)展。一二三四年,金朝滅亡。窩闊臺即下令,凡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者為驅口,在外住坐者,隨處附籍為民。隨著封建關系的發(fā)展,蒙古貴族的私奴,主要是從事手工業(yè)的奴隸也往往由他們自備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納實物或納錢。這些現(xiàn)象反映著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但元朝一代,驅奴一直作為一個被壓迫的階級而存在。人數(shù)是眾多的。
佃戶 宋代農村中,地主出租土地剝削佃戶的租佃制關系,得到普遍的發(fā)展。金朝統(tǒng)治的北方,在經歷了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后,租佃制也在逐漸推廣。但是,在金元之際約半個世紀的戰(zhàn)亂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一批佃戶被俘掠做驅奴,一批佃戶被迫投充豪門求自保,也還有大批農民陸續(xù)逃往江南。
元朝滅宋時,已在江南實行維持原有制度的方針,因而南宋農村的社會關系,在元代并未發(fā)生重大的變動。廣大佃戶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時,江南大地主不斷擴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戶數(shù)千家,多至萬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戶數(shù)萬。地主向佃戶收租,一般仍流行對半分制。南宋以來形成的多種名目的額外勒索,也都繼續(xù)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個官員奏報說:主家對佃戶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發(fā)。江浙省臣報告說:“江南佃民,沒有自己的產業(yè),在富家佃種田土。遇到青黃不接,水旱災害,多在田主家借債貸糧,接濟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戶把收得的糧米盡數(shù)償還本刊,還是不夠,便只有抵當人口,準折物業(yè),以致逃移?!钡刂鬟€以“奪佃”作為威逼佃戶、提高租額、加重剝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職田,則依仗權勢,肆意敲剝。袁介《踏災行》詩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當衣物,租佃官田三十畝,苦旱無收,縣官卻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淪為乞丐,只好賣了兒女交租。
無田的佃戶,依附于地主的田地,處于無權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機勒索財物。如無力交納,便不能成親。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驅奴那樣合法買賣。但田主典賣田地時,將佃客計數(shù)立契典賣。田主可以隨意打罵佃戶,甚至任情生殺。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說道:“亡宋以前主戶生殺佃戶,視若草芥。自歸附以來,少革前弊?!钡聦嵣系钁粢仓挥新愿哂隍屌谋百v待遇。元朝法律規(guī)定,“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钡刂鞔蛩赖钁簦豁殐斆?,而和主人打死驅奴一樣只受杖罰,只不過是杖罰較重。在驅奴制盛行的元代,擁有良民身分的佃戶,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實際上都近于驅奴。
自耕農戶 元代農民中自耕農戶大量減少,這是因為北方的自耕農在戰(zhàn)亂中大量被掠為驅奴,又有大量農戶淪為權豪的部曲(農奴)。東平嚴氏集團的將校,即占民為部曲戶,稱為“腳寨”。蒙古貴族在城市近郊和軍兵駐所,強占大片民田作牧場,也迫使大批自耕農戶流離失所。幸存的自耕農,和地主一起被列為“民戶”,要負擔繁重的丁稅、地稅和多種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報,自北方內地流移江南逃避賦役的農民已有十五萬戶。以后,這種人口南流的趨勢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產原來較為發(fā)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樣長期戰(zhàn)亂的破壞,但是,隨著土地兼并和租佃關系的發(fā)展,自耕農也越來越多地淪為佃戶?!对湔隆舨课濉肥珍浀囊粋€公文說:“江南佃民,多無己產,皆于富豪佃種田土。”同書《圣政·二》杭州官員的奏報說:“蠻子百姓每,不似漢兒百姓每,富戶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無田地,種著富戶每的田地”。這所謂百姓,即是良民。這個公文只是反映出北方租佃關系的薄弱和驅奴制的盛行,并不說明漢人自耕農的眾多。但是,它恰恰說明了江南地區(qū)農民多是佃戶,自耕農為數(shù)甚少,處于不被重視的地位。
三、工匠與傭工 元朝統(tǒng)治時期,手工業(yè)中也存在著不同制度并存的情況。蒙古貴族早期俘掠的手工業(yè)者,完全處于奴隸地位。元朝建立后,官府的工匠,仍獨立編為匠戶,但可以不承擔其他賦役。江南地區(qū),南宋已出現(xiàn)在作坊中工作的傭工,元代仍繼續(xù)存在。至于與農業(yè)相結合的個體手工業(yè),則仍如汪洋大海遍布農村。元代手工業(yè)由此呈現(xiàn)出極為復雜的局面。
工奴 蒙古奴隸主國家建立后,在對外作戰(zhàn)中俘掠了大量的各族工匠。蒙古貴族對抵抗他們而失敗的敵人,往往大批殺死,只留下有手藝的工匠帶回。這些被俘擄來的工匠在蒙古草原成為工奴,他們在匠官的嚴格監(jiān)督下進行各種手工勞作。一二一七年匠官史天倪所屬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糧斷絕,十死七八。成吉思汗解除禁采松實的命令,才使幸存者勉強活命。奴隸的處境,十分悲慘。太宗窩闊臺時蒙古貴族把一部分俘擄來的工奴寄留在內地,派官員管理,讓他們“自備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納”;或者折納錢物。但仍有大量工奴被帶到蒙古草原,成為官私奴隸。定宗貴由時,來到蒙古的基督教士普蘭諾·迎賓記載他的見聞說:工奴們“缺吃少喝,衣服襤褸”,“有些人的主人如此邪惡,什么也不供給他們。因為在替主人做完大量工作后,他們除非從必需的休息和睡眠中偷出時間外,再沒有時間來為自己工作——如果他們有妻子和住所,他們就能如此做。我曾見過他們常常穿著皮褲而裸著身子在炙熱的陽光下工作,在冬天則忍受著極度的嚴寒。我見到過有人因嚴寒而凍掉手指和腳指,我也聽說過因同樣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毀壞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滅金后,曾在金朝統(tǒng)治下的北方地區(qū),幾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業(yè)者調集京師,分類置局,編為匠戶,屬于與民戶不同的匠籍。匠戶要世代承襲為工匠,“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官府把工匠編為什伍,設官管領。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原在和林及弘州等處的匠局陸續(xù)遷來大都和上都。滅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簽發(fā)匠戶。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萬,立局院七十余所,每歲定造幣縞、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撥簽的匠戶三十萬中汰選十萬九千余戶,其余縱令為民戶。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機構下分設有各種匠局;全國各州縣也依其土產設局,從事各種手工業(yè)勞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襲其業(yè),婚姻不能自主。這種制度顯然是由工奴演變而來。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給口糧。一般匠人每戶以四口為限,正身每月給米三斗、鹽半斤,其家屬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驅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驅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戶中扣發(fā)口糧、私增工課等敲詐勒索經常發(fā)生,匠戶遭受著官府的多方剝奪。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絲鈔,有田四頃以內者免征稅糧,不當差徭雜泛。匠人在應役之暇,還可在家工作。少數(shù)有較高手藝的匠戶可因而致富,自開鋪席買賣甚至蓄買驅奴。因此,一些民戶寧愿投屬匠籍。
