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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民官特權(1)

羅馬人的故事6:羅馬統(tǒng)治下的和平 作者:(日)鹽野七生


公元前 23年, 40歲的奧古斯都又發(fā)布了讓人意想不到的決定,而且很快就付之于行動。

他宣布,他將和阿格里帕一起辭去長期以來擔任的執(zhí)政官的職務,以后的執(zhí)政官將按照共和時期的慣例,通過每年舉行的公民大會選舉產(chǎn)生。連任執(zhí)政官在羅馬歷史上并非罕例。自馬略之后,這種情況比比皆是、不勝枚舉。盡管如此,一年任期的執(zhí)政官畢竟是共和體制的象征,奧古斯都的這個決定讓那些共和派們再次感激涕零。這些滿懷感激之情的人們,不經(jīng)思考地就給奧古斯都提出的另一項“謙虛”的申請投下了贊成票。

奧古斯都提出的申請是給予他一年期限的護民官特權( Toribunicia Potestas)。所謂的護民官特權是指護民官享有的諸種權力。這些權力主要是:

(一)人身的不可侵犯;(二)作為平民的代表,具有維護平民權利的地位;

(三)平民大會的召集權;(四)政策立案權;(五)否決權( veto)。

護民官的否決權除了對危機管理體制中的獨裁官無效之外,對其余的政府機關以及政府的政策都具有效力。也就是說,無論是元老院的決議還是執(zhí)政官的決定,只要護民官投了否決權,一切都形同白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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