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夏商西周是中國古代奴隸制生產方式形成、發(fā)展并走向鼎盛的時期。這個時期, 土地所有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亞細亞財產形態(tài)的某些特點。凌駕于眾多共同體之上并成為全社會代表的國君, 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按逐級分封方式獲得田邑的各級貴族是土地的占有者。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農民是土地的使用者, 即實際耕作者, 而公社則是公社農民集體耕種“公田冶和定期輪換“私田”的組織管理者。戰(zhàn)國之前, 存在著“田里不鬻”及“三年一換土易居”的井田制。井田制作為中國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的一種模式, 它的得名與當時排水灌溉需要的溝洫制度有關。在井田上耕作的農民除了耕種份地即“私田冶外, 還要為奴隸制國家和各級貴族耕種“公田”。
中國歷史上的奴隸制屬于古代東方類型, 不僅家內奴隸制充分發(fā)展, 而且家族公社與農村公社兩類共同體并存, 與古代希臘羅馬的奴隸制有所不同。甲骨文和金文顯示, 商周社會有不少嚴格意義上的奴隸, 如“臣”、“妾”、“仆”、“隸”等。大量的家內奴隸從事各種雜役, 生產奴隸則主要用于手工業(yè)、畜牧業(yè)生產及山林川澤開發(fā)。商周時代農業(yè)生產的主要勞動者是“眾人”和“庶人”, 他們是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的成員。公社中的本族或盟族平民, 雖然享有某些政治權利, 但就其生存條件和勞動條件受到嚴格管理和監(jiān)督而言, 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民; 至于被征服族群的原住民或徙民, 社會地位更為低下, 實際上接近于奴隸。秦漢以后, 奴隸制的殘余仍然長期存在。
西周后期, 奴隸主貴族內部爭田奪地、土地轉讓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 共同體內農民各家庭之間的貧富分化也在潛滋暗長。鐵器的使用和推廣, 促使生產力迅速提高, 私有制的發(fā)展成為不可遏止的歷史潮流。到春秋戰(zhàn)國時期終于引起了生產關系的巨大變革。戰(zhàn)國時期的列國變法, 進一步推動了封建生產關系在各國取代奴隸制生產關系。
秦漢至明清, 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 構成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三種基本形式。其中,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始終占主導地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階級分別是中國封建社會制度的經濟基礎與階級基礎。
國有土地存在于整個封建時代, 在不同時期強弱有所不同??偟膩碚f, 國有土地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既不占主要地位, 也不是財政收入的最重要來源, 而且常常處在被私有制侵蝕排擠之中。封建國家一般采用屯田制或租佃制方式經營國有土地; 也實行過授田制, 按一定標準分配部分國有土地。在宋代之前, 封建國家曾多次頒行法令, 推行限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 力圖通過由政府確認土地所有權, 限制土地的占有、轉讓、繼承, 以調控全國的土地占有關系。其目的并不在于維護土地國有制, 而主要是為了抑制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 扶植國家賦役的負擔者——自耕農。
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在戰(zhàn)國時代已經相當普遍, “一夫挾五口, 治田百畝”的個體小農, 是當時的基本生產單位。自耕農是小土地所有者, 也是封建社會數量最多的勞動生產者。“男耕女織冶的小農經濟是封建國家重要的賦稅來源, 自耕農經濟的繁榮或凋敝, 往往成為封建國家盛衰的重要標志。但它并不能決定社會經濟形態(tài)的性質。生產規(guī)模細小而分散的自耕農經濟, 經不起天災人禍的打擊, 在封建社會各個時期, 都有許多自耕農由于貧困或土地被地主巧取強奪而淪為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
決定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形態(tài)性質的所有制, 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國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點有三: 一是土地的傳承方式主要是諸子均分而非長子繼承, 加上土地可以買賣, 這一特點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的地產易于分散, 很難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占有。二是地主土地的取得, 不完全依靠政治權力和等級身份。中國封建社會也有等級制度, 也出現(xiàn)過多次以國家名義頒布的按照爵位官職高低占有土地的法令, 但自宋代調整土地管理政策之后, 官僚地主、貴族地主和庶民地主之間的土地占有已無等級性限制。富者未必是貴者。三是租佃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經營方式。董仲舒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 見稅什五冶的經濟剝削方式, 自秦漢至明清始終存在。除個別時段和地區(qū)外, 租佃農民一般不像西歐領主制下的農民那樣被強制固定在土地上。地主把土地出租給農民, 收取地租。不論封建租佃關系屬于隸屬型或契約型, 地主對農民雖有超經濟強制, 農民對地主也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 但地主對農民并沒有行政權和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