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遺囑信托可以逃債?
遺囑信托可以保護信托受益人不受其債權人的追索。
有朋友給我講了一個發(fā)生在香港的真實故事:香港曾有一位富商,簽署了一份1000萬港幣、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為10歲女兒。未料,兩年后,該富商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面臨破產。在清算時,發(fā)現該富商曾有一筆1000萬港幣資金轉出,經調查,發(fā)現這筆錢變身一個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兒。因此,債權人無法動用這筆信托中的錢款。如今,三年已經到期,信托已轉為現金劃至女兒名下。按照香港的有關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錢,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錢后給誰用,以及怎么用,富商就是靠這筆信托重整旗鼓,東山再起。
按照《信托法》的規(guī)定,信托資產獨立于委托人,也獨立于受托人,任何機構或個人不能強制解除信托。因此遺產交給信托公司后,由基金機構獨立運作,即使遺囑人,或者繼承人有債務問題,也不會把遺產拿來償還債務。
也就是說,如果"富一代"在建立遺囑信托后因經營不慎而陷入債務危機,或者"富二代"欠下巨額債務,債權人也無權處置已轉移到"富二代"名下的信托資產本身,從而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了企業(yè)經營不善,或者后人揮霍給家庭生活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相關案例:美國總統(tǒng)杰斐遜的特別遺囑
美國第三任總統(tǒng)托馬斯·杰斐遜是《獨立宣言》的起草人,作為一名律師,他深知遺囑信托的好處。他去世時債務纏身,他的女婿也是債務纏身,但為了保障他女兒的幸福生活,他特別訂立了一條遺囑,把遺產委托給信托組織,使他的遺產能夠由女兒和后代受益:
考慮到我的女婿托馬斯·魯道夫還有那么多未了的麻煩,且我的遺產將是解決他家庭急需的唯一來源,為保護這份遺產不受他債務的侵擾,我把我的遺產遺贈給我女兒瑪莎·魯道夫和她的后代單獨享用。
作者解讀:要想逃債,需要前瞻性
遺囑信托之所以可以逃債,不是因為有債要逃,而是因為有錢可以做信托。信托以后,錢就不可以用來還債了。這個債一定要注意,是未來的債,不是已有的債。
比如,有個人對外有債務,他還把錢拿來做信托,那么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認定為利用信托逃債,是無效的。
再比如,有個人有錢,他把錢先拿來做信托,之后他又負債了,因為信托已經成立了,債務是后來產生的,不能拿信托來還債,可以拿信托收益還,但要保留基本生活費用。這樣的話,這一大筆信托資金是安全的。
杰斐遜考慮到他女婿債務纏身,如果把遺產給他女兒,那么女婿的債權人一定會索要這筆錢的。于是,他做了一個遺囑信托,錢歸信托組織管理,債權人拿不到。但是,女兒可以每個月從信托組織領到一筆資金,這筆錢夠他們生活之用,有剩余的話,才能用來還債。這樣的話,他女兒的生活就沒有問題了。
這都說明,通過遺囑信托逃債,需要有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