散處在地方州縣特別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況又有所不同。這些工匠絕大多數(shù)原來是散居鄉(xiāng)村中與農業(yè)相結合的小手工業(yè)者。他們從數(shù)十百里外被強征入局,所得衣糧又多為匠局官吏所中飽。一家生活,常無著落。官府強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業(yè),如抄紙、作木、雜色工人被強征去織造局。這些手工業(yè)者無法應役,只好出資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傾家破產,被迫逃亡。
江南地區(qū),南宋時手工業(yè)較為發(fā)達。元朝強征工匠,破壞了手工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傭工 南宋時,江南地區(qū)的某些行業(yè)中,已存在擁有數(shù)人甚至十數(shù)人的手工作坊,雇傭匠人進行生產。這種情況,在元朝一代依然繼續(xù)存在。元末徐一夔記杭州城相安里“有饒于財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一唱眾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他記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將壓,杼機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數(shù)人,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又說這些傭工每日得傭錢二百,有技藝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別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傭他(《始豐稿·織工對》)。這些傭工的社會、法律地位與佃戶約略相當。宋律有傭雇的“人力”“女使”,與“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規(guī)定:“諸傭雇者,主家或犯惡逆及侵損己身,許訴官;余非干己,不許告訐,著為制?!边@同佃戶告地主的處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謂“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稱呼。他們原來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內,根據(jù)契約與主人發(fā)生主雇關系;當限滿贖身后,與主人的主雇關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襲而來。
(二)賦役制度 元朝建國以前,金、宋統(tǒng)治地區(qū)的社會經濟狀況有著很大的差異。蒙古滅金時,北方地區(qū)經歷了巨大的動亂。元朝滅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項制度。這就更為加深了北方與江南的差別。《元史·食貨志》記載元朝的賦稅制度說:“其取于內郡(北方)者,曰丁稅,曰地稅?!薄叭∮诮险?,曰秋稅,曰夏稅?!北狈胶徒?,明確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賦稅制。
元朝沿襲唐、宋以來的戶等制度,根據(jù)居民的財產多寡,劃分為三等,每等又區(qū)分為三級,即所謂三等九甲,政府置為鼠尾文簿?!俺姂?、人匠各另攢造,其余站戶、醫(yī)卜、打捕鷹房、種田、金銀銑冶、樂人等一切諸色戶計,與民戶一體推定,鼠尾類攢將來??普鞑畎l(fā),據(jù)站戶馬錢祗應,打捕鷹房合納皮貨、鷹隼,金銀鐵冶合辦本色,及諸色戶所納物貨,并驗定到鼠尾合該鈔數(shù),折算送納?!保ā锻ㄖ茥l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稅、地稅與科差 北方的賦稅包括丁稅、地稅和科差。
丁稅和地稅窩闊臺八年(一二三六年),規(guī)定民戶成丁每年納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驅丁減半,老幼免征。民戶從事耕種,或根據(jù)牛具的數(shù)字,或根據(jù)土地的等級而征稅。一般說來,“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則驗地,官吏、商賈則驗丁。以后科取的數(shù)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納五斗,遞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稅?!皡f(xié)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稅糧入倉,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輸納遠倉則每粟一石折納輕赍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元朝在北方地區(qū)實行丁、地稅并行的制度。丁稅三石,畝稅三升,是丁稅十倍于畝稅。這對于僅有小塊土地的數(shù)口之家的農民說來,無疑是沉重的負擔,但田連阡陌的地主豪富,卻因而獲益。驅丁只納丁稅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擁有驅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絲料和包銀兩大項。窩闊臺八年行“五戶絲”制,投下戶每兩戶出絲一斤輸官;五戶出絲一斤輸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國后,改行“二五戶絲法”。民戶每十戶輸絲十四斤,漏籍老幼戶納絲一斤。絲料負擔大為增加。包銀在蒙哥統(tǒng)治時期便正式定為稅目。每戶征銀四兩(原為六兩)并聽以他物輸納。忽必烈即位后,規(guī)定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凡當差戶為包銀鈔四兩(鈔二兩合銀一兩),較前減輕了一半。投下戶的包銀原由本投下與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頓后,包銀全歸朝廷。各種戶計的負擔也有不同。在元管戶中有只納絲而不課包銀的“只納系官絲戶”、“只納系官五戶絲戶”和“減半科戶”(每戶只納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等等,絲料、包銀之外,官吏的俸鈔也依戶等高下分攤,全科戶一兩,減半戶五錢。
養(yǎng)馬和拘刷養(yǎng)馬是北方人民的一項特殊負擔。元朝官府在兩都附近飼養(yǎng)著大批馬駝,供皇帝貴族取乳和乘騎,每年向人民征收馬草飼料。成宗時,行鹽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運河間鹽,計口俵食京畿郡縣之民,秋成驗數(shù)輸草,以供飼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則分別驅馬就食于河北郡縣;再不足則并征芻于陜西等地。為了便利于牧馬,大部的鄰近郡縣禁止秋后翻地。官府還禁止用馬拽車、拽碾、耕地。元朝還以征戍和邊地缺馬為名,進行無償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規(guī)模的刷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達十萬匹。成宗以后又屢次進行拘刷,造成民間馬匹缺乏,嚴重影響生產。
二、江南的兩稅制 兩稅元朝在江南基本上沿用南宋依地畝征稅的夏秋兩稅制。忽必烈滅宋時,曾規(guī)定“其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湖泊課程,從實辦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節(jié)上供、經總制錢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并且規(guī)定除江東、浙西外,其余地區(qū)只征秋稅。斗斜也沿用宋文思院的舊斗(宋斗一石約當元七斗)。成宗元貞以后,始征江南夏稅,并規(guī)定秋稅只令輸租,夏稅則據(jù)稅糧輸鈔。每稅糧一石,視不同地區(qū),輸鈔三貫、二貫、一貫,一貫七百文、一貫五百文不等,折納木棉、布、絹、絲、綿等物。折輸之物,各隨時價的高下以定值。只有湖廣地區(qū)在阿里海牙任行省時罷行夏稅,依中原例改課門攤,每戶一貫二錢,所收總額超過夏稅五萬余錠。但到成宗大德初,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每稅糧一石輸三貫四錢以上,因之較江浙、江西稍重。此外,政府規(guī)定諸王、公主、駙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準中原五戶絲數(shù),分賜給諸投下,謂之“江南戶鈔”。
經理與助役元朝在江南行兩稅,以地畝為賦稅的主要依據(jù),就必須對田畝的數(shù)字和產權的轉移不斷查核。忽必烈時曾在個別地區(qū)經理田畝。仁宗時又在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區(qū)大規(guī)模進行經理,遭到占田隱稅的地主勢力的梗阻,而被迫作罷。在田賦上詭名寄戶、飛隱走貼、虛增張并等種種弊端,紛紜雜出,官府無法制止。
稅糧不均自然也造成役法的紊亂。泰定初,江西地區(qū)創(chuàng)行所謂助役糧。其法“凡民田百畝,令以三畝入官,為受役者之助”,“具書于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余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趙璉在浙東,建議以八郡屬縣坊正為雇役,里正用田賦以均之。余姚、婺州、上虞也都在屬內丈實田畝,編行“魚鱗冊”。按民戶財產和稅額多少編制的“鼠尾冊”,作為服役的依據(jù)。
