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不其然,8票對1票的投票結(jié)果,顯示了多數(shù)大法官的司法傾向。判決意見由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執(zhí)筆。判決理由部分,匯集了最高法院歷史上諸多言論自由名案的經(jīng)典判詞。比如,“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1964年]);“對公共事務的討論不只是一種自我表達,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礎(chǔ)”(“蓋瑞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價值體系中,關(guān)于公共事務的言論位于最高層級,應受到特別保護”(“康尼克訴邁爾斯案”[1983年])。
羅伯茨認為,費爾普斯的抗議言論的確“令人不適”,標語內(nèi)容在促進“公共討論”方面的作用,亦細微到可以“忽略不計”。但是,他們的所作所為,針對的不是陣亡士兵馬修,而是軍方的同性戀政策。類似抗議行為,已在600場軍人葬禮附近發(fā)生過,所以,這些抗議應被視為“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此外,抗議者站立的地方,距離葬禮現(xiàn)場有1000英尺,抗議者聽從警察指令,既未大聲喧嘩,也無暴力行為,更沒有越界之舉。事實上,在葬禮現(xiàn)場,斯奈德雖隱約看到遠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這是針對葬禮的抗議。這也充分說明,死者父親受到的冒犯,主要來自從電視上目睹的標語內(nèi)容,而非抗議者對葬禮秩序的直接侵擾。
羅伯茨最后總結(jié)道,不能僅僅因為抗議者的言論“對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惡”,就予以限制。他說:“言論威力無窮,可激發(fā)人們各樣情緒,或令他們愴然泣下,或令他們喜極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論給死者家屬帶來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為安撫他人傷痛,而令言者有罪?!被诰S護言論自由之立國承諾,“為確保政府不壓制公共討論,即使是傷害公眾感情的言論,也應當加以保護”。
羅伯茨的判決,延續(xù)了最高法院近半個世紀以來的基本立場,那就是,盡可能保護政治性言論的自由,或者說,保護人民就公共事務開展討論的自由。這些立場,正是由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
費爾普斯的言論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喪子之痛,與此事給他帶來的痛苦煎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計,甚至讓位于抗議者簡單、粗暴的“公共討論”嗎?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異議意見的小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就認為,費爾普斯的標語完全是一種“挑釁言論”,不應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不是惡毒污蔑的通行證。的確,教會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達抗議,但是,法律不能允許他們用傷害公民私人感情的方式表達意愿。他說:“就算在一個可以公開、充分討論公共事務的社會,也不應當讓無辜者受到這樣的殘忍對待?!北M管在最高法院內(nèi)部,阿利托大法官屬于孤獨的少數(shù)方,可我相信,他的觀點,也代表著許多普通人的看法:憑什么言論自由與公民情感沖突時,一定是前者優(yōu)先?{關(guān)于本案詳情及對阿利托大法官的異議意見的深入分析,參加林達:“一票反對的意義”,載2011年4月3日《東方早報·上海書評》。}
一百多年來,類似的價值沖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這個大舞臺上不斷上演。比如:散發(fā)反戰(zhàn)傳單,是否危及前線將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1919年])穿著寫有“操他媽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現(xiàn)在政府辦公樓內(nèi),算不算擾亂社會治安?(“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71年])當眾焚燒國旗,有沒有褻瀆人民對國旗的神圣情感?(“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1989年])州法官候選人在競選中宣揚自己的司法立場,是否違反了司法倫理?(“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2002年])往黑人家里投擲燃燒的十字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論”?(“弗吉尼亞州訴布萊克案”[2003年])禁止節(jié)目嘉賓說粗口,是否侵犯言論自由?(“聯(lián)邦通訊委員會訴??怂闺娨暸_案”[2009年])……在這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殫精竭慮,小心翼翼地標定言論自由的尺度,試圖通過一系列判例,在憲法條文、社會現(xiàn)實與價值變遷之間,實現(xiàn)微妙的平衡。這其中,“《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在推動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尤其是媒體、公民批評政府官員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