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梁啟超傳》成立政聞社,夾縫中的艱難努力(1)

梁啟超傳(套裝上下冊) 作者:解璽璋


六月二十七日(8 月 5 日),梁啟超致信蔣智由、徐佛蘇和黃與之,再次提到了 楊度的復信,并寄給他們一閱。不過,此時雙方已沒有和解的可能。而且,國內政 治形勢的發(fā)展也不允許他們再拖延下去。七月中旬,清政府將考察政治館改為憲政 編查館 ;八月十三日(9 月 20 日),清政府又頒發(fā)了設立資政院的上諭 ;九月十三 日(10 月 19 日),清政府頒發(fā)設立諮議局的上諭,要求各省督撫務必在省會籌設諮 議局,并預籌各府縣的議事會。這些在梁啟超看來肯定都是好消息,他急于作出反 應。既然當國者已經承諾預備立憲,那么,政聞社的成立也就應和了當日中國時勢 的必要。為此,他作了《政聞社宣言書》一文,來說明政聞社成立之必然性和必要性。 他從三個方面來論證"政聞社之所以發(fā)生也":

其一,今日中國的第一件大事是改造政府,"夫既已知舍改造政府外,別無救 國之圖矣 ;又知政府之萬不能自改造矣 ;又知改造之業(yè),非可以責望于君主矣。然則負荷此艱鉅者,非國民而誰?吾黨同人,既為國民一分子,責任所在,不敢不勉"。

其二,國民對于專制、腐敗之政治不滿意,亦不肯默認,總要尋找機會表達,但是, 往往"苦于無可以正式表示之途,或私憂竊嘆,對于二三同志,互吐其胸臆,或于 報紙上,以個人之資格,發(fā)為言論,謂其非一種之意思表示焉,不得也。然表示之 也以個人,不能代輿論而認其價值,表示之也以空論,未嘗示決心以期其實行。此種方式之表示,雖謂其未嘗表示焉可也。然則正式之表示當若何?曰,必當有團體焉, 以為表示之機關"。這就是說,國民要想使自己的意思之表達引起專制政府的重視, 進而貫徹實行,就必須組織起來 ;組織起來的國民人數越多,意思之表達的分量就 越重。于是他說 :"吾黨同人,誠有反對專制政體之意思,而必欲為正式的表示 ; 而又信我國民中其同有此意思同欲為正式的表示者,大不乏人。彼此皆徒以無表示 之機關,而形跡幾等于默認。夫本反對而成為默認,本欲為立憲政治之忠仆,而反 變?yōu)閷V普沃笤?,是自污也。夫自污則安可忍也,此又政聞社之所由發(fā)生也。"

其三,立憲政治就是國民政治,所以,國民政治素質的高低,是立憲的關鍵。 要提高國民素質,"其第一著,當使國民勿漠視政治,而常引為己任 ;其第二著, 當使國民對于政治之適否,而有判斷之常識;其第三著,當使國民具足政治上之能力, 常能自起而當其沖。夫國民必備此三種資格,然后立憲政治乃能化成。又必先建設立憲政治,然后國民此三種資格乃能進步。謂國民程度不足,坐待其足然后立憲者 妄也,但高談立憲,而于國民程度,不一厝意者,亦妄也。"那么,國民政治素質 如何提高,這件事由誰來做呢?"則惟政治團體,用力常最勤,而收效常最捷也"; "則政治團體,誠增進國民程度惟一之導師哉"。由此言之,政聞社可謂責任重大。

他進一步提出政聞社四大任務 :

一曰實行國會制度,建設責任政府;二曰厘訂法律,鞏固司法權之獨立; 三曰確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權限;四曰慎重外交,保持對等權利。(以上均引自《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20 ~ 27 頁)

九月十一日(10 月 17 日),政聞社正式宣告成立,其機關刊物《政論》也隨之 創(chuàng)刊,并召開成立大會于東京神田區(qū)的錦輝館。他們還邀請了日本維新元勛大隈重 信、板垣退助兩位伯爵,以及犬養(yǎng)毅、矢野文雄、尾崎行雄 等人參會,并在會上發(fā) 表演說。按說這是一個非常隆重、熱烈的場面,與會者超過千人,但其中卻有革命 青年張繼、陶成章等數十人在會場發(fā)難,"入場狂呼,幾至互毆"。(《梁啟超年譜長編》,417 頁)徐佛蘇后來回憶當時的情形寫道 :"頃刻,當地警長復率警卒十余人到場查 詢敵派擾亂情形,并云政治集會結社是經警署特許者,警署即有保護之責,如甲派 人開會而乙派人闖入毀物毆人,是違反警律及刑律,本署故特派人來會場調查實情, 以便決定是否以法律解決此事。"(同上,第 418 頁)但是,梁啟超卻不希望中國人 之間因政見不同而在異國打官司,讓人家看笑話,他讓會友向警方說明,只是會中 同人發(fā)生了一點爭論,不是他黨襲擊,也沒有毀物毆人,請他們不要介意此事。日本警察便退走了。"后來,日本名流及報紙頗贊美梁先生之有'政治德量'云"。(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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