三、徭役和差役 元朝把大部分徭役作為專業(yè),分撥一部分人戶世代擔負,如站戶(負擔驛站鋪馬)、獵戶、鹽戶、窯戶、礦冶戶、運糧船戶等等,這些人戶與民戶異籍。民戶不負擔這些專業(yè)性的徭役,但這些專業(yè)戶計負擔的其他徭役則由民戶按戶等分擔。
徭役民戶所負擔的徭役,名目繁多,如筑城、排河、運糧、采打、木植、造作船只器甲、馬草等等,都自民間征發(fā)。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發(fā)成千上萬的民夫來采運木石。一二八六年河決開封、祥符等十五處,調南京民夫二十萬余分筑堤防。元朝侵略日本,在江南拘刷水手,打造戰(zhàn)船。行省官依各道戶計,敷派船數(shù)。被征發(fā)的丁夫離家五六百里應役,凍死病死者不計其數(shù)。諸如此類的搖役,由官府依據(jù)一時的需要而任意征發(fā),民眾的負擔是無限止的。
元朝還繼承前代的“和雇”制,由官府出價,向民間強迫雇傭勞力、車輛。官府所出工價往往不足十之二三,而且多被官員中飽。名為“和雇”,其實是變相的徭役。
職役職役包括里正、主首、社長、庫子等名目。里正秉承官府的指令,管理里社居民;主首催辦賦稅;社長功課農桑,糾監(jiān)非違;庫子管理倉庫,主要由上等戶計承充。擔負職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富有者在里社任職役,可以假仗官勢,侵漁百姓。貧弱者任職役則被官吏敲榨,窮于應付,賠累而無法償清。因此,“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保ā锻踔椅墓肪砭牛┢矫袢温氁奂葻o法應付官吏之勒索,又無以責豪紳之拖欠,往往因此而傾家蕩產。
里社制度里社制度是繼承前代的村社制而又有所強化。元朝法令規(guī)定: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選擇年高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社內居民中,“或不務本業(yè),或出入不時,或服用非常,或飲食過分,或費用無節(jié),或原貧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結游情”(《通制條格》卷十六)等情況,社長都嚴加監(jiān)視。對于“游手好閑,不遵父母兄長教令,兇徒惡黨之人”,先由社長進行教訓。如不改正,便籍記姓名,等候提點官到來時,在社眾前審問是實,于門前粉壁,大字書寫不務本業(yè),游情、兇惡等名目。如本人知恥改過,則可由社長保明,報告官府,毀去粉壁。對所謂終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應派夫役,即遣使替民應役,直至悔過自新,方許除籍。社長對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覺察,致有人戶違犯者,則驗輕重責罰。元朝又規(guī)定:“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薄爸T關廂店戶,居??吐茫撬R,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通過里社和這一系列的規(guī)定,元朝官府對各地居民進行著嚴密的控制。
四、課程 元朝所謂課程,主要是指工商稅課,包括歲課、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抽分、額外課等名目。
歲課歲課包括山林川澤之產,如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堿、竹木之類。這些大都是在產地撥出民戶,設官開采;或就令認包采煉,因其呈獻而定為歲入之課。元朝初期,課額各有一定,“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后來,官吏以增課為能,因緣為奸,至于橫征暴取,無所底止。如無為礬課,初歲課鈔一百六錠多,續(xù)增至二千四百錠。這個數(shù)目大多是斂剝富民、刻奪吏俸,甚至停給灶戶工本湊足。結果是迫使冶戶流亡、生產停閉。甚至有的地方,事實上并無該種產品,但官府徇私作偽,百姓卻憑空增負賠累。如寧國路民六百戶鑿山冶銀,歲額二千四百兩,實際上卻是市銀以輸官,根本不是從山中開采。富州本不產金,奸民勾結官府,募淘金戶三百,散住他郡采金以獻。歲課從四兩累增至四十九兩。到后來三百戶所存不足十一,又貧不聊生,官府于是責民代輸。
鹽課鹽是官府的專賣品。在產鹽的地區(qū),設立場官,役使灶戶煎煮,勞作十分沉重。每鹽一引,重四百斤,窩闊臺時期價銀一十兩,忽必烈時,減為七兩,又改為中統(tǒng)鈔九貫。至元二十六年(一二八九年)增為五十貫,成宗元貞二年(一二九六年)增至六十五貫。以后又累累增騰,至仁宗延祐二年(一三一五年)達一百五十貫,較之元初上漲十六倍多。法令規(guī)定凡偽造鹽引者斬,籍沒具家產以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并籍其財產的半數(shù)。鹽的行銷各有郡邑。商人買到鹽引后,持引至指定的鹽場取鹽,然后到劃定的行鹽地區(qū)販賣。犯界者減私鹽一等科罪,鹽的一半沒官,一半賞告者。這不但給商業(yè)活動帶來限制,也給百姓帶來很多的禍害。很多地區(qū)因受行鹽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就近購買,被迫遠道高價販運。官府又往往把鹽均數(shù)科賣,強事俵派百姓,以牟取暴利。黃溍指出:“厥今東南為民病者,莫甚于鹽。始則亭戶患其耗而不登,次則商旅患其滯而不通,及均敷科買之法行而編民之家無貧富莫不受其患。況夫吏得肆其奸,則民之不堪益甚矣!”(《麗水縣善政記》)鹽專賣是元朝國家收入的大宗。天歷初,每歲總入為七百六十萬一千余錠。據(jù)說“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
茶課茶的專賣,大體承襲宋朝的舊制。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部收入才只有中統(tǒng)鈔一千二百余錠。其法最初有長引、短引之分,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其后廢長引,稅率也一增再增。仁宗延祐五年(一三一八年),行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一三二○年)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如徽州、寧國、廣德等三郡茶課初止三千余錠,其后屢增至十八萬錠。茶農因為茶稅太重,更加上務官的勒索,無法應付,往往只得砍伐茶株而改從他業(yè)。
商稅元初規(guī)定,商稅三十分取一。市舶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為抽分;在販賣中再征取商稅。桑哥當政時,大增天下商稅;其后累有增高。據(jù)后來文宗天歷年間的記載,總入之數(shù),較至元七年定額不啻百倍。五六十年時間內,各種稅課都有數(shù)十倍或百倍的增高,這一方面是交鈔迅速貶值的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苛征暴斂,稅網(wǎng)越來越密,取數(shù)越來越高了。
和買元朝也繼承前代的“和買”制,向各地強行收購土產,按戶攤派。名義上由官府作價出錢,實際上作價不到實價的一半,而且往往拖延三五年不付價。官吏又從中作弊,多方敲剝。
元朝的蒙古貴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權,日益擴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徑。
賜田——蒙古初期只賞賜奴隸人戶,忽必烈滅宋,把南宋官田賜給蒙、漢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斷有占地賜田的記載。賜田多者,如世祖賜撒吉思益都田千頃,武宗賜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頃,文宗賜燕帖木兒平江官地五百頃,順帝兩次賜伯顏田共達萬頃。蒙古貴族在受賜占有的田地上,委派莊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們又依仗權勢,折辱州縣官員,不向官府交納租賦,致使“官司交忿,農民窘竄”。
強占——蒙古貴族恃勢強占民田或官田,據(jù)為己有。世祖忽必烈時,宗王札忽兒強占文安縣地。伯顏、阿朮、阿里海牙等南下滅宋,侵占江南官田。貴族官員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戶,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詔“軍民官勿得占據(jù)民產”。說明元朝初年,強占民田已難于遏止。
延祐七年(一三二○年)買地文書投獻——蒙古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勢力。各州縣官員、地主將官私田地人戶投獻,即可規(guī)避賦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詔書說:“諸人亦不得將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yè),于諸投下處呈獻。”(《通制條格》卷二、《投下收戶》)這從反面說明:投獻的發(fā)展已經與官府的利益發(fā)生了沖突。成宗時,繼續(xù)頒發(fā)禁令,禁止諸王、公主、駙馬接受呈獻的公私田地。但投獻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劉亦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稱官府括地,把黃河退灘地上有主之田,強作荒地投獻給皇子和世■(音剌)。這實際上是強占后再投獻以求庇護。各地“有力富強之家”,也往往投充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職田——元朝初年,規(guī)定各路府州縣官員的職田。上路達魯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職田十六頃,是最高的規(guī)定數(shù)額。但實際上,官員以職田為名,可以多方擴占。官員將職田出租,剝削佃戶。三品官即可有佃戶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也有佃戶三、五十戶。官員對租種職田的佃戶,恃勢任意增租。每畝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達畝征三石。此外,還有其他無名勒索。
