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節(jié):女人的漫長“突圍”路(2)

再婚書 作者:吳曉赟


典妻,顧名思義就是典當自己的妻子,又有承典婚、租妻、典妻婚的叫法,是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這種婚俗形式以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做臨時夫妻為特點,絕大多數(shù)情況是租借方已婚無子,為了后繼有人所以租用妻子來生子延續(xù)香火。當然也有以荒淫取樂為目的的。一般來說,租借方家底殷實,而女方則是家境貧困,丈夫因無力維持生計,只能同意將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當給別人。妻子在商定的時間內(nèi)成為他人的妻妾,期滿妻歸原夫。

一般來講,丈夫典妻這種事事先都不讓妻子知道,不和她商量,即使妻子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決定作用。在當時社會,婦女一旦嫁給男人就成了丈夫的私有財產(chǎn),掌握了她的生殺大權。

典妻這一現(xiàn)象萌芽于南北朝時期,那時被稱為質(zhì)妻或雇妻。所謂質(zhì)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轉(zhuǎn)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了約定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這種形式有點像典當,將妻子典當給他人,等自己有錢的時候再贖回。而雇妻就是雇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再將女子送回給丈夫。到了宋朝,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典雇妻子的現(xiàn)象更為普遍。宋哲宗在位期間,蘇軾曾在一項奏折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shù)。元代雖然對典雇妻子這一現(xiàn)象做出了禁止的規(guī)定,但在民間此風依舊比較盛行,女方也不能因為丈夫?qū)⒆约旱涔徒o別的男人就提出離婚。進入明朝,律法明文禁止丈夫典雇妻子,還規(guī)定凡將自己妻子典雇給他人者要杖八十,典娶他人妻子者也要杖八十,還要被判離婚,并沒收彩禮。明朝法律嚴厲打擊典雇妻子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婦女的尊嚴。

除了上面所說的情形,丈夫有因犯罪被判服刑的,妻子也可以要求離婚。根據(jù)史料記載,宋朝時期,如果丈夫被官府發(fā)配至外地,妻子可以要求離婚,國家對此也予以支持。除了服刑之外,因其他原因久出不歸的,妻子也可要求離婚。北宋律法規(guī)定,丈夫外出不歸滿六年的,妻子就可以依法提出離婚申請,而且男方不得索回聘禮。為了避免一些男人為財騙婚,宋真宗時期又規(guī)定,如果丈夫攜財外出三年不歸,妻子就可以依法離婚。明朝律法也規(guī)定,丈夫逃亡超過三年,婦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財禮作為對其感情損失的補償可以不用歸還給男方。

在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而在這里面,女性歷來是弱勢群體,尤其是在古代。翻閱史料,從元朝以后的各朝律法對這點都有相應的規(guī)定,表面上丈夫隨意打罵的惡俗也得以收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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