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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歷史與社會科學(10)

歷史研究導論 作者:(英)邁克爾·斯坦福


在歷史學家進行社會、國家、制度、經濟體系等的比較之時,他能走多遠?奇怪的是,不論歷史學家還是社會科學家,鮮有人意欲將其研究的社會現象進行細致的分類,也就是所謂的分類學(taxonomy)。誠然,亞里士多德僅列舉了158個希臘城邦。而湯因比也只是制作了一個21個文明的表格。不過,至少有一位社會學家曾試圖為所有的社會進行分類。See Marsh(1967).然而,社會實體不像飛禽、走獸或花卉,并不存在公認的分類學。社會科學界缺乏林奈(Linnaeus)這樣的人物。比較歷史學的大部分著述,僅止步于第二階段,對觀察到的兩組特征進行聯(lián)系。有“歷史之父”美譽的希羅多德的著述中就充分表現此類風格,而19世紀斯塔布斯主教的講座標題“中世紀歐洲比較憲政史”(The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亦是如此。1928年布洛赫力勸歷史學家從事歐洲社會比較史的研究。1959年,以上述為宗旨的學術期刊《社會與歷史比較研究》(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創(chuàng)刊。See Stubbs(1906);Bloch(1967).See also‘Comparative History in Theory and Practice’,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85,4(October 1980).質疑比較歷史學的效用的,主要是馬克思學說。馬克思深信所有社會必然歷經相同發(fā)展階段,因此可進行全面性比較。1867年,馬克思寫道:“工業(yè)較發(fā)達的國家向工業(yè)較不發(fā)達的國家所顯示的,只是后者未來的景象?!彼€警告德國讀者,不可無視工業(yè)革命時期英國勞工的命運,正因“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自然法則”,這種命運即將出現在德國。這種法則“以鐵的必然性發(fā)生作用并且正在實現”。Marx(1976),p.91.顯然,馬克思進入了第三階段,從若干現象的比較中擬定普遍法則。(有關馬克思的細節(jié),請參閱第10章)。然而,馬克思畢竟是訓練有素的哲學家而非歷史學家。少有歷史學家試圖從第二階段(將兩種觀察到的特征進行聯(lián)系)進入第三階段制定普遍法則,更不要說“以鐵的必然性”發(fā)生的“自然法則”了。一位英國歷史學家(與美國計量歷史學家福格爾針鋒相對)曾對第二階段有所述評,他說:“重點乃是不論進行多少類比,均無法在歷史中證明什么……真正的(傳統(tǒng)的)歷史中,類比亦有地位,不過微不足道,而其作用乃是構成思考與探索的刺激……且僅此而已,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獲得的類似,并不能證明任何事?!盨ee Elton in Fogel and Elton(1983),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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