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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懲奸大事,聽我道來:習法不曾白費,聽審不費功夫(5)

一九四九國府垮臺前夕 作者:龔選舞


于是,在美國詢問下,國府乃以處決繆斌、作為否認議和的最有力表白,而繆某也就在一九四六年四月三日在蘇州受審,同月八日判死,五月二十一日執(zhí)行。成為肅奸文上第一個明正典刑的漢奸。原來,國府對大小漢奸審理,早就有著量刑標準:一、偽“維新政府”、偽華北“臨時政府”(后改為華北政務委員會)和汪偽政府最高頭目,都判死刑。二、偽省長以處死刑為原則,偽部長為無期徒刑,偽次長為七至十五年徒刑,偽局長為三至五年徒刑。三、其他有涉嫌之處而被拘到庭者,原則上一概處以二年半徒刑??娔吃瓋H任偽立法院副院長閑職,勝利前又已“賦閑”在家。照例本不致死,但因牽涉盟國的違約嫌疑,因此被拿出來開刀祭旗,這恐怕是他始料不及的吧。

陳公博從容褚民誼狡猾

第二個在蘇州受審的是偽國府代主席、偽行政院長兼?zhèn)诬娢瘯瘑T長陳公博。遠在勝利之初,他一看腦袋不保,乃在日方授意下,于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偕妻子李勵莊、偽安徽省長林柏生、偽實業(yè)部長陳君慧、偽行政院秘書長周隆庠、偽經(jīng)理總監(jiān)何炳賢、女秘書莫國康一行七人,密乘飛機前往日本避難,但事為國府偵知,經(jīng)與日方交涉后,復自日本押解回國受審。

在蘇州高院受審時,陳自忖必死,在審理中,雖也宣讀了三萬多字名為“八年來的回憶”的自白書,但自知是無濟于事,因此在一九四六年四月十二日審判長孫鴻霖宣布判以死刑時,還勉強笑道:“本人上次早經(jīng)聲明,決不再事上訴,此刻欲說者,即余之自白書,蒙庭長準許公開發(fā)表,余實心滿意足,愿在此表示感謝,法院之所以判我死罪,是為了我的地位關系,也是審判長的責任關系,我對此毫無怨意,并表諒解。本來,我回國受審,就是要表示出我束身以為服法的范則?!?/p>

及同年六月三日伏法之前,他也表現(xiàn)得相當從容,先寫了對家屬遺書,再寫致蔣主席書信。但寫了一半,便擱筆微嘆,自嘲“當局自有成竹在胸,將死之人,說了也未必有用,不如不寫吧”。然后轉身面對監(jiān)刑法官說:“快到中午了,我不能耽誤你們用膳的時間,我死后,遺書請代交家屬,現(xiàn)在就去吧?!闭f完,還與監(jiān)刑官、書記官握手道別。看來,這汪系下兩員大將之一,還有些書生氣慨。(另一為顧孟余,雖與汪亦交厚,但守正留渝,未曾附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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