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1 證據(jù)的概念(3)

歷史研究導(dǎo)論 作者:(英)邁克爾·斯坦福


其中(1)與(8)顯然真實(或顯然謬誤)。二者無需證據(jù)支持,本身就是證據(jù),就是可以充作其他命題證據(jù)的事物。(2)雖不明顯,但必然是真實的,它所需乃是展示而非證據(jù)。(3)有普遍性,然未必真實。少有人會去爭論它,然而它需有實驗證據(jù)。(4)乃是一個既非普遍亦非必然的真實,它也需有證據(jù),然而它的真實性為大眾所接受。剩下的(5)(6)(7),不像其他,它們肯定不是必然真實的,但是也都不依賴實驗證據(jù)。有什么樣的實驗足以分析或衡量它們?人們無法予以它們終結(jié)性證明,故它們?nèi)跃哂袪幾h性。它們只是歷史、司法或政治判斷。正是這類事物能導(dǎo)致重要行動:例如促使政府政策執(zhí)意維持花銷巨大的海軍,或是將一個人處決或予以長期囚禁,抑或促使人們冒生命危險在街頭反抗獨裁。事情經(jīng)常如此,人們必依循思維中的最佳方式行事,只因它沒有確定性。他們必須衡量支持和反對他們的決定的主張。按照某部字典,“證據(jù)”的定義乃是“信念的基礎(chǔ),有意用來證明或駁斥某個結(jié)論”。請留心“有意用來證明”一語,大部分需要證據(jù)的判斷,多難以獲得絕對證明。

判斷證據(jù)

所以,精確地說,何謂證據(jù)?讓我們從形容詞“明顯”(evident,證據(jù)evidence一詞的形容詞)說起。事物是明顯的是指它顯而易見,顯眼突出。字典上的定義稱,“其在感官上,尤其視覺上,感受清晰,抑或在心智上感受清晰”。在先前事例中,(8)在感官上頗為清晰,(1)則屬心智方面,兩個皆很明顯。其他幾個命題則沒有如此清晰明顯。或許(2)可除外,它是一種先驗性真理,其余皆需證明方能成立。于是我們或可如是說,本身不明顯(evident)的命題就需有證據(jù)(evidence)支持。若它們不明顯,它們就需要借助其他事物以彰顯自身。且容我特別說明屬于歷史判斷的一個--命題(5)。不像其余七個,它的真實無法經(jīng)由邏輯、計算、實驗、度量、坦白、公意或觀察等來確立。而以上命題均在歷史判斷中占有一席之地,它們可能提供正面或反面證據(jù),然而就本質(zhì)上說,歷史判斷是謹(jǐn)慎思考所有論點之后所達(dá)成的一種定論(considered conclusion)。

適當(dāng)?shù)淖C據(jù)

這是優(yōu)秀歷史學(xué)家據(jù)以回應(yīng)歷史問題的答案。然而并非所有問題均能予以肯定回答。阿克頓則講過一個相關(guān)故事。曾有兩位倫敦名醫(yī),無法決定病患病情,病患家長堅決要求肯定的論斷,他倆回答說無法提供,并告訴家長說,他們可輕易找到五十位愿意下論斷的醫(yī)師。See his Inaugural Lecture at Cambridge,1895,in Acton(1960),p.33.因此這提出了“適當(dāng)?shù)淖C據(jù)(adequate evidence)”的觀念。在此,有兩個要點。一是欲從中得出結(jié)論,證據(jù)是否適當(dāng);一是何人最有資格下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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