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建設與社會治理(5)

抗爭性政治 作者:于建嶸


(三)民國:行政權力下沉到鄉(xiāng)鎮(zhèn)

民國期間國家行政權力下沉的目的又何在呢?也就是說,國家為何最終以鄉(xiāng)鎮(zhèn)為邊界來劃分國家行政管理和地方自治呢?

第一,從鄉(xiāng)村索取更多的經濟資源和政治資源,以滿足政治統(tǒng)治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民國元年(1912年),湖南制定《田賦新章》,將丁漕改征田賦。省核定衡山縣田賦共征糧萬兩。民國四年(1916年),田賦改征銀元,年納田賦銀洋萬元。此后,年稅額基本未動,但縣財政由省控制,為補地方經費不足,省同意縣在田賦項下再征若干附加。此例一開,附加層出不窮。民國十八年(1929年),衡山縣田賦附加高達萬元,其中常年附加萬元,臨時附加萬元。民國二十年(1931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整理地方田賦附加辦法》,規(guī)定附加連同正供不得超過地價1%;地價未經查報者,附加總額不超過正供為限,但法令如同一紙空文,當年衡山縣財政實際收入萬元,支出預算萬元,虧空部分全由田賦附加彌補。民國二十八年(1939年),湖南始建縣級地方財政。省劃定衡山地方財政來源為:田賦、契稅、普通營業(yè)稅、印花稅分別按45%、60%、20%、30%比例分成;屠宰稅、房捐、警捐全部歸縣。民國三十五年,國民政府恢復中央、省、縣三級財政體制,田賦收入30%劃歸中央,20%劃歸省,50%劃歸縣。民國三十七年,全縣每畝田賦市斗,為民國三十年的倍。

從鄉(xiāng)村索取如此多的賦稅,主要為了支付戰(zhàn)爭和強化縣內行政。1929年,衡山縣包括地方自治費、公安費、黨務費、財務費等的行政管理費支出銀洋1058萬元,占年財政總支出萬元的,其中公安費達萬元,占行政費總開支的。1935年至1942年,行政管理費總支出萬元,占同期財政總支出的,其中黨務費支出萬元,占;行政費支出萬元,占;地方自治費支出萬元,占;公安費支出萬元,占;財務費支出萬元,占。

第二,封建宗法制度特別是作為宗法制度基礎的封建土地制度受到沖擊,國家權威的合法性受到挑戰(zhàn)。1911年推翻帝制后,在民國期間,雖然并沒有廢除封建土地制度,但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平均地權的政治主張,對地主進行土地兼并的內在動力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中國共產黨在第一次大革命時期進行鄉(xiāng)村動員時,衡山縣建起13個字號農協(xié)和203個區(qū)農協(xié),會員達20萬人,至1927年會員增至30萬人,這些組織起來的農民,攻擊土豪劣紳,在政治上、經濟上打擊地主,大量地主及士紳為了自身安全,開始有意識地離開農村離開土地,他們從農村跑到上海、漢口、長沙或縣城。這就造成了兩種后果,其一,地主和富農勢力明顯下降。根據1950~1951年調查統(tǒng)計,占衡山縣人口總數%的地主,占土地總面積21%,加上原來由他們控制的族田、學田,約為50%;而占總人口%的貧農,僅占土地總面積%;占總人口%的雇農,僅占土地總面積%。按人口平均,地主每人畝,富農每人畝,貧農每人畝,雇農每人畝??梢?,地主和富農較之清時的土地占有比例有明顯下降。其二,一些充當鄉(xiāng)村保護人的士紳離開后,另一些惡棍進入鄉(xiāng)村政治領域,充當現(xiàn)代化過程中的國家代理人。這些土豪劣紳將大量的賦稅以攤派強加于農民身上,這不僅惡化了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使國家內卷化的問題日趨嚴重,而且,完全剝去了過去因保護型士紳的存在給封建宗法關系穿上的偽衣。然而,“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紳,不法地主階級,是幾千年專制政治的基礎,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污吏的墻腳”。隨著地主勢力的減弱,士紳階層權威的喪失,建立在宗法基礎上的鄉(xiāng)村自治體制也就失去了其效力,為加強政權在農村的調控能力,只有將國家權力不斷延伸到鄉(xiāng)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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