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良心之體用
良心與智情意
良心該有智情意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則良心之作用,將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別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有專屬之于智者,有專屬之于情者,有專屬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以余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后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于意者也。于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后,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于情者也。
良心起于特別之行為
由是觀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范圍明矣。然使因此而謂智、情、意三者,無論何時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則亦不然。蓋必其事有善惡可判者,求其行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倫理學之所謂行為,本指其特別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為。因而意志及動機,凡為行為之原質(zhì)者,亦不能悉納諸倫理之范圍。惟其意志、動機之屬,既已為倫理學之問題者,則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有因他人之行為而起者
良心者,不特發(fā)于己之行為,又有因他人之行為而起者。如見人行善,而有親愛尊敬贊美之作用;見人行惡,而有憎惡輕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之權(quán)力
良心有無上之權(quán)力,以管轄吾人之感情。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覺其不可不為;于惡且邪者,常覺其不可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從者,是則良心之特色,而為其他意識之所無者也。