蒙古貴族地主除通過多種途徑,占有大量土地,從事封建性的剝削外,他們還因為貴族的特殊地位,每年從皇室頒受大批的金銀幣帛等賞賜,并且占據(jù)山林、房宅、礦冶、海舶等為私產。一些貴族地主還發(fā)放高利貸或占據(jù)行市經商謀利。自蒙古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襲貴族之家,在政治權勢和經濟財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漢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漢族,分稱為漢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會歷史條件的不同,北方的漢人(包括漢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與江南的南人地主,社會經濟狀況也有明顯的差異。
北方漢人地主——“北方”即原屬金朝統(tǒng)治的區(qū)域,在女真的奴隸制轉化到封建制后,女真族和漢族地主的勢力,都在不斷發(fā)展。從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時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統(tǒng)治了北方,中間經過了近半個世紀之久。在這一戰(zhàn)亂頻仍的時期,北方地主階級的狀況,又有了很大的變動。
漢人軍閥地主是僅次于蒙古貴族地主的特權階層。金元之際,各地地主豪強,組織武裝,據(jù)地自保。漢人地主勢力因而迅速發(fā)展。蒙古滅金后,他們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軍閥。在各自統(tǒng)領的地區(qū),掠取財貨,兼并土地。他們不僅擁有軍事、政治的權勢,而且占據(jù)大量的田地,成為漢人地主階級中最富有的階層。
蒙古滅金時期,依據(jù)蒙古奴隸制的傳統(tǒng),簽發(fā)漢人富戶為軍戶。軍戶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頃以內免納稅糧。這些軍戶地主,參加蒙古軍作戰(zhàn),也依慣例可以獲得俘虜以充奴隸。一家占有的驅奴多達數(shù)百,他們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獻于蒙古貴族投下的漢人地主,依靠蒙古貴族的勢力得到保護。
依靠漢人軍閥的漢人官員,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權力。
北方地區(qū)的總的情況是:(一)蒙古貴族地主與漢人軍閥、軍戶、投獻戶、官員地主,占據(jù)絕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權。一般漢人平民地主無法與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諸王投下至漢人軍戶,都還役使相當數(shù)量的驅奴,保留著奴隸制的殘余。因此,北方在戰(zhàn)亂后雖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驅奴不斷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區(qū),在南宋統(tǒng)治時期,漢人地主勢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發(fā)展。隨著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確立,地主自由購置田地出租,涌現(xiàn)出眾多的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元朝滅宋時,忽必烈已逐漸建立起封建的統(tǒng)治秩序。元軍南下作戰(zhàn),也不再單純以擄掠奴隸為目標,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財富。因而,南宋滅亡后,南方的剝削制度和漢人地主的勢力,基本上依然繼續(xù)下來。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員去進行統(tǒng)治。但這些官員只知貪求財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縱?!对湔隆ば滩渴拧肥蛰d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說:“把持官府之人,處處有之,其把持者,杭州為最。每遇官員到任,百計鉆刺,或求其親識引薦,或賂其左右吹噓,既得進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遺,繼以追賀饋送。窺其所好,漸以苞苴。愛聲色者獻之美婦,貪財利者賂之王帛,好奇異者與之玩器。日漸一口,交結已深,不問其賢不肖,序齒為兄弟?!澒傥劾?,吞其釣餌,唯命是聽,欲行則行,欲止則止,”另一件公文說,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專,豪強難制,侮弄省官,有同兒戲。”蒙古色目官員辦理公務,自征榷海運至錢谷簿書,都必須依靠漢人司吏。而這些司吏又多與當?shù)氐刂飨嘟唤Y,或者即是土豪之家,買囑承充。上下交通,表里為奸。路府州縣各級官府大都為當?shù)氐牡刂鞲缓浪殉帧?br/>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縱官府,便可肆無忌憚地擴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萬石,佃戶至二、三千戶。松江大地主曹夢炎,單是所占淀山湖的湖田就有數(shù)萬畝,積粟百萬。蒙古人稱他為“富蠻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發(fā),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達萬頃,人稱“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絕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數(shù)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縣所屬五十都的田地,共稅糧六千石,其中五千石來自五十家大地主。這就是說,六分之五的田地為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額田租,可繼續(xù)購置土地。南宋亡后,有些官田也被有權勢的地主乘機據(jù)為己有。大地主豪據(jù)一方,確是“無爵邑而有封君之貴,無印節(jié)而有官府之權”(趙天鱗:《太平金鏡策》)。
南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續(xù),它的種種弊端也都在繼續(xù)發(fā)展。大地主或仗勢侵占民田水利,或隱匿田畝冒名析戶,或逃避賦役,轉嫁給佃戶和貧民,或借糧放債,加倍取息。南宋時期早已存在而無法消除的這些現(xiàn)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侶地主 金、宋統(tǒng)治地區(qū),原來都有大批的僧侶地主。僧道的上層,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級僧道耕作。元朝統(tǒng)治時期,僧侶地主又有進一步的發(fā)展。
元朝以吐著薩迦派的佛教領袖世代為帝師,總領全國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謂“番僧”因而獲有種種特權。江南地區(qū),南宋時禪宗的臨濟宗在江浙一帶盛行。元朝滅宋后,一二八○年,余杭徑山臨濟宗禪師云峰妙高曾來大都,為禪宗爭得繼續(xù)傳教的權利。天臺、華嚴、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還有流傳。忽必烈以僧人楊璉真伽(一說吐著人,一說西夏人)為江南釋教總統(tǒng)。楊璉真伽占有田地二萬三千畝,私庇平民二萬三千戶,仗勢勒索金銀珠寶。各級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產,隱庇平民,不輸租賦。一些僧官甚至凌駕官府,受理民訟,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勢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產。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護國仁王寺,在大都等處直接占有的水陸地和分布在河間、襄陽、江淮等處的田產,共達十萬頃以上,此外,還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護圣寺,在文宗時一次賜田即達十六萬頃。順帝時又賜十六萬頃。