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明治維新(3)

菊與刀 作者:(美)魯思·本尼迪克特


因此,市、鎮(zhèn)、村等地方政府承擔的公眾責任還是很大的。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日本出現(xiàn)了一系列全國性的政黨。對任何國家而言,這都意味著所有政黨都將卷入一場“執(zhí)政黨”與“在野黨”的激烈斗爭之中。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的地方行政機構卻絲毫沒有受這股潮流沖擊,仍然主要由“長者”們來把持局面。不過,在以下三個領域地方行政機構沒有自治權。包括:一切法官均要由國家任命,警官和教師屬于國家公務員。由于日本的民事訴訟幾乎一直是通過調(diào)?;蛑俨脕斫鉀Q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幾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察顯得更重要一些,每逢有臨時集會,他們都必須到場維護治安。但是,這種任務并不是常有的,多數(shù)時間警察的主要任務還是保護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為了使警務人員不過多地參與地方事務,政府會常常對警官隊伍進行人事變更。學校的教員也常有調(diào)動。和法國一樣,日本對學校的規(guī)定十分嚴格,全國上下每個學校在同一天授課內(nèi)容都是一樣的;每天早晨每個學校都在同一時間內(nèi)都在同一廣播的伴奏下,做著同樣的廣播體操。學校、警察和法院不受市、鎮(zhèn)、村等地方行政政府的管轄。

由此不難看出,日本的政府機構和美國的政府機構是迥然不同的。在美國,由民選產(chǎn)生的代表來行使最高的立法權和行政權,地方的管理工作則主要由地方警察和地方法院來執(zhí)行。然而,和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比起來,日本政府在形式上和他們并沒有巨大的差別。例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一切法律都由內(nèi)閣負責起草,國會實際上從未起草過法律。在荷蘭,甚至鎮(zhèn)長、市長在法律上也是由女王來任免的,因此女王的權力在形式上是直達地方政府的。這點比1940年以前的日本要做的好。雖然這些職務實際上總是由地方來提名,但必須由女王任命才能生效。在荷蘭,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對君主負責。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團體都可以自由地創(chuàng)辦學校,而日本的學校制度則主要是沿襲法國傳統(tǒng)。在荷蘭,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的發(fā)展事業(yè)等都是整個地方政府的任務,而不僅僅只是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將日本政府和西歐各國政府作個簡要比較,我們不難看出:真正的差異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各自的職能。過去的經(jīng)歷使日本人養(yǎng)成了“服從”的習慣,并且這種習慣已深深的融入了他們的價值觀和道德體系中。政府可以確定的就是,只要那些“閣下”們還高居其位,他們的特權就會受到人們的尊重。這并不是因為人們從心底里擁護他們的政策,而是因為在日本,越過等級特權的界限就是最大的錯誤。在政府的高層,“公眾輿論”是沒有什么地位的。政府只要得到“國民的實際支持”就行了。當中央政府越俎代庖來對地方事物進行干涉時,出于慣性,地方的司法單位也會對上級的裁決表示尊重。一般美國人主張國家應盡量少地行使其對內(nèi)職能,而在日本人眼里則不然,他們認為國家?guī)缀跏侵辽浦撩赖?,因而政府越關心人民生活越好。

另外,考慮到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日本政府在提到“各得其所”的等級思想時非常謹慎。當政府提出一項議案時,即使這個決議本身是對全體國民都有好處的,但考慮到民意的影響,政府還是希望能夠得到大多數(shù)民眾的支持。在推廣舊式農(nóng)耕改良法時,同美國愛達華州的同行們一樣,日本國家農(nóng)業(yè)發(fā)展署并沒有使用行政權力來硬性推廣。在鼓勵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農(nóng)村供銷合作社時,政府官員總是要和地方名流進行多次深入的交談,并對他們的意見給予充分的重視。地方事務需要地方獨特的解決方法。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給一定人一定的特權,但同時把這個權力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nèi)。同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對“上級”更加尊重、更加順從。因而“上級”們會有較大的行動自由,但同時他們的行為又得有度。日本人的座佑銘就是:“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在宗教領域,明治政府卻制定了許多古怪離奇的制度。然而,這與日本人的那條格言并不是沖突的。因為一個國家往往把它對宗教信仰的管轄視為民族統(tǒng)一與優(yōu)越性的象征,而在其他領域則給予個人更多的自由。日本國民的主流信仰是神道教。就如同美國人對國旗特殊的崇敬之情一樣,由于神道教與民族象征的特殊聯(lián)系,它在日本也受到了人們特殊的尊敬。因此,日本政府說神道教只是人們的信仰,而不是宗教。這樣,日本政府就可以像美國政府要求凡是美國人都必須對星條旗敬禮一樣,要求全體國民都信奉神道教,但他們說:這并不違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因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學校里教授神道教的基本教義而無須擔心西方國家的責難。在學校里,國家神道教的教義就成了自信奉神以來日本國的歷史,成了對“永世的統(tǒng)治者”天皇的盲目崇拜。國家神道教得到了國家的支持,受國家管理。而對其他宗教信仰,不論是佛教、基督教、還是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禮神道,日本政府都聽任日本公民的個人意愿,這點幾乎是和美國一樣的。宗教上這兩種不同領域在行政上甚至是在財政上都是分開的:國家神道教受內(nèi)務部神職司的管轄,它的神職人員、祭祀活動乃至神社等一切費用開支均由政府承擔;世俗神道教、佛教及基督教各派系均由教育部宗教司管理,經(jīng)費來源主要是教徒的自愿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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