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人自以為天衣無縫,而做些見不得人的事。然而被訴訟時,真相卻不可思議地掌握在檢察官或對方律師的手里。
特別是當受到美國的企業(yè)起訴或在美國打官司時,就會因俗稱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的規(guī)定,而使公司內所有的文件資料,落到對方律師手里。尤其是電子數據的開示具有很強的殺傷力。
無論是在多么隱秘的狀態(tài)下進行,公司內部的郵件往來中還是會留下“蛛絲馬跡”。因此而定罪量刑的企業(yè),今后肯定還會進一步增多。
法律雷池不可越。因此,任何時候都應當把握好法律的準繩。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郵件是非常方便的工具,一旦被公司以外的人看到,卻很容易產生誤解。因此,容易造成歧義的信息絕對不能以郵件的形式傳遞。一封短短的郵件被作為證據采用,最終被迫支付巨額賠償金或和解金的案件是真實存在的。
例如,要有這樣的認識:如果明知是與產品責任法(PL法)相抵觸的問題產品或違反知識產權的產品仍進行生產,必定會被繩之以法。
如果是大企業(yè),假如企圖謀劃違反反壟斷法的私下交易或排擠競爭對手的陰謀,也一定會自食其果。
雖然這種證據開示制度原產于美國,尚未引進到日本,但由于在日本,訴訟制度不斷得到充實,效率持續(xù)提升,效法美國的這種證據開示制度來改善證據收集流程的呼聲正日益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