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土地法在羅馬引起了什么樣的騷亂;一個共和國制定一部回溯久遠并與城邦的古老習慣相悖的法律是導致極其嚴重的騷亂的原因
古代的作家們有這樣的格言,人們往往在逆境中感到憂慮,在順境中又感到厭倦。并說,這兩種情感,無論是前一種,還是后一種,其產(chǎn)生的結果都是相同的。[這句話出自哪位古代作家,無可考。關于古代循環(huán)論和悲觀主義的觀點,參見Plato, Laws, 687c; Aristotle, Politics, 1316a1-b26; Polybius, VI 9。
]因為無論何時,只要人們不再出于必然性而斗爭,那么他們就會出于野心而斗爭;在人們的心中這種野心是如此強大,以至無論人們爬到哪一個級別,它都絕不離開他們。其理由是,大自然創(chuàng)造了人類,使其能夠欲求每個事物,卻不能得到每個事物;如此一來,由于欲求總是大于獲取的能力,結果是對現(xiàn)在所擁有的不滿意,從中得不到什么滿足感。由此導致他們命運的不同,因為,一方面有些人欲求擁有更多,另一方面有些人害怕失去他們已經(jīng)獲得的一切,最終走向敵對和戰(zhàn)爭,由戰(zhàn)爭導致一個地區(qū)的毀滅和另一個地區(qū)的成功。
我說這段話,是因為對于羅馬平民來說,僅僅通過設立保民官以保護他們自身不受貴族的侵害是不夠的(這個欲求是迫于必然性),而且還要在取得這個建制之后立即開始為了野心而戰(zhàn),并希望與貴族分享官職和財富,這才是人們更加看重的事。由此便產(chǎn)生了由于土地法的爭端而產(chǎn)生的混亂,[Livy, II 41。第一部土地法是在同赫爾尼克人的戰(zhàn)爭之后,由執(zhí)政官斯普里烏斯·卡西烏斯于公元前486年頒布,它把從敵人手里奪取的土地分給平民。
]這個法律最終導致共和國的毀滅。又因為治理良好的共和國必須使國庫富有,而使公民貧窮;所以必須承認,對于羅馬城來說,這個法律存在缺陷:或者是這個法律從一開始就制定得不完善,以致不得不在日后一再重新修訂;或者是它的頒布拖延如此之久,以致溯及既往會引起重大騷亂;[關于“溯及既往”的危險,見FH III 3。
]或者是雖然它一開始制定得很好,但后來在實施中被敗壞了。無論情況是怎樣的,事實是,在羅馬說到這個法律,沒有哪一次不是把這個城邦搞得亂七八糟的。[Livy, II 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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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有兩個主要內(nèi)容:其中一個規(guī)定任何公民都不能擁有超過一定數(shù)量尤格的土地;[Livy, VI 35。尤格(jugerum,復數(shù)形式為jugera),古羅馬常用的面積測量單位,即兩頭牛一天之內(nèi)所能翻耕的土地,1尤格約等于2519平方米,0.252公頃。
]另一個則規(guī)定從敵人手中奪取的土地應在羅馬人民中進行分配。[Livy IV 47; VI 16.
]因此,這個法律最終給貴族造成了兩種侵害:因為那些擁有超過該法所允許的數(shù)量的財產(chǎn)的人(他們占貴族的一大部分)不得不被剝奪多余的財產(chǎn);并且如果將敵人的財物在平民中進行分配,那貴族們就會失去生財之道。由于這些侵害最終是針對有權勢的人的,因而在這些有權勢者看來,反對這個法律是在捍衛(wèi)公共利益;所以無論何時(如上所述)只要提到土地法,就會把那個城邦搞得亂七八糟。貴族們耐心而巧妙地推遲該法的批準:他們或者集結一支軍隊出羅馬城,或者用一個保民官反對那個提議土地法的另一個保民官,或者有時只同意該法的一部分內(nèi)容,或者向那個應當進行分配的領土派去一群殖民者。在安提烏姆的城郊就發(fā)生過這種事,當這個地區(qū)產(chǎn)生這種土地法紛爭時,便向該地區(qū)派去一批從羅馬抽調(diào)的殖民者,并把上述土地分配給他們。這里,提圖斯·李維使用了一個值得注意的表述,他說,在羅馬很難找到誰會報名去上述殖民地;[Livy, III 1.
]平民是如此寧可在羅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