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朝廷對縉紳特權(quán)的打擊

洪業(yè):清朝開國史 作者:(美)魏斐德(Frederic E.Wakeman,Jr.)著


  朝廷對縉紳特權(quán)的打擊 在此后的鰲拜攝政時期(1661—1669),順治被弄得似乎是成了漢族縉紳尤其是南方縉紳的熱情保護人。事實上,通過深入研究順治的政策,可以表明正是由他發(fā)起并展開了對縉紳特權(quán)的打 擊。這種打擊,在順治過早去世后,由鰲拜手下的滿洲排他主義分子推行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但順治并非不愿意與地方名流的利益之間尋求一種妥協(xié),在1661年可能因患肺結(jié)核而臥病不起之前,他已注意到王宏祚及吏部尚書孫廷銓的建議:對欠賦甚巨的江南地主表示寬大。①如果皇帝多活幾年的話,滿人對縉紳特權(quán)的打擊甚至可能緩和。但在1661年2月5日,在染上天花三天之后,順治皇帝駕崩了,年僅24歲出頭。②他在病床前立其七歲的兒子玄燁為太子,是為康熙皇帝。由于康熙過于年幼,無法親政,順治還任命了以鰲拜為首的四位輔臣。正是這些滿洲貴族,決意不再容忍江南士人的任何反抗,將打擊縉紳特權(quán)的運動推向極點。③1661年4月,蘇州的一群縉紳借在孔廟祭祀已去世的皇帝之機,向知府朱國治提呈了一個請求,請他免去一位特別殘酷的知縣的職務(wù),這個漢 軍旗人就將上請者投入了監(jiān)獄。①在牢房中等待著他們獄友的是幾個早些時候作為鄭成功的接頭人而被捕者,這些人合起來總共有18位,都被斬首示眾了。這一事件被稱作“哭廟案”。在做出這一嚴厲的反應(yīng)之后不久,新政府又給了縉紳們一次沉重打擊。江浙3000名縉紳地主被宣布逃避賦稅,鋃鐺入獄,受到士卒獄吏的凌辱拷打。另有1萬名縉紳受到“奏銷案”的牽連,因拖欠賦稅,被革去功名。②長江下游的縉紳們嚇得魂飛魄散,認識到他們不得不與清廷通力合作,揭發(fā)逃避賦稅的行為,以保全自己有限的免稅特權(quán)。③一旦奏銷案得到徹底查辦,縉紳階級已經(jīng)就范,中央政府就多少做了點讓步。通過稱為“均田均役”的新賦稅登錄制,一種妥協(xié)開始露出苗頭。④江南地方官為依據(jù)土地占有狀況,重新組織里甲制,以使賦役額與土地占有額相對稱,就按標準單位來劃分土地,以便籍記,并嚴格限制沒有縉紳特權(quán)的地主的負擔。⑤新制推行緩 慢,最初始于松江府,直至1674年平定三藩之亂后,才在全省展開。①但漸漸地,一種新的土地籍記冊制建立了起來,土地登錄嚴格,其可靠性直達于各家各戶,而不是依靠稅頭。稅頭制是清朝承明朝舊制而來的。②由于在江南這個對帝國財政收入舉足輕重的省份中徹底重建了賦稅征調(diào)制,也由于在北方重新改定了賦稅份額,就在國朝軍費增長的同時,它的財政收入也有了顯著增長。③1651年,清政府的歲入為糧570萬石、銀2110萬兩。到了17世紀80年代,清政府的歲入為糧700萬石、銀2700萬兩,增長率達23%。④當外國白銀大量流入中國之時,清政府賦稅收入要達到萬歷年間的水平,還需要3/4世紀的時間,但后來康熙、雍正年間國 家的財政盈余,已經(jīng)就此打下了基礎(chǔ)。①初期的滿清國家現(xiàn)在在財政上已頗為寬裕,并創(chuàng)造了一種制度的力量,以此去向中央政府控制的地區(qū)相當公平有效地征調(diào)財力物力。②在專制制度的歷史中,專制君主常常通過組建一套官僚機構(gòu),摧毀貴族的封建特權(quán),來建立自己的權(quán)力。但中國自10至11世紀起,官僚作為占支配地位的階層,取代了六朝及唐朝以來的大貴族家族,君主的最主要權(quán)力的競爭者,就已是科舉出身的縉紳階級本身了。雖然縉紳們的身份品位總是由皇帝授予的,但他們經(jīng)常試圖使自己臨時性的特權(quán)成為永久性的東西。然而,由于這最終得依靠軍事力量、政治上的正統(tǒng)地位以及皇帝所授予的合法權(quán)力,所以官僚縉紳階級從未發(fā)展到使自己封建化的程度。但甚至在14世紀強大的獨裁君主明太祖創(chuàng)立了一個軍事貴族階層,以科舉選拔來取代官僚世襲的薦舉權(quán),從而打破了長江下游地區(qū)大地主的經(jīng)濟控制之后,縉紳階級仍然擴展著其非正式的地方權(quán)力。