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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6)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劉澤邦


法律講解

結婚對自然人而言是一種民事權利,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登記結婚卻是一項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具備登記結婚實質要件的人能夠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要求,以自己行為完成登記結婚行為,即具有履行登記結婚的程序所要求的能力。在通常情況下,男女雙方同時具備結婚的權利能力和登記結婚的行為能力,某些情況下(如服刑等),一方或雙方的登記結婚行為能力會受限。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男女雙方完全按自愿、且達到法定婚齡、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雙方便可以按照相關程序規(guī)定進行結婚登記。我國《婚姻法》同時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韓靜恩和張斌出于自愿結婚,且達到了法定婚齡,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此時雙方具備了《婚姻法》上的登記結婚的實質條件(結婚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也就具有了登記結婚的權利能力。擺在二人之間的現實問題是,由于張斌現在在監(jiān)獄服刑,所以其登記結婚行為能力受限。張斌該如何行使他的登記結婚權利呢?

2004年3月29日,我國民政部出臺的《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關于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jiān)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jiān)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所以,韓靜恩和張斌可以向韓靜恩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張斌服刑監(jiān)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申請,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派出工作人員到張斌服刑的監(jiān)獄為二人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或者要求服刑監(jiān)獄的工作人員陪押張斌到婚姻登記機關為二人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這樣,在婚姻登記機關和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配合下,克服張斌登記結婚行為能力受限的問題,使韓靜恩和張斌成為合法夫妻。

法律提醒

由于上述過程需要婚姻登記機關和監(jiān)獄管理機關的配合,所以,韓靜恩和張斌應主動向婚姻登記機關和監(jiān)獄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了解相關具體操作要求和需要準備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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