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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回:明代的搶鹽風波(10)

白銀帝國:翻翻明朝的老賬 作者:李連利


李遂又建議,不僅商人可以買賣鹽,灶戶、軍戶、民戶也都可以買賣。盡管票鹽施行地區(qū)僅限山區(qū),但因為免去了運糧這道煩瑣的環(huán)節(jié),各地方政府開始紛紛效仿。最終,兩淮鹽場也開始施行,由此開中制徹底崩盤。

隆慶二年(1568年),總理江北等處的屯鹽督御史龐尚鵬開始改革鹽務。他上奏朝廷:

國初本來是沒有邊商內(nèi)商的區(qū)分的,如今居于邊疆等待鹽引的邊商都不愿、也難以再跑到南方鹽場去等候支取鹽,所以,就把鹽引賣給專門守候在鹽場等待取鹽的內(nèi)商。內(nèi)商呢?又很難去邊疆辦理鹽引,所以他們也就樂于買鹽引。一個專門負責辦理鹽引,一個專門等候取鹽。

國初鹽法治理得很好,鹽的流通非常順暢,可以速買速賣,國家和商人都可以得利。如今鹽法不行,內(nèi)商手中攥著大把大把的鹽引卻不能取鹽,所以都不愿意買鹽引。這是他們的原因嗎?不是,是形勢逼得他們不敢買。為了生計他們便減價賣掉鹽引,這樣連鎖反應,邊商手中的鹽引也就賣不出去了,結果邊商辦理鹽引也不積極了。

其后,邊商為了改變于自身不利的局面,因為他們運糧到邊關的投入需要及早收回,因此急于賣掉鹽引。而內(nèi)商卻沒有這方面的沖動,可以慢慢地討價還價。為了制衡內(nèi)商,邊商又建議開發(fā)河鹽。結果,邊商、內(nèi)商發(fā)生激烈沖突。

龐尚鵬對此進行了居中調解,對于這種違反朱元璋時代“開中納糧支鹽法”的內(nèi)商、邊商情況,他并沒有反對,還為此規(guī)定了三種取鹽賣鹽憑證的價格。

到司勘合的票據(jù),淮南鹽定價0.7兩,淮北定價0.6兩;起紙關引的票據(jù),淮南鹽定價0.8兩,淮北定價0.7兩;鹽引票據(jù),淮南鹽定價0.9兩,淮北定價0.8兩。

由此,陜商沒落,晉商成為商幫龍頭,徽商則成為后起之秀。不過,陜商在兩淮、兩浙、長蘆等鹽場失敗后,轉向了四川井鹽,從而保留了在鹽業(yè)的一席之地,并最終在清朝成為四川、云南等地的主體鹽商。

龐尚鵬改革后不過三四十年,商人久候無鹽的情況再次廣泛出現(xiàn)。為此,萬歷四十五年(1617年)朝廷接受袁世振的建議,施行“綱法”,將各商所領鹽引分成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即憑積存的舊引支鹽運銷),另外九綱用新引(即由商人直接向鹽戶收購運銷)。

從此官不收鹽,收買遠銷權都歸于商,并可世襲。至此,明代鹽業(yè)大型改革完畢,綱法一直運行到明末。然而,即使能臣廉吏們嘔心瀝血地去修修補補,但最終仍然擺脫不了鹽業(yè)混亂的歷史宿命,從而發(fā)生搶鹽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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