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死勝于活著的時候(4)

1911 作者:王樹增


一九○○年,興中會員史堅如暗殺兩廣總督德壽,是革命黨人的第一次暗殺行動。一九○五年初,華興會員胡瑛、王漢暗殺軍機大臣鐵良未成,導致吳樾暗殺五大臣的事件發(fā)生。而最具代表性的暗殺事件,當屬一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發(fā)生在上海的萬福華槍擊王之春案。這一暗殺事件,是華興會組織的長沙起義的一部分。安徽人萬福華,憤恨廣西前巡撫王之春,決心實施暗殺:“歐美革命,無不自暗殺始。今中國無其人也,有之,請自福華始。” 萬福華暗殺用的手槍,是劉師培從張繼那里借來的,但他不懂手槍在擊發(fā)前須將保險打開,結果在上海四馬路金谷香西菜館內(nèi)槍擊王之春時,扣動扳機十多次,子彈終沒能射出。王之春狂奔呼喊,租界巡警聞聲趕來,萬福華被捕。章士釗大膽探監(jiān),隨之被監(jiān)禁。接著,起義機關被搜查,黃興被捕。幸虧會審是在租界法庭內(nèi)進行的,會審的書記員是個中國人,他說他把革命黨人的名單當作飯館的菜單扔掉了。名單找不到,會審沒有實據(jù),后來被捕的各位又都用的是假名字,黃興稱自己是安徽教員李有慶,于是租界法庭只有釋放了事。萬福華被判十年徒刑。

萬福華的行刺,揭開了革命黨人刺殺清廷大吏的序幕。

自一九○七年起,暗殺事件愈演愈烈,清廷惶惶不可終日。

不就是要立憲嗎?朝廷不是已經(jīng)答應了嗎?為什么非要把皇親國戚和封疆大吏一個個都弄死?

五位大臣出國考察西方憲政制度,是大清帝國預備立憲的開始。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內(nèi)閣奉上諭:方今時局艱難,百端待理,朝廷屢下明詔,力圖變法,銳意振興,數(shù)年以來,規(guī)模雖具而實效未彰,總由承辦人員向無請求,未能洞達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顛危。茲特簡載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等,隨帶人員,分赴東西洋各國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擇善而從。嗣后再行選派分班前往,其各隨事諏詢,悉心體察,毋負委任。所有各員經(jīng)費如何撥給,著外務部、戶部議奏。欽此。一個有著兩百多年歷史的朝廷準備立憲,至少在這個封建帝制已延續(xù)了數(shù)千年的國度里,可謂史無前例,可謂驚世駭俗。

只是,包括慈禧在內(nèi),清廷并不通曉憲政是什么。

什么是憲政制度?

憲政,是“以憲法為核心的民主政治”。

憲政的特征是:“憲法精神、憲法制度、憲法規(guī)范的要求在社會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生活中得到普遍實現(xiàn)”。憲法是“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相互關系的最高調節(jié)機制”。

在憲政制度下,憲法觀念得到廣泛普及,違憲行為得到有效制止。

憲政制度的產(chǎn)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果;人類對民主政治的訴求,是文明現(xiàn)代化的必然產(chǎn)物。隨著工業(yè)革命的發(fā)生和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世界范圍內(nèi)的資本主義生產(chǎn)方式逐漸確立,新生的資產(chǎn)階級必然要求剝奪封建帝王的專制權力,將社會政治生活推向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民主化進程。體現(xiàn)資產(chǎn)階級政治訴求的憲政制度,須具備四個方面的基本內(nèi)涵:一是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基本權利;二是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的有效制約;三是政府在合法性的基礎上對國家實施有效控制;四是政府具有容納和溝通民意的能力。其中政府的權力受到憲法的有效制約,也被世界通稱為“有限政府”原則,即任何公權都是憲法賦予的,不得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且有義務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同時,憲法有效制約著政府的權力、職能、行為和規(guī)模,從而以法治的政治職能避免無限政府、避免無限權力、避免公權的濫用或私用對國家效能造成的破壞與危害。這是人類對所有權力集于帝王一身的封建專制制度的最終革命。因此,人類憲政制度的內(nèi)涵核心是: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任何人和階層都沒有凌駕其上的權力?;谶@一點,憲政制度將建立起有效實施法治的政治機制,以使政府掌控國家的隨意性降至可能的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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