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拱手相讓的“領事裁判權”(2)

大歷史的小切面:中國近代史的另類觀察 作者:周英杰


本來,1842年8月29日所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各個條款里面,中英雙方并沒有涉及“領事裁判權”的問題。但是,就在《南京條約》簽訂數日之后,耆英遵照道光皇帝“著耆英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后患,萬不可將就目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講義》,中華書局,2010年1月第1版)的訓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統伊里布、兩江總督牛鑒一起聯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發(fā)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稱為是“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會。

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義這份照會,乃是因為“在這些文件中,潛藏著不亞于清朝在戰(zhàn)爭中軍事失敗的外交失敗”(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鴉片戰(zhàn)爭再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7月第2版)。而在這些“外交失敗”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把在華英國人的審判權輕易地讓渡給了對方!這就是后來被寫進各種中外條約的“領事裁判權”制度的濫觴。

由于茲事體大,在這里實在不能不轉引一下該照會附片第八條(注:前輩清史專家孟森先生說是第七條)的內容如下——

英國商民既在各處通商,難保無與內地民人交涉獄訟之事。從前英國貨船在粵,每以遠人為詞,不能照中國律例科斷,并聞欲設立審判衙門,如英國之呵壓打米挐一樣。但查乾隆十九年佛蘭西人時雷氏(注:按照當時中國人稱呼外國人的慣例,原文“時雷氏”三字前均加“口”字邊,以表示蔑視)一犯,欽奉諭旨,令其帶回本國,自行處治。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國兵船水手打死黃埔民人黃姓之案,亦經阮督部堂奏請,令英國自行懲辦,各在案。此后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案件,應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內民由內地懲辦,俾免釁端。他國夷商仍不得援以為例。(轉引自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鴉片戰(zhàn)爭再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7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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