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熱愛祖國,熱愛公司。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3)認同公司文化,與公司同舟共濟,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
(4)勤奮、敬業(yè)、忠誠。
(5)嚴守公司秘密。
(6)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第八條人力資源部須就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進行分析研究,制作“職務說明書”,作為員工聘用、管理、考評的依據。
第九條公司實行定員定崗定編管理,在保證經營運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十條根據編制,本公司應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工作能力、流動率、缺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與需求人力進行正確、客觀的檢查及建議,作為人力資源部制定人力計劃和開發(fā)人力資源的依據。
第十一條各部門如需增補人員,應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并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交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部受理人員增補申請時,應審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之內,增補時機是否恰當。審核通過后提出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審批。
第四章招聘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將招聘劃分為計劃內招聘、計劃外招聘、公司戰(zhàn)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進人才。
(1)計劃內招聘須經用人部門的上一級領導批準,人力資源部依據人員編制計劃實施控制。
(2)計劃外招聘由董事長審批。
(3)公司戰(zhàn)略性招聘實行專項報批,由總經理提出申請,報經董事長審批。
第十四條計劃內招聘程序為:
(1)用人部門填寫《員工招聘計劃書》及《職務說明書》,并提供筆試考卷(針對需要筆試的招聘),報上一級領導審批通過后,在招聘開始前3日,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決定招聘方式,并發(fā)布招聘信息。
(3)用人部門依據求職者提供的資料進行篩選,確定面試人員名單。
(4)用人部門主持進行面試,人力資源部或公司領導視需要情況參加。
(5)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組織筆試。
(6)面試后3日內(需筆試的為筆試后3日內),用人部門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面試評價表或筆試結論。人力資源部收到后,實施終審,終審有權否決。
(7)人力資源部向終審合格的人才發(fā)出錄用通知書。
(8)員工報到入職。
(9)員工背景調查。
第十五條計劃外招聘程序:計劃外招聘首先經董事長批準,然后履行計劃內招聘程序。
第十六條戰(zhàn)略性人才招聘程序:
(1)人力資源部根據行政副總裁提供的經董事長批準的招聘計劃,組成招聘小組。
(2)招聘小組對人才進行初步選擇。
(3)用人部門及人力資源部對人才進行面試、筆試。
(4)人力資源部對人才進行終審,終審合格者發(fā)出錄用通知書。
(5)員工報到入職。
(6)員工背景調查。
第十七條特殊渠道引進人才的程序:
特殊渠道引進人才,限于高級管理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程序為:
(1)各類渠道直接向董事長推薦人才,或者由人力資源部委托獵頭公司搜索人才。
(2)人力資源部組成招聘小組,由董事長親自主持初試。
(3)素質測試。
(4)招聘小組綜合評定,必要時聘請人力資源專家協助。
(5)錄用。
(6)人力資源部為人才辦理入職手續(xù)。
第十八條經核定錄取人員,報到時須攜帶下列資料:
(1)近期免冠照片。
(2)身份證復印件。
(3)體檢表。
(4)畢業(yè)證書復印件。
(5)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部應引導新入職人員依程序辦理下列工作:
(1)領取員工手冊及工作卡。
(2)領取考勤卡并向其說明使用方法。
(3)領制服及制服卡。
(4)領儲物柜鑰匙。
(5)如有需要,填寫“住宿申請單”。
(6)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7)視情況引導其參觀及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人事部依據報到程序辦理以下事項:
(1)填寫“人員報到記錄簿”,登記“人員狀況表”。
(2)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3)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薪酬核定。
(4)收齊報到應繳資料連同甄選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編號列管。
第二十一條人才試用規(guī)定:
(1)除特殊渠道引進的人才外,其余人員試用上崗前,均須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用人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指導。
(3)新員工試用期為15日~180日,具體日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并綜合新進員工的個人狀況及崗位情況予以確定。特殊人才經董事長批準可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正式聘用規(guī)定:
(1)試用期滿,直接主管部門嚴格對照《職務說明書》的任職資格,如實填寫“試用員工評定表”并提出意見,意見包括:同意轉正、予以辭退、經協商后調崗或經協商后延長試用期。
(2)人力資源部審查,決定是否采納直接主管部門的意見。
(3)經協商后調崗或經協商后延長試用期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試用期事假達5天者予以辭退,病假達6天者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存在遲到、早退達三次或曠工記錄者予以辭退。
(4)試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單位離職證明后,由人力資源部代表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期滿,按雙向選擇續(xù)簽合同,續(xù)簽合同的合同期限見“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guī)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規(guī)定:
(1)公司高層領導職務15年。
(2)中級管理崗位職務10年。
(3)中級以下管理崗位職務5年,一般技術人員3年,一般行政人員和工人為1年。
(4)正式員工如不愿按要求的年限簽訂勞動合同,可與公司協商勞動合同年限,協商年限須人力資源總監(jiān)批準。
第二十五條工作內容涉及公司經營、管理、技術等商業(yè)機密的員工必須承諾保守公司商業(yè)機密。
第二十六條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十七條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xù)聘用該員工,并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意愿,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接到通知3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簽且未作說明,即視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員工勞動合同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xù)簽者,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員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勞動合同終止;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亦應終止。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部于合同終止當日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及離職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