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3)

領導干部大講堂:法治卷1 作者:唐晉


五、法律平等

包括分配平等和程序平等。實體法應體現(xiàn)與保障社會共同創(chuàng)造的物質與精神的財富在全體社會成員中進行公平分配。程序法應體現(xiàn)與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活動中,原告與被告雙方訴訟地位和適用法律一律平等。適用法律平等包括對任何人無論其受保護或受懲處都適用同一法律規(guī)則,不因其性別、民族、財產狀況、社會地位和宗教信仰等等的差異而有區(qū)別。這和古代法治也有重大不同。在實體法的權利與義務的配置上,古代法治在經濟上政治上以維護奴隸制、農奴制和等級特權為依歸。程序法雖強調“法不阿貴”,但難以實現(xiàn)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只能停留在法律的字面上。在分配平等方面,十七大報告對近年來實行的“民生工程”予以政策化、制度化?!懊裆こ獭睂嶋H上是全體公民應共同享有平等分配的權利。報告說:解決“三農”問題,“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叭r”問題關鍵在農民,農民問題實質是8億農民應當平等享有發(fā)展成果的問題。中國現(xiàn)在執(zhí)法與司法中的腐敗現(xiàn)象仍然比較嚴重。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現(xiàn)在訴訟當事人難以享有平等權利保護的關鍵所在。對此問題,十七大報告十分重視,要“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

六、法律至上

指法律應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法律至上不是說法律不能修改。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它是指憲法和法律被制定出來后,在尚未修改之前,任何組織特別是任何個人都必須切實遵守。法律至上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不僅不矛盾,而且是它的體現(xiàn)和保障,國家沒有體現(xiàn)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這種法律沒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是無從體現(xiàn)和保障的。法律至上則適用于所有組織和個人,但其核心思想與基本精神是反對少數(shù)領導者個人權威至上、權大于法。在任何社會里,影響法律權威的主要障礙是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往往不愿意和不習慣按法律辦事,他們總是不喜歡用法律來束縛自己的手腳,這有人性與權力具有脆弱性和容易異化的深刻根源。我國長期以來影響和妨礙法律權威的主要因素是權大于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古代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和標志也是法律應具有極大的權威。管仲說:“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保ā豆茏印そ浄ā罚┤欢?,由于那時政治體制的歷史局限性,只能是君權至上,法律至上不可能成為現(xiàn)實。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尊嚴、權威?!碑斍翱朔啻笥诜ǖ默F(xiàn)象需要運用政治法律的多種手段方可解決。現(xiàn)在如何對各級國家機關、執(zhí)政黨各級組織的“一把手”加強權力制約和監(jiān)督力度,已經引起各方面的重視。

七、依法行政

有的西方學者認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這種歸納未免有失偏頗,但也足見其重要。為了適應現(xiàn)代經濟、科技、政治與社會生活的日益發(fā)展與復雜多變,國家的行政職能有擴大趨勢。它必須迅速決策與行動,必須實行首長負責制,故而同立法機關相比較,行政部門較易違法。司法機關具有中立性,它在訴訟兩者之間做出公正的裁決,不涉及自身的利益。行政機關同行政行為相對人之間是一種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這也容易使行政機關遵守法律更為困難,而且國家法律的絕大多數(shù)都必須通過行政機關執(zhí)行。在我國,大約有左右的法律法規(guī),需要通過行政機關去具體貫徹實施。每個公民幾乎天天要同行政機關打交道,其利益同行政措施息息相關。因此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依法行政要求一切抽象與具體的行政行為都要遵循法律。古代也有廣義上的行政法,如官制。但以權力約束與權利保障為其特征的現(xiàn)代行政法,則是近代以來的產物。它的出現(xiàn)反映了依法行政對于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地位與作用。2004年,國務院作出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決定,內容全面,并爭取十年內實現(xiàn)這一目標?,F(xiàn)在的關鍵是要下大力氣才能實現(xiàn)決定所提出的具體目標。

八、司法獨立

它是現(xiàn)代法治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法治原則。它建立在近代分權理論的基礎上,是權力分立與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與設計,其成效已為一百多年來的實踐所充分證明。它本身并非目的,其作用在于保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做到客觀、公正、廉潔、高效,同時防止國家權力過分集中于某一機構或某一部分人之手而濫用權力,并對立法權特別是行政權起制衡作用,后者如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司法審查。實現(xiàn)這一體制,除需建立內部與外部的有效監(jiān)督機制、提高審判人員素質、完善科學的司法組織與程序外,杜絕來自外界的任何組織與個人的非法干擾是決定性條件。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政黨制度的特殊性質和狀況,防止某些黨組織非法干涉法院的獨立審判成了特殊的難題。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在各方面利益配置發(fā)劇變的情況下,諸如權錢交易、地方保護主義等腐敗現(xiàn)象對司法獨立的沖擊,也是一個需要在很長時期里花大力氣才能解決的問題。其中,修改現(xiàn)行憲法第126條是很必要的。因為“干涉”是個貶義詞?!靶姓C關”不能干涉,執(zhí)政黨的各級組織、各級人大也不能干涉”。

對此,十七大報告十分強調,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規(guī)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為了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恢復以前曾經有過的“大區(qū)”法院的建制,可能是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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