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年,日本利用朝鮮內政不合,通過武力威脅手段,在日、朝間簽訂了第一個外交條約《江華條約》。約文中,日本處心積慮地加入了“朝鮮國為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的內容。明治維新之后,對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日漸熟悉的日本,利用中國、朝鮮的蒙昧,用這段看似波瀾不驚的文字,從國際法角度埋下了瓦解中朝宗藩關系的伏筆。
當時朝鮮除了以高宗李熙、王妃閔氏等權貴為代表的事大派(親華派)之外,還有另外一股政治勢力。一些青年官員、文人目睹自己國家民不聊生的慘狀,積極探索朝鮮本國的自強之路,相比起中國來,一水之隔的日本近代化更顯成功。學習日本從而使朝鮮擺脫苦難的命運,成為這一派親日政治勢力的追求。朝鮮人為了自強的努力,立刻被日本政府視為可以利用的良機,極力培植朝鮮親日力量,意圖逐漸滲透、建立一個親日的傀儡政權。
1882年朝鮮爆發(fā)饑民和士兵暴動,隨即被大院君李昰應利用,守舊勢力借此發(fā)動政變。雖然在國王李熙和閔妃的請求下,清政府最終派出軍隊予以平息,但暴動中日本駐朝使館遭到沖擊,善后談判時,日本獲得了在駐朝使館駐扎軍隊的權力。
1884年,中法戰(zhàn)爭爆發(fā)。朝鮮國內以金玉均為首的親日改革派開化黨認為宗主國此時無暇東顧,在日本暗中挑唆、支持下,發(fā)動武裝政變,企圖推翻腐朽的政府。事發(fā)后,中國駐朝軍隊果斷出擊平息叛亂。日本雖然未能實現(xiàn)顛覆朝鮮政府的企圖,但通過事后進行的中日兩國朝鮮問題談判,簽訂了附有“將來朝鮮國如有重大變亂事件,中、日兩國或一國要出兵,應先互行文知照”條文的《天津條約》,事實上奪得了和中國對等的朝鮮問題處置權。
在事關朝鮮控制權的交涉中,清政府自以為歷史久遠的宗藩關系牢不可破,因而對外交談判本著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一再推讓,以為得計。而日本則利用一切機會,步步為營,咄咄逼人。至“琵琶湖事件”發(fā)生時,日本已經獲得了國際法所認同的優(yōu)勢地位,此時的日本想要道貌岸然地鯨吞朝鮮,只需要等待一個合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