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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xué)導(dǎo)論》第6章 自由(32)

哲學(xué)導(dǎo)論 作者:(美)羅伯特·C·所羅門


人們?nèi)绻つ康?、偶然地做出了某些行動,則無論這些行動產(chǎn)生的后果如何,他們都不能因此受到譴責(zé)。為何?這無非是因為這些行動的動因在他們身上只是暫時的、到此為止的。那些倉促地、毫無預(yù)謀地作出的行動,與那些經(jīng)過深思熟慮進行的行動相比,人們受到的指責(zé)要少些。理由何在?這無非是因為急躁的脾氣在人心中雖然是一種恒常的原因或動因,但卻只是間或地起作用,而且并不影響整個性格。此外,如果注意改善其生活和作風(fēng),則悔改便清除了全部罪惡。如何來說明這一點呢?只能說各種行動使一個人成為罪犯,只是因為它們證明人心中有犯罪的動因,而且,這些動因一旦得以改變,這些行動就不再是正當(dāng)?shù)淖C據(jù),也不再是罪行了。但是,除非基于必然性學(xué)說,否則這些行動絕不是正當(dāng)?shù)淖C據(jù),因此也絕不是罪行。

根據(jù)同樣的論證,我們可以同樣容易地證明,按照上述定義,人皆同意的自由也是道德的基本要素,若沒有自由,任何人類行動就不能具有任何道德性質(zhì),因而也無法成為贊賞或厭惡的對象。因為行動之所成為我們的道德感情的對象,僅僅是由于它們是內(nèi)在性格、激情和情感的標(biāo)志。如果它們不是來自于這些動因,而是完全來自于外部的暴力,那么它們就無法激起我們的頌贊或譴責(zé)。

換言之,休謨也認(rèn)為,選擇自由和行動自由不僅在決定論的框架下是可能的,而且,如果我們要理解選擇自由和責(zé)任觀念,決定論甚至是必需的。他的語言費解,但他的觀點簡單明了:我們能夠理解自愿行動,只是因為我們的動機、傾向、環(huán)境和性格與我們所作所為之間有一種始終如一的(“必然的”)關(guān)聯(lián)。但是,“弱決定論”再次提出了這個同樣古老的問題。我們能為由我們的性格所引起的行動負(fù)責(zé)嗎?我們能夠如密爾所說的那樣選擇我們的性格嗎?我們做出了某些行動并且我們確實想這樣做,那我們還能不這樣做嗎?讓我們來看一看下面羅伯特·凱恩的論證。

羅伯特·凱恩,論“回旋余地”①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沒有考慮或深思要做什么就出于現(xiàn)有動機做出了某些行為。那時候,我們確實為我們現(xiàn)有的性格和動機所決定。然而,我們也可以出于“我們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動到這樣的程度:我們根據(jù)自身并非被決定的早前選擇或行動來塑造我們當(dāng)前的性格和動機(我們的意志)。讓我們把這些早前的選擇或行動稱作“自我塑造的”選擇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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