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解碼:舍得,有“舍”才有“得”(2)

圈套玄機 作者:王強


——自由換金錢?

非競爭性條款,正是公司基于雇員自身價值的上述兩個特點,搞的“金錢換安全”協(xié)議,對于雇員來說,當非競爭性條款生效時,自己一方就是“自由換金錢”了。洪鈞權(quán)衡的正是要不要放棄自己選擇下一個工作時的自由來換取公司給的三個月工資補償。案例中并沒有提及洪鈞與ICE的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他在多長期限內(nèi)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但根據(jù)皮特提到給洪鈞三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估計這個期限可能是一年。公司在制定補償標準時,不會假設(shè)雇員因為非競爭性條款而根本無法找到工作,不然補償金額會很高,公司只會假設(shè)雇員去新行業(yè)里找到的工作要比加入本行業(yè)競爭對手的待遇低一些,一年的待遇相差約三個月的工資,即下降四分之一,是一個比較合理的估計,而公司補償?shù)恼沁@個下降的差額。

一次性拿到公司支付的三個月工資,一年之內(nèi)不得在軟件行業(yè)內(nèi)的競爭對手中從事類似工作,這兩者孰輕孰重?我覺得,三個月的工資相比之下顯得輕得多,洪鈞不值得為這筆“小錢”而放棄自身在行業(yè)內(nèi)已有的優(yōu)勢資本,跑到陌生的行業(yè)中去重新開始積累。假如決心到新行業(yè)內(nèi)從零開始,義無反顧,則風險很大,洪鈞還必須經(jīng)受心理落差的考驗;假如只是想到其他行業(yè)暫時“混”一段,一年之后再立刻卷土重來,期望在軟件圈子里重新謀得一席之地,未免過于樂觀,想當然、碰運氣的成分居多?,F(xiàn)在競爭如此激烈,人才輩出,長江后浪推前浪,在行業(yè)中日夜打拼都很難保住不被甩下,離開一年之后回來還能有好位子的機會是不大的。

如果不想“自由換金錢”,就不能讓非競爭性條款生效,就要從離開公司的原因和方式上做文章。公司方面擁有豐富的法律資源,又有多年實際操作的經(jīng)驗,各種情況幾乎都遇到過,所以這項條款定得簡直是滴水不漏,雇員想輕松舒服地離職并直接跳槽到競爭對手那里幾乎是不可能的。由于雇員自身的任何原因而主動提出離職,非競爭性條款都將生效,一些公司甚至規(guī)定由于公司方面的經(jīng)營或策略問題而進行裁員時,領(lǐng)取了補償金的雇員都不能直接加入競爭對手。

一般說來,只有對因為違紀、犯有過失或不稱職而被公司開除的雇員,非競爭性條款才不起作用,因為這些情況下雇員不可能從公司拿到任何補償金,而且既然公司已經(jīng)判定該雇員不合格而將他舍棄,日后卻聲稱這個“不合格”的人加入競爭對手后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害,就是自相矛盾了。所以,只有一個可以逃脫非競爭性條款約束的縫隙,就是選擇被公司開除,公司在制定條款時保留的這個惟一的出口,是為了公司在像清除垃圾一樣清除某些雇員時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公司沒有想到居然有人愿意付出身敗名裂的代價,從這個出口逃出而獲得自由。

——生不如死,死而復(fù)生,死里逃生?

至于皮特后來提出的洪鈞可以繼續(xù)留在ICE公司,我覺得這是洪鈞面對的三條出路中的最下策。首先,這個思路并不是皮特一開始就有的打算,而是當他意識到洪鈞要求被開掉正是為了投奔競爭對手的時候,才想出來的權(quán)宜之計。可見皮特內(nèi)心中并沒有想挽留洪鈞,在ICE公司已經(jīng)不再有洪鈞可以棲身的位置,至于皮特所說的很快會把他再提拔起來,應(yīng)該只是皮特緩兵之計的誘餌而已。

假如洪鈞委曲求全留下來,他在皮特因人設(shè)事給他安排的位置上只是個閑人,而這種閑人在公司里對誰都是一種威脅,因為誰都覺得他可能被用來取代自己,所以皮特不用多久就會再一次徹底“解決”洪鈞,而且皮特更可以用這段“沒多久”的時間安排一些小動作,讓洪鈞離職時無法逃脫非競爭性條款的束縛。所以,這種茍且偷生不但不能長久,而且很快就會“死”得很難看,“死而復(fù)生”也更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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