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槌十七聲》 西方名案沉思錄

我讀2 作者:梁文道


1875 年,美國人雷諾德被法院判決犯有重婚罪。他已經(jīng)結(jié)過一次婚,居然又結(jié)了一次,理由是他是一個摩門教徒,根據(jù)摩門教教義,一個人是可以有幾個太太的,但美國法律又明確規(guī)定不能重婚。這件案子在當(dāng)時的美國引起軒然大波,很多人包括陪審團都在爭論:“人到底能不能重婚呢?”

案子最后轉(zhuǎn)到了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弗遜非常明智地指出,一個人可以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并不表示他在我們這個社會或國家的實際生活中能夠百分百地按照教義生活,比如他不能夠重婚。重婚違反的是國家法律,而國家法律關(guān)照的是所有國民的道德底線。他說,如果有人相信以人殉葬也算是一種宗教儀式,難道我們就可以允許這么做嗎?又或者有一些基督教的學(xué)者是反對孩子們在學(xué)校接種牛痘的,那么我們還能不能夠?qū)λ麄兊暮⒆訌娦薪臃N牛痘呢?

這些問題提得非常好,可見法律也需要經(jīng)受具體案例的考驗才能逐漸逼近它應(yīng)有的價值。

《法槌十七聲》是一本很有名的時事評論集,講的是西方法律史上十七個著名案件。本書的作者蕭瀚是一位年輕的法學(xué)家,他援引這些案例幫助我們重新考慮,到底什么是法律?什么才是真正的法制社會或政治文明社會?

書中舉了一些大家耳熟能詳?shù)陌讣?,如法國十九世紀(jì)末的德雷夫斯案。德雷夫斯是一名法國陸軍軍官,因為猶太人的身份而被人誣告是德國間諜,后來才發(fā)現(xiàn)這是個冤案,但他已經(jīng)莫名其妙地白白坐了好幾年牢,而且還連累了很多人。

當(dāng)時這個案子出來以后,在法國掀起軒然大波,有名的大作家左拉為此寫了一篇文章《我控訴》,成為知識分子歷史上響當(dāng)當(dāng)?shù)囊粋€事件。

蕭瀚指出,這個案子中還有一個人物也值得大家注意,那就是時任情報處處長的皮卡爾。德雷夫斯案出來以后,整個陸軍部都在指控他,等于開動了整個國家機器去壓迫他。但皮卡爾覺得德雷夫斯是被冤枉的,要為他辯護,可以想象這在當(dāng)時的情況下是多么不容易。后來皮卡爾被調(diào)到前線戰(zhàn)場,等于變相處罰,讓他去送死。

首先,他是個軍人,怎么能不服從上級命令而去幫助一個軍方上下都認(rèn)為是間諜的人呢?其次,他要對抗的其實是整個國家的極端民主主義,因為當(dāng)時全法國都非常仇恨猶太人。第三,他與這件事沒有什么實際利益關(guān)系,甚至根本不認(rèn)識德雷夫斯這個人,純粹是憑著自己的良知去為他辯護,最后差點把自己犧牲掉了。這樣的人難道不比左拉所做的更難得嗎?

書中還提到了法國大革命時期一個非常有名案件--馬拉之死。馬拉是一個惡棍型革命煽動家,雅各賓黨人。雅各賓黨上臺以后,把國家搞得血流成河,最多的時候約莫有五萬人被送上斷頭臺,斷頭臺不夠用了,就用水淹、火燒、槍斃、集體炮轟,總共處死了四十多萬人。在這樣的恐怖潮流中,煽動別人殺人的馬拉最后自己也被暗殺了,殺死他的是一個二十五歲的女人夏洛蒂·科黛,她不想再眼睜睜地看著整個國家陷入野蠻之中。

問題在于,這樣做到底對不對?按常理說,殺人是犯法的,但是如果不殺他,就會縱容更多的罪惡。二戰(zhàn)時期有很多人,包括著名的基督教神學(xué)家朋霍菲爾都想去刺殺希特勒。一個神學(xué)家怎么可以去殺人?基督教教義不是教大家不能殺人嗎?法律不是禁止殺人嗎?可是希特勒是一個標(biāo)準(zhǔn)的大魔頭,殺死他對不對?這是一個可以爭辯的問題。

書中還提到了一些有名的律師,比如二十世紀(jì)刑法史上最有名的辯護律師克萊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讀法律的人一定都聽過他的名字。他是一個美國律師,辯護過的幾個案子非常出名,其中一個案子的辯護詞被公認(rèn)是可以讓人感動到流淚的。

這案子發(fā)生在二十世紀(jì)初的芝加哥,有一對年輕人殺了人,丹諾為他們做辯護,在辯護詞中除了說他們有精神病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討論到底死刑能不能代表公正?以牙還牙就叫做正義嗎?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死了,讓另一個人也去死,就能換回被害人所失去的正義及尊嚴(yán)嗎?這是一個值得讓全人類好好思考的問題。

(主講 梁文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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