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族的特權(quán),今古文家的說法也微有不同。古文家偏于“優(yōu)待王族”和“保持貴族的身份”。所以《周禮》:“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薄抖Y記·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罄于甸人;其刑罪則纖■,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親哭之?!逼鋬?yōu)待王族,可謂達(dá)于極點了。案《戴記》是今古文雜的,《文王世子》也是古文家言。又《曲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許慎《五經(jīng)異義》:“古周禮說: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眲t古文說優(yōu)待士大夫,不如優(yōu)待王族。八議之法:第一是議親,第二是議故;次之才是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今文家則純乎是“尚賢主義”,《公羊》宣元年傳:“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注》:“古者刑不上大夫,蓋以為摘巢毀卵,則鳳凰不翔;刳胎焚夭,則麒麟不至;刑之則恐誤刑賢者;死者不可復(fù)生,刑者不可復(fù)屬,故有罪放之而已;所以尊賢者之類也。三年者,古者疑獄三年而后斷……自嫌有罪當(dāng)誅,故三年不敢去?!贝蟮止盼募业脑挘€近乎事實。今文家就純乎是理想之談了。
刑余之人,《王制》說:“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yǎng);士遇之涂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是今文家言。《周禮》說:“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guān),宮者使守內(nèi),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笔枪盼募已?。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實?!吨芏Y》:司厲“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稿”。鄭注說就是后世的奴婢。
以上的話,雖然有許多儒家的議論夾雜在里頭,然而天下斷沒有突然發(fā)生的事實;儒家的議論,也必有所本;據(jù)此,可以推想我國古代的法律是頗為文明的。
秦國的法律,似乎是別一法系。《漢書·刑法志》說:“陵夷至于戰(zhàn)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鄙眺?、申不害……都是法家;法家的用刑,固然主乎嚴(yán)峻,然而所講的,只是信賞必罰把現(xiàn)存的《管子》、《韓非子》、《商君書》等看起來,都是如此。并沒有造作酷刑的理論。秦國用刑之嚴(yán),固然同法家有點關(guān)系。至于“鑿顛”、“抽脅”、“鑊亨”、“車裂”、“腰斬”、“夷其族”、“夷三族”等刑罰,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然則這許多刑罰是從哪里來的呢?按秦國開化最晚,當(dāng)時的人,都說他是戎翟之俗。這許多酷刑,難保是從未開化的蠻族里采取來的。所以我說他是別一法系。關(guān)于秦朝的刑法,參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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