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就沒有什么(電影)作品,”弗朗索瓦·特呂弗(Fran?ois Truffaut)曾經斷言,“只有(電影)作者。”將本書冠名為《斯科塞斯的電影》,便是對特呂弗上述論斷的肯定:導演對電影作出了杰出的貢獻。為什么不能叫“德尼羅的電影”(羅伯特·德尼羅[Robert De Niro]是斯科塞斯喜用的演員,他出演過的電影可比斯科塞斯執(zhí)導過的還要多)?或者,難道不可以叫“施拉德的電影”(保羅·施拉德[Paul Schrader]曾與斯科塞斯數次合作,為后者撰寫過《出租車司機》[Taxi Driver,1976],改寫過《憤怒的公?!穂Raging Bull,1980],改編過《基督最后的誘惑》[The Last Temptation of Christ,1988],其中《基督最后的誘惑》在某種意義上被認為是斯科塞斯最具震撼力的作品)?施拉德曾公開表示:“馬蒂(Marty,馬丁·斯科塞斯的昵稱)喜歡說《出租車司機》是我的作品,《憤怒的公?!肥堑履崃_的,而《基督最后的誘惑》是他自己的?!奔偃缥覀儗κ├碌脑捦纳x,那么特呂弗的“作者論”(politique des auteurs)便有些站不住腳了。施拉德似乎是在說:導演對于一部電影的貢獻并非是天經地義的,而是需要依賴于其他條件。至少,施拉德的話也能讓我們聯(lián)想起潘諾夫斯基的比喻:拍一部電影,與蓋一座教堂沒什么不同,兩者都是各種領域的專家集體勞動的成果。
沒有幾個電影觀眾知道一部影片的導演是誰。那些遍地開花的音像店(其租售額占了電影市場的半壁江山)也主要是按片名來陳列、管理影片。偶爾也有按明星來分類的,只有在極個別情況的下,才會出現以導演來分類的現象。這是一個高雅文化與通俗文化之間的界限雖未完全消失,但也已經相當模糊的時代。作者論便在這個時代里,散發(fā)出了一種不合時宜的精英統(tǒng)治理論(elitism)氣息。這是在公然宣告藝術創(chuàng)作領域里的權力等級,同時又具備一點奧林匹亞諸神的作風:試圖用一種咒語——無論是藝術的還是知識的,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將自己不喜歡的事物驅逐出去。因此,這便不可避免地帶有想當然的味道。然而,導演主創(chuàng)論(auteurism)畢竟還是強調了原創(chuàng)的重要性,尤其是在這個原創(chuàng)性已經讓位于模仿和復制的時代里。在我們這個時代,懷舊感壓抑了創(chuàng)新力。即使存在創(chuàng)新,其側重點也越來越傾向于花哨的技術細節(jié)。當觀眾們看到一個壞蛋以一種新奇的方式死掉時,他們就會興奮莫名,而不去深究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了壞蛋的滅亡。吸引我們眼球的只是形式,而不是形式背后的深層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