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凱歌說:“被告人搬家是在大庭廣眾之下進行,其私用公物是鎮(zhèn)機關干部幫他搬上汽車,他沒有當場制止,或許是不知道。這種行為不構成貪污,只能算違紀。何謂貪污罪?貪污罪的特征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欺騙公共財物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是利用自己的合法地位,或者合法經(jīng)營公共財物的權利。所謂侵吞、霸占、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就是采取監(jiān)守自盜、偽造、涂改、多報、虛報、瞞報等欺騙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利用這種職務上的便利,沒有采取欺騙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財物。他除了虛假騙取公款300元之外,其他物品都是鎮(zhèn)政府無償給他使用的,雖然他把那些公物帶走了,但不是采取非法的欺騙手段,況且那些公物永遠是公物,始終沒有改變公物的性質(zhì),鎮(zhèn)里可以隨時取走那些公物,被告人絕對不會說是自己的財產(chǎn),肯定會雙手奉還?!?
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檢科科長黃正華不同意洪凱歌的觀點。此案由他主辦,洪凱歌否定此案定性,就等于否定他的工作。雖然沒有錯案追究制,但是辦了錯案對他今后的“進步”多少有點影響,于是接過話茬問洪凱歌:“你說被告人沒有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之便,也沒有采用非法手段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我不敢茍同。被告人是路橋鎮(zhèn)一鎮(zhèn)之長,主管全鎮(zhèn)行政大權,鎮(zhèn)里重大決策都由他決定,他不僅決定將公物留給自己使用,還能決定給鎮(zhèn)里其他領導和干部使用,這怎么能說被告人沒有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呢?何況那些公物的的確確已經(jīng)從鎮(zhèn)里搬到他現(xiàn)在的家中,這又怎么能說沒有非法侵吞公物呢?”
他說得面紅耳赤,大有不分勝負決不罷休之意。
洪凱歌請他注意一個問題,公物私用只有比較富裕的鄉(xiāng)鎮(zhèn)才會有,路橋鎮(zhèn)是全市經(jīng)濟實力十強鄉(xiāng)鎮(zhèn),沙發(fā)、茶幾、自行車、煤氣壇是鎮(zhèn)里作為福利發(fā)給每位干部職工使用,而不是他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有財產(chǎn)。
“但是他把它帶走?!秉S正華不甘示弱。
“不錯,有個關鍵問題請注意?!焙閯P歌舉起卷宗,“吳日光雖然是鎮(zhèn)里行政主要領導,但并非鎮(zhèn)里所有重大決策由他主持決定。他搬家時鎮(zhèn)機關干部在大庭廣眾之下把那些私用公物從他家中幫忙搬上汽車拉走,也就是說他沒有采取欺騙手段把公物帶走,鎮(zhèn)政府隨時可以把那些公物從他家中取回,這又怎么能算非法侵吞?從表面上看,鎮(zhèn)里有兩個一把手,一個是黨委一把手,一個是政府一把手,兩人都說了算。實際上,只有一個說了算,那就是黨委書記說了算。有的政府一把手也想說了算,結果與黨委一把手弄僵關系。一般情況下,上級只支持黨委一把手,政府一把手說穿了還是副職,即黨委副書記。副職不聽正職的話就是不能擺正位置的表現(xiàn),就是拆臺,板子打下來都是副職,吃虧的都是副職,被擠走的也是副職。這還不夠,有的還要落井下石……本案被告人就屬于這一類。
黃正華仍然堅持自己的意見。
誰也說服不了誰,雙方觀點處在膠著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