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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招德到馬德:“賣官鏈”經濟分析

舒立觀察 作者:胡舒立


買賣官位的交易中,交易主體是上下級官員,交易的對象是“腐敗權”。

2003年9月初,新華社播發(fā)了海南省工商局局長馬招德收受18名下級官員賄賂、買賣官位的消息?!敦斀洝冯s志隨后于9月20日號發(fā)表了封面文章《馬招德賣官鏈》。至今已近一年,涉及大規(guī)模賣官的經濟罪案在繼續(xù)曝光。最近已由北京檢察機關結案的前黑龍經省綏化市市委書記馬德賣官案,更加觸目驚心。

“馬招德案”昭然之時,我們曾主張“對腐敗現象進行經濟學思考”。今日目睹“賣官鏈”范圍之廣,為害之烈,更以為對此現象進行經濟分析大有必要。

以經濟學的眼光看,但凡官員腐敗必然是以權力換利益的扭曲交易。而賣官比一般性官員腐敗的交易規(guī)則更扭曲,其經濟成本更高昂。這是因為從理論上說,官員除薪酬之外并無其他財務收益,在交易“官位”之時,實際交換的不是官位本身,而是官位帶來的腐敗機會。在一般官員腐敗中,交易主體是官與商,腐敗均衡價格為特定交易所預期獲得的商業(yè)利益。而在買賣官位的交易中,交易主體是上下級官員,交易的對象是“腐敗權”,其均衡價格只能是未來長期一系列腐敗行為所帶來的現金流總和的貼現。可盈利的官位于是具有明顯的“企業(yè)”性質,而一旦形成“賣官鏈”,則其中的各級官位可類比為層層控股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等等。

由是,一般性權力腐敗可一次完成,而官官之間的權錢交易,則必是一組連環(huán),通過未來的官官或是官商交易方可完成。從經濟人的“理性”出發(fā),只有預期收入足夠高,買家才可能愿意支付相應的成本去獲得未來的現金流。因此,買賣官位成風成鏈,很可能表明在相應范圍,行政權力“市場化”(腐?。┮堰_到相當程度。賣者固然可以無本生利,買者為求拿回成本、增加收益,也必須在未來為官生涯中抓緊尋租,甚而積極設租。賣官鏈的形成,意味著長期由公眾承擔貪官付出的腐敗成本。這不再是一般腐敗交易中“周瑜打黃蓋”的成本分擔局面,而是買賣雙方共謀剝奪無辜第三方--所出賣的權力邊界內的公眾。

經濟學家談起逆向選擇經理時,喜歡講“劣幣驅逐良幣”的例子。一旦賣官成鏈,則官員選拔必是“劣官驅逐良官”。因為但凡能進入賣官“市場”之人,已經不可能具備稱職官員的基本素質。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審結或即將審結的“馬招德案”、“趙洪彥(經黑龍經省人事廳廳長)等”、“馬德案”所涉官員之眾生圖,無不證實了這種可嘆的現實。而即將大白于天下的“韓桂芝(經黑龍經省政D?主席)案”、“徐國?。ń浗浱K省組織部長)案”,亦很難逃出既有規(guī)則。

學界前些年曾有一種說法,認為在行政資源稀缺性的經濟中,腐敗是經濟引擎的潤滑劑,比如,企業(yè)以行賄換取市場準入、節(jié)約等待成本,是一種高效率的“投資”。這種論點本身就有待商榷,而我們愿意強調的是,縱使其擁護者恐怕也會承認,腐敗發(fā)展到賣官鬻爵蔚成風氣,已絕無任何“潤滑功能”可言。直面、制止、打擊買官賣官,正是反腐敗之戰(zhàn)的最重要一役;而建立起可以杜絕賣官鬻爵的機制,乃近期政治和經濟改革中最緊迫的任務之一。

在這里,要做的事從宏觀到微觀涉面甚廣,而尋求治本之道,應是降低買官者的預期收益,為此可致力于兩端:一是減少并消除官職在其公共職責之外的“尋租機會”,從源頭反腐;二是防止官員為滿足私利而“設租”。這樣才能使官職成為真正的社會公共品,不再具備特殊的“租金溢價”,賣官鬻爵的交易行為自然無從發(fā)生。

應該看到,在一個錯綜復雜的賣官鏈條中,用新的權力去遏制已有的權力遠非良策。而真要做到消除尋租,防止設租,關鍵還在于擺正政府在市場和社會中的位置,一方面要通過界定權力和市場的行為邊界,以確保兩者之間的重疊最小化,由此形成“距離”(arm’s length)。這就是學者們常說的“有限而有效的政府”。另一方面,無論是市場權力(market power,即壟斷)還是行政權力都具有復制自身并無限擴張的天然沖動,于是需要建立權力的制衡機制。如反壟斷是行政或司法權對市場權力的制約,而官員任用權也需要來自同級、上級和下級的有效制約。透明的用人機制是消除賣官行為的技術要素。

當權力的無限性被消解,權力的可問責性(設租成本)得到提高,而且權力透明性能夠確有保證,官位將不復“尋租溢價”,人們所痛恨的買賣官位之風也將消弭于無形?!百u官鏈”經濟分析講述的道理是能夠給人以信心和希望的。

-2004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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