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社會契約思想(8)

道德的理由(第5版) 作者:(美)斯圖亞特·雷切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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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政策已經需要費些力氣了。在表達對這個運動的目的的同情的同時,很多自由主義者無論如何都不贊同不遵守法律是追求這些的目的的合法手段。出版于1965 年的《紐約州律師雜志》(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刊登的一篇文章表達了這一典型的擔憂。在使他的讀者確信“在金先生出生以前很久,我就贊成,并且依然贊成所有人都擁有人權這一事業(yè)”之后,路易斯·沃德曼(Louis Waldman)——一位紐約的著名律師——討論道:

如果憲法依然存在,那些在憲法和法律之下主張權利的人據(jù)此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他們不能挑挑撿撿,不能說他們愿意遵守那些他們認為公正的法律,而拒絕遵守他們認為不公正的法律。

因此,國家不能接受金先生的說法,他和他的追隨者知道這樣做是非法的,就是要挑挑撿撿。我認為,這些學說不僅因為是不合法的而應當被拋棄,而且也是不道德的,是對民主政府的原則的破壞,并且正是對金先生尋求推進的人權的威脅。

沃德曼有一個觀點:如果法律體系基本上是得體的,那么公然反抗法律明明就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為這樣的蔑視弱化了人們對法律保護的價值的尊敬。為了回應這一反對,那些贊同和平抵抗的人需要作出論證,以表明為什么蔑視法律是正當?shù)?。金曾經經常使用這樣一個論證,這就是,所要反對的邪惡是如此嚴重、如此巨大,并且對較不劇烈的處置方式具有如此強的抵抗力,以至于和平抵抗作為“最后的訴求”是有正當理由的。目的證明手段,即便手段是令人遺憾的。根據(jù)很多道德家的意見,這就足夠回應沃德曼的觀點了。但是,社會契約理論提出了一個更深刻的、有用的回應。

為什么我們一開始就有義務遵守法律?根據(jù)社會契約理論,這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參與了那些復雜的安排,由此我們贏得了某些利益,同時,作為回報,我們也接受了一些負擔。這個利益是當前社會的利益:我們逃離了自然狀態(tài),生活在社會當中;在社會中,我們是安全的,并在法律之下享有基本的權利。為了贏得這些利益,我們同意盡我們所能支持使這一切成為可能的制度。這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法律、交稅,等等——這些是我們作為回報所接受的負擔。

但是,如果事情安排得使社會內一個群體的人與其他人享有的權利不一致,這時會怎樣呢?如果不是保護他們,而是“充滿憤恨的警察不受任何懲罰地辱罵、踢打、殘忍地對待甚至殺死”他們,怎么辦呢?如果一些公民因為無法得到適當?shù)慕逃凸ぷ鞯臋C會,而在“密封的貧窮的牢籠中窒息”,又該怎么辦呢?如果對這些權利的否認已經足夠普遍化和系統(tǒng)化,我們就被迫得出結論,社會契約的條款是不值得尊重的。這樣,如果我們繼續(xù)要求處于劣勢地位的群體遵守法律并且也尊重社會制度,我們就是在要求,即使否認他們享有社會安排帶來的利益,也要他們接受通過社會安排強加于他們身上的負擔。

這一推理思路暗示著,與其說和平抵抗是社會中被奪去公民權的群體不愿意采用的“最后的訴求”,不如說它事實上是表達抗議的最自然合理的方式。因為當他們被拒絕分享當前社會利益的公平份額,事實上,沒有公民權的人就從社會契約(要求他們支持使別人的利益成為可能的安排)中得到了豁免。這是和平抵抗的最深層次的理由,并且為社會契約理論贏得了榮譽,它對這一點的揭示如此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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