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強迫或者威脅說要傷害對方。兩種形式都忽視了別人也是人,把別人當(dāng)作物體來對待了。如我們已討論過的,暴力強奸是最明顯、最野蠻的性虐待。作為一種強迫的方式,強奸運用物理力量最強烈地“物化”了受害者。受害者就好像是一個物體一樣任由強奸者擺布,沒有任何一種出于人的本性的性行為是這樣的,這是對受害者人格的暴力侵害。威脅方式的強迫也能用威脅使被害人屈從,從而使其并非自愿地表示同意。威脅傷害既可以是威脅要傷害對方身體,也可以是威脅要損害對方的名譽。在尊重人的原則下,涉及到欺騙和強迫的互相尊重不允許強迫性行為侵犯了自由、損害了人性,因此在道德上是不允許的。
對性倫理合乎情理的描述植根于尊重人這一普遍道德準則,允許我們對為什么在性方面利用別人是不道德的這一問題做出判斷。從正面意義上來說,這種性倫理需要自愿的同意和尊重性活動中另一個參與者的人性。從反面意義上來說,這種性倫理需要沒有欺騙和強迫,以便在性活動中防止操縱和剝削。
結(jié)論
尊重自由和尊重人性應(yīng)該是合乎情理的性倫理的兩個最低條件。在性活動中,沒有自由地同意和缺少對對方主體性的相互認可,僅僅出于自身的理由是無法獲得道德許可的。欺騙和強迫是不道德的,應(yīng)該受到譴責(zé),即使被害者自己表示同意或者獲得了性快感的情況下依然如此。無論我們所持的觀點是否認為婚外性行為或者沒有愛的性行為必然是罪惡的或者錯誤的,這兩個條件都是合乎情理的性倫理的基本成分。
這里需要澄清的是,本講所討論的主要是最低道德標準,我們試圖探尋什么是道德上允許的和什么是道德上不允許的。需要說明,即使一件事是道德上允許的,也不意味著我們所有人都必須得那么做。更重要的是,當(dāng)我們決定是否以某種方式行為——比如說進行無愛的性行為——的時候,除了達到道德底線之外,我們還需要考慮這種形式的性行為是不是值得的或者有價值的,并因此從道德上來說是可取的。從這個角度考慮,我們需要弄清楚幾個問題,比如“什么樣的性關(guān)系更能使人滿足?”,“人類幸福的本質(zhì)是什么?”以及“我想成為什么樣的人?”。毫無疑問,這些都是有趣并富有挑戰(zhàn)的問題。你可以在本書其他相關(guān)部分中找到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