他們不是違法亂紀,就是曲解法律原則,以便獲得佃仆及半奴仆化的佃農(nóng)。明朝在滅亡前,已被縉紳們對其征賦募兵之全權(quán)的分奪所削弱,某些有治理能力的士大夫甚至要求正式承認地方縉紳的統(tǒng)治權(quán)。同時,他們還試圖將文化上的正統(tǒng)教育機構(gòu),轉(zhuǎn)變成非法的朋黨政治權(quán)力的基礎(chǔ)。這一向著縉紳階級家族統(tǒng)治發(fā)展的傾向被滿洲政府所制止,這部分地是由于帝國的文人們亟需滿洲軍隊的幫助來對付反叛與軍閥,部分也是由于新滿—漢國家可求助于兩組同盟者,以取代 其自身的氏族貴族,限制官僚階級的經(jīng)濟特權(quán)與政治權(quán)利。第一組同盟者是一群混血兒:即非純粹的貴族,又非純粹的官僚,他們是漢軍旗人,組成一個新的特等階層,通常都盡忠于皇帝。他們介于滿洲貴族與漢族士人之間。第二組同盟者的界限就沒有那么明確,這些人之所以湊在一起,全靠多爾袞攝政時期的政治陣線,當時區(qū)域利益使得南北方的文官們分道揚鑣。明朝滅亡時,北方官員的地位在短期內(nèi)有所提高,由于他們對再次迅速興起的南方士人的敵意,使得當時主要的大臣們暫時地從在總體上維護官僚階層的一般利益,轉(zhuǎn)向了在個體上打擊南方縉紳的特殊利益。①這樣,1660—1661年間對江南縉紳的影響深遠的打擊,就同時是滿族本土主義與漢族地域主義的產(chǎn)物。它所引起的經(jīng)濟變革,既是深深扎根于中國社會本身的必然性的產(chǎn)物,同樣也是清朝統(tǒng)治的政治偶然性的產(chǎn)物。就其本身的意義而言,夷狄之人畢竟是對中國晚期君主專制制度危機的一種解決形式。② ① 鄧爾麟:《財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第112頁。有人曾論證說:由于在總的賦役體系中有一單獨的力役成份,國家就有興趣限制地主的控制力,因為國家在爭取佃客、農(nóng)民服役方面,與地主有矛盾。但當明清轉(zhuǎn)折時期力役以銀錢折納之后,土地就成了起征賦役最主要的依據(jù)。在涉及佃客時,國家就更傾向于支持地主。因此在明末清初,地主與國家的利益可能日趨融合。顧琳、周錫瑞:《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第409頁。 ② 順治早已被他的愛妃佟氏的奢華葬禮搞得精疲力盡了。佟氏是多爾袞家族鄂碩之女,在四個月前去世,時年22歲。在她被火化時,順治恢復了滿族的一種風俗,令其30名侍女陪葬。這一風俗是漢人所憎惡的。鄧恩:《一代偉人》,第352—353頁。 ③ 1661年2月21日,戶部福建清吏司上奏,報告了江南、浙江、江西賦稅積欠的情況,指出它必將對足夠的軍費保證帶來困難。六天后,鰲拜等輔臣做出了反應(yīng),下令吏、戶兩部將賦稅積欠地區(qū)的官吏降職調(diào)離。3月16日,巡撫朱國治建議按京官考課程序來按察外官,朝廷加以批準。兩周后,又下令對征集賦稅不敷額數(shù)的官員實行懲罰。但到了4月7日,輔臣們開始認識到,在許多地方,地主與官吏之間在心照不宣地互相勾結(jié),因此,僅僅在官僚隊伍內(nèi)部實施嚴厲的措施是不夠的。“征比難完,率由紳衿藐法抗糧不納也,地方官瞻徇情面,不盡法征比。”從此以后,所有的督撫都受命對逃避賦稅者,不問其社會地位如何,“從重治罪”?!妒プ鎸嶄洝返谝痪?,第15—17、23頁;第二卷,第1、3—4頁。 ① 李桓:《國朝耆獻類征》第三三八卷,第9頁。 ② 《圣祖實錄》第三卷,第3頁。詳細匯報逮捕縉紳地主的奏報于1661年6月28日抵京。這場鎮(zhèn)壓是緊跟著對蘇州地區(qū)沿海防務(wù)體系進行了大規(guī)模的整頓與重新組織后進行的。清政府在蘇州地區(qū)修建橋梁、道路、壁壘,建造船只,花費不少。有關(guān)敕令是1661年5月22日發(fā)出的。同上書第二卷,第21頁。參見李桓:《國朝耆獻類征》。 ③ 孟森:《心史叢刊》,第11—13頁;魏斐德:《地方控制的演變》,第9—13頁。根據(jù)一位御史的奏章所說,逃避賦稅的手法有移居別縣、包攬、假托功名、于鄰縣置立產(chǎn)業(yè)等等?!妒プ鎸嶄洝返谌恚?6頁。 ④ 同上書第三卷,第15—16頁。江南縉紳階級所受到的降低他們身份的對待,使得他們的社會地位受到嚴重損害,至少降低了一個等級。 ⑤ 《圣祖實錄》第四卷,第2頁。賦稅的定額也合理化了,依土地立額,并為一個總數(shù)。見1661年8月24日奏疏,載故宮博物院《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第3—4頁;參見李華:《清代前期賦稅制度的改革》,第102—103頁;濱島敦?。骸睹鞒系霓r(nóng)業(yè)社會》,第13頁。 ① 濱島敦?。骸睹鞒系霓r(nóng)業(yè)社會》,第11頁。 ② 1662年1月12日,清廷下令編纂新賦稅冊。見《圣祖實錄》第五卷,第13—14頁。 ③ 米勒:《派系斗爭》,第80—83頁;鄧爾麟:《財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第112—113頁;埃爾文:《集鎮(zhèn)與水路》,第455頁。1661年,在諸如河南等省份開始推行旨在增加納賦田地的較合理的土地開墾政策,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有所增加。那就是免去農(nóng)民的力役負擔,以鼓勵他們向政府登錄田產(chǎn),這樣,在避免地產(chǎn)爭訟的借口下,替負責調(diào)發(fā)賦稅的官員們纂集了一份財產(chǎn)登錄簿。在整個北方,始于京畿,次及山東、河南、河北、湖南,甘肅、陜西,王莊田產(chǎn)被轉(zhuǎn)為民產(chǎn)。唐棣:《略論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7頁。據(jù)兵部尚書車克1661年8月3日上奏,由于福建的戰(zhàn)事,這一年的兵費首次超過570萬貫。議政王大臣會議于是決定重新開征明末加派的練餉。盡管清政府認識到征集這些賦稅十分困難,皇帝還是批準了這一決定。故宮博物院:《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第1—2、6—21頁。1661年12月23日,又令江南賦稅每畝增一分。于是督撫們再次紛紛上奏,訴說征發(fā)加派的困難,但增加征調(diào)的詔旨并未改變。同上書,第27、29—30頁;參見郭松義:《江南地主階級與清初中央集權(quán)的矛盾及其發(fā)展和變化》,第134頁。 ④ 黃仁宇:《明朝的財政管理》,第122頁。1663年,清政府試圖在全國實行土地丈量,但被許多地方成功地抵制住了,那些地方干脆沿用滿清征服以前的稅額,認為土地籍記是一項開支浩大,而又庸人自擾的花費。1687年,《賦役全書》終于編成。李華:《清代前期賦役制度的改革》,第103頁;貝蒂:《中國的土地與宗族》,第75頁。 ① 米勒:《派系斗爭》,第78頁。至1663年,桐城一縣的賦稅收入再次達到明朝后期的水平。貝蒂:《中國的土地與宗族》,第68—69頁。 ② 約翰·羅伯特·沃特:《中國地方行政》,第378頁。17世紀60年代早期,清政府也曾試圖制止衙役們的非法勒索,下令禁止征斂耗銀。故宮博物院:《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四輯,第4—5頁;《圣祖實錄》第四卷,第2—3頁,第五卷,第8—9頁。 ① 1660至1661年間任大學士的10名漢官中,有7名是直隸、山東及山西人氏。在1662到1675年間壟斷了大學士職位的北方漢人,絕大多數(shù)是17世紀40年代早期的進士及第者。接著,從70年代后期開始,直至80年代末,新一代科舉及第的高級官員接管了翰林院與康熙皇帝的南書房。他們主要是在陳之遴、陳名夏權(quán)力鼎盛時期通過殿試的南方人。關(guān)于康熙年間籍貫與黨爭的討論,見凱斯勒:《康熙與清朝統(tǒng)治的鞏固》,第31頁;米勒:《派系斗爭》,第117—121頁;奧克斯南:《馬背上的統(tǒng)治》,第208—210頁。 ② 本章的標題及結(jié)語,當然是受到了卡瓦菲名詩《盼望蠻人》的啟發(fā)。見C.P.卡瓦菲:《詩集(1896—1918)》,第108頁。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