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企業(yè)史,企業(yè)家落馬無數(shù),而喊冤申屈之聲不絕于耳。細細品讀這些案例,會發(fā)現(xiàn)一個很奇異而很少為人關(guān)注到的事實:一些被定罪的企業(yè)家往往犯事于東,卻獲罪于西,竟活生生有一個“法罪錯位”的現(xiàn)象。
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管金生一案,很讓人印象深刻。
1995年,中國最大的證券公司萬國證券的總經(jīng)理管金生一手導演了一場大災難。當時,國債期貨市場最大的一個懸念是1992年發(fā)行的三年期國債券會不會加息。這期代號為“327”的國債規(guī)模有240億元,將在當年6月到期,它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補貼率,每百元債券到期應兌付132元,而此時在市場上的流通價為148元上下。當時,銀行的儲蓄利率為12.24%,市場普遍認為“327”國債的回報太低了,因此有消息稱,財政部可能要提高“327”國債的利率。
但是管金生不這么看。他認為目前的宏觀局面是投資過熱,中央不可能從國庫中拿出額外的錢來補貼。于是,他下令萬國證券做空“327”國債。
然而,這次他竟賭錯了。2月23日,財政部宣布提高利率,“327”國債將以148.5元兌付。
消息一經(jīng)核實,“327”國債的市價就開始一路上漲。管金生手中握有大筆“327”國債期貨合同,每上漲1元,就意味著他將賠進10多億元。被逼到死角的管金生急紅了眼。他下令,不惜一切代價必須把價格打回去,萬國證券在市場上不斷放單,多空雙方發(fā)生慘烈的絞殺戰(zhàn),市場上一派“血雨腥風”。到收盤前的最后7分鐘,已經(jīng)失去理智的管金生孤注一擲,共砸出2112億元的賣單,硬是把價位打落到147.4元。
管金生的瘋狂舉動,終于讓管理當局無法容忍。在這一天的攻防中,萬國放出上千億元的賣單,這至少需要100億元的保證金,它顯然不可能有那么多的資本保證,毫無顧忌的違規(guī)操作幾乎是鐵板釘釘?shù)氖?。當晚,上海證券交易所受命宣布,16點22分13秒--也就是管金生用天單壓盤的那一刻--之后的交易是異常的,此后的所有“327”國債交易均無效。試圖虎口奪食的管金生終于被老虎咬住了,當時的局勢是,如果按147.4元的收盤價計算,萬國證券在“327”國債期貨交易中贏利10多億元,而按上海證券交易所后來的決定,萬國證券則巨虧60億元。
5月19日,管金生被逮捕后,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有意思的是,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因為“327”國債事件而被捕的,但是對他的指控罪名卻是受賄和挪用公款。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指控,管金生利用職權(quán),先后3次受賄29.4萬元,此外還挪用公款240萬元供他人進行贏利活動,“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這位從江西小山村里走出來的股市梟雄功敗垂成,無語向天。他沒有委托辯護人,也拒絕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
跟管金生案很類似的,還有另一位“股市教父”的斷罪。
1997年前后,正處在事業(yè)巔峰的深圳君安證券公司總裁張國慶開始考慮用MBO的方式完成君安的股權(quán)改造。他既是公司的總裁,又是董事會主席,身兼經(jīng)理人和資本代表兩重角色,自然有制訂規(guī)則、雙手互套的便利。經(jīng)過巧妙安排,以張國慶等若干高管持有大部分股權(quán)的職工持股會變成了君安證券的實際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達77%。君安此舉,在金融界引發(fā)了大震蕩,管理當局對此頗為不滿。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審計認定,張國慶涉嫌“侵吞國有資產(chǎn),將國有資產(chǎn)變相轉(zhuǎn)入私人名下”。然而,耐人尋味的是,在法庭最終的審判中,張國慶的罪名變成了“虛假注資”和“非法逃匯”,他因此獲刑4年。
在我搜集到的企業(yè)史資料中,有不少非常著名的“法罪錯位”案例:
年廣久案--這位因雇工爭論而出名的“傻子”每到宏觀緊縮就會大難臨頭。1989年底,私營經(jīng)濟再成灰色名詞,蕪湖市突然對年廣久立案偵查,罪狀是他“貪污、挪用公款”。這個案件一直拖了兩年。1991年5月,年廣久的經(jīng)濟問題不成立,卻因犯有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更具黑色幽默意味的是,第二年初,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第三次提及年廣久,1個月后他就被宣布無罪釋放。
牟其中案--這位當代企業(yè)史上的“堂吉訶德”曾經(jīng)“忽悠”過無數(shù)個讓人熱血沸騰、最終卻沒有任何著落的大項目。1997年9月,一本非法出版的雜志增刊突然從地下冒了出來,其書名為駭人聽聞的《大陸首騙牟其中》。據(jù)稱該書是由“3個曾經(jīng)投奔南德的高級打工仔冒著被追殺的生命危險”寫作而成的。它把牟其中描述成一位“上騙中央、下騙地方”的中國第一大騙子,在書的封面上,赫然印上牟其中前任律師曾經(jīng)說的話:牟其中不亡,天理不容。2000年5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信用證詐騙”罪名判處牟其中無期徒刑。至今仍有不少法律專家認為,牟其中的言行頗有可議之處,然而對其騙開信用證的認定則大有商榷的地方。
沈太福案--1992年,長城機電技術(shù)開發(fā)公司的沈太福以開發(fā)出一種高效節(jié)能電動機的名義向全社會集資,其年利息高達24%。沈太福在全國設立了20多個分公司和100多個分支機構(gòu),雇用職員3000多人,其中主要的業(yè)務就是登廣告、炒新聞、集資,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共集資10多億元人民幣,投資者達10萬人。長城公司的集資風暴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嚴重關(guān)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fā)“通報”予以制止,然而沈太福卻狀告中國人民銀行,索賠1億元,并召開國內(nèi)外記者招待會,造成輿論一片嘩然。不久,沈太福被宣布逮捕。盡管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因為高息集資擾亂了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然而最后卻以貪污和行賄罪名被起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訴狀稱,沈太福多次以借款的名義,從自己公司的集資部提取社會集資款,這構(gòu)成了貪污罪;他還先后向國家科委副主任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5萬余元,這構(gòu)成了行賄罪,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
近年來,最典型的“法罪錯位”案件應該算轟動一時的鐵本事件。
任何一場改革都無先例可循。因而,在一個變革的年代,很多改革行為在一開始都是對現(xiàn)有體制的突破,因而“先天地”帶有違法、違規(guī)的特質(zhì)。這使得改革者必須冒極大的風險。而當其變革行動受到質(zhì)疑的時候,一些當政者往往不愿意正面回應。
事實上,在人類歷史所有的大變革時期,“法罪錯位”幾乎都是一個普遍現(xiàn)象。在這個意義上,中國企業(yè)家的“原罪”亦是這個改革時代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