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康德與對人的尊重(4)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圖亞特·雷切爾斯


這種思維方式的邏輯結(jié)果是:我們應當放棄懲罰的觀念,用更人性的治療(treatment)觀念來替換它。著名的心理學家卡爾·曼寧格(Karl Manninge)得出了這樣的結(jié)論:

我們,社會的主人,一定要結(jié)束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游戲,在這種游戲中,罪犯愚蠢地沉浸在他自己與我們的敵對中。我們不能像他一樣,鬼使神差地去實施野蠻和沖動的行為。由于權(quán)力產(chǎn)生的知識以及權(quán)力本身,我們不再需要令人恐怖的舊式刑罰學的報復。取而代之的應當是實行一種安靜的、有尊嚴的治療過程,對混亂的人進行改造,一旦這點得以實現(xiàn),如果可能,在治療期間還應當提供社會保護,以及得到到使其回歸為社會公民的指導。

這些功利主義思想在過去的世紀里已經(jīng)主導了英美的法律,而且至今,懲罰的功利主義理論仍然是占統(tǒng)治地位的正統(tǒng)觀念。監(jiān)獄一度只是監(jiān)禁犯人的地方,已經(jīng)(至少在理論上)被改造為改造中心,配備齊全的心理治療師、圖書館、教育項目以及職業(yè)訓練。觀念的轉(zhuǎn)變已經(jīng)如此之大,以至于監(jiān)獄這個字眼已經(jīng)不再能容納這樣的變化,更好的命名是“矯正機構(gòu)”,在那里工作的人被叫作“矯正官”。注意一下新字眼的含義——住在其中的人不是被“懲罰”,而是被“矯正”。事實上,監(jiān)獄仍然是一個粗魯?shù)牡胤健C绹谋O(jiān)獄可能被描述為“罪犯大學”更好,因為罪犯不是得到了矯正,——在那里人們變得更壞。然而,其程序被假定為恢復性的。功利主義的理想竟然取得了完全的勝利。

康德的復仇主義

與所有的正統(tǒng)觀念一樣,功利主義的懲罰理論也有反對意見。大多數(shù)反對意見實際上是實踐方面的,雖然人們已經(jīng)對恢復程序付出了努力,但是它運行得還不是很好。例如,在加利福尼亞,為了“矯正”罪犯已經(jīng)比其他地方做得多了很多,但該州的累犯率仍高于其他大多數(shù)州。也有一些反對意見是基于純粹的理論考慮,至少“回到康德去”這樣的考慮就是如此。

康德蔑視“功利主義的蛇行似的兜圈子”,因為,他說這一理論蔑視人類的尊嚴。首先,它讓我們盤算如何利用人來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這是不允許的。如果我們監(jiān)禁罪犯是為了挽救社會的安寧,我們就是利用他們而實現(xiàn)另一些人的利益。這違背了“一個人應當從不只是被作為從屬于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來對待”這一最高原則。

并且,“矯正”的目的雖然看起來足夠高尚,但實際上只是試圖把人們塑造成我們認為他應當成為的樣子,這就侵犯了他們作為自主地決定他們想成為哪類人的存在者的權(quán)利。我們確實有權(quán)利通過報復他們來回應其邪惡,但是,我們卻沒有權(quán)利試圖通過操縱他們的人格來侵犯他們的尊嚴。

因此,康德完全不同意功利主義對懲罰的證明。相反,他討論了懲罰應當為兩個原則所制約。首先,人們被懲罰僅僅是因為他們犯了罪,而不是別的什么原因:

法律的懲罰從來不能作為推進其他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從關(guān)注犯罪者本人和社會公民的角度來管理,在要任何情況下都一定要施加于因其犯罪而要受懲罰的個人身上。

其次,康德說,根據(jù)罪犯的罪惡程度而適當?shù)貞土P罪犯是重要的。輕微的懲罰對輕微的犯罪來說就足夠了,但對于嚴重的罪惡,嚴重的懲罰就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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