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愛的迷信產(chǎn)生的社會影響
其中最重要的影響就是我們今天看到的對家庭價值的逐漸高估,如果我們對此仔細想一想,就會發(fā)現(xiàn)這種高估也是最符合邏輯的事情之一: 確實,假如我們認為孩子只需要愛,假如我們認為這種愛只是感情而已,而且父母只是因為他們是孩子的父母就會按既有程序自動給予孩子愛,那么我們勢必得出下面的結論——父母是最有能力而且是唯一能夠幫助孩子成長的人……不管他們是什么樣的父母,也不管他們做什么。
因此,迷信上文提到的“永恒且永遠有益”的父母之愛,其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對家庭價值的高估。這種高估在很多方面都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我們下面就講一下其中的三個方面。
保護被虐待的兒童
認為自然血親家庭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地方,這種現(xiàn)象由來已久,在《民法典》中早有記載。但是如今人們越來越不愿把問題兒童寄放到領養(yǎng)家庭或收容機構,并且系統(tǒng)地貶斥這種寄放,這表明上述傾向正進一步加強。
今天,人們口口聲聲談論的只是維持或重建與自然血親家庭的關系。人們顯然忘記了,如果這種辦法可行的話,它當然是最好的方法,但是它也有可能……行不通。確實,有些家庭陷入深深的痛苦和迷茫之中,以至于無法向孩子提供其心理成長所需的最低保障(比如標準、限制等),甚至有時因為自身的運行方式而向其提供一個明顯的壞榜樣。
請不要誤解: 在這些家庭中,父母根本不是壞父母,他們只是自身經(jīng)歷的受害者,因而無法幫助自己的孩子成長。只有對自己進行長期和深入的心理治療,他們才能成為稱職的父母。但作出這樣一種決定有兩個前提:
● 一方面,這些父母真心渴望有所改變。然而我們知道,事情并不總是這樣的。對于人類來說,如果他們在童年時期被迫面對畸形境遇,為求生存,他們經(jīng)常只能從這種境遇中尋求快樂。比如,如果一名兒童被某個成人隨意虐待并且得不到其他成人任何幫助的話,他要么變成“痛苦”的信徒(受虐狂),隨時隨地追尋痛苦,要么在看到虐待他的人從他的痛苦中獲得享受之后,自己也開始虐待動物或同伴等。
經(jīng)驗證明,如果環(huán)境迫使孩子遭遇了這類快樂,它就會在孩子心中深深地扎根,尤其因為這是他生存下去的心理支撐。這樣的快樂享受實際上是一種解脫的方法,避免變得萎靡頹廢、精神錯亂或在一種完全非人性狀態(tài)的重壓之下徹底崩潰,這種狀態(tài)超過了人的心理所能承受和“消化”的程度。借用當代青少年喜歡說的一句話,在上述環(huán)境里,這樣的快樂享受才沒有使人的神經(jīng)“斷線”。
這樣的快樂享受在孩子身上扎根是悲劇性的,尤其因為如果孩子在童年結束之前沒有得到幫助的話,它就會在其青少年時期成為其成人性欲形成的要素之一。
這樣一來,孩子的處境就很危險,這種受虐或虐待的傾向會使他長大后成為性受虐狂或性虐待狂,并且他從此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能得到直接的性快樂(實施性虐待)或具有性特征的快樂(精神虐待)。
如果出現(xiàn)這樣的演變,后果是非常嚴重的,因為它使得當事人在成年后幾乎再也不可能戒掉這種享樂方式。的確,當事人可能會考慮對自己進行治療以擺脫導致其痛苦的癥狀(這種考慮已屬不易),但他怎么可能為放棄一種能帶來滿足感的事情而改邪歸正呢?
如果一名兒童是成人性欲倒錯的對象,如果不對孩子采取任何保護措施,他完全有可能一直這樣下去。因為這名成人幾乎不可能做出改過的行動,即使他信誓旦旦。
● 另一方面,以父母對自己進行治療為條件,將當事兒童留在出現(xiàn)紊亂的家庭中,這樣做的前提是這些兒童能夠不受傷害地等到父母改過自新。然而兒童通常沒有這樣的時間去等候。童年是成長的關鍵時期,像所有生物的成長一樣,人的成長也是有期限的,會遇到一些轉折點,一些“岔道口”,如果沒有及時轉向,就會導致嚴重的紊亂。
如果人們被誤解父母之愛造成的迷信蒙蔽雙眼,明知當事兒童的家庭嚴重不負責任也要把孩子留下或送回家里,這就等于讓孩子走向毀滅,同時也不能幫助這些家庭。因為讓孩子跟著(或把孩子送還)這些行為異常的父母,無論人們愿意與否,這都讓后者堅信他們的行為沒有什么不正常,使他們失去了最起碼的產(chǎn)生改過意識的可能,而這種意識或許能使他們在某一天說:“這樣不好。應該做點什么了!”
我們經(jīng)常對大眾講要關注虐待問題,但大眾實際并不了解這種行為,而每一名從事實地工作的人卻都很清楚: 虐待問題是司空見慣的事。每年都有許多兒童受到這種對待,所受教育嚴重不足,甚至遭受虐待(尤其是因為當事兒童的年齡以及/或者施虐者行為的性質,一些虐待行為不能構成司法證據(jù))。這些孩子成為某些專家(心理學家、醫(yī)生、法官、社會工作者)無上善意的犧牲品,而我們不能否認這些信奉普世父母之愛的專家們的真心誠意。
兒童已經(jīng)成為家庭的受害者,在不斷重復的悲劇中,他們又成為一種因迷信愛而對其痛苦熟若無睹的社會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