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一日
法國大哲學(xué)家德里達(dá)(JacquesDerrida)在他人生的最后兩年,不斷沉思著“寬恕是否可能”這個問題。他敏銳地觀察到在亞伯拉罕傳統(tǒng)(也就是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共同思想源流)里面,有兩組相互矛盾的觀念:其一是有條件的寬恕,其二是無條件的寬恕。
寬恕是有條件的,那就是犯錯的人首先得愿意坦承過失,并且懺悔,進(jìn)而請求寬恕。受害者不可能事先原諒未曾承認(rèn)的錯誤。
看起來寬恕是一種遺忘,當(dāng)我說“我原諒”(I forgive)你時,我也應(yīng)該同時忘卻(forget)了你的過去。然而“過去”真的過得去嗎?有時候我們會說某種罪惡,例如反人類的罪,大規(guī)模屠殺的罪,種族滅絕的罪,是不可忘卻、不可挽回、不可救贖的。換句話說,這些罪行雖已過去,但又是過不去的;雖已成往事,但不能忘卻;它們是種永遠(yuǎn)被封存在現(xiàn)在的過去。它們無法過去,其中一個原因是受害者都已逝去,沒辦法接受罪人的懺悔。而且就算有在世的幸存者,又怎能代表死者接受懺悔?又怎能代表死者原諒兇手?這樣的重罪或許有被遺忘(forgot)的一天,卻永遠(yuǎn)不會得到寬恕。
寬恕在此,是一種和時間的特殊關(guān)系,是一種決定讓不讓某件錯誤或罪行成為過去的行動。假如寬恕是有條件的,假如寬恕要求犯罪的人首先請求寬恕,那么該如何解決因逝者不在而注定不能得到原諒與和解的重罪呢?因此,在亞伯拉罕的思想傳統(tǒng)里需要有上帝的存在。人只能寬恕別人對自己做錯的事,神則不然。神是受害者與罪人之外獨(dú)一無二獨(dú)有權(quán)柄的第三者,他可以寬恕所有的罪,接受所有的悔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