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數(shù)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國州圖志》記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余頃,其中一千余頃為佛寺道觀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數(shù)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戶即有五十萬余戶。各地寺院還占據(jù)山林為寺產。許有壬《乾明寺記》說:“海內名山,寺?lián)呤司?,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雖然屬于寺戶,不為私人所有,但實際上為各級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著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產,除來自皇室賞賜和擴占民田外,也還來自漢人地主的托名詭寄或帶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觀可免除差發(fā)賦稅,因而漢人地主將私產托名寺院,規(guī)避差稅。有的富戶使子弟一人出家為僧,便可將全家田產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納稅。有的地主將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這樣,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稅和不再負擔差役。也還有一些地主,名義上布施家產入寺為僧,但仍與妻妾同處,占田出租,與不出家沒有什么區(qū)別,但因此便可逃脫賦役和官府的一切煩擾。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報全國僧尼多至二十一萬三千多人。實際上還要超過此數(shù)。仁宗時,浙西土豪沈明仁,創(chuàng)立白云宗,托名佛教,強占民田二萬頃,糾集徒眾十萬人,蓄發(fā)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個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團。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勢力,據(jù)說男女道徒有三十萬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漢人。江南道教以龍虎山張?zhí)鞄煘槭?,世代相承。?jù)說張?zhí)鞄煛翱v情姬妾,廣置田莊,招攬權勢,凌轢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鄭介夫奏議,《歷代名臣奏議》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諸教派,而以全真為最盛。全真道創(chuàng)始于金代,原來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現(xiàn)實的漢人地主的結集。由于丘處機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請,全真道最先獲得特有的優(yōu)遇,一度大有發(fā)展。元初全真道雖然受到佛教的排擠打擊,但元成宗時又給予優(yōu)容。道士(先生)得與佛徒一樣可免除賦稅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發(fā)營田,與妻子同居,縱情享樂。元初名儒,如王鶚、姚樞、王磐、竇默等也都與道徒往還。道土地主成為漢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階層。
元代社會中的景教徒(也里可溫)和伊斯蘭教士(答失蠻),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樣地受到免除賦役的優(yōu)遇。元初曾有過也里可溫、答失蠻,僧、道“種田入租,貿易輸稅”的詔敕。(《元史·世祖紀》)可見景教、伊斯蘭教也有人占田業(yè)農,但他們大多數(shù)人還是以經商作為主要職業(yè)。一些貴族教徒入仕元朝,成為各級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業(yè),隨著土地租佃制的確立而得到迅速的發(fā)展。以經商為業(yè)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財富,形成富有的階級。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侶也都兼營商業(yè)。
這種狀況,在元代也基本上繼續(xù)下來。
元代社會中的色目人,多數(shù)是商人。他們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僅次于蒙古人的優(yōu)越待遇。這是元代社會特有的現(xiàn)象。但色目商人的狀況,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窩闊臺統(tǒng)治時代,俘虜?shù)氖止I(yè)工匠是作為奴隸而役使于生產,商業(yè)也只是為了滿足奴隸主對奢侈品的需求。蒙古軍隊侵入中亞和波斯后,降服的商人不只為蒙古貴族提供各種珍寶,而且?guī)椭晒沤y(tǒng)治者去進行對人民的剝削。奧都剌合蠻和阿合馬便是他們的政治代表。他們隨從蒙古皇帝來到中原地區(qū),并且成為高級官員,倡導以“撲買課程”“羊羔兒息”等剝削方法,為蒙古統(tǒng)治者掠奪人民的財富,為色目商人提供謀利的通途。蒙古貴族對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獲有一定的特權。他們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諸玉的近侍,并成為蒙古貴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時,沿海港岸本來居住著大批的“蕃商”。他們在元代也被稱為“色目人”。但他們不同于阿合馬一類的官員,而是專以經商為主,往來貿易。元朝統(tǒng)一全國后,與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從西域轉到南海,“色目”商人從海道而來的人數(shù)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壽庚。蒲氏原為阿刺伯商人,南宋時在廣州經商,成為當?shù)氐母缓?,后來遷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壽庚和兄蒲壽■助南宋平定海盜,被任為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壽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為閩廣大部督兵馬招討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書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諸國,招徠外商貿易。蒲壽庚在元朝作官,只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貿易,與阿合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蓮,有海船八十艘從事貿易,死后家藏珍珠多達一百三十石。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護,進行非法的海外貿易,從中獲取暴利。
漢族商人也擁有巨大的財富。揚州富商曹氏死后,因爭奪家產發(fā)生訴訟。曹氏奴劉信甫賄賂官府等費,數(shù)至巨萬,全由自己償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鉅夫《雪樓集》記載一個棄官經商的姚姓,在大部經商十年,累資巨萬。鹽商自宋代以來即稱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時,因國庫空虛,得鹽商輸入銀兩,才得舉行朝會,頒發(fā)賞賜。楊維幀《鹽商行》詩:“人生不愿萬戶侯,但愿鹽利淮西頭”?!胞}商本是賤家子,獨與王家埒富豪。”說明鹽商的豪富已足以與王侯相比。
漢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權勢之家,有些則交結權貴,壟斷貿易。還有一種是由官府備資,并且提供特權條件,交由商人代營的商業(yè)。這種組織名叫斡脫。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詔書說:“數(shù)年以來,所在商賈多為有勢之家,占據(jù)行市,豪奪民利,以致商賈不敢往來,物價因而涌貴”。色目豪商還勾結蒙漢臣僚,以向皇帝呈獻寶貨為名,邀取十數(shù)倍的回賜,稱為“中賣寶物”。泰定帝時,應償付“中賣寶物”商人的寶價,多達四十萬錠,約等于全國一年包銀差發(fā)十一萬錠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寶商,獲利最大,遠超過其他商人。
二、驅奴與農民 驅奴 蒙古奴隸主在建國初期的對外作戰(zhàn)中,俘擄到大量的奴隸。成吉思汗“札撤”規(guī)定:軍將在陣前俘獲人口,即為私有奴隸。元朝建立后,蒙古軍將俘掠奴隸的慣例,并未能改易。阿里海牙在對宋作戰(zhàn)中,即在湖廣俘降民三千八百戶為奴。
