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時公布疫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背景鏈接:2004年8月2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作了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jié)果的報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guān)方面的意見,作了較大的修改,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進一步修改后審議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比如,草案規(guī)定乙類傳染病和突發(fā)原因不明的其他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經(jīng)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傳染性強、危害性大,一旦發(fā)現(xiàn),就要立即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如果層層報批,難免延誤時機,導致嚴重后果。法律委員會吸收了這一意見,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對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八處重要修改。2004年8月23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
傳染病防治法關(guān)系到全國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對這部法律的修訂,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修訂草案具體可行,我贊成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提一點修改意見:第66條第1款"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在"通報、報告"之后增加"和公布"三個字。因為第3章的標題是"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這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gòu)、醫(yī)療機構(gòu)、衛(wèi)生行政部門必須依法承擔的三項重要職責。第8章主要規(guī)定如不能依法履行職責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應該同第3章規(guī)定的職責相對應,不能留下明顯的漏洞。對疫情不報告、不通報,要承擔法律責任;對疫情不公布,則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留下了一個明顯漏洞。當傳染病暴發(fā)和流行的時候,衛(wèi)生行政部門如果能夠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有助于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地預防或者控制疫病的流行,有助于抑制謠言的傳播,有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人心安定。反之,則會給國家、給人民帶來不應有的損失。這樣修改,會進一步增強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因為對于傳染病疫情就不再是可公布也可不公布,可及時公布也可不及時公布,可準確公布也可不準確公布,而是必須依法及時、準確公布。衛(wèi)生行政部門如不這樣做,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這也有助于人民群眾依法對衛(wèi)生行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從實踐層面來看,去年在抗擊"非典"過程中,已經(jīng)有一些領導干部由于未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造成了被動局面,結(jié)果受到懲處。這樣修改,也是對抗擊"非典"實踐經(jīng)驗的總結(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