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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為你》購物驚魂(6)

權,為你 作者:楊波


二、李旭明所在公司與本案有無法律關系,應不應當承擔賠償?shù)姆韶熑危繐Q句話說,李旭明的責任到底是他自己賠還是公司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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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事務是通過其工作人員的活動來進行的,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應當由單位而不是工作人員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法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 條第1 款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卑赴l(fā)當時還沒有生效的我國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第34 條第1 款同樣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李旭明所在的公司提出公司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已經(jīng)將廚房承包,這實際上提出了單位與個人行為如何區(qū)分的法律問題。公司將廚房承包經(jīng)營,實際上是一種內(nèi)部的用工形式,不影響李旭明購買食用油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的屬性。對此,法庭認為,李旭明所在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后公司可以向李旭明的過錯行為進行追償。

最終,法院判令第三人李旭明所在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費用,袁大媽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袁大媽為了購物差點把老命搭進去,經(jīng)過幾個月的抗爭,她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久違的笑容又浮現(xiàn)在她的臉龐。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法人侵權行為時要注意以下幾點:當事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員,他們的行為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該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具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當一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時,不論這個單位在其工作人員的選拔、教育方面是否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即不管它有什么借口,該單位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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