新疆吐魯番發(fā)現(xiàn)元代善斌賣身契蒙古貴族占有大量的奴隸,分布在北方的廣大地區(qū),稱為“驅奴”。這些俘掠的驅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內的北方漢人和一部分西征時遷來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隸制的發(fā)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債、犯罪或被販賣而淪為奴隸。武宗至大時,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貧民南逃,把子女出賣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隸甚至被販運到西域或海南。奴隸制度推行于漢人地區(qū)后,北方破產的農民,往往因償債典身或賣身為奴。江南地區(qū)也因而出現(xiàn)了變相的奴婢買賣。蒙古奴隸制的滲入,嚴重地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
元朝法令明確規(guī)定了驅奴與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隸和錢物一樣屬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隸有罪,主人可以專殺。以后,雖然規(guī)定要把有罪奴隸交由官府處治。但如果奴隸打罵主人,主人打死奴隸,無罪。主人故殺無罪奴婢,也只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殺奴隸,還要再減罪一等。元律規(guī)定,私宰牛馬,杖一百。奴隸的法律地位,還不如牛馬。主人甚至對奴隸私置枷鎖禁鋼,刺面割鼻。奴隸遭受主人壓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處死。奴隸可以被當作牲畜一樣地買賣。元初,大都有馬市、牛市、羊市,也有人市,買賣奴婢。奴隸在法律上低于一般良民的地位。良民打死別人的奴隸,只杖一百七,罰燒埋銀五十兩。奴隸不能與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為奴,仍屬主人所私有,稱為“怯憐口”(家生子)。奴隸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稱為闌遺(不蘭奚)奴婢。如主人認領,仍交歸原主。驅奴既為主人的私產,完全聽從主人的驅使,用以擔負家內勞役,也用來從事農牧生產或軍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諸王役屬的工匠,也多是奴隸。(見后)
蒙古奴隸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漢族地區(qū)得到更大的發(fā)展。一二三四年,金朝滅亡。窩闊臺即下令,凡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者為驅口,在外住坐者,隨處附籍為民。隨著封建關系的發(fā)展,蒙古貴族的私奴,主要是從事手工業(yè)的奴隸也往往由他們自備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納實物或納錢。這些現(xiàn)象反映著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但元朝一代,驅奴一直作為一個被壓迫的階級而存在。人數(shù)是眾多的。
佃戶 宋代農村中,地主出租土地剝削佃戶的租佃制關系,得到普遍的發(fā)展。金朝統(tǒng)治的北方,在經歷了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后,租佃制也在逐漸推廣。但是,在金元之際約半個世紀的戰(zhàn)亂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一批佃戶被俘掠做驅奴,一批佃戶被迫投充豪門求自保,也還有大批農民陸續(xù)逃往江南。
元朝滅宋時,已在江南實行維持原有制度的方針,因而南宋農村的社會關系,在元代并未發(fā)生重大的變動。廣大佃戶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時,江南大地主不斷擴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戶數(shù)千家,多至萬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戶數(shù)萬。地主向佃戶收租,一般仍流行對半分制。南宋以來形成的多種名目的額外勒索,也都繼續(xù)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個官員奏報說:主家對佃戶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發(fā)。江浙省臣報告說:“江南佃民,沒有自己的產業(yè),在富家佃種田土。遇到青黃不接,水旱災害,多在田主家借債貸糧,接濟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戶把收得的糧米盡數(shù)償還本刊,還是不夠,便只有抵當人口,準折物業(yè),以致逃移?!钡刂鬟€以“奪佃”作為威逼佃戶、提高租額、加重剝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職田,則依仗權勢,肆意敲剝。袁介《踏災行》詩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當衣物,租佃官田三十畝,苦旱無收,縣官卻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淪為乞丐,只好賣了兒女交租。
無田的佃戶,依附于地主的田地,處于無權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機勒索財物。如無力交納,便不能成親。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驅奴那樣合法買賣。但田主典賣田地時,將佃客計數(shù)立契典賣。田主可以隨意打罵佃戶,甚至任情生殺。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說道:“亡宋以前主戶生殺佃戶,視若草芥。自歸附以來,少革前弊?!钡聦嵣系钁粢仓挥新愿哂隍屌谋百v待遇。元朝法律規(guī)定,“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钡刂鞔蛩赖钁簦豁殐斆?,而和主人打死驅奴一樣只受杖罰,只不過是杖罰較重。在驅奴制盛行的元代,擁有良民身分的佃戶,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實際上都近于驅奴。
自耕農戶 元代農民中自耕農戶大量減少,這是因為北方的自耕農在戰(zhàn)亂中大量被掠為驅奴,又有大量農戶淪為權豪的部曲(農奴)。東平嚴氏集團的將校,即占民為部曲戶,稱為“腳寨”。蒙古貴族在城市近郊和軍兵駐所,強占大片民田作牧場,也迫使大批自耕農戶流離失所。幸存的自耕農,和地主一起被列為“民戶”,要負擔繁重的丁稅、地稅和多種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報,自北方內地流移江南逃避賦役的農民已有十五萬戶。以后,這種人口南流的趨勢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產原來較為發(fā)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樣長期戰(zhàn)亂的破壞,但是,隨著土地兼并和租佃關系的發(fā)展,自耕農也越來越多地淪為佃戶?!对湔隆舨课濉肥珍浀囊粋€公文說:“江南佃民,多無己產,皆于富豪佃種田土。”同書《圣政·二》杭州官員的奏報說:“蠻子百姓每,不似漢兒百姓每,富戶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無田地,種著富戶每的田地”。這所謂百姓,即是良民。這個公文只是反映出北方租佃關系的薄弱和驅奴制的盛行,并不說明漢人自耕農的眾多。但是,它恰恰說明了江南地區(qū)農民多是佃戶,自耕農為數(shù)甚少,處于不被重視的地位。
三、工匠與傭工 元朝統(tǒng)治時期,手工業(yè)中也存在著不同制度并存的情況。蒙古貴族早期俘掠的手工業(yè)者,完全處于奴隸地位。元朝建立后,官府的工匠,仍獨立編為匠戶,但可以不承擔其他賦役。江南地區(qū),南宋已出現(xiàn)在作坊中工作的傭工,元代仍繼續(xù)存在。至于與農業(yè)相結合的個體手工業(yè),則仍如汪洋大海遍布農村。元代手工業(yè)由此呈現(xiàn)出極為復雜的局面。
工奴 蒙古奴隸主國家建立后,在對外作戰(zhàn)中俘掠了大量的各族工匠。蒙古貴族對抵抗他們而失敗的敵人,往往大批殺死,只留下有手藝的工匠帶回。這些被俘擄來的工匠在蒙古草原成為工奴,他們在匠官的嚴格監(jiān)督下進行各種手工勞作。一二一七年匠官史天倪所屬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糧斷絕,十死七八。成吉思汗解除禁采松實的命令,才使幸存者勉強活命。奴隸的處境,十分悲慘。太宗窩闊臺時蒙古貴族把一部分俘擄來的工奴寄留在內地,派官員管理,讓他們“自備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納”;或者折納錢物。但仍有大量工奴被帶到蒙古草原,成為官私奴隸。定宗貴由時,來到蒙古的基督教士普蘭諾·迎賓記載他的見聞說:工奴們“缺吃少喝,衣服襤褸”,“有些人的主人如此邪惡,什么也不供給他們。因為在替主人做完大量工作后,他們除非從必需的休息和睡眠中偷出時間外,再沒有時間來為自己工作——如果他們有妻子和住所,他們就能如此做。我曾見過他們常常穿著皮褲而裸著身子在炙熱的陽光下工作,在冬天則忍受著極度的嚴寒。我見到過有人因嚴寒而凍掉手指和腳指,我也聽說過因同樣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毀壞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滅金后,曾在金朝統(tǒng)治下的北方地區(qū),幾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業(yè)者調集京師,分類置局,編為匠戶,屬于與民戶不同的匠籍。