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4)

領導干部大講堂:法治卷1 作者:唐晉


九、程序正當

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種法律制度下,只有實體法而無程序法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適用與執(zhí)行等)沒有一定過程、規(guī)矩、規(guī)則,這樣的法律制度將是僵死的,這樣的社會將充滿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的恣意妄為。公正的法律程序體現法律的正義。它既體現立法、執(zhí)法、司法、護法等國家權力的科學配置和程序約束,也體現公民權利在程序中應有的保障。同時,程序正當也是科學地制定與實施法律的重要條件。就好比工廠需要有科學的生產規(guī)程才能生產出好的物質產品,司法機關也需要有科學的辦案程序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決與裁定。十分重視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是西方法治社會的一大特點。在中國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特殊歷史與現實條件下,將其列為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之一是十分必要的。程序正當包括:民主、公開、公正、嚴明。明顯違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規(guī)或判決、裁定不應具有法律效力。中國現在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在提上議事日程,通過法學家們的研討,促進決策部門將它們修改好,程序正當原則有望得到進一步落實。十七大報告對程序問題予以特別關注,如強調民主政治要“程序化”,要“善于使黨的主旨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等等。這些都表明執(zhí)政黨的程序意識在加強。

十、黨要守法

近代以來的世界各國,通常是實行政黨政治。將政黨制度規(guī)定在憲法中或者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guī)范政黨的活動,這種情況雖然相對較少,但是政黨(特別是執(zhí)政黨)的活動要受法律的嚴格約束則已成為習慣,否則選民就不會投票支持這樣的黨。在中國,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應當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法律,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執(zhí)政黨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但是,黨組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能以黨代政、以黨代法。這是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一環(huán)。認為黨的優(yōu)勢是建立在權力上,認為黨掌握的權力越大越集中甚至把國家權力機構只當作擺設,執(zhí)政黨位就越鞏固,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執(zhí)政黨的政治優(yōu)勢應當建立在群眾擁護上。那種認為執(zhí)政黨的權力高于一切、執(zhí)政黨可以凌駕于國家權力之上的看法也是不正確的。執(zhí)政黨是國家的一部分。執(zhí)政黨是在國家機構之內掌握領導權,而不是在國家機構之上或之外或完全撇開國家機構實施領導。那種認為執(zhí)政黨的政策高于國家政策或代替國家法律的看法同樣是不正確的。黨的政策是黨的主張,國家法律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的統一。執(zhí)政黨政策只有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嚴格的民主程序被采納,才能上升為國家意志并變?yōu)榉伞,F在的中央領導集體已經提出一系列進步的理論和方針,如“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情為民所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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