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案第73條第3款規(guī)定,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強迫他人勞動"的表述應該有所限制。我國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這里所說的勞動就是強制性的,也屬于"強迫他人勞動"。前款所述的強迫他人勞動,顯然不包含依法強迫犯罪分子勞動的內(nèi)容。建議在"強迫他人勞動"之前增加"違法"兩個字,以便將合法的強制手段排除在外。修改后的條文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出具虛假公證書的理應失去"執(zhí)業(yè)人員資格"
背景鏈接:2004年12月25日,司法部部長張福森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草案)》的說明。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到2004年,全國已設立公證機構3162個,比1980年增長了5倍;有公證從業(yè)人員2萬多人,比1980年增長了15倍;年公證量超過1000萬件,比1980年增長了110多倍。為規(guī)范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繼續(xù)發(fā)揮公證工作預防糾紛、維護民商事活動正常秩序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制定公證法是必要的。2003年9月,司法部向國務院報送了公證法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33個部門、單位和29個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并邀請有關專家學者進行了論證。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公證法草案。草案已經(jīng)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4年12月26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分組審議公證法草案。
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托,加上公證隊伍素質(zhì)和公證執(zhí)法環(huán)境的諸多問題,導致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社會公信力下降。重塑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形象,加強誠信建設,提高人們對公證的信任度,是一個十分緊迫的課題。制定公證法,有利于扭轉(zhuǎn)公證領域的混亂局面,有利于重建公眾對公證的信任和信心,從而會進一步增強公證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