匠戶要世代承襲為工匠,“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官府把工匠編為什伍,設官管領。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原在和林及弘州等處的匠局陸續(xù)遷來大都和上都。滅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簽發(fā)匠戶。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萬,立局院七十余所,每歲定造幣縞、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撥簽的匠戶三十萬中汰選十萬九千余戶,其余縱令為民戶。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機構下分設有各種匠局;全國各州縣也依其土產設局,從事各種手工業(yè)勞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襲其業(yè),婚姻不能自主。這種制度顯然是由工奴演變而來。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給口糧。一般匠人每戶以四口為限,正身每月給米三斗、鹽半斤,其家屬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驅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驅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戶中扣發(fā)口糧、私增工課等敲詐勒索經常發(fā)生,匠戶遭受著官府的多方剝奪。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絲鈔,有田四頃以內者免征稅糧,不當差徭雜泛。匠人在應役之暇,還可在家工作。少數(shù)有較高手藝的匠戶可因而致富,自開鋪席買賣甚至蓄買驅奴。因此,一些民戶寧愿投屬匠籍。
散處在地方州縣特別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況又有所不同。這些工匠絕大多數(shù)原來是散居鄉(xiāng)村中與農業(yè)相結合的小手工業(yè)者。他們從數(shù)十百里外被強征入局,所得衣糧又多為匠局官吏所中飽。一家生活,常無著落。官府強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業(yè),如抄紙、作木、雜色工人被強征去織造局。這些手工業(yè)者無法應役,只好出資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傾家破產,被迫逃亡。
江南地區(qū),南宋時手工業(yè)較為發(fā)達。元朝強征工匠,破壞了手工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傭工 南宋時,江南地區(qū)的某些行業(yè)中,已存在擁有數(shù)人甚至十數(shù)人的手工作坊,雇傭匠人進行生產。這種情況,在元朝一代依然繼續(xù)存在。元末徐一夔記杭州城相安里“有饒于財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一唱眾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他記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將壓,杼機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數(shù)人,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又說這些傭工每日得傭錢二百,有技藝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別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傭他(《始豐稿·織工對》)。這些傭工的社會、法律地位與佃戶約略相當。宋律有傭雇的“人力”“女使”,與“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規(guī)定:“諸傭雇者,主家或犯惡逆及侵損己身,許訴官;余非干己,不許告訐,著為制?!边@同佃戶告地主的處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謂“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稱呼。他們原來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內,根據(jù)契約與主人發(fā)生主雇關系;當限滿贖身后,與主人的主雇關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襲而來。
(二)賦役制度 元朝建國以前,金、宋統(tǒng)治地區(qū)的社會經濟狀況有著很大的差異。蒙古滅金時,北方地區(qū)經歷了巨大的動亂。元朝滅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項制度。這就更為加深了北方與江南的差別。《元史·食貨志》記載元朝的賦稅制度說:“其取于內郡(北方)者,曰丁稅,曰地稅?!薄叭∮诮险?,曰秋稅,曰夏稅?!北狈胶徒?,明確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賦稅制。
元朝沿襲唐、宋以來的戶等制度,根據(jù)居民的財產多寡,劃分為三等,每等又區(qū)分為三級,即所謂三等九甲,政府置為鼠尾文簿?!俺姂?、人匠各另攢造,其余站戶、醫(yī)卜、打捕鷹房、種田、金銀銑冶、樂人等一切諸色戶計,與民戶一體推定,鼠尾類攢將來??普鞑畎l(fā),據(jù)站戶馬錢祗應,打捕鷹房合納皮貨、鷹隼,金銀鐵冶合辦本色,及諸色戶所納物貨,并驗定到鼠尾合該鈔數(shù),折算送納?!保ā锻ㄖ茥l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稅、地稅與科差 北方的賦稅包括丁稅、地稅和科差。
丁稅和地稅窩闊臺八年(一二三六年),規(guī)定民戶成丁每年納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驅丁減半,老幼免征。民戶從事耕種,或根據(jù)牛具的數(shù)字,或根據(jù)土地的等級而征稅。一般說來,“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則驗地,官吏、商賈則驗丁。以后科取的數(shù)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納五斗,遞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稅?!皡f(xié)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稅糧入倉,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輸納遠倉則每粟一石折納輕赍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元朝在北方地區(qū)實行丁、地稅并行的制度。丁稅三石,畝稅三升,是丁稅十倍于畝稅。這對于僅有小塊土地的數(shù)口之家的農民說來,無疑是沉重的負擔,但田連阡陌的地主豪富,卻因而獲益。驅丁只納丁稅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擁有驅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絲料和包銀兩大項。窩闊臺八年行“五戶絲”制,投下戶每兩戶出絲一斤輸官;五戶出絲一斤輸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國后,改行“二五戶絲法”。民戶每十戶輸絲十四斤,漏籍老幼戶納絲一斤。絲料負擔大為增加。包銀在蒙哥統(tǒng)治時期便正式定為稅目。每戶征銀四兩(原為六兩)并聽以他物輸納。忽必烈即位后,規(guī)定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凡當差戶為包銀鈔四兩(鈔二兩合銀一兩),較前減輕了一半。投下戶的包銀原由本投下與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頓后,包銀全歸朝廷。各種戶計的負擔也有不同。在元管戶中有只納絲而不課包銀的“只納系官絲戶”、“只納系官五戶絲戶”和“減半科戶”(每戶只納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等等,絲料、包銀之外,官吏的俸鈔也依戶等高下分攤,全科戶一兩,減半戶五錢。
養(yǎng)馬和拘刷養(yǎng)馬是北方人民的一項特殊負擔。元朝官府在兩都附近飼養(yǎng)著大批馬駝,供皇帝貴族取乳和乘騎,每年向人民征收馬草飼料。成宗時,行鹽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運河間鹽,計口俵食京畿郡縣之民,秋成驗數(shù)輸草,以供飼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則分別驅馬就食于河北郡縣;再不足則并征芻于陜西等地。為了便利于牧馬,大部的鄰近郡縣禁止秋后翻地。官府還禁止用馬拽車、拽碾、耕地。元朝還以征戍和邊地缺馬為名,進行無償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規(guī)模的刷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達十萬匹。成宗以后又屢次進行拘刷,造成民間馬匹缺乏,嚴重影響生產。
