詬病者則認為,葉淇變法是一種與民爭利的行為,它雖然在短時期內(nèi)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到正德元年(1506年)時,屯田納糧也開始折銀,山陜富民都遷往淮浙,使商屯完全退出了邊糧供應體系,邊防糧食生產(chǎn)量下降,導致銀賤米貴。其結(jié)果是,政府因葉淇變法增加的財政收入,仍遠遠不能滿足后來因糧價上漲形成的虧空,結(jié)果糧食不能就邊而仍要從其他地方轉(zhuǎn)運,邊糧運輸問題又回到了開中制實行之初的情形。
延綏、甘肅、寧夏、宣府、大同五鎮(zhèn)原來餉額中屯糧154萬石,民運糧114萬石。到嘉靖(1521~1566)初年屯糧已下降到57萬石,下降53%,民運糧上升到207萬石,增長近一倍。
當朝及后世對葉淇變法以負面評價居多,“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yè),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諸淮商悉撤業(yè)歸,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邊地為墟,米石值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葉淇變法的弊病,讓為數(shù)不少的歷史記載遷怒于葉淇和身居首輔大臣之位的徐溥徇私鄉(xiāng)情、偏袒同鄉(xiāng)。被引用較多的文獻是《續(xù)文獻通考》,其在《鹽鐵》一節(jié)中這樣記載了葉淇變法的來源:“鹽商皆其視識,與淇言:‘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咳恢??!比~淇又將商人的這一建議請示了首輔大臣徐溥,因溥與淇“交最厚”,故亦同意?!颁克煺埮_商納銀公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
安徽師范大學歷史系張海鵬認為,雖然該書未能明確指出建議葉淇變鹽法的是何地商人,但可以肯定,那是徽商無疑。因為在兩淮經(jīng)營鹽業(yè)的主要是山陜商人和徽商。原來的開中納糧政策于山陜商人方便,于徽商不便。山陜商人在邊儲納糧,地近而費力少,只有徽商才有“遠涉之勞”。納銀于兩淮之后,徽商地近兩淮,才能“得易辦之利”。
《明史考證》中記載:部臣葉淇,見賈人輸薄而獲利厚,遂奏令納銀運司解部,部分輸各邊,于是商各歸散。淇淮人,鹽商多淇婚媾,故為奏改輸銀運司,司以解部,部以餉邊,以為年例云。
關于徽商參與變更鹽法的事情也多有記載:嘉靖年間,徽商黃崇德是一位通經(jīng)研史的商人,他先“商于齊東”,后轉(zhuǎn)徙兩淮經(jīng)營鹽業(yè)。他博覽古今,從《春秋》、《管子》之書到東漢鹽鐵之論,從唐宋食貨之志到明朝的《大明會典》均有涉獵。因為熟諳歷代鹽法,所以黃崇德才能參與鹽法的修訂,鹽運司才愿意采納他的意見,而山陜商人好夸夸其談(“唾奇畫策”),言法不及徽商。
與黃崇德同時代的鹽商程正奎,也在兩淮經(jīng)營鹽業(yè)。他不僅參與鹽法的改革,而且還能從理論上講述其獨到的見解。以往的鹽法對灶戶逃亡、鹽課大減這種情況沒有兼顧,他就提出通融變法,但因與成法不合,有人以高皇帝法膽敢變理為由稱“祖宗之法”不可變。
程正奎應對說:“高皇帝法迄今數(shù)十百年,法窮矣。窮則變,變則通,庶可為長久計。故變則法在,不變則法亡?!苯Y(jié)果,“有司以便宜請,詔從之”,他變更成法的建議,既有利于國家,也有利于灶戶,所以得到了皇帝的認可。
有中國近代清史學科杰出奠基人之稱的孟森(1869~1937),也在他的《明開國以后之制度》中直言不諱:“當時近淮之豪民,慫恿變法,不任餉邊之勞,而欲占行鹽之利,以增課之說動葉淇,淇以鄉(xiāng)情而中其說?!?/p>
在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范金民看來,徽州鹽商之所以能夠稱雄淮揚,基本原因并不能歸之于實行并不久長的弘治葉淇變法,也很難歸之于之后突然實行的綱鹽法,很可能應該歸之于明朝中后期兩淮鹽業(yè)的運作實態(tài)和徽商的所作所為。由邊商到內(nèi)商,到內(nèi)商之有力者,到囤戶,到綱商,徽商是在鹽商的不斷分化過程中占了先機而逐漸稱雄的。
暫且不說徽商雄起是不是因為鹽商分化所致,從明皇帝、葉淇、徐溥與徽商之間的微妙關系來看,要完全撇清徽商興起與鄉(xiāng)情執(zhí)掌下的鹽業(yè)新政之間的關系,并不現(xiàn)實,但如果一味拿葉淇變法與開中制相比,無視折色制實施前開中制業(yè)已存在的問題,無視發(fā)生在明朝的順應世界潮流的,從西部、沿海再到北部邊區(qū)的白銀貨幣化現(xiàn)實,任何對葉淇變法的評價都失之偏頗。
徽商第一次成批來到兩淮就是在弘治到萬歷年間。最早到達兩淮業(yè)鹽的徽商是歙縣人,大約在朱元璋、朱棣年間。朱元璋入皖缺餉時,歙人江元就一次助餉銀10萬兩。
在徽商中,鹽商主要來自歙縣。從朱元璋時代到成化年間,徽商子弟的登科比例中,出自歙縣商人家庭的就高達90%以上。其他徽商如典當商主要來自休寧,祁門商人以茶商為主,婺源商人以從事茶葉和木材生意而著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