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觸動根本的改革(5)

大國衰落之鑒 作者:劉景華


1831年后,馬茂德實行了另外兩項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一是進行奧斯曼近代史上第一次人口普查和土地丈量,以利于征兵和抽稅。二是廢除傳統(tǒng)的蒂瑪爾制度。蒂瑪爾制度曾是奧斯曼帝國強大軍事力量的重要支柱。但16世紀以后,由于新的戰(zhàn)爭方法和戰(zhàn)爭技術的發(fā)展,蒂瑪爾騎兵在戰(zhàn)爭中不再具有優(yōu)勢,領取薪俸的正規(guī)隊伍成了奧斯曼軍隊主力。于是,國家將一些蒂瑪爾(軍事領地)收歸皇室,交給包稅人經營,國家從包稅人手中收繳稅款,以充軍用。馬茂德的改革就是將余下的蒂瑪爾都納入國家管理體制。據統(tǒng)計,當時土耳其境內的蒂瑪爾總數(shù)大約2000多個,除部分人員被編入騎兵大隊外,余下人員每年消耗養(yǎng)老金就達12萬帕斯。而維持一支萬人的新軍,一年僅需萬帕斯。雖然包稅人對已成為皇室領地的蒂瑪爾管理得不好,稅收也不理想,但這一舉動至少強化了中央集權,加強了素丹對地方的控制,對進一步消滅封建因素至關重要。

隨后取締“瓦克夫”(寺院領地)的政策,則遇到了更大的困難。瓦克夫作為一種舊的伊斯蘭制度,在奧斯曼帝國有著極其牢固的基礎。最初它是教徒向清真寺奉獻的土地或財產,后演變?yōu)閯?chuàng)業(yè)者為自己的家屬和后代而設立的“埃夫卡弗”,即教門基金,這是一種較為安全的財產保護辦法。一般地,向寺院奉獻的土地只能是米爾克(即自由地,可以自由買賣),而不得以軍事采邑、包租地或封地作為獻禮。城市周圍和寺院占有的瓦克夫,其實際控制權和處理權,通常掌握在行政人員和稅務人員手里。這些人員或是烏萊瑪(總法典官)本人,或是由他任命。因此,這種教門基金成了宗教機構擁有經濟力量的重要來源。為了強化中央集權,在近衛(wèi)兵隱患消除之后,馬茂德開始鏟除這股最頑固的封建勢力。他把現(xiàn)存的瓦克夫都合并到一個新的埃夫卡弗管理局,企圖將其全部收支都控制在自己手中,然后根據各清真寺管理和維修的需要撥款開支。然而,由于素丹任命的管理人員或是專制成性,或是不懂法律濫用職權,對埃夫卡弗起到了破壞作用。但無論如何,馬茂德這一措施還是嚴重削弱了烏萊瑪這支敢于和蘇丹作對的宗教-政治勢力。他以后的各任素丹也繼續(xù)其做法,使清真寺和其他宗教機構常常由于經費不足而面臨困境,宗教權力更加衰落。

馬茂德還實行了一系列社會公益事業(yè)、生活習俗及文化方面的改革,改善帝國內部的交通和郵政,開辟新的驛路。為了便利歐洲與土耳其之間的交往,素丹開始采用檢疫制度。1855年后,電報和鐵路也先后進入土耳其內地,土耳其國內各處的聯(lián)系更加便利,中央集權的控制力加強。在傳統(tǒng)習俗方面,他要求官員放棄土耳其式的服裝和頭巾,一概穿上西式服裝,戴無邊圓筒氈帽。他還開辦了官方報紙,起先用法文發(fā)行,后來改出土耳其文版,官員們必須訂閱。報上隨時發(fā)表官員任免決定和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條例。這份報紙即《大事概覽》,是土耳其新聞事業(yè)的開端。

馬茂德之后,其子阿布迪爾梅吉德繼續(xù)進行更大幅度的改革。為了得到西方國家的支持,他做出了積極的改革姿態(tài),1839年頒布了著名的“花廳御詔”(古爾汗御詔),標志著土耳其改革時代即“坦齊馬特”(“改組”、“整頓”之意)時代的開始。新素丹宣布了一些相當進步的原則,包括保障臣民的生命、名譽和財產,廢除包稅制及由此產生的一切弊端,實行正規(guī)的、按規(guī)章執(zhí)行的征兵制度,對刑事被告人給予公平的和公開的審判,在國民中實行沒有宗教信仰差別的權利平等。這最后一條原則,為土耳其邁向政教分離的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此后,改革派政府出臺一系列帝國詔書,改革涉及了司法、財政、教育等各個方面,一步步擺脫了伊斯蘭教在帝國的精神統(tǒng)治地位。在法國法律的影響下,土耳其改革派1840年頒布的新刑法強調了奧斯曼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并專門成立一個法學家團體起草和頒布法規(guī),在奧斯曼國內首開以世俗法取代宗教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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