二、江南的兩稅制 兩稅元朝在江南基本上沿用南宋依地畝征稅的夏秋兩稅制。忽必烈滅宋時,曾規(guī)定“其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湖泊課程,從實辦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節(jié)上供、經總制錢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并且規(guī)定除江東、浙西外,其余地區(qū)只征秋稅。斗斜也沿用宋文思院的舊斗(宋斗一石約當元七斗)。成宗元貞以后,始征江南夏稅,并規(guī)定秋稅只令輸租,夏稅則據(jù)稅糧輸鈔。每稅糧一石,視不同地區(qū),輸鈔三貫、二貫、一貫,一貫七百文、一貫五百文不等,折納木棉、布、絹、絲、綿等物。折輸之物,各隨時價的高下以定值。只有湖廣地區(qū)在阿里海牙任行省時罷行夏稅,依中原例改課門攤,每戶一貫二錢,所收總額超過夏稅五萬余錠。但到成宗大德初,又改門攤為夏稅而并征,每稅糧一石輸三貫四錢以上,因之較江浙、江西稍重。此外,政府規(guī)定諸王、公主、駙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準中原五戶絲數(shù),分賜給諸投下,謂之“江南戶鈔”。
經理與助役元朝在江南行兩稅,以地畝為賦稅的主要依據(jù),就必須對田畝的數(shù)字和產權的轉移不斷查核。忽必烈時曾在個別地區(qū)經理田畝。仁宗時又在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區(qū)大規(guī)模進行經理,遭到占田隱稅的地主勢力的梗阻,而被迫作罷。在田賦上詭名寄戶、飛隱走貼、虛增張并等種種弊端,紛紜雜出,官府無法制止。
稅糧不均自然也造成役法的紊亂。泰定初,江西地區(qū)創(chuàng)行所謂助役糧。其法“凡民田百畝,令以三畝入官,為受役者之助”,“具書于冊,里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余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趙璉在浙東,建議以八郡屬縣坊正為雇役,里正用田賦以均之。余姚、婺州、上虞也都在屬內丈實田畝,編行“魚鱗冊”。按民戶財產和稅額多少編制的“鼠尾冊”,作為服役的依據(jù)。
三、徭役和差役 元朝把大部分徭役作為專業(yè),分撥一部分人戶世代擔負,如站戶(負擔驛站鋪馬)、獵戶、鹽戶、窯戶、礦冶戶、運糧船戶等等,這些人戶與民戶異籍。民戶不負擔這些專業(yè)性的徭役,但這些專業(yè)戶計負擔的其他徭役則由民戶按戶等分擔。
徭役民戶所負擔的徭役,名目繁多,如筑城、排河、運糧、采打、木植、造作船只器甲、馬草等等,都自民間征發(fā)。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發(fā)成千上萬的民夫來采運木石。一二八六年河決開封、祥符等十五處,調南京民夫二十萬余分筑堤防。元朝侵略日本,在江南拘刷水手,打造戰(zhàn)船。行省官依各道戶計,敷派船數(shù)。被征發(fā)的丁夫離家五六百里應役,凍死病死者不計其數(shù)。諸如此類的搖役,由官府依據(jù)一時的需要而任意征發(fā),民眾的負擔是無限止的。
元朝還繼承前代的“和雇”制,由官府出價,向民間強迫雇傭勞力、車輛。官府所出工價往往不足十之二三,而且多被官員中飽。名為“和雇”,其實是變相的徭役。
職役職役包括里正、主首、社長、庫子等名目。里正秉承官府的指令,管理里社居民;主首催辦賦稅;社長功課農桑,糾監(jiān)非違;庫子管理倉庫,主要由上等戶計承充。擔負職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富有者在里社任職役,可以假仗官勢,侵漁百姓。貧弱者任職役則被官吏敲榨,窮于應付,賠累而無法償清。因此,“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保ā锻踔椅墓肪砭牛┢矫袢温氁奂葻o法應付官吏之勒索,又無以責豪紳之拖欠,往往因此而傾家蕩產。
里社制度里社制度是繼承前代的村社制而又有所強化。元朝法令規(guī)定: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選擇年高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社內居民中,“或不務本業(yè),或出入不時,或服用非常,或飲食過分,或費用無節(jié),或原貧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結游情”(《通制條格》卷十六)等情況,社長都嚴加監(jiān)視。對于“游手好閑,不遵父母兄長教令,兇徒惡黨之人”,先由社長進行教訓。如不改正,便籍記姓名,等候提點官到來時,在社眾前審問是實,于門前粉壁,大字書寫不務本業(yè),游情、兇惡等名目。如本人知恥改過,則可由社長保明,報告官府,毀去粉壁。對所謂終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應派夫役,即遣使替民應役,直至悔過自新,方許除籍。社長對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覺察,致有人戶違犯者,則驗輕重責罰。元朝又規(guī)定:“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薄爸T關廂店戶,居??吐茫撬R,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通過里社和這一系列的規(guī)定,元朝官府對各地居民進行著嚴密的控制。
四、課程 元朝所謂課程,主要是指工商稅課,包括歲課、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抽分、額外課等名目。
歲課歲課包括山林川澤之產,如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堿、竹木之類。這些大都是在產地撥出民戶,設官開采;或就令認包采煉,因其呈獻而定為歲入之課。元朝初期,課額各有一定,“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后來,官吏以增課為能,因緣為奸,至于橫征暴取,無所底止。如無為礬課,初歲課鈔一百六錠多,續(xù)增至二千四百錠。這個數(shù)目大多是斂剝富民、刻奪吏俸,甚至停給灶戶工本湊足。結果是迫使冶戶流亡、生產停閉。甚至有的地方,事實上并無該種產品,但官府徇私作偽,百姓卻憑空增負賠累。如寧國路民六百戶鑿山冶銀,歲額二千四百兩,實際上卻是市銀以輸官,根本不是從山中開采。富州本不產金,奸民勾結官府,募淘金戶三百,散住他郡采金以獻。歲課從四兩累增至四十九兩。到后來三百戶所存不足十一,又貧不聊生,官府于是責民代輸。
鹽課鹽是官府的專賣品。在產鹽的地區(qū),設立場官,役使灶戶煎煮,勞作十分沉重。每鹽一引,重四百斤,窩闊臺時期價銀一十兩,忽必烈時,減為七兩,又改為中統(tǒng)鈔九貫。至元二十六年(一二八九年)增為五十貫,成宗元貞二年(一二九六年)增至六十五貫。以后又累累增騰,至仁宗延祐二年(一三一五年)達一百五十貫,較之元初上漲十六倍多。法令規(guī)定凡偽造鹽引者斬,籍沒具家產以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并籍其財產的半數(shù)。鹽的行銷各有郡邑。商人買到鹽引后,持引至指定的鹽場取鹽,然后到劃定的行鹽地區(qū)販賣。犯界者減私鹽一等科罪,鹽的一半沒官,一半賞告者。這不但給商業(yè)活動帶來限制,也給百姓帶來很多的禍害。很多地區(qū)因受行鹽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就近購買,被迫遠道高價販運。官府又往往把鹽均數(shù)科賣,強事俵派百姓,以牟取暴利。黃溍指出:“厥今東南為民病者,莫甚于鹽。始則亭戶患其耗而不登,次則商旅患其滯而不通,及均敷科買之法行而編民之家無貧富莫不受其患。況夫吏得肆其奸,則民之不堪益甚矣!”(《麗水縣善政記》)鹽專賣是元朝國家收入的大宗。天歷初,每歲總入為七百六十萬一千余錠。據(jù)說“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
茶課茶的專賣,大體承襲宋朝的舊制。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部收入才只有中統(tǒng)鈔一千二百余錠。其法最初有長引、短引之分,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其后廢長引,稅率也一增再增。仁宗延祐五年(一三一八年),行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一三二○年)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如徽州、寧國、廣德等三郡茶課初止三千余錠,其后屢增至十八萬錠。茶農因為茶稅太重,更加上務官的勒索,無法應付,往往只得砍伐茶株而改從他業(yè)。
商稅元初規(guī)定,商稅三十分取一。市舶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為抽分;在販賣中再征取商稅。桑哥當政時,大增天下商稅;其后累有增高。據(jù)后來文宗天歷年間的記載,總入之數(shù),較至元七年定額不啻百倍。五六十年時間內,各種稅課都有數(shù)十倍或百倍的增高,這一方面是交鈔迅速貶值的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苛征暴斂,稅網(wǎng)越來越密,取數(shù)越來越高了。
和買元朝也繼承前代的“和買”制,向各地強行收購土產,按戶攤派。名義上由官府作價出錢,實際上作價不到實價的一半,而且往往拖延三五年不付價。官吏又從中作弊,多方敲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