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得稅進行調整的方法有多種,例如可以設定一個起征點免除窮人納稅的稅負。13世紀的英國,動產低于10先令的戶主即可享受這樣的稅收豁免。1334年,處于直接稅起征點以下的人口占總人口比在1/10~1/2間波動。皮特所設定的起征點為年收入60英鎊,而皮爾推出的每英鎊征稅7便士(3%稅率)的所得稅政策,免除了年收入低于150英鎊的人群。此后,對起征點的提提降降成了維多利亞時期財政大臣樂此不疲的工作。1853年,格萊斯通首相將起征點降至100英鎊,并將其稱為“英國收入的赤道線”。1874年迪斯雷利將它拉升回150英鎊。另一個部分豁免的方式為津貼,它為特定群體的收入新增了一個減免渠道,有效地提高了他們的起征點。例如1909年,勞埃德·喬治規(guī)定父母享有每個孩子10英鎊的津貼。
當然,貴族政體同樣給予富人稅收豁免。實際上,現代早期的多數時期,稅收豁免既能為中下層人民所享有,同樣也是高社會等級階層的特權。這也是法國租稅的主要弊病,它之所以不得人心,就是因為它大量的豁免加重了其他納稅人的負擔。而且這樣的豁免權一旦確立,便再難取締。宗教改革時期,天主教國家曾試圖增加神職人員的稅額,結果導致了1532年卡斯特爾市神職人員罷工。1561~1786年,法國神職人員納稅額占國家開支的比例從15%跌至1%。1749年后,法國試圖提高貴族階級的稅負,同樣招來怨聲一片,就連卡隆在他的財政改革計劃中也提出貴族不必繳納租稅。不僅貴族和神職人員可以不必繳納租稅,治安官、王室成員以及城邦高等級階層也可享受豁免。普魯士的地主們將稅收豁免看做是象征地位的特權,即使是加諸他們的法定稅負,他們也試圖逃避,而身為地方稅吏,他們逃稅也相當方便。
相反,無論左翼政府取得過怎樣的政績,他們沒能做到的一點就是沒有保留維多利亞時期豁免工人階級繳納所得稅的先例,因而遭到反對,其中主要的原因有:兩次世界大戰(zhàn)的巨大開支,迫使政府必須廣辟稅源;工人階級收入上漲并遠超出生存基準線;以及通貨膨脹效益,變相地降低了起征點(所謂的“收入檔次漸移”)。英國的所得稅納稅人從1913年到1918年翻了3倍,從113萬人漲到了354.7萬人,同時工薪階層納稅人人數占比從零漲到58%。在德國,代扣工資方式的所得稅在直接稅收入中占比持續(xù)上升,而中產階級卻拖欠稅款,利用通貨膨脹降低其應納稅額的實際價值。減低補貼或讓通貨膨脹降低補貼仍是提高所得稅的最簡單手段,這也是英國為二戰(zhàn)融資采取的辦法,不過英國之后又將因降低補貼而多征的稅款再次返還給納稅人(雖然是用貶值了的英鎊返還的)。自二戰(zhàn)以來,起征點一降再降,1949年,一個有兩個孩子的父親,若他的收入處于體力勞動者平均收入水平,則無須繳納所得稅,而20年后,當他的工資達到平均收入的53%時,即要納稅。20世紀八九十年代,保守派在執(zhí)政期間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這一趨勢,1979年,一個有兩個孩子的父親,若他的收入達到體力勞動者平均收入水平的35%,即要繳納所得稅,到1995年,這個比例已降至30.7%。
區(qū)別不同來源的收入,便可課以不同的稅率,比如投資收入所得的應稅稅率高于工資所得。差別對待的一個早期例子是瑪麗一世推出的補助金政策,它規(guī)定土地收入每英鎊征收4先令補助金,而其他形式的財產收入則每英鎊征收2先令8便士。當阿丁頓首相在1803年改革所得稅時,將收入劃分為五大類,今天美國稅務局仍在沿用,具體如下:(1)房地產收入;(2)農業(yè)收入;(3)年金國債;(4)個體經營者及其他;(5)薪資、年金和養(yǎng)老金。雖然阿丁頓當時并未打算按類進行差別征稅,但稅收體制卻已到位。早在1853年出現的商業(yè)經營費用的稅收抵扣政策,即已反映了對應得收入和“非應得”收入(如投資所得)應區(qū)別對待這一理念。但直到1907年,阿斯圭頓首相才推出差別稅率,他規(guī)定對應得所得每英鎊征收9便士,對非應得所得每英鎊征收1先令。兩年后,勞埃德·喬治又將非應得所得的稅負提高了兩便士。在20世紀80年代前,對投資所得實行懲罰性征稅一直都是20世紀英國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