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功利主義對付反功利主義論證沒有困難。當行為功利主義面臨麥克克洛斯基描述的情形時,總想歸罪于無辜的人,因為那個特定的行為的結果將會是好的。但是,準則功利主義不會以這種方式推理。它會首先問,什么樣的一般原則傾向于促進最大的幸福?假設我們想象兩個社會,在一個社會中忠誠地堅持“不要容忍陷害無辜者的假證”這樣的規(guī)范,另一個社會中不遵循這樣的規(guī)范。哪個社會中的人們境況可能更好?從功利主義的觀點
看,第一個社會更好。因此,反對歸罪于無辜者的規(guī)范應當被接受,通過訴諸這一規(guī)范,我們得出結論:在麥克克洛斯基的例子中,那個人不應當做假證陷害無辜者。
類似的推理可以用于建立關于反對侵犯人權、不守諾言、撒謊以及所有其他情況的規(guī)范。管理個人關系的規(guī)范——要求對朋友忠誠、愛護自己的孩子,等等——也能以這種方式建立起來。我們應當接受這些原則,因為遵守它們、把它們作為常例的習慣會促進一般的福利。但是,一旦訴諸功利原則建立了這些規(guī)范,我們就不得再援引決定特殊行動的正當性的原則。個人行動只有通過訴諸這些已經(jīng)建立的規(guī)范才能得到證明。因此,不能說準則功利主義與道德常識相沖突。通過從證明行為到證明規(guī)范的著重點的轉換,功利主義已經(jīng)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們的直覺判斷相一致。
然而,當我們問是否有例外(exception)時,準則功利主義的嚴重問題就出現(xiàn)了。在準則功利主義的“理想的社會法典”建立起來之后,是不是不管規(guī)范帶來的是什么都要遵守規(guī)范呢?顯然會有這樣的情況,法典禁止的行為無論如何都會使功利最大化,甚至帶來數(shù)量巨大的功利。那么,這該怎么辦呢?如果準則功利主義說,在這些情況下,我們可以違背法典,它就似乎陷入了行為功利主義。相反,如果它說,我們不能實施“禁止的”行為,那么,正如哲學家斯馬特(Smart )所說,功利主義最初對促進福利的關心就已經(jīng)被替換為非理性的“準則崇拜”。
這種反對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來:根據(jù)準則功利主義,什么最重要?僅僅是幸福,還是像這樣的事情:正義,尊重人的隱私,信守諾言?如果幸福是重要的全部,那么,幸福最大化應當成為個人行為的標準,但是,幸福最大化在準則功利主義中不是行為的標準。如果正義、隱私和誠實最重要,那么這個理論似乎就不是功利主義了。而且,如果這些東西是最重要的,那么為什么在構建道德規(guī)范時不應該考慮它們?雖然準則功利主義有直覺的吸引力,但它仍然是功利主義和常識之間并不穩(wěn)定的一種折中。
第三個辯護:“常識”是錯的。最后,一些功利主義者對反功利主義論證提供了很不相同的回應。那些論證指出,古典理論與普通的正義概念、個人權利等不一致,而這些人回應說:“那又怎樣?”1961年斯馬特出版了專著《功利主義倫理學體系概要》(An Outline of a System of Utilitarian Ethics),他在反思那本書中的觀點時指出:
顯然,功利主義有著與通常的道德良心不相容的結論,但我傾向于持這樣的觀點:“通常的道德良心更糟”。這就是說,我傾向于拒絕檢驗一般倫理原則的通常方法論,即通過看它們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與我們的感情相符合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