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步一回頭(6)

1978歷史不再徘徊 作者:凌志軍


也許是出于這樣一種理由,大多數評論者都說此舉是一種劃時代的變革,其實這也是一種過分的夸張。提高價格與共產黨以往的方針來比較,雖然可以說是皇恩浩蕩之舉,但是平心而論,卻并沒有在農業(yè)方面開辟出新的道路。就制度方面的含義來說,即便它是了不起的一步,也仍然因循著統(tǒng)購統(tǒng)銷的既定道路??隙ㄊ且驗檫@個原因,它才沒有遭到任何方面的反對,這與“包產到戶”所遇到的激烈對抗形成鮮明對照??磥恚辽僭谶@一點上,當時我們的國家寧愿以數百億元來買得舊體制的穩(wěn)定,而不愿主動采取超越常規(guī)的舉動。

這中間的含義,一定要和政府奉行了二十多年的統(tǒng)購統(tǒng)銷制度聯(lián)系起來,才能使人理解。按照既成的制度,農民勞動所得的大部分,是由政府來控制的。政府一旦規(guī)定所需農產品的品種數量及價格,農民即須遵守,無論收成豐歉,都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倘若農民余糧不足,則應以自家預備的口糧先行上繳,然后政府再酌情以國庫陳糧返銷,補充農家食用。政府將鄉(xiāng)下購得的糧食運至城里出售,購買者亦須依照政府規(guī)定之數量和價格,同樣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這種制度被叫作“統(tǒng)購統(tǒng)銷”,其建立,當在1953年的10月。在此之前,農產品營銷當中有相當部分由私商操作。從這時起,私商被陸續(xù)宣布為非法,而由中央及地方的政府接管農產品的營銷。這種管制先是在糧食方面進行,然后是油料、棉花、生豬、烤煙、茶葉之類,到1957年,又包括所有品種的水果和中藥。又過了大約三年,這種制度最后完善起來。那正是我們的國家墜入大饑荒的時候,對于農產品的管制達到了最嚴厲的程度。糧棉油除政府所轄商業(yè)部門來經營之外,其他營銷者哪怕只交易一斤一兩也屬非法,這叫做“一類物資”,是為統(tǒng)購;其余農產品大體屬于“二類”,為派購。名義上,“派購”產品在交足國家計劃征購部分后方可上市,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因農業(yè)生產能力極低,而國家的征購數額又極為龐大,所以農民在把自己的收獲呈繳國家倉庫之后,所余無幾,所謂“剩余上市”一說,其實有名無實。所以,雖然名義上統(tǒng)購和派購的產品為二十種,但實際上由國家控制的農產品可以多至二百三十多種,幾乎囊括了農民在土地上的全部收獲。

對于政府來說,這種制度的真正價值在于,其購買農產品的價格總是低于市場的價格。所以,雖然農業(yè)本身稅率極低,但是農產品之強制性的低價收購,與工業(yè)品之高額售價間的差額,是對于政府的一種補償。而且,這種差額的日益擴大,可以令政府以隱蔽的方式將財富從鄉(xiāng)下集中到城里,為其工業(yè)化目標提供資金方面的積累。其具體的步驟,是使城里人獲得低價的衣食供給以及低價的工業(yè)原料。如此,則又可以在工廠里面實行低工資和低成本的制度,來提高工業(yè)的利潤和積累。二十年后,中國經濟學家將這種制度所帶來的隱蔽價值公開出來,說它大約有六千億元。這大致相當于同一時期政府用在工業(yè)上的投資。

這種制度的秘密一旦大白于天下,其不合理的地方也就暴露無疑。問題在于,它在長達二十多年的實行當中沒有遇到任何阻力,這就不能不歸功于人民公社的建立。公社本身為生產的組織,又是分配的組織。農民的勞動所得全歸公社,個人不能直接占有,就如同他們不能決定自己的勞動一樣。所以,這種制度不僅可以保證農民與國家間的不平等交換得以長期進行,而且也可以保證農民無法以減少生產的辦法來表達不滿。但是,這種制度卻不能改變人的本能中追求勞動所得的天性。農民利益的被剝奪,造就著農村中廣泛的消極怠工以及對土地的不負責任,雖有種種愛國愛黨愛社會主義的教育,亦不能扭轉此種每況愈下的局面。

現在,政府再一次提高收購價格,客觀效果是使隱蔽的差額大大縮小,但卻并沒有對制度本身的弊端加以糾正。比如這種差額在1952年,也即實行統(tǒng)購政策之前的一年,為六十六億元,到了1978年就多至三百三十七億元。1979年的提高價格,使其在當年就減少至二百多億元。如果農民知道在中國以外的世界有個地方叫做國際市場,那里也有糧食的交換,并且有能力把自己的小麥送到那里去,則他們換回的食鹽可以多百分之八十八點六、白糖多百分之五十三、火柴多百分之四十七、化肥多百分之二十二、白布多百分之十一點四、煤油多百分之二。可惜他們不知道,即使知道,也沒有辦法把他們的小麥弄到那里去。所以,他們只以為政府在這一年里讓他們多得到一百零八億元的好處,卻不知道,政府其實只是從他們的手里少拿走了一百零八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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